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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防范对策

2010-12-08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竞技

李 杉

(成都大学体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6)

学校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防范对策

李 杉

(成都大学体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6)

学校是体育运动的主阵地,学校竞技体育运动本身所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和风险性,常常导致一些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并引发相关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对其有一个较为全面、清晰地认识。探讨如何防范学校体育中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而且有利于推动整个体育事业的发展。

竞技体育;法律责任;防范对策

后奥运时代,我国学校竞技体育赛事将日益活跃,学生参加校园内外各种竞技体育比赛日渐频繁,诸如大学生篮球联赛,足球联赛等等。但同时由于竞技体育运动其本身所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和风险性,导致了学校竞技体育中伤害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所引发的一系列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接踵而至。如何划分和界定各个主体的责任以及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恶化,是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课题。

1 学校竞技体育伤害的概念及原因

有学者认为,学校竞技体育比赛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校内外的各类竞技体育比赛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可以被认为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1]。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的种类较多,如一般擦伤、碰伤、撞伤、骨折、甚至死亡。高校竞技体育中的伤害可能来源于竞技体育中固有风险,但也不排除恶意伤害所致,而两者具有质的不同,因此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质的差别。

学校竞技体育伤害的原因主要归为以下几类。第一,项目本身的特点所致。有些体育伤害事故是因为项目高强度、大运动量、对抗激烈的特点造成,如武术散打比赛、足球、篮球等;第二,项目的专业性所致。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项目,如体操、各种极限运动;第三,学生自身原因所致。如运动员缺乏自身保护意识和运动经验等,与专业运动员相比,大学生身体素质和身体控制能力明显偏低,自我保护意识不高等,这些都是导致受伤的潜在因素;第四,功利、价值因素的驱使。为了能够在比赛中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而组织参赛者服用兴奋剂,从而违反了体育道德、公平竞争的原则,造成了参赛者心理和生理上的双重伤害。此外比赛组织者体检不严、缺乏必要合理的医务监督等都是造成参赛者在比赛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原因。

2 学校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在体育比赛中,衡量行为的基本准则是竞赛规则,一桩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引起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情节严重者甚至同时引起几类法律责任追究问题。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主要涉及到的是学生身体的伤害,即学生人身权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者可能导致刑事犯罪,相关职能部门也会因伤害事故的发生而被追究行政责任。

2.1 学校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2.1.1 高校竞技体育中伤害事故追究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依据

我国的体育立法主要是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 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一个《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暂行规定》。具体到处理有关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方面,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各个地方颁布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但上述立法中,由于其原则性强、涉及内容不够完整、具体,不能处理所有的体育伤害事故问题。如《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 119条,《合同法》第 53条,《体育法》第 33条等,对体育侵权伤害做了覆盖面较小、内容不甚完整的规定。目前,在体育伤害领域并无专门立法,因此在解决体育伤害事故问题时往往是参照一般的民事侵权法来处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也可作为大学生参与竞技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

2.1.2 学校体育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 106条及 132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对于一些不可预见性的意外事故,很难确定追究谁的责任,也可认为双方当事人谁也没有过错,这完全由于活动的性质所决定。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为无过错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8条也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 12条第 5、6款还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如学校体育课体操单杠项目,在体操课上由于分组练习,一名学生没在老师的监管下独自练习,结果从单杠上摔了下来导致小臂骨折。该生在没有老师监督和保护的情况下独自练习是导致该伤害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学生本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教师没有注意到该学生的动态,存在组织和监督不得力的过错。在本案教师和学生双方对伤害事故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公平责任原则。其法律依据在于我国《民法通则》中体现公平责任的两个条款,即第 106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 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其公平分配的理念在于:竞技体育活动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虽然均无过错,但损害是由于双方的碰撞、对抗等行为造成的,应当由双方分担,受害人所遭受人身伤害,由加害人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受害人的一部分损害后果,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而受到伤害,虽然学校本身没有过错,但由于该学生是学校派出的,是代表学校履行竞赛职责,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 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无过错之竞技体育伤害责任分配不应适用公平责任[2]。

综上所述,竞技体育伤害的责任分配一般应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援引风险自负理论由受害人自担损失[3],但是有时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践中也采用公平的原则进行裁判。

2.2 学校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刑事责任

我国《体育法》第 51条至 54条的责任条款中,对刑事责任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4]。在体育竞技的伤害事故中,行为人还可能违反我国《刑法》的规定,受到刑事制裁,如故意伤害对方,造成对方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等结果。

(1)刑事责任追究的事由及例外。鉴于高校体育竞技和社会上的一些体育竞技比赛有所区别,因而学校体育竞技因伤害事故去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现象较少发生。在体育竞技中,一方会以“受害人同意”、“风险自负”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来为自己的伤害行为免责。但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有严格的要求。例如,“正当防卫”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紧急避险时损害的合法利益应小于保护的利益。如从事体育竞技运动并不能当然阻却刑事违法性。体育竞技场也不是故意伤害行为的避难所。如果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就会导致刑事责任的产生。出于比赛目的的故意犯规而造成损害的行为在予以责难的程度上轻于一般的伤害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出于比赛目的故意违规的行为都可以逃脱刑事责任的制裁。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①犯规的行为严重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例如在足球比赛的时候,当一方的主力队员对另一方获胜构成威胁的时候,该方的队员可能要故意以伤害对方主力队员身体为目的,在抢球过程当中违反规则,从而导致对方主力队员受伤不能继续比赛,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追究其刑事责任。②造成了重大损害。一般的损害可以按照刑法典第 13条的规定而不按照犯罪处理。重大损害一般是指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如拳击运动,因为对方的猛烈攻击,很容易出现犯规情况下重击对手,可能某个运动员会因此受伤导致他半身不遂,或者是终身残废。应当注意的是,不能仅仅以客观损害结果的大小作为判断是否为重大损害的唯一依据,重大损害还应当结合比赛的特点加以判断。比赛的风险越大,构成所谓的重大损害的标准就越高。

同时,需要注意刑事责任追究中的两个例外。第一,犯规行为虽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但是没有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犯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是进行比赛中正常的犯规动作,即使造成了重大损害,也同样不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的制裁。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体育竞技中的危害行为,应当按照行罪过程心理以及所符合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换言之,体育竞技比赛中的损害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也不一定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也有存在的空间;在发生死亡结果时,是按照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还应当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罪过来确定。在处罚方面,由于行为人出于比赛的目的,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3 学校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行政责任

我国《体育法》第 49条至 51条的责任条款中,对行政责任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体育竞技运动中,可能会由于主办方或相关职能部门疏于管理而受到上级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1)体育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体育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的一种,它是指体育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其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体育行政主体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体育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行政违法,便无以产生行政责任。第二,行为人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2)体育行政责任的主体。根据《体育法》的规定,我国体育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体育行政机关。体育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二是体育行政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机构、各类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中被授权的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权利,并独立承担责任,而被委托的组织却只能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权利,法律后果也由委托单位承担。三是体育公务员。体育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体育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体育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权限当然也成为体育公务,加强体育行政责任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管理者和学校负有对体育活动提供监督和雇佣合格的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医疗帮助、提供安全的装备等职责。如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则其应对学校体育伤害承担责任。

后奥运会时代,中国体育改革进入了一个良好的发展阶段,只有完善法制体系,加大行政法律责任,才能建立起一个长效机制,并保证我国的体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体育市场的健康有序成长。

3 学校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对策

3.1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力度

从学校角度而言,应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力度。学校可指定专人负责场地器材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对场地器材的购进来源、质量、使用状况、维修等情况一律实行记录管理。校园内的体育设施应该标明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学校应给医务室及体育部配备基本的急救用具,对相关人员进行急救知识的培训与演练,以应对紧急情况。学校应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聘用足够数量有教师资格的体育教师任教。学校在组织运动会、体育节等各种体育活动时,应加强会场的安全组织工作,尽量避免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3.2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和责任意识教育

学校在加强对体育工作管理的同时,不应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可采用专题讲座、发放相关知识材料的方法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法律既然赋予了一定年龄公民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就应该在应尽的行为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从进行责任意识教育开始,逐步培养学生的责任心,让学生明白自己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同时也可减少由学生过错引发的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5]。树立正确的体育运动价值导向,应以促进竞技体育活动的开展为价值取向,本着增强体质的宗旨,追求“更快、更高、更强”的奥运精神,制定科学的比赛规则。

3.3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观念

从学生的角度而言,在竞技体育中,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取得比赛的胜利当然重要,但是需要有一个正常的心态来对待,着眼未来,不能仅仅为了一场比赛的胜利而放弃对自我的珍重。更不能有报复的情绪,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必备的体育道德。要纠正长期形成的“学生还是孩子”、“年少不懂事”等观念。

3.4 完善受害人的救济制度建设

从整个社会角度而言,应该加强体育保险、体育保障、体育基金事业的发展,使得受损害的权利人得到更大程度上的救济,从而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恶化。现代社会的风险无处不在,而缩减或转嫁风险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保险。一般来说,体育保险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运动员保险,主要有伤残责任险、场上意外伤害险、场下意外伤害险;第二类是赛事保险,也称为体育产业险,主要包括赛场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观众意外伤害保险、赛事取消保险等[6]。体育基金是通过多渠道募集或接受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单位等的捐资设立起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其设立的宗旨和目的是为了辅助政府发展体育事业,进一步促进社会群众体育的开展,为竞技体育提供保障服务。构建完善的体育保障体系,可以克服学生因经济原因得不到及时治疗的困难,对伤害事故的进一步恶化起到防范作用。

在做好上述伤害事故防范工作的同时,对于一些人为因素所引起的伤害事故必须杜绝,如因教师组织和监督不当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另一些因项目特点所引发的伤害事故,我们要充分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尽量减少其发生的概率,如武术散打比赛、足球比赛等大运动量、高强度、对抗激烈的运动项目,因其项目本身具有风险性,在不能避免的情况下,我们要尽最大所能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减少其伤害事故发生的几率。因此,在学校体育的实施开展过程当中我们要充分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减少各种不必要伤害事故的发生。

[1]张志斌.大学生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发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J].科教文汇,2008(1):128.

[2]王淑华.无过错之竞技体育伤害的民事责任分配[J].行政与法,2009(2).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Z].1995:51-54.

[5]马燕.高校体育安全的法律分析及对策研究[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3):28.

[6]王伟.竞技体育运动致害的侵权行为法定位及救济方式[D].2007年优秀硕士论文:33.

LegalL iabilities and Prevention M easures for School Athletic Sports Injuries

L i Shan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Chengdu University,Chengdu 610106)

Schools are the main post for sports.Due to the inherent high-level professionalization and risk of school athletic sports,some sports injuries often occur,which will lead to relevant legal liabilities.So it is necessary to have a comprehensive and clear understanding of sports injuries.It is also helpful in guaranteeing the rights of the client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sports cause to discuss how to prevent the reoccurrence of school sports inju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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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7.4

A

1001—9154(2010)09—0091—04

book=91,ebook=156

G807.4

A

1001—9154(2010)09—0091—04

李杉(1974—),女,副教授,从事体育教学方面的研究。

20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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