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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科技合作40年

2010-12-21曾婧婧钟书华

中国科技论坛 2010年12期
关键词:州政府联邦政府联邦

曾婧婧,钟书华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科技合作40年

曾婧婧1,钟书华2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经过40多年的发展,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科技合作已经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体系。其合作的根源包括理论上的公私科技合作以及实践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的历史渊源。“联邦-州”的科技合作基本框架由5个部分构成,分别是技术发展、工业问题解决、技术融资、起步支持以及团队组成。其合作特点为政策理念从保守派转为自由派、党派更迭的政治影响较大以及科技政策和科技法律并重。“联邦-州”政府科技合作对我国省-部科技合作的借鉴有两点:外部法制环境建设以及市场导向。

美国;科技政策;联邦政府;州政府;科技合作

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于包括财源紧缩、冷战后科学转型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推出了一系列科技合作计划、成立了合作机构、并颁布了相关合作法案。在科技领域,美国联邦与州两级政府间伙伴关系从无到有,从零星合作到日渐成熟。厘清美国“联邦-州”之间科技合作发展脉络,分析美国联邦与州之间的科技合作的项目特点和基本框架,对我国目前正在兴起的省部科技合作是一个有益的借鉴案例。

1 “联邦-州”科技合作的政策发展历程

如同 1788年 James Madison在 《联邦制》(Federalist)第45条所述的那样:“宪法授予联邦的权力很少且有限的;而保留在各州的权力是多且无限的……联邦与州政府在宪法框架内行使各自权力[1]。”故在这一既定框架内,联邦与州政府的科技职能向来都是两条少有重叠的发展路径。直到20世纪70年代,一方面,在美国国内,由于经济危机而引发的政府财政预算不足,联邦政府必须选择一种开源节流的方式以支持美国的领先优势,同时,州政府和各州科技型企业的合作,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在国际上,二战的结束要求联邦政府变更其军事导向的科技政策,同时,日本由于电子产业的发展,迅速所带动其经济的复兴。在这样内外交迫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开始重新思考其科技发展战略。

1972年,尼克松总统在科技国情咨文中首次提到要加强联邦政府各部门与州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科技领域协商与合作[2]。在这一政策方案下,公共法案——“科技政策法案”(94-282)正式签署,法案中称:“以往由联邦政府独立资助的科技项目,应该依据科技项目的利益归属重新进行分类,部分科技项目由于其利益由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私人部门共享,应该由相关各方共同资助。在资助的过程中,鼓励建立起一种合作的关系贯穿规划、决策、资助、执行的始终。”[3]随后,卡特总统在1979年的科技国情咨文中提到:“几乎没有哪一个州或者地方政府能够单独支撑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合作计划,故我希望所有的相关政府机构能够积极行动起来,合作解决全国范围内的科技问题。同时,我会领导‘府际科学、工程、技术咨询小组’(ISETAP)进一步促进研发合作。”与此同时,ISETAP作为科技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正式成立,其重要职能是:①协助联邦与州政府共同推荐应该优先解决的科学、技术、以及工程类项目;②协助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促进国家研发成果转化[4]。1997年,克林顿总统在致全国州长协会主席Hon. Bob Miller的信中称,应该通过白宫、联邦机构以及各州政府的直接科技合作来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教育水平、提高医保条件、履行环保职能[5]。

90年代之后,“联邦-州”科技合作的发展战略进一步确定,且三篇重要报告预示着美国联邦与州政府科技合作逐渐走向成熟。

第一篇是1992年卡耐基科技与政府委员会的《美国第三个百年中的科技与州政府》。该报告分析了州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优势,探寻了州政府参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路径,并提出构建联邦—州科技伙伴关系[6]。

第二篇是1995年Coburn和Berglund两位学者的《伙伴关系:州和联邦技术合作计划纲领》。纲领中详细介绍了美国50个州10个联邦政府的科技合作项目,并从财政预算的角度预测了合作的发展势态,并用600多页的篇幅给出了企业可以参与的“联邦-州”科技合作项目,从某种意义上说,该纲领更是一本合作指南[7]。

同年9月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颁布了第三篇报告:《州-联邦技术伙伴关系最终报告》。该报告提出了构建科技伙伴关系的具体的、可执行的政策建议以及应在哪些科技领域采取联合行动[8]。

此后,在全国范围内,联邦与州政府科技合作呈规模化发展趋势。2001年9月,美国总统布什发布了第13226条美国总统令,宣布成立总统科技咨询委员会 (PCAST),PCAST的主要职能是促进与科技相关的各主体间的合作。2004年6月29日在美国俄亥俄州召开了题为“联邦-州研发合作”的研讨会,会议的主要议题有以下5个:①建立区域竞争力;②制定研发战略;③培养区域环境;④形成区域伙伴关系;⑤形成区域创新体系[9]。

2 “联邦-州”科技合作的缘起

“联邦-州”科技合作强调是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共同和商业界合作,终极目标是以科技促进经济的发展。Lewis Branscomb和George Parker通过比较日、美、德三国的R&D研发政策后指出,在某些能够极大促进经济发展的技术领域,工业界因为市场失灵或者其他一些缺乏激励等原因存在投入不足的现象,在这些领域,政府有必要以公共支出来弥补私人投资不足[10]。

2.1 州政府合作

20世纪30年代,继密西西比州第一个采取工业复兴激励政策之后,美国各州都提供了一系列税收减免、低息贷款、土地优惠等政策以吸引外来投资者[11]。然而,这种工业复兴政策却在其后很长一段时间为学者所诟病,甚至称其为烟囱角逐(Smokestack Chasing)的时代。它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其目标单一,仅创造短期经济效益,故只能解决短期就业问题。且随着各州优惠政策的推广,州际间竞争趋向白热化,它的直接后果就是恶性竞争。

为了避免因“烟囱角逐”而带来的短视效应和恶性竞争,部分州开始探索如何通过科技发展带动州的竞争力。1959年,北卡罗来纳州州长 Luther Hodges首次推行了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并创立了三角研究园(Research Triangle Park),其后的两任州长Terry Sanford和James Hunt在随后的任期里延续并加强了这一政策。到1985年,北卡罗来纳州已经成功得创造出无数的就业机会,并使其失业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12]。1963年,纽约州州长Nelson Rockefeller成立了纽约州科技基金,同期,宾夕法尼亚州和乔治亚州也制定了工业扩展计划,用以资助科技型企业。此后,许多州均效仿推出了旨在刺激经济的科技政策。

2.2 联邦政府合作

联邦对于州的科教支持应追溯到1862年的Morrill法案,该法案将联邦土地授予各州,共同建设州立农学院,用以培养一批农业技术人才,推动农业科技化进程[13]。然而联邦政府真正意识到将科技转化为经济实力则比州政府晚的多,并且其科技职能的转化是伴随着一系列法律条款的颁布而实施的。

1980年,《Stevenson-Wydler技术创新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实验室促进向州政府、地方政府和私营部门转让联邦政府拥有的发明和技术,这一法案开创了联邦政府层面支持私营部门的先河[14]。同年12月,《Bayh-Dole法案》一改过去联邦政府将政府补助的学术研发成果归属国有的政策,允许学术机构拥有研发成果的专利权,因此,学术机构得以专属授权的方式将其专利权再授予民间企业[15]。而在此之前,美国政府以联邦政府预算补助学术界的研究发展成果原则上应归属国有,且不准对私人企业专属授权。1982年《小企业创新项目》要求联邦政府专门设立服务于小企业的研发资金,鼓励高科技人才自主创业,SBIR主要由联邦政府各部门资助,如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国立卫生研究院、国防部、能源部等,其资助项目瞄准各个领域的前沿[16]。尽管联邦政府的科技政策较以往有所改变,然而联邦政府直接参与私营部门的科研合作项目却非常有限,最大的原因就是反垄断法。故1984年,政府颁布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案,该法案鼓励企业研发合作不受制于联邦反垄断法 条款,也使得联邦政府具有了法律上投入研发合作的合理性[17]。

然而最终导致联邦考虑同州政府建立伙伴关系,以共同资助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则源于两方面压力。一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政府 “可自由支配开支”缩减,二是尽管美国在R&D的投入以及基础科学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然而这样的领先却没有很好的转化为经济利益[17]。这就迫使联邦政府继续寻求更多的合作伙伴,以增加R&D资助财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联邦-州”科技合作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发展的使然,理论上讲,是技术市场失灵要求“公私合作”。外部原因是日本、欧洲依靠技术进步而迅速崛起的经济给美国造成了压力;内部因素则是经济危机削减了联邦政府的“可自由支配开支”,削减了州的税收。在这种内忧外患的多重压力下,联邦和州的科技伙伴关系便呼之欲出。

3 “联邦-州”科技合作的基本框架

“联邦-州”的科技合作基本框架由5个部分构成,分别是技术发展、工业问题解决、技术融资、起步支持以及团队组成(见图1)。

3.1 技术发展

技术发展主要是针对新工艺、新过程、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的合作项目。根据合作结构、合作性质、合作周期可以分为高校-工业技术中心、政府-工业协会、高校工业研究伙伴以及设备仪器计划4种。

高校-工业技术中心的显著特点是从事工业技术相关领域的跨学科研究,提供短期项目的解决方案以及提供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咨询。从构成上来说,一般为一个或多个大学和数家公司的联合体,高校-工业技术中心大多隶属于学校,还有相当一部分由高校、公司共同组成委员会管理,也有一小部分则是委托第三部门或者NGO组织管理。从中心的规模来看,年度资助额度为50万美元的为小型中心,一般有2到3名全职员工;100万到300万美元的为中型中心,员工数为20到30名;1000万美元以上为大型中心,员工数超过100人[18]。两级政府在中心建成的头五年提供资金资助,5年过后中心自给自足。目前,已经有25个州参与到这一项目中,在联邦一级则通过国家科学基金会的工程研究中心项目以及国家航空航天局的商业发展项目提供资助。

政府-工业协会在功能上和高校-工业技术中心类似,所不同的是,虽然高校也有可能介入,但其并非主要参与者。协会一般采取独立组织的形式运作,且这种协会在联邦层次非常常见,就是说,联邦政府在合作项目中的作用大于州政府。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家高等研究计划局就采取这样一种形式和商业界合作以解决大型国防工业难题。除此之外,由美国国防部下的半导体制造技术联盟(SEMATECH)和美国国家标准及技术研究所下的先进技术计划也对政府-工业协会提供资助[19]。

图1 “联邦—州”科技合作框架图数据来源:作者根据State cooperative technology programs&Federal cooperative technology programs by FY2007; partnerships:a compendium of state and federal cooperative technology programs;以及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10综合整理所得。

高校工业研究伙伴是围绕某一特定研究项目所建立起来的高校和企业界一对一的合作形式,州政府资助是常会明确规定合作成果和产出应该在本州内,没有或者少有溢出。这样的合作通常是促进科技成果转换,建立起和工业界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目前,联邦政府通过小企业技术转化研究项目予以支持,在州一层面,则包括阿肯萨斯、马里兰、堪萨斯等12个州参与该合作项目。

设备仪器计划主要目的是为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价格高昂的仪器设备,如超级计算机、生物工艺设备等,另外也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或者企业培训等。目前,北卡罗来纳、宾夕法尼亚、卡罗拉多等10个州提供该项目,在联邦一级则通过国家科学基金会的超级计算机中心等项目予以资助。

总体而言,技术发展项目是联邦和州政府资助的重点,占到整个资助总额的45%,而其中的高校-工业技术中心又是重中之重(见表1)。

表1 “联邦-州”科技合作的项目组成 单位:1000美元

3.2 工业问题解决项目

工业问题解决项目主要是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提高管理效率或追求更高的产出等项目,包括技术推广、联邦技术应用项目以及实施补贴3个合作项目。

技术推广项目是目前最为普及的合作项目,主要功能是帮助中小型企业更好地运用已有的先进技术而创造利润。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强调预估企业的需求,并推荐相应的技术。在州一级,技术推广项目一般通过独立组织运作,由学校或州政府直接管理,目前已经有40个州参与该项目。在联邦一级,是通过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下的制造技术中心予以资助。

联邦技术应用项目集合了由联邦和州政府资助的,旨在促进联邦实验室成果向工业界转移的项目。联邦技术应用项目的目标是确定联邦实验室最有可能被商业化的科研成果和商业界最需要的技术。目前,已经有新墨西哥州、密西西比州等9个州和联邦实验室合作资助该项目,而联邦一级则是通过国家航空航天局的区域技术转移中心予以资助。

实施补贴是技术推广项目的子项目,旨在资助合作进行过程中的购买设备、软件、一级提供咨询等活动,一般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目前,州一级提供该资助的有爱荷华、俄勒冈、堪萨斯等。

3.3 技术融资

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最大的困难就是风险资金的筹集,故融资问题也是联邦以及州政府的资助重点。目前联邦主要的融资手段是通过项目融资,而州政府则通过项目融资和企业融资两种方式。

(1)企业融资。

企业融资项目的资助对象是科技型企业,资助形式为政府拨款、低息贷款或者产权投资等,拨款规模为5万美元到20万美元不等。除了政府直接对科技型企业予以资助外,州政府还可以将补助划拨于商业银行、风险投资企业等管理。科技型企业可以将该资助用于市场评估、提高产能,有时也可以用作研发活动。由于企业融资项目的主要资助者为州政府,故大都要求企业的经济效益仅限于州内。

(2)项目融资。

和企业融资项目不同,项目融资主要针对特定研发项目提供资助,且联邦政府也是该项目的主要支持者。最为典型的联邦资助项目是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该项目在第一阶段的资助额度为5万到10万,为期6个月,如果运行良好,资助进入第二阶段,资助额为40万到75万,为期24个月;第二种联邦资助项目为技术再投资项目,资助额度为10万到30万,资助年限为2年;第三种为商务部的高级技术项目,该项目也是资助额度最大的项目,资助额度为50万到200万不等。

(3)州资助的联邦扩展项目。

资助的联邦扩展项目是指州政府帮助本州企业获取联邦政府的项目资金。州政府或直接指导,或通过特定机构指导。指导形式有帮助企业完善申请表、提供申请信息、技术支持,甚至提供配套资金,目前共有30个州提供该项服务。

3.4 起步支持

由于企业在建立初期其“死亡率”相当之高,故对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而言,扶持“襁褓”中的科技型企业是一项重要的任务。目前,两级政府对于新兴技术型企业的资助主要通过以下三种形式进行:①孵化器,由于孵化器有其特殊的区位因素,故州政府是其主要资助者,全美有38个州提供该项服务;②联邦起步支持最为典型的联邦政府支持“襁褓”中的科技型企业的的项目为小企业创新项目,相应的也有部分州提供该项目的配套资金;③工业园,目前全美有包括卡罗拉多的丹佛技术中心、加州的纽波特技术中心、纽约的仁斯利尔技术中心等17个州政府资助本州工业园,在联邦一级,则是通过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技术再投资项目以及高级技术项目予以资助。

3.5 团队组成

组团项目的目的在于集合企业、大学、研究机构、金融机构等的优势,发挥其集群效应。团队组成项目又可以成为产业集群或者创新集群项目。目前的团队组成项目主要有两种形式:工业网络和互动数据库。前者主要有州政府资助,但联邦政府也会在工业网络成立的初期通过技术再投资项目以及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的制造推广项目资助一部分工业网络;后者的主要目的是更好的在本州内以及全国范围内利用科技整合资源,创造一个企业、高校以及研究机构的互动平台。

总得说来,在州一级,超过半数的州政府都参与了技术发展计划、州资助的联邦项目扩展计划以及高校-企业技术中心计划,参与州的数目分别为40、38、25项,而对于政府-企业协会、联邦技术应用项目以及实施补助则少有参与,合作数分别为4、9、4项。这是由于这类项目的惠及面较广,难以将经济利益集中到本州内部,故各州积极性不高。从联邦层面来说,联邦政府10个部门出台了35个科技计划用于支持“联邦-州”科技合作,其中技术发展计划也是合作的重点(见表2)。

4 “联邦-州”科技合作的特点和简评

从“联邦-州”科技合作40年来看,美国的科技合作政策有以下三大特点:

(1)政策理念从保守派转为自由派。

对于科技政策理念,保守派一贯认为自由竞争是治理科技的最佳方式,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资助基础研究,而且联邦政府只应该从事大科学研究,绝对不能参与具有经济效益的技术发展过程。因此,20世纪70年代以前,政府的主要科技项目多为国防、太空、能源等基础科学研究。70年代后,由于经济环境和世界局势的变化,自由派逐渐占据了上风,该理念认为政府应该在民间科技上扮演重要角色,并有义务以科技带动经济发展,政府甚至应该制定资助某些领域以及相关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故“联邦-州”科技合作是政府科技政策转型的一大代表,标志着政府全方位与民间合作,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商业领域。

(2)科技政策和科技法律并重。

“联邦-州”科技合作项目是伴随着一系列科技法律的制定而出台的。从最早的Morrill法案(1862年),规定联邦向各州赠予土地,共建州农业大学,到1980年的 《Stevenson-Wydler技术创新法案》和《Bayh-Dole法案》要求联邦层面的政府资助民营科技,再到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项目》(SBIR)要求联邦政府各部门专门设立服务于小企业的研发资金,到最后,政府颁布的国家合作研究法案。也就是说在大规模的“联邦-州”科技合作之前,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成熟的外部法制环境。在此前提下,联邦政府各部门的38个科技合作项目才纷纷出台。

(3)党派更迭的政治影响较大。

从总的趋势来看,“联邦-州”科技合作逐渐增多,但其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最大的原因来自党派更迭的政治影响。继尼克松、卡特等总统之后,克林顿更是延续了“联邦-州”科技合作计划,并且强调其科技政策要点为创造一个有利于技术创新与投资的商业环境,以增强美国的工业竞争力,结合各级政府、工商业界以及学术界成为一个密切的合伙关系,共同研究发展与推广先进技术。然而,1994年美国中期选举之后,共和党控制了国会参、众两院,取得了立法主导权,克林顿的新科技政策受到直接的挑战,设备仪器计划、高速计算器等被裁减一半。此外,商业部的先进技术计划以及国防部的技术在投资计划也遭到大量的裁减。而小布什的科技合作计划则偏向于整合科技资源以支持反恐战争、国土安全、经济复苏与创造就业。

5 “联邦-州”科技合作对我国省部科技合作的启示

我国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科技合作始于改革开放后,早期以省政府和中央部委共建地方大学、实验室或者工程研究中心的形式出现,一般采取共同出资的形式。2000年以来,这样的纵向科技合作形式变得更加丰富,如省部联席会议、省部科技会商、省部科技咨询、省部联合科技招标等形式,有研究表明。截至2009年,已经有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财政部、水利部、商务部、铁道部、国土资源部等十余个部委,以及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到省部科技合作中[20]。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的两级政府间合作对我国省部科技合作的借鉴主要有以下2点:首先,美国的科技体系是法律中心,法律规定了项目的目标、奖惩额度、执行期限。而目前中国的科技管理虽已出台多项法律,如《科技进步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但在涉及中央与地方的科技合作,以及政府与企业合作等领域,相关法律还尚未形成,以至于合作中出现各部门各管一事,缺乏法律层面强有力的部门协调机制,未能形成部门的整体合力。故建立一个健康稳定的法制环境,是省部科技合作的前提保障。

表2 按部门分联邦政府资助的合作计划

其次,省部科技合作虽然涉及两级政府,但是其本质还是政府和企业间的合作,是一种“公私合作”,其目的是以科技促进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虽然经济自由派认为,政府应该在民间科技中扮演重要角色,并有义务以科技带动经济发展,然而并不是要由“政府功能”来取代“市场选择”程序;而是透过政策扩大国家基础技术商品化的潜在利益,以增加经济与社会福利,创造一个有利于技术创新与投资的商业环境,以增强工业竞争力,促进经济成长与创造就业。

[1]Hamilton Alexander,Madison James,Jay John.The Federalist[M].Edited by Jacob E.Cooke.Middletown,Conn:Wesleyan University Press,1961.

[2]Special Message to the Congres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R].March 16,1972.

[3]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rganization and Priorities Act of 1976[Z].1976.

[4]Science and Technology Message of the President[R].March 27,1979.

[5]Clinton W.J.Letter to the Hon.Bob Miller,Chair,National Governors Association,unpublished letter,1997.2.3.

[6]Carnegie Commission on Science,Technology,and Government.Science,technology and the states in America’s third century:A report of the Carnegie commission on science,technology,and government[R].New York,1992.

[7]Gover J.Corporate management of R&D——lessons for the U.S.government[J].Research Technology Management,1995,38(2):27.

[8]Stat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stitute.The State-federal Technology Partnership Task Force Final Report[R].Washington,DC, 1995.

[9]President’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Federal—State R&D Cooperation:Improve Likelihood of Success[R],2004.7.

[10]Branscomb,L.M.(Ed.).Empowering Technology:Implementing a U.S.Strategy[M].Cambridge,MA,USA:MIT Press,1993.

[11]Robert Atkinson.The next wav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J].Economic Development Commentary,1993.

[12]Research triangle park.Columbia Electronic Encyclopedia[R],6th Edition,1.

[13]Duemer L.S.The agricultural education origins of the Morrill land grant act of 1862[J].American Educational History,2007,34(1):135-146.

[14]Co C.Evolution of the geography of innovation:evidence from patent data[J].Growth&Change,2002,33(4):393-423.

[15]Kenney M.,Patton D.Reconsidering the Bayh-Dole act and the current university invention ownership model[J].Research Policy,2009,38(9):1407-1422.

[16]White D.R.Somewhat different,yet surprisingly familiar:Small business innovative research program and 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program contract award protests[J].Public Contract Law Journal,2009,38(4):775-801.

[17]Liu Y.,O’Reilly-Allen M.,Zantout Z.The welfare effects of the 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ct(NCRA)of 1984 and the national cooperative production amendments(NCPA)of 1993[J].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Sociology,2007,66(5):985-1004.

[18]Intellectual property:Federal Agency Efforts in Transferring and Reporting new Technology[R],GAO-03-47.2002.GAO Reports,1.

[19]Maloney L.D.Clinton’s technology agenda[J].Design News,1993,49(2):11-11.

[20]曾婧婧,钟书华.省部科技合作:从国家科技管理迈向“国家-区域”科技治理[J].科学学研究,2009,(07).

The 40-Ye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between U.S.Federal Government and State Government

Zeng Jingjing,Zhong Shuhua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Wuhan 430074,China)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between U.S.Federal government and State government has become a complete system after 40 years development.Five parts comprise the framework of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technology development,industrial problem solving,technology financing,start-up assistance,and team together.The features of this cooperation are policy shifting from conservative to liberal,the relative strong political influence of parties change,and attaching equal stress on policy and law.Chinese provinces and mini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can draw two merits from U.S.federal-state government cooper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he external law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and market-oriented.

America;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federal government;state government;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教育部科技委战略研究重点项目“我国‘中央-区域’科技治理研究”(教技委[2008]14号)。

2010-07-15

曾婧婧(1983-),女,湖北武汉人,公共管理学博士生,佛罗里达州立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科技合作、科技行政管理与科技政策。

F204

A

(责任编辑 迟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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