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起选举“防火墙”
2011-01-02
筑起选举“防火墙”
■雨 辰
1980年1月8日,在刘三姐的故乡——广西宜州屏南乡合寨村,经过村民自发的投票选举,产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的序幕就此拉开。广西合寨由此与安徽小岗村一起,成为中国农村改革史上最关键的两个地理标记:后者的一纸契约引爆了经济改革,前者的惊天创举则激发了政治改革,它们共同构成了农村改革的两条基本路径。
村民自治,让9亿中国农民进入了世界上最大的“民主训练班”。但与此同时,基层民主从一开始就遭遇了成长的烦恼。在一些地方,贿买选票等村委会选举乱象日益凸显,以致有人对这项诞生于宜州山歌中的民主制度的前景产生怀疑。
针对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种种乱象,浙江决心打造一场干净的选举,为此,出台了很多大胆的举措,有些在实践中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资格审查”,挡住伸向村委会选举的黑手
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有一位村民,几年前曾因赌博被法院判处管制3年。当地对此事知道的人甚少。这次他也报名参加选举。正当他自信满满时,却被村选举办法中的新规定挡了回来:刑满释放满5年才可参选。他刑罚年限未满,不符合任职条件,当即被取消资格。
“与上届村委会选举不同,今年对候选人提出了资格条件。”省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人士介绍说,这也是这次换届工作的一大突破。
过去,为防止有严重劣迹人员当村干部,各地设置了一些资格限制条件,如“六不宜”、“八不选”等,出发点是好的,但却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是认为这种“资格审查”限制了村民的民主权利。这次,我省未雨绸缪,依据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关于“应该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的规定和第十八条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的规定和精神,明确规定5种情况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出现不符合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这5种情况是指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丧失行为能力等。
有关人士介绍,依据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各地把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和审查程序写入村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作为选举依据,也作为村民共同遵守的选举准则。同时,配以完善的资格联审制度,由县级人大、纪检监察、组织、民政、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人口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审,联审结果提交村选举委员会。这样既遵守了法律精神,又能切实防止把近年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选为村干部。
说起出台该项制度的初衷,省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人士说,在农村,家族观念和宗族观念根深蒂固,谁不想自己的亲朋好友能在村里谋个“一官半职”,“有些村子甚至出现吸毒人员当选村委会干部的怪事情,由于这些人都是半数以上选民选举出来的,在法律程序上,上级政府部门也无法将他们免职”。
据统计,此次换届选举,全省共有2182人经劝导主动退出选举,1453人经资格审查被取消候选人(自荐人)资格,203名不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在选出后被宣布当选无效。由于实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审查制度,此次村级组织换届实现严重违法违纪人员“零当选”。
但是,针对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资格限制作扩大解释的做法,有法律专家认为,在具体操作中,应从法律精神和地方实际出发,既不能不重视限制条件的规定,也不宜作过多的扩大解释。从长远来看,作为浙江基层民主的一个创新,对候选人(自荐人)资格的确认及其程序,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
按手印确认选民资格的方式,看似“草根”,却很公正。 谭 进 摄
“先定事,后定人”,引导村民做合格的选民
近年来,通过一系列民主实践,农村群众民主参与积极性提高。但受农村宗族、宗派影响,一部分村民将民主简单化、利益化,往往看“情”选人、看“礼”选人,只选“自己人”、“本房本族人”。这导致竞职时说大话,当选后不作为、乱作为的村干部不在少数。对此,浙江工商大学法硕中心主任王潭海认为,民主是很考究公民“能力”的,而公民能力的培养,除了实践,还要靠引导。
为了引导农村群众做一名合格的选民,帮助村民在各个候选人之间理性地作出抉择,今年,省里煞费苦心,在村委会选举中全面推行“先定事,后定人”制度。
“先定事,后选人”,就是引导候选人围绕村3年发展目标和任务,按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等“三项承诺”的要求开展竞职活动,让群众把选举的注意力从“选什么人当官”到“选什么人干事”上来。在正式选举投票前,候选人要以既定事项为内容,向群众公开承诺任职设想、目标打算和措施办法,让群众来评判谁更有本事、更能务实干事,最终选择自己满意的人。这一做法把承诺方式由过去的承诺做什么,变为现在的承诺该怎么做,避免出现非正常的竞选行为和落选人的过激行为。
在采访中,记者听到不少村民说,现在,群众听竞选人承诺,也会掂量掂量,不是“吹”得越悬乎越好,重要的是看看之前他们工作做得怎么样。这样的机制也让一些本打算“换届前忙拉票、上任后当闲官”的人望而却步。磐安县冷水镇庄头村村委会原主任曾在述职时坦言:“我原先出来竞选很大程度上出于私心,是想阻止村里的土地征用,3年来也没干什么事,没有很好完成自己当初的承诺,很惭愧,换届时候,不再来竞选了。”
“在以前的‘村两委’中,有不少人会在选举前半年时间不做事情,怕得罪人。”遂昌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周黎平告诉记者,以前的选举办法往往是干多干少一个样,让不少老好人也能稳坐3年,而现在选举是看谁能真正为民谋利,只要能真正干成村民定下的事,就能继续当选,否则按自己签订的承诺书,歇职或者辞职走人。
严打贿选确保一场干净的选举
“贿选”是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个毒瘤。长期以来,打击“贿选”存在界定难、取证难等问题。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也没有对贿选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关于贿选,至今最细化的规定是2005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司长詹成付曾经指出:“选举人公布执政方案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候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也不属于贿选。另外农村红白喜事,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也应该区别对待。”
由于立法上一直缺乏对贿选的权威定性,导致地方实践中无所适从。随着选举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对贿选等非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成为查处和打击贿选的关键。
今年,浙江省颁布了村级组织换届“十条禁令”,明确规定:凡候选人(自荐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党员、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自荐人)的,都是贿选。
“随着浙江省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贿选标准的确定,今后贿选界定将不再是难题。”省委组织部某官员这样评价。另外,浙江省还要求各地借鉴金华市“将突击性为选民缴纳养老保险纳入贿选范围”等做法,进一步细化贿选标准。具体来说,金华把“送现金、有价证券或存款的;送实物的;赠送或转移无形资产支配权的;突击性为选民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水费、电费、电视视听维护费等;借节日、喜事等名义,送钱物的;口头承诺选举后给予某些利益的;以贿赂方式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破坏选举的”这7种行为都列入了贿选范围。
据统计,全省共查处贿选人员107人,查处破坏选举人员192人,查处其他违法违纪人员95人,本届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与上届相比明显减少。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对数量、轻重的认定,仍然存在较难准确把握的问题。
比照民政部的说法,浙江对贿选标准的认定显然更严格。对此,省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姚激扬认为:“只有好风气,才有真民主,才能真正选出好干部。狠抓选风选纪、树立选举正气,是这次村级组织换届的一个鲜明亮点。”
在上几届村委会选举中,东阳等地曾经公开支持参选人以承诺“政治善事”的方式参加竞选,允许参选人就村公共设施建设,如自来水、村道路建设等做出承诺,突破了长期以来设置的“选举禁区”。浙江工商大学法硕中心主任王潭海认为,从长远来看,应该给合法拉票创造一个适度的空间。只要有竞选,候选人必然会以各种方式为自己拉取选票。拉票需求及其行为,本是这种“竞争式”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
长期以来,人们在选举上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有人认为,选举不能有金钱染指,一旦有金钱掺入选举,就往往被认为是贿赂选举、政治腐败。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不少选举异化成了“组织安排的”、指派性的“计划”选举。因此,王潭海建议,未来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贿选与合法拉票之间的界限。
“自荐直选”被称之为“草根民主的浙江新版本”。 谢小敏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