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设计探析
2010-12-31王武林张新科
职业时空 2010年11期
摘要: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设计的特点在于建立了完整、协调和极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行业协会对职教实施的公正监管;企业发挥主导作用,学校、跨企业教育中心和企业构成双元制的三个支柱,且分工明确、运行有据。这种制度对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极其有益的经验。
关键词:职业教育;双元制;制度设计
德国职业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双元制”职业教育逐渐向高等教育延伸,出现了类似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两类学校:一类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职业学院”,另一类是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主的专科高等学校,这两类学校也大多基于“双元制”培养模式[1,4]。作为德国职业教育主要形式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将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职教思想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学校与企业同为办学主体的格局,并在制度设计方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职业教育,各方分工明确、职责清晰、运行规范的支撑体系。
一、政府以完备的法律法规推进“双元制”职教模式
1869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强迫职业补习教育法》;1889年颁布了《工业法典》,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学徒培训必须与职业学校教育相结合;1969年又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正式把职业教育作为国家教育制度确定下来[2]。
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内容齐全、分类清晰,具体执行程序有明确相关规定,很具操作性。如有关职业教育立法体制的法规有《联邦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条例》;在保证为徒工提供合法培训条件方面有《青年劳动保护法》;在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义务方面有《企业基本法》和《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在职业资格考试方面有《培训员资格条例》。德国通过执行以上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各阶层和学校共同举办职业教育的局面,特别是以企业徒工培训为主的职业教育体系,使德国职业教育在世界上独具特色。
德国职业教育立法既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又能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如2004年为适应就业市场变化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将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进行合并,制定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并于2005年正式生效。这些法律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另一特点是出台了一系列相配套的法规、条例,用以指导职业教育的具体运行,如《职业培训条例》就是为了指导学生在企业的实践教学开展,制定的用于规范企业培训活动、规定培训规章和企业考试规程的条例。
二、采用三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功能
德国联邦教育研究部和相关的联邦其他部门(如联邦经济与劳动部),是联邦一级的职业教育立法与协调的主管部门,构成了管理体制的最高层次;州一级包括州文教部以及由雇主、雇员和州政府代表组成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与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是管理体制的中间层次;地区一级主要为各行业协会,是德国职业教育很重要的自主管理机构。
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协会是组成相应职业教育地方主管机构的主要成员,是体现政府意志、考核和评估企业依法开展职业教育质量的管理监督机构。德国行业协会的职责共有八项,分别为:认定教育企业资质、审查管理教育合同、组织实施结业考试、修订审批教育期限、建立专业决策机构、调解仲裁教育纠纷、咨询监督教育过程和制定颁布教育规章[3]。行业协会均按地区划分,凡在某一区域的企业、商会、个体经营者或工商企业界的法人单位,都要求必须参加本地区相应的行业协会。
德国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一是要密切关注经济结构调整和培训岗位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行业的教育政策;二是主持职业资格考试以保证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负责组织学生的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规范和统一考核要求。因此行业协会能以第三方资格对职业教育实施公正的监管,成为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三、企业是“双元制”的主体并居主导地位
企业和职业院校构成了“双元制”的两个主体,它们分工明确,共同依据《职业培训合同》培养学生,同时,从学生取得培训资格到培养过程、学时分配、管理考核等诸方面来看,双元制职业教育又是以企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模式。作为德国“双元制”教育主体之一的企业具有一定资质要求,企业必须要通过认定才能取得该教育资质。德国企业是否具有参与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资格是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认定。《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只有在生产设施和人员比例以及教育者人品与专业资格等方面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招收徒工,开展职业教育。
德国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既基于政府法律、法规的要求,也通过利益的杠杆进行调节。德国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一般可获得以下收益:①获得政府的经费补助。德国所有企业均必须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基金,国家把这些基金分配给培训企业,非培训企业不能获取培训基金。②可降低劳动力成本。学生在实施“双元制”的企业内实训和培训期间,可以从企业获得相当于熟练工人30%的培训津贴,这对于企业而言,可减少支出、降低成本。③可吸收适应企业岗位需求、具有较高技能的熟练员工,节省企业对新职工进行岗位熟悉和培训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4]。
四、“跨企业职业教育中心”成为“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第三支柱
国内职教界对“双元制”模式都熟知它具有两个主体——学校和企业,但对双元制的另一元——企业,不但要求具有一定教育资质,而且在其内部都设有一个“企业教育中心”或由行业协会设立“跨企业的教育中心”这一特点了解较少。2005年新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第二条明确了三类不同学习地点的职业教育,即“经济企业及其以外的公共事务、自由职业和家政服务等机构”进行的“企业内职业教育”、“学校职业教育”以及两者之外的“跨企业职业教育”,这就表述了实施同一职业教育需要的三个不同的地点。跨企业的教育中心一般由行业协会负责设置和管理,这种企业或跨企业的教育中心(包括教学车间)处于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两个主体之间,主要承担学生的过渡性教育和专业教育。其具体作用和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承担任务,参见表1所列的德国某公司的一个“职业教育课程表”中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总体安排情况[5]。
由表1可看出,德国的双元制就其承担人才培养和具体运行的主体而言,是由三个支柱组成,即学校、企业或跨企业教育中心、具有教育资质的企业。学校承担着基础性教育,企业或跨企业教育中心(包含教学车间)承担着过渡性教育和专业教育,企业生产车间承担着实习教育即顶岗实习。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学生在职业学校、企业教育中心和企业的学习时间大致比例为1∶2∶1,学生在企业或跨企业教育中心(包含教学车间)以模拟训练为主,以行业协会的考试训练为主要内容,最后才到企业实际顶岗。所以在企业或跨企业教育中心的训练,是学生从职业学校学习过渡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必备环节,具有桥梁作用。
五、企业和职业院校分工明确,职责明晰
“双元制”职业学校主要招收来自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的学生。这些学生取得中学毕业证书以后,通过劳动局的职业介绍中心可申请一个企业培训岗位,职业介绍中心接受其申请后会选择一家企业,让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到行业协会,与相关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得到一个培训位置;然后再到相关的职业学校登记取得理论学习资格,这样他就成为一个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的学生。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具备双重身份:在学校是学生,在企业是学徒工;他拥有两个学习受训地点:培训企业和职业学校。学生以学徒身份在企业内部主要接受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并得到某个岗位需要的职业能力的培养;同时,他又以学生身份在职业学校接受基础性教育和完成理论教学,学生在职业学校的理论学习与在企业的实践训练交替进行,均按照能力递进的规律安排。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的安排,根据企业和学校的各自特点和要求,既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明晰,又能相互衔接。企业的培训按照联邦教科部和有关专业部共同颁布的“培训条例”进行。由德国经济部公布国家承认的各类培训职业,各专业部则据此分别制定相关职业类别的“培训条例”,包括教育内容、时间安排以及考核办法等,并会同联邦教科部共同颁布实施。各培训企业根据“培训条例”和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
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则由各州文教部制定。州文教部通过制定“理论教学大纲”以指导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学,同时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还颁布《框架教学计划》,它是以联邦政府颁布的“培训条例”及《培训框架计划》为基础。因此,职业学校组织理论教学的内容和时间安排顺序均遵循各州制定的《框架教学计划》进行。它的任务是在服从企业培训要求的前提下完成理论课程学习,理论课程(包括通识类课程和专业学习领域课程)教学都在职业学校进行,实训教学课程在企业培训中心或各区域的专门职业培训中心进行。理论课程学习、实践课程学习始终交替进行,平均每学习2周的实践课程后安排1周的理论课程学习。
六、职业资格认证公正、独立,具有权威性
在德国,职业资格是保障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职业资格考试又是检验主要采用“双元制”形式进行职业教育成果的法定途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考评制度由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受联邦教育与研究部的委托制定,该所对国家认证的每种职业都制订了相应的《职业考试规定》,包括各种职业的考试形式类型、命题范围、考试过程和考试时间都有具体详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需在第二学年参加中期考试,中期考试由各地行业协会设立的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目的是检查学生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过程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学生在双元制职业学校完成全部学业后,一般都需要参加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是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和统一发证[6]。通过考试者,可以获得某一工作领域或某一职业的《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学生获得的《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协会颁发,与学习地点无关,在全德国甚至在欧洲其他国家都予以承认,这就确保了考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证书具有权威性。
七、结束语
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对该国经济腾飞发挥巨大作用的秘诀在于,明确了企业参与职教的法律责任并建立了完整、协调和极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依靠行业协会对职业教育实施公正监管、资格考核;企业是双元制的主体并发挥主导作用,学校、跨企业教育中心和企业构成双元制的三个支柱,且分工明确、运行有据,这些都对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极其有益的经验。
参考文献:
[1] 姜大源.德国教育体系的基本情况[J].职教论坛,2005,(3):62-64.
[2] 刘艳珍.德国职业教育的立法特点及其启示[J].成人教育,2009,(4):86-87.
[3] 蔡跃.探索德国职业教育办学体系——以柏林市为例[J].职业技术教育,2009,(12):71-75.
[4] 游文明.中德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关系的比较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7,(11):17-19.
[5] 钟健.重新审视德国“双元制”,探索工学结合教学改革的有效途径[J].机械职业教育,2009,(1):53-56.
[6] 宛立群.试论德国职业教育理实结合的考评模式及对我国工学结合职业教育制度的借鉴[J].中国校外教育,2010,(1):1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