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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量结合论

2011-01-28

新理财·政府理财 2010年10期
关键词:遵义县计征遗产税

对于目前试点的资源税改革,一位资源大县的财政局长如何看呢?9月21日,贵州省遵义县财政局长陈万康接受了《新理财》的专访。

控制资源

与所有资源产出地不一样的是,陈万康并没有单纯为资源税的增收而喜悦。

“资源税改革,为的是控制资源,保护资源!”他开门见山地说,语调中有着些许严峻。

矿产资源归全民所有,归国家所有。但是,现实是,只要个人交一点的采矿权价款,办个采矿权证,就将全民所有的资源转化为了人人的财富。陈万康说,全国多数矿产资源都是由私人老板控制的,以他们遵义县为例,80%以上的煤矿都是矿老板的。

资源就这样被廉价开采了,“这口,是危害子孙的事情”!而这样开采出了的资源,又经过粗加工形成中国制造,廉价地出口,换回的是一大堆美钞。“人家通过货币战争,又拿走了众多财富!实际就是拿走了我们的资源!”

我们必须对子孙后代负责。他特意说,比如美国,一直是对资源采取了限制性开采的保护措施,好多矿产资源都放在那里,宁愿从国外进口。

所以,资源税改革,就是要提高资源的开采和使用成本,以达到控制资源、保护资源的目的。陈万康强调,这正是税收杠杆应该发挥的调控作用。

显然,资源税改革更应从决定未来命运的角度来考量,而不能单纯停留在当前可以增加多少财政收入的逻辑上。

价量结合

资源税改革,陈万康建议应该价量结合,储量从量计征,销售从价计征。

这一提议令人相当“诧异”。

陈万康解释说,从量很容易,比如一个煤矿,你有多少储量,早已经探明了,从量计征很容易操作,只是需要把以前交的采矿权价款改成逐年按变量缴税即可。同时,从价计征。而当前的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的也正是从价计征。这一单纯的从价计征方式,肯定会导致企业的避税行为,比如转移定价。这就无法保证应收尽收。

事实上,当前资源税改革试点遇到的阻力,正是由此。

陈万康强调,价量结合,正可以解决现在试点遇到的收不上来税的难题。

他认为,这将是未来的一大走向。

对于现在单纯从价计征出现的问题,他认为也好解决:税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其能源的销售价应该客观提高,而不是降低了,所以可以通过因素法计算出来一个参考价格,监督企业依法纳税。

并且,即使企业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规避掉了一部分税收,但“肉烂在锅里”,相应的企业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也就增加了。

但另一个事实是,目前税收流失最严重的恰是在企业所得税这一块。

收管分离

陈万康因此一直呼吁改革现行的税收征收和稽查合一的体制。

“现行的体制是,税务部门既管征收,又管稽查,两个职能都集一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怎么行?”

比如,稽查工作成效很大的话,意味着征收工作出了问题。这种悖论就这样现实地存在的。

他呼吁,应该新设独立的税收稽查部门,这一部门是独立的,而不是隶属于税务部门。在此基础上,税务、财政、审计、稽查等部门应形成税收联合会算机制。

当然,如此变革已经超出资源税改革的范畴了。但,这是我们应该去探索的。

不久前,遵义县财政局就查出了一家中型企业涉嫌逃税1000多万。陈万康说,这是财政部门自家检查的,没有联合税务部门。

财政部门只能在已有体制下有限作为。而这种有限作为,需要财政主管本人有所担当,也就是说,通过人为的努力因素来弥补制度的缺失。

分享使用

目前,已经试点的资源税全部由地方分享。也就是说,资源税属于地方税。

陈万康计算过,假如资源税在遵义县实施,全县每年将增收近2个亿,占到全县财政收入的20%以上。

但他还是认为,资源税应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享,比如,双方各占50%。“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全体国民的财富,中央财政怎么不参与分成呢?”

在一定程度上,资源税改革推进缓慢,地方着急,上边没那么急迫,就是因为中央没有利益分享。利益驱动很重要。陈万康认为,如果中央参与分成,资源税的改革将更加顺利,而不是现在遇到了很多阻力。

如果中央参与分享,陈万康建议,在征收方面,可以采取国税和地税分别征收。

对于资源税金的使用,陈万康认为应该事先规定其用途。他特意强调道,资源税应该特别对待,资源开采后,留给当地不少的地质灾害等,给矿区民众带来生产和生活上的损失,所以就应该修改税法,将资源税的一部分提前规定,用于环境恢复。

这会不会和税收的使用规则相矛盾?毕竟,税收收上来后,都是汇集到财政收入的大盘子里,然后再支出。陈万康说,所以要特别对待,进行税法修改。

对于欠发达的资源输入地,陈万康建议,中央财政可适当加大对其的转移支付力度。

体制优化

如果将资源税改革放在财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又该怎么看待呢?

众所周知,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省以下的财税体制改革几乎没有多大的变动。为此,决策层实际上采取了两大补位措施,财力集中后,减少财政层级,同时加大转移支付。

也就说,改革被技术性方案所替代。

陈万康认为,现在各税种的分享比例,全国是一刀切,其实,中央财政可以根据各省的财政经济实际情况,对相应的税种采取更符合实际的分享比例。而在全国层面,规定一个分享的比例区间即可。

制度依然是统一公平的,但采用制度更加与地方实情相结合。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政府间利益分配。

关键税种

陈万康说,除了资源税,我们还应该在很多税种上继续前进。

比如遗产税。众多税种中,遗产税千呼万唤不出来。国家一级的立法机关难道真是把它忘却了吗?

其实我们早就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然而,至今它还只是处于《草案》阶段,束之高阁。

《遗产税》的最大社会功能就是能够防止社会贫富过分悬殊。“现在富二代穷二代的争论很激烈,少数人掌握着大多数的财富,这种情况应该通过税收杠杆来调控啊!”陈万康有些严肃道。

征收遗产税并不会会影响人们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事实上,遗产税早已经是国际惯例。比如,《美国的联邦遗产税税率》规定:

“10000美元以下的遗产,遗产税是18%;

10001美元至20000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是20%;

20001美元至40000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是22%;

超过150万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45%。”

“像遗产税这样的关键性税种,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陈万康最后呼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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