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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腐败”与“制度反腐”

2010-12-26邵道生

民主与科学 2010年2期
关键词:腐败案制度性县委书记

■邵道生

“制度性腐败”与“制度反腐”

■邵道生

“制度性腐败”这一概念,有点“敏感”,甚至有点“犯忌”。不过,只要你认真研究邓小平理论,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一个“常识性问题”。

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就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3页)所以,将“制度性腐败”这一概念说得通俗一点,实际上是指“‘制度不好’引起的腐败”。

于是,根据邓小平这一思想,我对“制度性腐败”作了如下的定义:它指的是在一些地区、领域、部门的一些“权贵”利用共产党已有的组织系统的制度缺陷或制度不完善,通过权力性结伙的方式,建成一个跨系统跨行业跨省市,实施境内外勾结,对社会财富实施疯狂掠夺的一种体系内的腐败。

“制度不好”另一说法就是指制度缺陷或制度不完善,表现是多领域、多方面的,既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痕迹,又有新中国成立以后照搬照抄苏联模式的烙印。它是一个“共生性问题”,因而使我国的“制度性腐败”呈现出一种“共生性”特点。譬如,前几年《瞭望新闻周刊》就作过“安徽省18个县(区)委书记因为贪污被撤职查处,居然占了全省县(区)委书记总数的六分之一强”的报道;在2009年又有“2006年河南省县级党委换届以来,河南共查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委书记22名,其中9名是在县委书记任上被查处,13名是从县委书记岗位上提拔或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不到一年被查处”的报道。在县委书记成为高发腐败人群的原因中,诸如“第一把手”权力过大、“制度不好”(或叫制度缺陷或制度不完善)肯定是重要原因之一。譬如,同级纪委能不能监督县委书记?理论上可能,实际上是行不通的。一些县级纪委这样说:“县委书记是省管干部,显然,县纪委监督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对县委书纪的监督目前来说也是个空当”,“同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成员,特别是县委书记,确实难度太大,难以监督”,“说实在的,一个副职要是敢于同县委书记持不同意见,是要付出惨重代价的!”显然,这里就存在“制度不好”的问题。再如,在使人震惊的湛江案、厦门远华腐败案和沈阳腐败案,使人窒息的上海社保基金腐败窝案,使人觉得可怕的黄光裕串案等典型的重大腐败案中,都浓浓地烙上了这种“制度不好”的痕迹。

“制度性腐败”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它的“组织结构性”。精明的腐败分子巧妙地利用共产党现行制度(如现行人事制度、公安司法制度、贸易制度、银行制度等)中的弊端或漏洞,为其腐败服务。这种“制度性腐败”简单、方便而且“高效”,因为都是在体制内的腐败,还很“安全”而不用冒多大的风险,因而腐败的金额一个个都是天文数字。譬如,湛江腐败案为100多亿之巨,厦门远华案中的走私物品高达530亿,偷税漏税300亿元。这就是“制度性腐败”的“优越性”,既保证了腐败分子在短期内就能攫取巨大的财富(厦门的作案时间是从1996年开始的),这种组织结构性带来的腐败暴利又反过来加速了“制度性腐败”的发展。

“制度性腐败”这种“组织结构性”特征使腐败变成一条龙,分工严密,上下有序,“清一色”,各口都有重要权贵把持,因而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腐败势力。这股腐败势力既有直接来自“红道”的权势,有来自“黄道”的财势,也有来自“黑道”的黑恶势力。以厦门远华案来说,卷入到这一案的权势人物有: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钱、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等,真是“一夫当关,万夫莫开”。湛江的走私犯有上亿元的船队、专用码头和炼油厂,走私油竟占全国消耗份额的十分之一。而在厦门,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都能感觉到所谓“远华影响”,远华集团、远华影视城、远华足球队、88层远华大厦……到处都有远华两字,到处都烙上了远华的痕迹,腐败恶势力的影响在厦门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腐败势力在权贵的支持、纵容下,利用腐败得来的经济实力,千方百计向当地的各种“公权”渗透,甚至通过赎买手段将一些“公权”变成了“私权”,“黑道”在“红道”的支持下摇身一变,变成了“黄道”上的大企业家、实业家,既是官又是匪又是商,“红道”的、“黄道”的和“黑道”的三股势力混在一起,在地方上形成了一股看不见但能时刻感觉得着的强大腐败恶势力。这次重庆打击黑恶势力专项行动所揭示出来的触目惊心的问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制度性腐败”会使制度内的所有监督都会变得无效。在重大腐败案发生地区或部门,应该说对当地权贵实施监督的制度都是完整的、俱全的。但是面对这种“制度性腐败”,这些监督制度不过是权力机构内的一个必须的装饰品,一件装装门面的摆设物。面对“权比天大”、“权比法大”的腐败分子,面对猖獗的腐败恶势力,面对执法部门被掌握在腐败分子手中的现实,谁敢去监督?谁又能去监督?若没有中央的强烈干预,那么,谁想要依靠当地制度内的监督体系去监督,那简直是天方夜谈,是一种美妙的神话了。

“制度性腐败”实际上是一种“结构性腐败”,在这些地区、领域、部门已经形成了“腐败生态链”,腐败的原始积累完全形成了一股很能左右当地政治生态的腐败势力,以这次重庆扫黑来说,原司法局长变成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黑恶势力的头目摇身一变成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官场盛行“潜规则”,劣胜优汰,劣币驱逐良币……这条“腐败生态链”实际上是一张“腐败生态网”。譬如,在湖北省襄樊腐败窝案中原副市长赵振,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领刑15年,只是一名落马官员,就从这个“窝”里揪出了74名领导干部。只要想在这里生存,想不腐败都不行。如在绥化官场,凡是想“生存”得好一点、“发展”得好一点,就必须进入马德建造的“腐败生态链”之中,竞相去做“链中人”、“网中官”,否则就会被官场所淘汰。用检察官在办案手记中说的话是:“尽管这样的官场生存状态,不一定是普遍存在的,但也绝不是个别的。”

总之,“制度性腐败”的性质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然而它的最终后果更为可怕:它使某个地方政权的性质发生局部性蜕变,使政权为一小撮腐败分子把持,从红色的人民政权变成了黑色的腐败政权。而且,政权的这种局部性蜕变是舒舒服服的变,是慢慢的、和平的变,是不流血的变,是将公权变成了私权的变。变的结果是什么?将当地的政权最终变成一个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所以,诚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按照我的理解,这个“出在共产党内部”恐怕是“出在共产党内那些位高权重的干部”,他们压根儿就不将“制度”当作回事,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任意玩弄于股掌之间,曲解制度、糟蹋制度,将制度当作儿戏,这也是“制度性腐败”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我们在谈“制度性腐败”时必须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制度性腐败”不是“整体性”而是“缺陷性”;不是“全局性”而是“局部性”;不是“根本性”而是“一时性”;不是“不治之症”,而是“可治、可解决”的。中共十六大以后的反腐败斗争为什么能节节胜利?为什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越来越向着人民希望的方向发展?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执政党对反腐败作了战略调整,特别强调了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特点的“制度反腐”,将我们“整体性的制度性优势”运用到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去,因而较好地克服了过去我们习惯依赖的“个人权力反腐”、“运动反腐”之弊端,不使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倚赖于类似几项“专项行动”的几把“利斧”,使当今的反腐败斗争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所以,我们应该从更高的意义、更高境界去理解邓小平同志的“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这段话,用“整体性的制度性优势”去战胜“局部性的制度性腐败”,用“全局性的制度反腐”去战胜“局部性的制度腐败”,使当今的反腐败斗争从过去依赖人治移向高度的法治。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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