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兵败治理规则
2011-01-01高明华
董事会 2011年5期
董事会否决股东大会决议这样的情况是极其罕见的,因为这已经涉嫌违反公司法。敢于违反公司法的人,能说是败于“天命”吗?
2011年3月9日,在国美董事局主席职位上打拼了三年多的陈晓黯然离开了国美总部所在地北京鹏润大厦,至此,持续了七个月之久、轰轰烈烈的“国美内战”——“黄陈之争”,终于以陈晓的黯然离职画上了句号。
对于陈晓的去职,很多人认为,陈晓败于“天命”,输在不懂“民情”:在中国这个重视传统道德而没有太多现代商业传统的社会,陈晓一开始就背负着道德的十字架在战斗,情何以堪?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完全不懂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规范,陈晓不是败于“天命”,不是输在“民情”,而是输在不懂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
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不直接经营公司,经营权交给职业经理人。所有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经理人侵害,会派出自己的代理人即董事会来监督职业经理人。但所有者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代理人也存在着欺骗所有者的道德风险,于是就有公司重大决策,比如董事任免、公司合并、章程修改、经理层股票期权计划等,由股东(大会)来决定的制度安排,尤其对于董事,股东都会要求他们对自己必须尽忠诚义务。这种制度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规范,各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大同小异的。之所以要如此保护股东利益,是因为股东在整个公司构架中可能处于最不利的地位。
这里不妨列几个陈晓背离公司治理基本规范的例子:
例一,2009年5月11日,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机构投资者贝恩资本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通过。当晚,董事会主席陈晓主导的国美电器董事会紧急召开董事局会议,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3名前任董事加入董事会。了解公司治理发展史的人想必都很清楚,董事会否决股东大会决议这样的情况是极其罕见的,因为这已涉嫌违反公司法。敢于违反公司法的人,能说是败于“天命”吗?之前黄光裕时代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任命董事的授权,但这种授权本身就是违反公司法的,陈晓不能将错就错,更何况贝恩资本进入国美是附有极苛刻条件的。
例二,2009年7月7日,陈晓主导的董事会推出“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权激励的经理人员包括分公司总经理、大区总经理,以及集团总部各中心总监、副总监以上级别,共有105人。如此规模庞大的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是无权决策的,决策权只能属于股东大会,因为股权激励属于分配股东利益之重大事项。即使有股东大会的授权,这种授权也是错误的,因为该项股权激励涉及范围太大,而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是一项“激励性”而非“福利性”的制度安排,故而它只会授予CEO等极个别高层经理人。如此大规模的股权激励,无疑与股东利益相悖。这就无怪乎黄光裕家族质疑陈晓之行为是在“慷股东之慨,盲目给部分管理人员期权,变相收买人心”了。
例三,陈晓完全不理会(可能根本不懂)CEO和董事会主席的重大区别。陈晓在担任董事会主席之前是国美CEO,如果他不做董事会主席,而仍是CEO,那么他在担任董事会主席之后的很多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因为CEO代表的利益主体就是自己,他当然要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但问题恰恰在于,他辞去了CEO而担任了董事会主席,此时作为董事,而且作为董事会的召集人,他代表的利益主体就不是自己,而是代表以股东为核心的各利益相关者了,他所谋求的应该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为什么现代公司治理强调董事会主席(董事长)和CEO(总经理)要分开了。然而,陈晓的所作所为却完全不像董事会主席所为,却更像CEO所为(当然,CEO也不能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