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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综合机制

2011-01-01周卫红

河南教育·基教版 2011年1期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一上午第三节五(3)班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组织学生在塑胶的篮球场上做“赶小猪”游戏。小雷在游戏中自己不慎摔倒(并没有他人推拉),他右手撑地导致受伤。体育老师马上送小雷到学校医务室,医务老师发现小雷的右手腕有肿痛的现象,生怕骨折,建议送医院就诊。于是,体育老师马上告知校长室,学校立即安排车辆送其到浦东新区中医院医治,同时通知小雷的班主任。小雷到医院拍片后诊断为右手骨折,医生马上给予骨折处理。回校后,班主任已通知家长到校,告知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孩子父母双双到校,爸爸的态度还好,可妈妈的脸色较难看,话语中流露出对学校的不满。12月18日,事情圆满解决,除了医药费报销以外,小雷的父母没有提出任何要求,离开学校时还连连向老师们道谢,感谢老师对孩子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见沈燕萍:《用真诚感动家长——记一起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上海浦东新区园西小学校园网)。
  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最重要也最难处理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按照法理,家长与学校之间如果就民事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家长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有些重大伤害事故,学校能够很快地解决问题,使伤害事故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而有些很轻微的伤害事故却矛盾激化,对正常的教学秩序形成很大的冲击?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是一门综合艺术,它不但涉及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之间互相制约问题,而且涉及非法律手段的运用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正确把握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还要正确把握法律手段与非法律手段之间的关系问题。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使法律手段与非法律手段在伤害事故的处理方面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才能实现法律手段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效益最大化。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综合因素对民事责任的影响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大家经常关注的焦点是对伤害学生的民事赔偿问题,学校往往对家长提出的索赔数额感到难以接受。但是大家经常容易忽视的是,家长为什么会漫天要价?主要原因在于,面对受到伤害的学生,家长经常被感情因素所左右。既然家长被感情因素所左右,那么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教师与学校要做“消防队员”,要熄灭家长的愤怒之“火”。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两种:其一,通过对相关责任教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当然这属于司法机关的职责)的追究,运用法律手段减缓家长的愤怒情绪,削弱社会对学校的负面评价。其二,通过非法律手段在感情上获得家长的谅解与好感。
  (一)法律责任追究对民事责任的影响
  从法理层面而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截然分开的。虽然它们共同承担着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任,但是民事责任侧重于民事救济,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则侧重于通过对违法人人身的惩罚和一定的经济惩罚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排除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对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追究也不排除对民事责任的追究。长期以来,现实中存在一种观念,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也就是追究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就不必追究民事责任,追究了民事责任就不用再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当然是错误的。但是,学校和教师可以利用这种目前还比较普遍的观念妥善解决伤害事故。学生家长索要巨额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一方面来自心理上的痛苦,但更重要的是来自于对相关责任教师的不满。如果相关责任教师及时受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家长受伤的心很可能会得以抚慰,对民事责任追究的要求可能就不会那么强烈。如在云南教师罚学生裸站案件中,盘龙区教育局作出了最严厉处罚,不仅将责任女教师调离教学岗位,不再从事任何教学活动,还要求她登门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在校职工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在整个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对其方方面面实行一票否决。对该教师行政责任的及时追究,再加上学校对教师的及时调整,3名被体罚学生和其他孩子的正常学习得到了保证,心里也安慰了许多,表示对处罚结果和新教师都很满意(见 2009年10月25日《新快报》)。这对事件的妥善、迅速处理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二)非法律因素对民事责任的影响
  伤害事故的处理不单纯是法律问题。人都是有感情的,情感因素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会发挥极大的作用。如果学校、教师能够及时、正确地运用非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则家长很可能会被老师真诚的心所感动,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否则,很可能小事变大事,直到不可收拾,闹得两败俱伤、不欢而散。因此,许多学校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在学生伤害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应及时对受伤学生进行家访以表示慰问,必要时也可由学校领导一起参与家访,介绍学生受到伤害的大致经过,并了解家长或主要监护人对学生受伤后学业安排设想、后续治疗及相关费用的想法和初步意见。在上海市园西小学发生的伤害事故中,事故的妥善处理得益于学校的一系列做法:及时送医院救治;第一时间内通知小雷的家长到校,向家长说明事故发生经过,并诚恳地表示歉意;当家长对当地医院不信任时,老师马上建议家长带孩子到更好的医院重新医治;电话询问复诊情况;老师自费买水果探望学生;安排优秀学生帮助学习;精心安排其他同学对小雷予以生活照顾;发动班委会组织一个对小雷同学的慰问仪式;关注学生身体康复情况;妥善处理医疗费等。学校与老师的真诚感动了学生与家长,使本来对学校不满的家长最终能够心平气和地妥善对待学生伤害事故,一场可能的纠纷化为无形。
  
  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民事责任承担对其他责任追究的影响
  
  学生伤害事故中对当事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不是根本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预防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是家长、学校都不愿看到的现象,许多伤害事故是由教师的过失造成的,教师的动机和出发点可能是好的,只不过由于方法的不当造成了伤害事故,这就决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特殊性,对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要区别于社会上的一般案件。从法律规定来看,相关责任教师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有利于减轻教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掌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综合艺术,还必须了解民事责任的承担对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影响。
  (一)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在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三种法律责任中,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伤害事故涉及的罪名主要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侮辱罪、诽谤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影响刑事责任量刑的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就法定情节而言,教师承担刑事责任与一般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太大区别。伤害事故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所能影响的主要是酌定量刑情节。在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官往往会促成受害人与被告人的刑事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家长对教师和学校的感情是复杂的,既然损害结果已经造成,大部分家长只是希望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加以弥补,并不希望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相关责任教师能够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教师最终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一般会获得受伤害学生家长的谅解,那么在判决的时候,法官就会将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从轻判决。
  
  (二)对行政责任的影响
  行政责任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最常见的责任追究方式。行政责任追究涉及多方面的法律,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责任。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是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是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一类是普通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前一类行政法律责任,如果责任教师主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获得了家长的谅解,学校、教育主管们肯定会考虑这一情节,从轻处理。对于后一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教师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情节通常也会酌情考虑。更何况在相关法律中还有特别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就是说,在尚构不成刑事责任的伤害事故中,如果情节较轻,教师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与学生家长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不予处罚。反之,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提醒与建议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既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也是一门综合的艺术,我们不仅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而且还要掌握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互动机制。
  第一,事故发生后,学校及相关教师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去做,而且要从人之常情出发,妥善应对家长的请求,妥善处理学生的治疗、康复、学习、生活等诸项事宜,以获得学生和家长的谅解。
  第二,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利于民事赔偿的迅速解决。
  第三,责任教师如果能够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就可以争取从轻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机会。
  (作者系郑州扶轮外国语学校书记)
  (责 编 子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