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环境责任概念及存在问题研究
2010-12-26邓可祝
□ 邓可祝
(安徽工业大学,安徽 马鞍山 243002)
公司环境责任概念及存在问题研究
□ 邓可祝
(安徽工业大学,安徽 马鞍山 243002)
公司的环境责任在不同的语境下意义不同,一般包括公司的环境道德责任、公司的环境义务责任和公司的环境后果责任几个方面,不同的责任形式对公司的要求是不同的。我国目前在公司的环境责任的实现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该从加强公司环境义务体系建设、加强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促进环境道德责任建设等方面加以完善。
公司环境责任;公司环境道德责任;公司环境义务责任;公司环境后果责任
公司作为现代经济和发展中至关重要的力量,它既是产生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也是预防和治理环境问题的重要角色。因此,公司承担着大量的环境责任,但由于“责任”一词的意义具有多样性,公司的环境责任问题也就有着不同的含义。本文将对公司环境责任的概念进行梳理,并对我国公司环境责任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分析。
一、公司环境责任的含义
⒈责任的不同含义。在现代汉语中,责任有三种基本的含义:⑴份内应做的事,即是一种角色义务。⑵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助长的义务。例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⑶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1](p118)这三种含义其实表达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方面,责任是一种义务,是做自己应做的事或不做自己不应做的事,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另一方面,责任是因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这是对未尽义务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和制裁。
从产生的原因来看,责任又可分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责任;政治责任是因政治上被追究而承担的责任;而道德责任是由于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而承担的责任。这三种责任都包括以上两方面的内容,即义务和不利后果。其中公司的环境责任一般不涉及到政治责任问题,这一种责任可以省略。而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道德责任是研究公司环境责任的主要内容。
张文显教授将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强制性的义务,即由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2](p122)这一意义上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是由于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和对法定权利的侵犯 (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因而,法律责任必须解决一个前提问题,即法定义务是什么,法律权利是什么,否则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无从谈起。在环境法中,不同的法律对行为人的义务的设定是不同的,所以,公司环境义务的承担和明确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⒉公司环境责任的含义。公司的环境责任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的环境义务;二是公司没有尽到相应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而根据公司环境责任产生的原因,公司的环境责任可以分为公司的环境道德责任和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公司的环境道德责任是指在道德意义上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即公司作为一个社会中的生产经营者,应减少自己的行为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关注环境问题,否则应受到社会的谴责。本来公司的环境道德责任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公司应承担的道德义务和未承担道德义务而受到的不利后果,但由于公司道德责任的后果是社会公众对公司评价的降低并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这种后果是相对容易判断的,所以本文主要从公司的环境道德义务的角度来考虑。而法律意义上的环境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义务意义上的责任,由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以违反义务为前提的,因而义务的规定就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另一方面,是后果意义上的责任,即当公司违反相应的环境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环境权利而受到的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本文认为环境法律责任也应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为视角来进行分析,否则要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将变得十分困难。因而,本文认为应该将公司的环境责任分为公司环境道德责任、公司环境义务责任和公司环境后果责任。
⒊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原因。首先是公司环境道德责任问题。“公司除了积极承担法律规定了的责任外,还应主动承担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环保社会责任”。[3](p33)这一问题的提出是以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的提出为背景的。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司要承担环境责任,“公司环境责任被看作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2000年修订版)规定,企业应以谋求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切实关注环境保护,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抑制商业腐败等等。企业在生产和运营时,应遵循清洁生产的原则,同时承担对周边环境的保护责任,主要包括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排放、推进循环经济三个层面。”[4]从这些行为准则可知,公司在环境方面承担着重要的道德责任。
其次是公司环境义务责任。这是环境责任原则在公司环境责任中的体现,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人,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环境资源损害费用或因治理其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所产生的费用。现代法律对公司环境义务责任的规定数量庞大,如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9条和第20条对公司在清洁生产中的义务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在生产和技术改造过程中的责任和产品设计和包装过程中的责任。这些规定其实是公司的环境义务责任,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后果责任。
再次是公司环境后果责任的规定。这一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指的是当公司违反了国家规定的环境义务后,由相关机关或机构认定后可加以实施的对公司的不利后果,即一种制裁。如果公司不遵守相应的规定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否则法律规定的义务就没有约束力,法律的规定也就成为空文。“如果一部法律没有相应配套的罚则,或没有什么实效性,就会被称之为‘没有牙齿的’法”。[5]
二、三种环境责任之间的关系
由于我们是在公司的环境道德责任、公司的环境义务责任和公司的环境后果责任这样三个层面上界定公司的环境责任的,因此,分析这三种责任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公司的道德责任的内容是最广泛的。由于公司环境道德责任是社会对公司的一种较高要求,所以其范围较广。一般而言,公司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承担环境道德责任,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不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公司的环境道德责任是可有可无的。因为,一是公司的环境道德责任可以促进公司承担比法律规定更高的义务,这样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同时,公司环境道德责任是一面镜子,既可以为全社会的环境治理与保护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也可以为各种环境组织、公民自觉地培养环境意识起到较好的作用。刘连煜先生在其著作中列举的一个案例最能说明公司的道德责任所起的作用:某公司在过去习惯将其所排放的污染物排入旁边之河流,而现在的环保法律禁止了此种排放行为,公司预估遵守成本约为1000万元。但该公司经营者发现如不遵守该法令,其被发现处罚的机率并不大,且该公司预估不遵守被处罚所可能产生的费用远小于遵守法律的费用。[6](p37)如果纯粹从不利后果的责任——公司的环境后果责任而言,公司经营者完全可以不遵守新制定的法律。如果从公司的道德责任的角度出发,则公司的经营者就应采取遵守法律的做法。这种遵守法律的做法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是公司履行环境道德义务的生动体现。
其次,公司的环境道德责任和公司的环境义务责任是可以转化的。如公司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当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时,公司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就是公司自觉承担道德责任的做法,是依靠公司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对公司的期待而作出的行为,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凸显,各国都加强了环境立法工作,法律对公司的环境信息规定了公开的义务。在此义务下,公司就必须公开相关的数据,从而实现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这就使公司的环境信息公开从道德责任变成了法律义务责任,而随着环境法的发展,许多的公司环境道德责任都会变成公司的环境义务责任。
最后,公司的环境义务责任与公司的环境后果责任有着更直接的联系。如果说,公司环境道德责任与公司环境义务责任之间的关系还相对松散的话,那么公司的环境义务责任与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就显得特别紧密。即环境后果责任的承担往往是以环境义务责任的规定为前提的。只有在违反相应的法律义务的前提下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就是不合法的。这一点在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上甚至刑法责任的承担上都有相应的要求。如要追究公司环境法上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那么就必须以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前提,即公司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形。刑事责任更需要有公司违法行为这一要件,而且在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上,还存在着比较特殊的情况,即许多情况下公司违法行为不仅可能是违反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可能是违反了行政机关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规定义务的违反本身就可能构成公司环境犯罪行为。如我国刑法要求行为人遵守禁渔期和禁渔区的规定,如果违反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国外也有大量相似的规定,如德国1998年刑法典中关于环境犯罪许多条文(如324条、325条、328条)将“违背行政法义务”作为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根据该法第330条的界定,“行政法义务,是指基于法规、法院判决、可执行的行政行为、可执行的义务、公法上的合同。”[7](p366-372)虽然德国“行政法义务”的范围非常广泛,但也说明违反行政机关设定义务是可能构成犯罪的。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一是因为违反行政命令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二是因为对惩罚违反行政命令的行为是容易证明的。”[8]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欧洲,“大部分环境犯罪的立法关注的是惩罚对行政规则和行政命令违反的行为,在大部分立法中并不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甚至是危害的威胁,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保护行政的价值。”[9]从中可见违反义务责任与承担不利后果责任之间的密切的关系。
三、我国公司环境责任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公司环境责任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如果公司的环境责任问题能得到较好的处理与解决,那么环境问题就可能得到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要求公司承担这几种环境责任做法上还有很多不足,值得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⒈公司环境义务责任规定方面的不完善。在环境法刚兴起之时,公司的环境义务责任是公司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机关的决定,符合达标排放、预防为主的要求,排放的废物不对环境造成危害。这是一种消极义务,即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机关决定的义务。随着环境法的演化,环境立法从消极预防朝着积极预防的方向发展,从传统的消除已经产生的危害,向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公司承担更多的积极义务。在我国,由于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在以发展经济为第一要务的背景下,我国的环境义务责任的规定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立法中对公司的环境义务规定的较少,还局限于传统的环境法的阶段,甚至连传统环境法时期规定的一些义务都没有加以规定。在立法中对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定存在如下的问题:一是立法滞后于实现。我国立法中对公司环境义务的规定还是以消极预防为主,即要求公司对其产生的排放物要达标排放,实行“三同时制度”,但对于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控制,在立法上进行规定就比较迟缓。如对电子产品的回收制度,国外很早就对其进行了规定,而我国迟至2008年才立法,而且要到2011年实施,这样给电子产品对环境产生污染留下许多的隐患。二是义务规定本身的不合理。由于环境责任义务对公司来说意味着增加相应的负担,所以必须考虑到义务的规定对公司的影响和公司的承受能力。我国立法尚欠缺相应的经济手段来促进企业的环境治理,如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补贴制度。在公司环境义务的规定上,也比较僵化,不能通过适当的权利配置来对公司环境义务的履行起到促进作用。如在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中,由于生产者要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回收利用,这就产生了一种另外的成本,而这种成本有一部分是消费者应承担的,有一部分是整个社会应承担的。此时就存在成本的分摊问题,即当公司的行为受到法律规定的义务约束的时候,其在经济上也应享有一定的利益,或者说其不能完全承担对产品回收利用的额外的成本。[10](p49-62)此时应注意在立法上合理分配公司的积极治理行为及其应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平衡。三是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义务的履行不能仅仅依赖于公司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还必须加强公司外部的监督。加强公司的履行义务的外部力量应包括行政机关和一般社会公众特别是各种环保组织。就行政机关的权限而言,在环境法律规定的义务中,还应重视行政机关执法的效率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履行自己的环境义务。但实际的问题是,由于我国环境执法机制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所以导致了行政机关执法效率不高,不能有效地监督公司承担环境义务责任。
⒉公司环境后果责任实施不严格。如果说立法存在着问题,那么通过良好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来弥补其缺陷,也能实现立法的目的。因为法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适用是动态的,通过对法律的适用,可以对法律不明确处加以解释,从而来强化法律效果,实现立法的目的。但在我国存在的悖论是,一方面是立法对公司环境义务责任规定存在着诸多不足,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不仅现有的法律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而且许多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也打上了折扣,使公司逃避了责任,导致全社会的环境问题更为严重。
最典型的是一些地方对于正规的公司企业的行为还有一定的约束和管理,而对于一些完全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被吊销和取缔的企业行为却没有相应的管理,管理上还存在着相当多的漏洞和死角。另外,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不积极处理,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地影响到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另外,公司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也是促进公司承担义务的一种方式。当公司对环境的侵害达到了犯罪地步的时候,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如此才会震慑环境犯罪行为。但由于我国在环境刑法上的规定不足,特别是对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力,导致许多危害环境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也没有受到刑事制裁,使刑罚的威慑力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环境问题对相关的民众也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允许民众对违法的公司进行民事责任的追究也可以从外部来强化公司的环境意识,促进公司承担环境义务责任。但当民众向行政机关提出追究其公司环境破坏违法行为的要求时,行政机关更多的是不积极地履行职责;当公民向法院提出环境民事诉讼时,由于诉讼成本高昂,而且也存在着由于人数众多,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因而通过诉讼解决公司的环境后果责任也很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法律对公司的环境义务加以规定,也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
⒊道德责任实施效果欠佳。由于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足,我国公司不仅对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积极地履行,在环境道德责任的承担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公司的环境道德责任是与公司的社会责任具有相同背景的问题。在国外,由于社会大众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社会舆论对侵害环境权益,没有尽到环境道德责任的公司的压力是巨大的,所以国外公司为了改善自己的形象,对环境道德责任非常重视。不仅加大投入、积极地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还投入资金来进行环境治理并积极向社会宣传自己,努力树立保护环境、履行环境责任的公司形象。如国际化的大公司每年都要出版专门的环境保护手册,向社会发放,以证明自己的环境责任。这就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局面。“根据最近一次对日本和英国公司的研究发现,企业在承担环保责任上产生由少变多的连续变化,其中的原因有三个;获得竞争优势的机会;获得合法性的需求;以及承担生态环境责任的道德感。”[11]与此相比,我国公司的环境道德责任意识较低,公司不履行环境道德责任是普遍的现象。
四、完善我国公司环境责任的建议与设想
⒈完善公司环境义务体系。由于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是以公司的环境义务为前提的,所以,要公司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主要是要在法律上设置公司的环境义务。而公司的环境义务又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所以在立法上要在这方面有所加强。现代环境法特别重视公司作为一种经济主体在环境法上的义务。与传统的环境法不同的是,公司环境义务是全方位的。不仅要承担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义务,而且还要使生产后的废料达标排放。在环境保护上既要重视生产过程前的义务,也要重视生产过程后的义务,即公司的全方位的环境义务。
公司环境义务的立法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对公司环境义务的规定不仅涉及到环境问题的迫切性,而且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经济实力、技术实力,特别是关系到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在现阶段,我国的环境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已经极大地增强,所以我国可以适时加强环境义务的相应规定,对公司的环境义务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如前所述,我国在循环经济的立法上已明显加快了步伐,这源自于我国环境资源的压力和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司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量利用法》等法律对公司的环境义务作出了较多的规定,如果公司违反了这些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⒉加强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工作。正如法谚所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法律对公司环境义务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加强环境法规定的公司环境义务的实施工作,当公司对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未能严格履行的时候,其行为就构成了违法,要承担“第二性义务”,即违反义务而应受到的相应制裁。行政机关应积极认真地履行环境执法的职责,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发现违法问题应及时地收集证据并给予处理。另外,因为环境义务和环境权利诉讼也可以由与公司处于平等地位的普通民众或社会组织提起,既可能涉及到一般的诉讼,也可能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所以,作为以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机关,司法机关应发挥重要的作用。
⒊促进环境道德责任的建设。在强调公司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这两种责任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公司的环境道德责任的建设。我国目前法律对公司的环境要求是比较低的,因为我国的公司大部分处于发展阶段,还没有能力承担较重的法律义务,法律只能规定比较低水平的义务标准,但这对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是不利的。因此,需要公司特别是大公司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致力于环境保护。当然这种责任是法律所不能强迫的,法律只能对此加以提倡,促使环境道德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
根据国外的经验,当一个公司环境道德责任感较强时,即使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他们也会投入较多的人力和财力从事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自觉地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环境治理。据麦肯锡公司1998年对全球400名企业首席执行官的调查显示,92%的首席执行官表示,环境问题是其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以环境和环境资源保护为核心概念的设计过程是企业发展的新思路,“我们不生产垃圾”已经成为企业的新形象。[12](p144)即使公司的行为给公司的利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得不到股东的广泛认可,公司董事也会做出这样的决定,法院也会支持董事会的决定。这其实就是公司承担环境道德责任的体现。而且,由于公司的发展承担了相应的环境责任,会在社会上产生良好的影响,对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是非常有利的,最终也会对公司产生正面的作用。而这种环境道德责任的承担,只能依赖于全社会强烈的环境意识和公司在这种意识下所受到的自觉或不太自觉的压力。2008年11月18日,浙江省饭店业协会抵制APP公司的行为就是一个例子。浙江省饭店业协会提出:“鉴于APP公司严重的破坏生态、损害环境的行为,协会呼吁全省饭店立即行动起来,坚决抵制金光集团APP纸产品及其附属产品。我们要求全省会员饭店拒绝采购APP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并以此作为创建和评定绿色饭店的一项要求。”[13]可见,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在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上也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经过这三种责任的设计和运行,公司的在环境方面的行为将更多是正面的,公司会积极地朝着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方面发展。如果作为环境问题主要根源的公司的环境行为是正面的,那么全社会的环境也将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1][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王艳梅.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D].吉林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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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蓉.资源循环与共享的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12]王兆华.循环经济:区域产业共生网络[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3]黄建华.抵制APP产品引发诉讼,不能让环保者独上被告席[N].北京青年报,2005-02-24.
(责任编辑:徐 虹)
The Research for the Conception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Its Problems
Deng Kezhu
Th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has different meanings,in general,it includes the corporate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the corporate duty responsibility and corporate consequence responsibility.Each responsibilities has different requirements for company.China's current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ies for company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 that should be improved,we should perfect the system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strengthe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environmental justice, promo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 and so on.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The environmental moral responsibility;The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s responsibility;The environmental consequences
D922.6
A
1007-8207(2010)02-0105-04
2009-11-06
邓可祝 (1966—),安徽当涂人,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环境法学。
本文系安徽省教育厅课题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09sk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