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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归化球员”

2010-12-08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国籍归化全球化

李 征

(首都体育学院篮球教研室,北京 100088)

论“归化球员”

李 征

(首都体育学院篮球教研室,北京 100088)

1 “归化球员”的产生方式与现状

在《汉语词典》中,“归化”一词的含义为:1归顺,归附。2同化。3旧谓甲国人入乙国籍。“归化球员”的实质,是一名运动员通过获取他国国籍,取得合法的参赛资格,从而代表他国参加国际赛事的一种现象。通过对相关资料与史料的考证,“归化球员”的产生原因主要基于如下五种:第一:出于对个人运动事业价值体现的追求。第二:出于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求。第三:出于个人对政治或经济利益的追求。第四:某一国家或地区处于对该国家或地区政治利益或某项运动发展进步的需求。第五:各方面的综合需求。

“归化球员”的产生与发展是和全世界人类社会之间交流形式和频率的多元化发展分不开的,这就是全球化。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一个现实主题和发展当中的主题,依傅守祥所撰写的《全球化时代的文化发展范式:从固守传统到开放竞争》一文中所述:“全球化就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基础上的人类生活的相通化过程,它首先表现为经济领域和物质生活的全球化”。全球化是由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与文化全球化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构成的。学者邓星华认为“正如经济全球化成为描绘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特征的重要概念一样,体育全球化也应当成为描绘当今世界体育发展图景的概念。”可以说,“归化球员”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当今世界体育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可剥离的。

从政治、经济,再到体育的不断开放与发展,必然会导致交流与融合的产生,回溯人类社会历史的过往,包括体育运动的历史,其本来就是一种全球化的历程。大到奥林匹克运动及精神的全球化,再至 NBA篮球、欧洲足球冠军联赛的风靡世界,小到一支球队或是一名运动员受到全球的瞩目,这都是全球化为体育世界带来的产物,“归化球员”亦是如此。目前,在如篮球、足球、田径等社会舆论关注度、市场程度化和普及化高的项目中,又如乒乓球、羽毛球等一些发展地域不平衡的项目中,“归化球员”的出现是比较常见的;其他运动项目中间或也有“归化球员”的现象发生。植根在体育全球化的土壤里,“归化球员”的产生不足为奇,而且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势必还将会有更多“归化球员”的事例出现。

2 “归化球员”的法律与道德之争

“归化球员”的出现,一开始便伴随着国家 (地区)之间的争端与舆论的争议,之所以它会成为体育社会中的一个话题,归根结底是其在法律与道德层面上引起的争议。

首先在国际上法学范畴的通行概念中,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事实构成享有和履行该国家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基础。这一点在“归化球员”问题上的根本体现就在于,某球员或运动员是否具备其将要代表国家 (地区)的国籍,即是否有资格代表该国家 (地区)参赛。肖永平与郭明磊在《论国籍观念的演进与国籍法的变革》一文中指出:“自法国大革命以来,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国籍经历了不断演进的历史进程。国籍观念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深刻影响……二十世纪以来国籍法的发展表明:尽管各国对关于国籍的问题仍然存在很多争议,但国籍法趋同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这标志着现代国籍法已经基本发展成熟,国籍法的基本原则业已形成。而双重国籍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许可,国际社会正在致力于双重国籍新的制度设计。”这是因为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将是一个大趋势,否则会阻碍全球经济活动与联合的发展。双重国籍与多重国籍在许多国家已经被认为是一种必然,虽然形式和程度有所不一,但推行或接受 (包括默许)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国家越来越多。由于国籍政策的开放与松动,使得更改国籍、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运动员在参赛归属国上便有所选择。

然而体育精神的核心在于公平竞赛,投机取巧的行为无疑是违背该精神的宗旨的。故世界上各个体育组织,也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来定义和判定运动员有关国籍问题的参赛资格,如《奥林匹克宪章》第 42、46条,《国际篮联关于球员的国家地位规则》和《国际足联章程实施细则》第 15条等。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资讯、经济、人员的不断流动,一些新的需求随之产生,某些符合法理的事件却又陷入道德的漩涡。譬如,移民的普遍化会带来移民一代或其后代的国籍更改或双 (多)重国籍,这时候他们会因为其个人基于经济或是运动价值的体现而选择代表的国家 (地区)——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原籍中国的体操退役运动员李东华夺得男子鞍马冠军,帮助瑞士夺得 100年后第一枚奥运金牌;又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原籍美国的卡曼 (Chris Kaman)宣称其祖母为德籍,故取得德国国籍而代表参加男子篮球比赛;原籍肯尼亚的长跑名将基普凯特 (Wilson Kipketer)入籍丹麦后,多次取得奥运会、世锦赛和黄金大奖赛的优异成绩。不过体育的全球化,同时也是体育的商业化和市场化,“金元体育”就是这样一种产物。一部分国家 (地区)为了获取体育成绩,一些运动员为了高额的经济奖赏,妄图进行毫无根源的结合,这种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归化球员”现象触犯了体育世界的道德底线,让世界震惊和哗然。2003年卡塔尔足协通过金元计划,企图通过巨额的签字费招募艾尔顿 (Rodriguez Brandao Elton)等他国球员加人卡塔尔国籍,代表卡塔尔参加国际比赛。虽然这一做法并不违背当时国际足联有关球员身份的规则,但是这种金钱至上的做法仍旧受到了国际足联的禁止。国际足联执委决定,一名球员加入与他本毫无关系的国家,代表其国家队参赛,这将破坏国家队比赛的精髓。最终国际足联制订了与此相关“艾尔顿法则”。

3 “归化球员”对体育运动的影响

事物的存在与发展必然会产生其相应的影响,“归化球员”现象亦难跳离这一普遍规律,在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在体育运动事业范围内形成作用。

第一、实现运动员个体价值。首先,相比国际赛事当中国家 (地区)与国家 (地区)之间的发展环境是不径相同的。由于地域、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人种等因素发展的程度不均衡,某些运动员的运动价值在其原籍国家当中可能很难以体现或得到极致的发挥,特别是在一些集体运动里更显突出。其次,体育人才的层出不穷造成激烈的竞争,而各国的参赛指标确是有一定限制的,这样会形成两种情形的出现:一是同一国家在同一时期拥有许多同类型的运动员。如前文所提及的埃尔顿,他与大小罗纳尔多、里瓦尔多等知名巨星身处一个时代,难免会有既生瑜何生亮的感慨,不是他不愿意为国效力,而是巴西足球人才济济,在国家队内没有其容身之地。二是人才的竞争会加速运动员的更替和代谢。一旦运动员由于状态下滑或是遭遇伤病,则会被人才体系的后备队员所替代;继续留在这种环境当中想要再取得登场比赛的机会是十分艰难,甚至渺茫的。而移民归化的方式,为上述类型的运动员提供了实现自身运动价值的机会。

第二、促进项目发展。同样基于地域、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人种等因素的原因,不同运动项目在不同国家 (地区)之间的发展也是不均衡的。一方面某国家 (地区)的某项目人才过剩,而其他国家 (地区)该运动的发展程度却是落后而薄弱的。如乒乓球运动在中国的一枝独秀。很多时候中国乒乓球运动员包揽一项国际赛事的所有冠军,甚至前三名,而其他国家的运动则只能去夺取中国运动员之后的名次,从长远来看这对于运动项目的发展与普及是很不利的。适当的人才流动,无疑会刺激其他国家参与该项目的积极性。而体育运动发展的普遍规律显示,只有参与才能促进项目的普及、发展与提高。

第三、打破人才培养体系生态平衡。体育人才的培养是沿着群众普及化到高、精、尖的培养模式来进行的,除去运动员本身需具有极高的运动天赋之外,还需要国家为此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支撑其发展,代价可谓不菲。但随着国际国籍政策的开放与简化,各种利益的诱惑,造成运动人才的流失,这对运动员的原籍国家来说,的确是有失公允的,同时在经济和情感因素上也都蒙受了很大的损失。这也是“归化球员”这一现象屡屡遭人诟病的原因之所在。

4 结论——辩证地看待“归化球员”现象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一定时期里大多数民族都是相对独立封闭发展着的,而基于现代人类对地球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综合认识,已走向世界统一和大同世界的历史发展时代。各种文化在不断地交融融合,孕育出新的文化,人类本身也在不断迁徙运动改变着一些固有的认识。体育世界亦是如此。以前或许很难想象德国足球队当中会有黑人球员,美国棒球队中会有出生在古巴的球员,而中国的乒乓球运动员会代表日本参赛。就连最新一届中国男排的队伍里也出现了不是黄皮肤黑头发的面孔 (丁慧,中国籍中非混血球员),倒退数年或是数十年,这些现象或许是难以想象,甚至是很难被认同或接受的。对于“归化球员”现象,应该辩证地对待,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与道德规范就应当去接受、发展,而缺失法律或道德支撑的则应主动摒弃。文化原理上的共通性与表现形式上的民族性、多样化是辩证的统一。每一民族文化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的成果与贡献,也为其他民族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因此,在其建设上,不能采取关门主义,同时,也要分析、鉴别,吸收精华,剔除糟粕。

责任编辑: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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