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海南国际旅游仲裁机制
2010-11-17王欣
□王欣
建立和完善海南国际旅游仲裁机制
□王欣
建设国际旅游岛,是国家区域振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将海南打造成一个集旅游、商贸为一体的国际化“窗口”。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启动和实施,具有涉外因素的国际经贸、旅游纠纷也会迅速增加。要确保国际旅游岛的顺利建设与运转,建立完备多元、科学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解决国际旅游、经贸纠纷的方式是仲裁。因为仲裁除了具有公正公平、高效快捷、亲和人本的特点外,更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制度,在管辖、法律选择适用、裁决的有效执行上都具有其他解纷手段无法比拟的优势,是解决国际经贸、旅游纠纷的最佳选择,为当事人所信赖。建立和完善国际旅游仲裁机制,既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内在要求,又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法律保障,也是解决国际经贸、旅游纠纷最重要的途径之一。
建立仲裁机制是解决国际旅游纠纷的最佳选择
(一)仲裁实行的“协议管辖”比诉讼的“法定管辖”更符合海南旅游的国际化要求。法院在处理国际旅游纠纷时首先会遇到管辖权问题,尽管一些法院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提出了一些变通办法,但仍无法突破法律明文规定的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但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根据仲裁“协议管辖”的特点,只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即可。
(二)仲裁解决国际经贸和旅游纠纷比诉讼更具国际性。法院是一个国家的公权力审判机关,往往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通过法院诉讼获得的判决,如果双方没有司法协议,很难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而仲裁机构不代表国家,不代表政府,没有政治色彩,只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以公正的裁决和良好的信誉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特别是包括我国在内的142个国家和地区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可以在众多缔约国之间得到承认和执行,并排除各国的国内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复查。即缔约国一旦加入该公约,就有义务在本国领域内承认和执行任何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三)仲裁实行专家办案,有利于满足国际旅游岛建设各种法律服务的需要。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开放优惠政策,将吸引酒店管理和专业旅游机构以及国内外企业来琼投资,或与我省企业合作、合资,相关的融资借款、股权交易、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增大;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自由贸易必然会带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的大量增长,这就亟需大量懂得国际贸易惯例、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人才。此外,实施启动国际旅游岛建设,进行旅游要素国际化改造的过程,将会涉及饮食、住宿、交通、购物和娱乐等诸多方面,出现各类纠纷不可避免。专家仲裁熟悉专业,懂得法律,知晓国际惯例,给游客提供了方便,可快速解决纠纷;专家仲裁不依附地方政府及其管理机构,能够保持中立,为当事人保密,不影响双方的信誉和形象。相比之下,法院受编制、经费的限制,不可能同时具有方方面面的专门人才。
(四)仲裁高效快捷,简便灵活,有利于旅游纠纷的及时解决。旅游服务的不可存贮性、旅游过程的流动性和缔约形式的不规范性,造成旅游纠纷取证难;且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繁琐,很难及时地化解纠纷;加上绝大多数旅游行程紧张,无力提供一定时间参加纠纷处理。而仲裁的处理方式灵活,可在双方同意后由仲裁员调解裁决。
(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比调解更有法律效力。虽然调解是一种值得研究的解纷手段,被称为“东方经验”,但由于其没有法律效力,往往不能达到迅速有力地解决纠纷的目的。而仲裁的裁决书、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能够确保纠纷解决的力度,这是调解所不具备的优势。而且仲裁程序中也可以进行调解,与纠纷的调解解决手段并不排斥。再加上仲裁员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双料专家”,其调解能力也是其他主持调解的主体所不能比拟的。如果调解不成,还可以及时裁决,当事人不必另找一家纠纷解决机构,可以大大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组建国际仲裁机构是建立国际旅游仲裁机制的基石和载体
虽然海南的经济并不发达,但国际仲裁事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国际仲裁机构的建立与经济发展状况并无直接联系。国际仲裁机构的建设主要取决于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如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经济优势并不突出,但它环境优美,人文环境好,有良好的仲裁传统,其商会仲裁院是世界上最成功的仲裁机构之一。海南省也有建立国际仲裁机构得天独厚的条件:一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与发展环境。《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形成以旅游业为龙头、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特色经济结构”,而仲裁法律服务正是最具特色的现代服务之一,可以借此“东风”乘势发展。二是海南优美的生态环境,对全世界都有很强的吸引力,仲裁人士前来可达到既办案,又观光旅游的效果。三是海南具有区位优势。海南岛处于中国泛珠三角洲经济区与东盟十国联结的前沿,有利于把海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口仲裁委”)建设成中国与东盟协作区域性的仲裁机构。同时海南还处于世界经济发展热点的东南亚与东北亚的连线中点,在全球经济合作日益加强的背景下有重要地位,有利于把海口仲裁委建成为亚洲经济发展服务的国际区域性仲裁机构。四是海南是中国唯一的航权开放试点省,有两个国际机场,国际航线50多条,26国入境免签证,具备国际仲裁机构组建的出入境条件。五是海南是博鳌亚洲论坛永久会址所在地,可以借助这一有利条件建设国际性仲裁机构,使国际仲裁机构与论坛互相补益,虚实结合。
目前,海口仲裁委目前虽然可以受理国际民商事事务纠纷,但尚不为人知。而且其现状与成为国际性仲裁机构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仲裁员队伍结构单一,仲裁规模小,办公软硬环境尚需改善,仲裁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可先在海口仲裁委组建旅游仲裁中心,聘请知名的国内外专家担任仲裁员,制定专门的旅游仲裁规则,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规范旅游合同,增加仲裁条款。同时,从现在起海口仲裁委就要向建设国际性仲裁机构的目标出发:打基础,上水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仲裁质量;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国际知名度;积极争取各方财力支持,以发展国际仲裁现代服务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补贴,推动政府出台扶持优惠政策,努力改善工作条件,争取早日建成国际旅游仲裁机构。
制定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的仲裁规则是国际旅游仲裁机制运行的基本依据
仲裁规则相当于仲裁活动和仲裁程序的“准据法”,是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仲裁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是国际旅游仲裁机制建立的关键。海口仲裁委可借鉴国际先进仲裁机构的经验和做法,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抓紧修改海口仲裁委现行规则。或可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国际化仲裁试点,尝试一些通行的国际仲裁做法,如实行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在许多国家的仲裁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中国还未给予临时仲裁相应的法律地位。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可利用特区立法权,探索建立旅游临时仲裁制度。此外,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应当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仲裁的特点和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稳定社会、发展社会的作用。
法律的选择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面临的重要问题。所有含有涉外因素并提交仲裁的合同都可能涉及三种法律制度:一、适用于有关主合同或实体问题的法律;二、适用于有关仲裁协议及其执行的法律;三、适用于有关仲裁活动和行为本身的法律。旅游法律关系看似简单,可概括为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和旅游管理法律关系两个层面;实则非常复杂,包括细致的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专业性极强。由于国际游客来自不同国家,势必存在各国法律规定的冲突,在处理经贸、旅游纠纷的具体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具体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会涉及法律制度和地方立法。这就需要我们运用特区立法权,试行出台一些法规和政策。海口仲裁委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可以制定与国际惯例一致的仲裁规则,如规定法律与仲裁规则适用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成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和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除此之外,还应当注重参照国际惯例积极稳妥地处理相关案件,并及时总结仲裁实务经验向立法机关提出相应法规政策建议。
组织培养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是国际旅游仲裁机制运行的根本保证
仲裁员是仲裁的灵魂,居于仲裁核心地位,肩负仲裁责任,体现仲裁形象,决定仲裁公正。仲裁员的形象就是仲裁机构的形象,仲裁员的水平与能力,决定了仲裁机构的水平与能力。要构建国际性的仲裁机构就必须有一流的仲裁员。目前,海口仲裁委有200多名仲裁员,但结构单一,专业化程度不高,无法满足国际纠纷裁决的要求,还需要增聘高水平的专家,形成专业化的旅游仲裁员队伍。
此外,还需要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水平很高的律师队伍为仲裁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国际旅游仲裁业务涉及金融、保险、证券、知识产权、货物与服务贸易、反倾销等行业,律师要代理这些案件,不仅要精通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该行业的运作惯例专业知识。但我省律师队伍素质不高,大部分律师学历偏低,知识结构单一,外语能力不强,缺乏从事新型法律服务尤其是涉外业务的经验。为适应国际仲裁的需要,海南的律师必须不断加强国际法和外国法律的学习,熟悉国际民商事事务的惯例,还必须增强外语应用能力,以便与外国客户沟通、起草相关涉外案件法律文书、参与国际业务的谈判。◎
(作者单位:海口仲裁委员会)
[见习编辑:周傲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