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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论阐释

2010-12-27高延春

理论导刊 2010年10期
关键词:感性以人为本本质

高延春

(延安大学马列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论阐释

高延春

(延安大学马列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人”是研究“以人为本”的逻辑起点。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中,人是现实的具体的从事实践活动的人,这为我们正确理解“以人为本”的“人”提供了钥匙;实践的动因——人的需要和利益是科学分析“以人为本”的“本”的关键;人与自然、人与人及人与自我的实践关系为正确实现“以人为本”指明了路径。

以人为本;实践;需要;利益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实践本质的观点是正确理解“以人为本”的“人”的钥匙

“人”是研究“以人为本”的逻辑起点,而人的问题离不开人的本质。以往的哲学家们指出人是感性的自然存在物或是理性的存在物,却不能以合理的形式把人的各种属性统一起来,往往把人理解为一种抽象的存在。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实践的角度去理解人,才使人的本质得以科学地说明。

马克思认为,人是从事自由自觉活动的、现实的、具体的人,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人。以往人本主义的错误并非在于从人出发,而在于作为这一出发点的是“一般人”,是抽象的“类”,而不是具体的、现实的、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从事实践活动的人,进而把人的属性当作人的本质,造成了人的感性与人的理性、人的自然性生命活动与人的意识性社会活动、人的个体活动与人的群体活动的对立思维等。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费尔巴哈把感性对象物的感性理解为一种感性直观的活动,而不是看作人类实践的感性活动。马克思不仅把人看作是“感性的对象”,而且进一步认为人进行的是“感性的活动”,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揭示人的本质,在人本主义只看到人的自然的、抽象的、共同的地方,看到了人在实践活动基础上产生的现实本质,指出,“在其现实性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强调人是生活在不同社会关系中的历史的、具体的、从事实践活动的人。由此得出,实践是人的实践,实践的主体是人;人是实践的人,实践是人的本质和人特有的存在方式。人的自然性、社会性、精神性都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生成并发展的现实属性。只有从人的实践本质去理解这些属性,才能使人的各种属性以合理的形式存在。

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发展观是以马克思主义实践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这里的“人”是“实践活动中的人”,是“现实的具体的人”,即具有实践本质的人。具有实践本质的人又是类、群体与个体的统一。作为一个整体并区别于自然物的人是以类的实践形式存在的,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后代人虽然不在场,但他们与当代人共同拥有进行实践活动的自然资源条件和自然环境基础,把其放在“以人为本”的“人”的视域中也是合法的、合理的。作为人类内部、人与人之间具有社会关系的人是以群体或以个体实践的形式存在的,包括不同的利益群体和每一个个人。在当今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过程中,“人”最根本的是现实的、具体的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包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劳动者、建设者。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活动的动因是科学分析“以人为本”的“本”的关键

既然“以人为本”是以从事实践活动的人为本,那么,我们必须回答以人的什么为本?在马克思主义人学视野中,人的实践本质与人的需要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人的实践活动归根结底是由人的需要引起和推动的,并以满足人们的多方面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目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

人的需要按对象可以划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对于人而言,基本的物质需要及其满足是不可或缺的。但人是有思想、有精神的社会存在物,精神生活、精神追求是人的创造性实践活动的永恒源泉。人的需要按结构可以划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层次:生存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和发展的需要。生存的需要是人对维持其生存所必备的生活资料和生活条件的需要,主要包括衣、食、住、行的需要,人的自身生产的需要、生命安全的需要以及与他人交往的需要。当人的生存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后,就会产生享受的需要。享受的需要是人们对物质生活更舒适、精神生活更愉悦的需要。发展的需要突出强调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发展,它的最终目标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无论是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还是人的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都说明人对周围世界的依赖关系,体现为人的需要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促使人去进行各种实践活动的最初原因。但是,人的实践活动必须借助一定的社会形式和社会关系,因而人的现实需要既体现着主体与需要对象的矛盾,又体现着社会关系的状况。这种通过一定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现实的、具体的需要,就是利益。人的需要对于实践活动的发生及其发展的推动作用,是通过利益的中介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现实的、具体的需要即利益,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直接动因。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对于人类具体的实践活动来说,情况是这样的:首先是作为直接动因的现实需要即利益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形成激励人们行动的主观动机;然后是主观动机引起人们有目的实践活动,并指导这一活动得以完成。可见,人的需要以利益为纽带驱动人们的实践活动,不同的需要、利益决定了不同的实践动机、形式和目的。随着需要的满足、利益的获得又产生出新的需要、新的利益,不断引发新的实践活动,进而推动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胡锦涛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4]在此,“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具体的、现实的需要和利益为本。人的基本需要是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包括社会交往需要)的统一,人的根本利益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的统一,而人的各种需要和利益的实现程度、水平最终体现为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多方面需求和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最高准则和根本目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具备完全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现实条件,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和内容主要表现为:在经济上,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在政治上,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文化上,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实现人的思想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发展。当前,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要重物,更要重人;既要强调经济和社会发展,更要重视人的生存和发展,改善和提高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为正确实现“以人为本”指明了路径

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心视界,也为认识和实现“以人为本”指明了现实路径。实践论的“以人为本”就是把人的研究奠定在实践的根本立场之上,从现实出发来研究人的问题,并且把“以人为本”归之于实践。人们在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中,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关系,合理规划和调控自己的实践行为,以实际行动体现“以人为本”的实践向度。

1.处理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实现“以人类为本”。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一方面,人是一种自然存在物,决定了人永远不可能完全脱离自然而存在,自然规律对人类始终具有制约和控制作用。另一方面,人还是一种能动的社会存在物,能动地认识、利用、改造自然,创造人工自然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两方面决定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能动和受动的实践关系。近年来,人类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增长而一味以能动性实践不断地“征服性、掠夺性”地开采自然资源,忽略自然对人的制约及人对自然的适应,轻视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结果造成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生态环境的迅速恶化,弱化了社会发展的自然基础,进而危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的发展观,它要求我们既要充分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当代人的利益。所以,以人为本应着眼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即“以人类为本”。以人类为本并不是否定人以主体地位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是更加强调人以主体身份对改造自然的能力进行自控、自律以及对实践结果的正负效应的自省、自责来维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也就是说,人类既是自然的开发者和利用者,又是自然的保护者和改善者。这就要求我们要以一种有利于保护自然的生态实践方式取代过去征服性、掠夺性的实践方式。生态实践是以生态学原理为依据、以生态环境的整体性规律为内在制约、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为价值旨归的实践。它主要表现在两个层次:一方面是以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为目标,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补救和修复的末端治理的生态实践。这是一种由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方式造成的被动优化生态环境的实践活动,直接表现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污染治理等;另一方面是人们对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实践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生态控制实践,反映了边发展边治理的发展方式和主动优化环境的实践活动。[5]其中,生态控制实践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导方式。生态实践不仅满足人的各种需要和利益,而且保障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永续发展,实现了人的尺度和生态尺度的统一,有利于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处理人与人的交往实践关系,实现“以公正为本”。马克思主义认为,交往实践是人与社会共同体中的他人发生关系的最根本的实践形式。交往实践的理想结果和状态是人与人之间在各自需要和利益得到协调实现的情况下彼此尊重、互利共生的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在现实人际交往基础上把人们之间多种需要和利益主导下的不同社会关系进行合理地系统整合的最佳效果,也是把社会中不同的矛盾、冲突进行调整或协调的实践,使之成为大致统一体系的结果。但是,社会整合或协调实践必须依靠“公正”的社会制度,才能把不同阶级、阶层与利益集团的人们整合、凝聚在一起,使彼此之间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多样化交往活动规范化,形成稳定而和谐的公共秩序。所谓公正,一方面指所得的与所付出的相称或相适应,也就是说得所当得;另一方面指按同一原则或标准对待处于相同情况的人与事,也就是说一视同仁。其实,公正就是要让人的差异性和人的同一性都得到合理体现。以人为本内在要求尊重每个人的实践主体地位,承认和保护人的合法和正当的利益,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公平,包括经济公平、政治平等、文化公平和社会公正等。它既主张功利、效率尺度,用功利、效率、利益调动人的积极性,提高中、高收入阶层的比重,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又主张道义标准、导向,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让社会弱势群体也能从社会发展中受益。随着社会的转型,弱势群体的生活、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问题尤为突出,必须更加关注他们的迫切需要和现实利益,更加强调公正的同一性。所以,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为本,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统筹城乡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积极促进和扩大就业,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工作,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发展教育、卫生等事业,努力解决城乡群众上学难、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扶贫工作力度,积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3.处理人与自我的实践关系,体现“以全面为本”。人是实践性存在物,人的发展就是实践活动的发展。人的实践活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运用和发挥,实践活动的形式与内容发展愈丰富,人的自身本质也会愈全面。人的发展不是一个纯粹的认识能力的发展过程,而是实践能力基础上的总体性的发展,是物质性发展与精神性发展协调统一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6]它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即体力与智力、自然力与社会力、个体能力与集体能力、潜力和现实能力等的全面发展。二是社会关系的全面丰富性。人成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伦理关系等社会关系的占有者。三是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即人的生理素质、心理素质和社会素质在内的个体素质独特性的全面形成。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时,忽略了人自身的改造和控制,忽视了人类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轻视了人类精神的提升与净化,遮掩了人之为人的尊严、权利、价值等,使人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非人”的动物。主要表现为:精神失落、道德滑坡、心理失衡等。人的全面发展是一种改造自我的实践性活动,人的能力、人的社会关系和人的个性都是在全部实践活动中形成和发展的。只有通过每个人广泛地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能动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科学文化知识和思想道德觉悟,合理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才能使自身的生理素质、心理素质、社会素质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成为实践生成的全面发展的人。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07.

[4]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4-04-05.

[5]陶火生.和谐理论的实践论路径研究[J].华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3):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3.

[责任编辑:陈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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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7408(2010)10-0053-03

高延春(1970-),女,陕西延安人,延安大学马列学院副教授,哲学硕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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