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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排他性、知识产权保护与区域技术差距

2011-01-02汨,李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1年3期
关键词:排他性专利法高技术

周 汨,李 斌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长沙 410079)*

知识排他性、知识产权保护与区域技术差距

周 汨,李 斌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长沙 410079)*

由于高技术产业的技术排他性特征更明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引起中国高技术产业密集的省份技术进步速度优于其他省份。基于中国省际数据经验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内帮助扩大了区域之间的技术差距。

知识产权保护;模仿;技术差距

一、引言

Arrow(1962)在《干中学的经济含义》一文中指出,知识具有非排他性(可模仿性)特征,并由知识的非竞争性推引出知识的溢出效应。在此基础上Romer(1990)指出,技术知识的非竞争性和部分排他性特征是知识溢出发生的根本原因,并将知识作为独立要素引入生产函数,建立了知识溢出的内生增长模型[1]。尽管知识资本的排他性特征早已引入理论分析的框架,然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或多或少地包含了隐含假设,所有类型的知识资本不存在技术排他性的差异,即所有的新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程度是一致的,因而有关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FDI或者创新的总量上,忽视了不同产业技术进步的不均衡性。而由于产业分布明显具有地域性特征,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引起区域之间的技术差距。

南北框架下有关南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主要围绕南方国家加入TRIPs这一全球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是否对其有利展开。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南方国家不利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发展中国家模仿,加强北方国家的市场权利,南方国家在失去比较优势的同时也使生产从南方转移到北方,所以,加入 TRIPs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将是以南方国家的代价来换取北方国家的利益[2-4]。

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是增加模仿成本,知识产权保护或许会减缓发展中国家获得新技术的速度,然而,知识产权保护将促进南方国家的创新活动[5]。此外,北方国家可以使他们的技术更加难以模仿来保护他们的R&D投入,这样不但会减低全球的R&D投入,而且会减少模仿的收益。最终结果使北方国家的创新成果少于南方拥有知识产权保护时的情况。同时,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可能拥有不同的要素禀赋,如果南方国家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北方国家不会研发有利于南方的技术,国际贸易和投资会受到限制,那么,最优的国际资源分配将不能实现[6,7]。也有学者没有从 TRIPs角度探讨南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认为南方国家存在一个不同于北方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南北双方都有利[8,9]。由此可见,南北框架下有关南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都假定知识资本不存在技术排他性(可模仿性)的差异,然而,有关专利申请统计文献研究表明,知识本身的排他性因知识的不同而差异巨大[10,11]。因此,理论分析将围绕这一假定的放松而展开。

中国的专利法于1985年开始实施,1993年1月1日第一次按 TRIPs的标准修改的专利法正式实施,中国专利制度开始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随着入世形势的好转,中国于2000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重大修订,并于2001年7月1日生效。在这次修订中增加了对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还规定了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保护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措施。本文实证研究将以两次专利法的修改前后作为对比,考察两次专利法对中国区域技术差距带来的影响。

二、区域技术差距模型

沿用Romer(1990)与Barro(1997)的中间产品种类扩张的内生技术进步模型作为基本分析框架。三部门的分散经济中最终产品生产部门的厂商是完全竞争者,假定中间产品是连续,且 Y为后发国中间产品的种类数,Y越大意味着后发国的技术水平越高[1,12]。

假定研发部门是充分竞争性的,研发企业所能开发的新设计方案数量取决于该研发企业的人力资本投人和知识资本存量。在Romer(1990)和易先忠等(2007)的模型中假定所有的知识资本排他性程度一致[1,8]。然而,Mansfield(1979)和Levin等 (1988)的研究都发现,只有创新成果排他性弱即技术很容易被模仿时,知识产权保护才非常关键[13,14]。Cohen等(2000)也证明,对许多排他性很强(很难模仿)的技术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必须的[15]。因此,本文假定存在两种性质的知识资本,非排他性的知识资本和排他性的知识资本。就排他性知识资本而言,它是研发企业研发的不可模仿的技术,这一部分技术研发出来后不需要专利保护仍然可以保持其技术的垄断性,其技术的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不直接相关。非排他性的知识资本则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研发部门由研发企业自主创新获得的可模仿新技术,这部分是没有被其他研发企业模仿的专利技术,新技术形成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拥有知识资本存量共同作用的影响;另一部分是通过模仿领先国先进技术而获得的新技术。

在Romer(1990)和Helpman(1993)的模型中,假定已被其他研发企业模仿的旧技术和没有被模仿的新技术对技术进步起相同的作用[1,3]。本文使用易先忠等(2007)对知识资本的定义,假定新技术比旧技术有更重要的作用。认为已被模仿的旧技术并不构成知识资本,着重考虑了没有被模仿的新技术对技术进步的影响[8]。我们的模型也假定在竞争性研发市场上,只有未被其他研发企业模仿的新技术才能对研发新的技术产生贡献。假定研发部门内部所有研发企业有相同的生产函数,则南方国家研发部门的总量生产函数有如下形式:

式中,˙Y为技术增量,δk和δn分别为研发部门可模仿技术和不可模仿技术的生产率参数,δn<δk表明不可模仿技术生产率参数相对较低。H=Hnn+Hnk+Hz,其中人力资本总量 H在短期内为给定值,Hnn和 Hnk分别为投入研发部门生产不可模仿技术和可模仿技术的人力资本量,Hz为投入最终产品部门的人力资本。Y和 Y*分别为后发国和领先国的中间产品数,即为技术水平,Y*-Y为后发国与领先国的技术水平差距,对领先国技术的模仿只是对后发国没有的技术进行模仿,即对 Y*-Y模仿。φ表示后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假设φ同时也是北方国家愿意将技术转移到南方国家的转移率,即南方国家可以接触到北方国家的技术边界,这一假设源自Branstetter等(2006)的结论:北方国家更愿意将技术转移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的国家[16]。1-φ为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技术知识溢出的部分。φ=1,后发国不能模仿领先国的技术,研发部门内部也不会有技术溢出,技术进步完全由自主创新获得,又由于δn<δk,此时的知识资本产出为δkHnkY。φ=0,研发部门的技术完全溢出,后发国没有自主创新的动力;其技术进步依靠对北方国家先进技术的模仿也不可能,因此,其技术进步完全依靠对不可模仿的技术的研发,此时的知识资本产出为δnHnnY。0<φ<1,φN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强,则φY越大,自主创新对技术进步的贡献就越大。(1-φ) φA(H)(Y*-Y)为后发国研发部门通过模仿领先国先进技术而得到的新技术,此部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模仿北方国家技术的影响。由于落后国家模仿能力取决于人力资本和所模仿的北方国家技术和本国的要素禀赋结构相匹配度,我们假定在长期内模仿能力 A(H)是人力资本的单调递增函数[17,18]。由于φ同时也是北方国家愿意将技术转移到南方国家的转移率,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太强或太弱,(1-φ)φA(H)(Y*-Y)都越小,模仿领先国技术对后发国技术进步的贡献都越小。南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在鼓励模仿国外技术,研发可模仿技术和不可模仿技术三者之间权衡。

令D=˙Yk/˙Yn,可定义为后发国技术进步方向,即新技术中非排他性技术与排他性技术之比,D可以表示为:

假定 Hnn和 Hnk短期内不变,∂T/∂φ可以表示为:

以下的实证主要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是否引起高技术产业集中的省份获得更快的技术进步展开。具体做法是通过虚拟变量将高技术省份①和一般省份受专利法影响的差异单独估计。由于高技术产业更加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这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高技术产业的变化更加明显,这将反映在高技术产业省份与law虚拟变量的交互项中,详细情况见后面的实证模型。

(2)从中国的出口商品结构看,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出口商品的结构由原料和工业半成品为主逐渐转为机电设备、通信技术设备等科技产品为主,而此类产品具有低成本高利润的特点,无形中对美国同类产品形成竞争。因此,美国的厂商想方设法利用“337条款”夺回失去的市场份额。

三、基于中国数据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及实证模型

本文的数据除特别说明外,都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各期,数据包括28个省②,时间跨度1990~2007年,所有有关价格的数据都平减到1990年的价格。

由前面理论可知,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后发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鼓励对非排他技术的获取,使其研发更多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根据理论模型,构造以下计量模型:

其中i=1、2、…28,t=1990、1991…2007,分别代表1到28个省和时间1990~2007年;Law93和Law01代表是否加强专利法的虚拟变量,1993年和2001年以后(2001年专利法于2001年7月开始实施)的年份取1,其它年份取0;Pat指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计量模型中使用的是自然对数形式;High4是虚拟变量,等于1代表省份在1990年的产出中有更高比例的高技术产业③,这一变量与L aw93交互可以检验1993年专利法的作用是否在高技术省份更加明显。这些省份包括江苏、北京、上海和天津; High7也是虚拟变量,等于1代表省份在2000年的产出中有更高比例的高技术产业④,作用和High4一样,这些省份包括浙江、吉林、广东、江苏、北京、上海和天津;RD表示R&D投入,FDI表示外商直接投资,在计量模型中都以滞后一期自然对数形式出现;H K代表大学毕业人数占劳动力的比重,用来控制一个省的人力资本水平;Road代表每平方公里道路长度,用来控制一个省的基础设施建设,在计量方程中也都以滞后一期的自然对数形式作为控制变量;Ex p是全国的出口值,其自然对数在方程中用来控制WTO的影响;Z1,Z2,和Z3代表一类、二类和三类特别经济区的数量⑤,在计量方程中被作为每个省份商业环境质量的代理变量用来控制邓小平“南巡”的影响;Tr是趋势变量,方程使用的是控制省际效应和时间趋势的固定效应模型。

方程(4)中最重要的变量是两个law虚拟变量与高技术省份的交互项,我们预期这两个变量的系数为正。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会鼓励公司将研发更多的非排他技术,高技术产业集中的省份技术进步的速度将大于其它省份,这些都会反映到L aw虚拟变量与高技术省份虚拟变量的交互项中。

(二)实证结果分析

对前面的实证方程进行检验,实证结果如表1所示。第一列报告的是发明专利的回归方程结果,第二列报告的是非发明专利(包括适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回归结果,第三列报告的是所有专利回归结果。每一列的变量都与前面的实证方程(4)的变量相对应。每个回归都包含下列变量:时间趋势(从1990~2007年)、1993年和2001年专利法的虚拟变量及其与高技术省份的交互项、出口的控制变量和三个特别关税区数量的控制变量。所有的回归是控制时间趋势和省际差异的固定效应模型。

专利回归方程结果如表1所示。每一列的回归方程中1993年专利法虚拟变量及其交互项的系数都很小,且几乎都不显著,1993知识产权保护对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变化的影响与低技术产业相比并不明显,不过1993年专利法被广泛地认为并没有很好地执行[16]。虽然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但是执行的力度不够,因此,这一结果的出现并不偶然。另一个最重要的变量知识产权保护与高技术省份的交互项在2001专利法的影响为正且显著,与预期一致。2001年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促使高技术产业比低技术产业增加更多的专利申请,这样高技术集中的省份申请了更多的专利。同时law2001专利法虚拟变量的系数为负,且在第二列和第三列显著为负,这一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使高技术产业集中的省份获益的同时,也使低技术产业集中的省份减少了研发产出,这一结果与前面的理论分析一致,知识产权保护改变了技术进步方向向高技术产业的转移。人力资本存量在发明专利回归方程中为正,但是很小,在第二和第三列不显著,说明发明专利更加依赖于人力资本,事实上,发明专利申请的难度要比其他专利严格,而且保护期更长,最能体现技术进步的就是发明专利,因此更加依赖人力资本。Road代表每平方公里道路长度,用来控制一个省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其系数在三个回归方程中都为正且显著。R&D存量系数为正且显著,R&D存量的系数表示研发对专利申请有一个正的且显著的弹性系数,约为0.5。这个估计值相比 Hu和Jefferson(2009)基于这一期间的大中型企业数据得到的弹性系数相当[19]。FDI的系数为负且统计上显著,说明FDI对专利申请直接的作用不明显。就中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数据而言,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外资企业的专利申请不到内资企业的一半,FDI的增加无疑会增加外资企业的比重,这样FDI系数为负就不足为奇了⑥。Z1、Z2和Z3代表的一类、二类和三类特别经济区的数量作为每个省份商业环境质量的代理变量用来控制邓小平“南巡”的影响,回归结果显示,仅有Z1即优惠程度最高的一类特区浦东新区、经济特区在统计上显著,其他类型的特区的系数并不显著且非常小。

表1 计量回归结果(1990~2007)

四、结 论

南北框架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由于或多或少地包含了隐含假设:不同技术排他性不存在差异,从而忽视专利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方向的改变。本文基于拓展的中间产品种类扩张的内生增长模型,考虑到技术本身排他性的差异,分析了由于技术本身的排他性不同,南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在鼓励模仿国外技术,研发排他性技术和非排它性技术三者之间权衡,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将促进对非排他性技术的获取,进而改变技术进步方向。由于高技术产业的技术非排他性特征更明显,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引起技术进步向高技术产业的转移,高技术产业集中的省份将获得比其他省份更快的技术进步。这一结论的政策意义体现在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国际政策与国内产业政策及对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区域政策选择上。

基于中国省际数据经验研究表明,加强专利保护引起中国高技术产业密集的省份技术进步速度明显优于其他省份,而非高技术省份的技术进步速度却有所减缓,本文结论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内帮助扩大了区域之间的技术差距。中国政府长期致力于缩小地区差异,然而,由政府主导实施的旨在缩小地区差异的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并未使中西部地区获得更快的发展。人力资本作为技术进步的源泉,一直被视为解释国家、地区间经济增长差异的重要因素。因此,统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安排下,将缩小区域差异的产业政策,人才引进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结合将是未来政策制定的方向。

注释:

①这些省份高技术产业的产出与GDP之比,较其它省份高,高技术产业的划分见Hatzichronoglou(1997)[20]。

②海南并入广东计算;重庆并入四川计算;由于数据缺失,实证回归使用的数据没有包括西藏的数据。

③这些省份高技术产业的产出与 GDP之比,范围从55%~81%,剩下省份高技术产业的产出与 GDP之比,范围从8%~45%。

④这些省份高技术产业的产出与 GDP之比,范围从41%到接近80%,剩下省份高技术产业的产出与 GDP之比,范围从5%~31%。

⑤三个种类的特区包括:优惠程度最高的一类特区浦东新区、经济特区;优惠程度次之的二类特区经开区、保税区、高新技术区;优惠程度较低的三类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和边境对外开放城市。

⑥作者使用中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年度调查数据发现,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三资企业申请的专利不到内资的一半,尽管专利法使三资企业专利申请提高,但FDI会使更多的内资企业转化成三资企业,因此,FDI的作用在专利作为被解释变量是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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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lusive Technolog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Regional Technology G ap

ZHOU Mi,LI Bin

(School of Economics&Trade,Hunan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79,China)

Based on endogenous growth model with expanding variety of intermediates,and the exclusive nature of technology,analyze the strengt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ffecting the regional technological gap.As technology usually non-exclusive in high-tech industries.Based on the China’s provincial data shows that patent protection to help promote the technology progress of China’s provinces with intensive high-tech industry than other province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has help expand the technology gap between the regional in the short ter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mitation;Technology gap

F27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3-0080-05

2010-12-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研究》(07&ZD017)

周 汨(1979—),男,湖南长沙人,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李 斌(1969—),女,湖南湘乡人,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物流与经济增长。

(责任编辑:宁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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