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问责荐而不保
2011-01-01张俊
董事会 2011年5期
保荐人的不尽责损失的是众多投资者的利益,这显然与设立保荐机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绿大地2007年的上市保荐书中,来自联合证券的两位保荐人信誓旦旦地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代表人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调查。2010年,这两位保荐代表人因对绿大地持续督导不力而遭到深交所的通报批评,然而之后却并未对相关保荐机构问责。此种事件无独有偶,如ST方源的违约股改说明书也是在保荐人平安证券签字放行的情况下最终成为流通股。保荐人的不尽责损失的是众多投资者的利益,这显然与设立保荐机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初衷背道而驰,那么保荐人对企业的监督不力是其自身利益偏好心理作祟,还是监管机制漏洞太多呢?
首先需要了解保荐人在实际IPO中的作用。保荐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参与尽职调查。一般而言,保荐人会进行包括财务、业务和法律在内的全面尽职调查。保荐人往往依据书面材料与企业经营状况与企业管理层以及负责业务、财务和法律相关的职员进行面谈。不难看出,此种类型调查是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的,即经理人与专业人士的个人诚信成为左右调查结果的重要因素。此外,企业为实现IPO,不惜一切代价在此过程中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给予利益诱惑,如担任绿大地保荐人的联合证券在IPO成功后收取了1200万元的高额承销及保荐费用。
笔者认为,在此种机制下,保荐人只需签字即可获得百万元的酬劳,只走形式不做实事的监管机制更加剧了对保荐人的利益输送。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必须明确企业与保荐人双方在尽职调查中的勤勉尽责义务,建立尽职调查双方的问核绩效考查机制,明晰企业与保荐人各自的考核目标与不尽责情况下的处置办法。
其次是相关法律的监管约束机制作用有限。依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荐机构的职责包括:从最早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到上市后持续督导,乃至上市后该公司增发股票、配股、发行债券等所有重大活动,都需要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依照该管理办法,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等违反规定,未诚实守信、未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其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尽管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权责分明,但实际上受到处罚的保荐代表人却很少,处罚也多以暂停保荐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