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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工人与体面劳动

2010-11-15林燕玲

中国工人 2010年9期
关键词:体面家政政工

林燕玲 任 意

家政工人与体面劳动

林燕玲 任 意

“家政工人”这个名词对我们而言并不陌生,但是家政工人的体面劳动却是一个很新鲜的话题。近年来,在家政工群体队伍不断扩大的同时,也产生了各种亟待解决的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将“家政工人的体面劳动”这一议题列入了国际劳工大会的议事日程,旨在通过制订公约和建议书让世界各国关注和解决家政工人的问题。因此,家政工人的问题需要在全社会乃至在全球范围内加以关注。

到处都有家政工人辛勤工作的身影

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家务劳动不断社会化;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因此对家政工人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到目前为止,我国大约有2000万家政工人和将近60万家政服务公司。据测算,40%的城市家庭需要家政服务,基本上可以提供将近1500万潜在的就业机会。我国大约90%的家政工人是女性,年龄从16岁到48岁不等,其中以30至40岁年龄段的劳动者居多。这些家政工人大部分都是农民工以及城市下岗工人。

传统的“保姆”已经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家政劳动的需要。“钟点工”、“月嫂”、“管家”等一系列从事家政工作的职业不断涌现。从最初的全职保姆,到如今只是负责单一工作,比如清扫、擦玻璃、做饭、洗碗、照顾小孩等以小时计工资的“钟点工”、熟练照顾新生儿和产妇的“月嫂”、负责整个家庭的常规性事物,把家庭按照企业的标准来管理的“管家”……似乎只要有需要家庭服务的地方,都能看到不同工种的家政工人辛勤工作的身影。

家政工人的工资也大不一样,主要由工作内容以及该工作的市场需求而有所区别。比如,一位在广东经济发达地区从事“月嫂”工作的妇女,持相关工作证书上岗,每月的工资有4000~5000元之多,还不包括额外的吃住消费;而一位在华北地区全天候照顾一对老夫妻的小保姆,每月的工资也就1000元左右,只能将就满足吃穿用度。在家政工人市场发达的地区,存在很多家政公司,水平参差不齐,既有正规的公司提供受过培训持证上岗的家政工,也有纯粹谋取中介费用的家政服务公司。在中国,83%的家政工人只有小学或者初中学历,家政服务因其较低的劳动能力需求,从而成为大部分低学历者的工作首选。

家政工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在广州,35%的家政工人平均每天工作10个小时。在成都和广州,28%的家政工人没有周末休息。家政工人劳动合同的覆盖率相当低。在北京,超过27%的家政工人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广州,这个数据则翻了将近一倍,达到50%。家政工人没有工会,也没有正式的组织来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市场上的家政工人培训机构很多,收费差别相当大,但是参与家政工人就业培训的人只占家政工人总人数的很少一部分,很多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没有所需的职业技能。

不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各地,都有家政工人辛勤工作的身影,他们为着世界的家庭做着看来卑微却不可缺少的工作,然而家政服务的工作价值却普遍被低估,家政工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尊重。

家政工人,在国际社会中更多使用的流行概念是“家庭工人”;家政服务则使用“家庭工作”来进行定义。虽然家庭工人数量庞大,但是由于家庭工作的私密性特征,统计工作较为困难,因此至今也很难收集到诸如全世界家庭工人的数量等相关数据。

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南半球的劳动者通过劳动力的全球流动,到北半球从事家庭工作。由于劳动力价格低廉,使得雇主只要支付相对于其个人而言极少的报酬,就可以雇佣一位为其长期服务的外籍劳动者。另一方面,某些地区的国民似乎比另一些国民享有更好的报酬,而不必考虑其教育、能力或经验的差别。例如在美国,一位从事家政工作的拉美裔或者墨西哥移民妇女获得的工资远低于一位从事家政工作的白人妇女,甚至只有白人妇女的三分之一;在马来西亚,菲律宾的家庭工人的工资比印度尼西亚的工人更高。

这些在海外工作的劳动者远离家乡,远离自己的家庭和亲人,在另外一个家庭从事家政工作,照顾小孩,服务家庭。长时间的工作带来长时间的分离,使他们对自己的子女缺乏关爱。她们自己的子女可能由亲戚抚养,或者由报酬更低的当地家庭工人照看。

家政工人面临的特殊困境

界定家政服务的工作比较复杂,不同的需求产生了不同的工作。这些工作在不同的场合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环境不尽相同,因此无法采取一种既规范又灵活的标准来规制家政工的一切劳动权利义务。在具体的用工过程中,应该怎么限定雇主和家政工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协调雇主和家政工之间的关系,目前仅仅是依靠社会道德体系和雇主本身的素质,还是远远不够的。

家政工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家政工人工作辛苦,报酬低廉,缺乏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一些雇主甚至不尊重家政工人的人格和劳动,因而“小保姆”这一称谓在某种程度上多了一些贬义的成分,很多从事保姆职业的家政工人并不希望别人称其为“小保姆”,认为这是有失尊严的称呼。家政工人缺乏相关的劳动保护,很多家政工人在劳动中权益受到侵害,无法谋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选择默默忍受。在某些家庭,雇主视家政工人为工作机器,甚至对他们恶语相向,拳打脚踢。一些家政工人在工作的同时还会受到雇主的性骚扰。然而,大部分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最终都是由家政工人忍气吞声和辞去工作收场。

缺乏保护家政工人的立法。家政工人对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她们自身所获得劳动权益的保障却显得非常苍白。世界各国少有推行一部专门保护家政工人的法律,甚至在法律中出现保护家政工人权益的相关条款也为数不多。家政工人游走在法律规范之外,因此无论是工资,还是劳动条件,都无法可依,这实际上助长了家政工人与雇主的不平等地位。由此引发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处理起来也非常棘手。尤其是那些在国外从事家政工作的家政工人,本身缺乏劳动立法的保护,如果是通过非法的方式滞留在海外,则维护他们的权益就会更加困难。

家政工人过于分散,难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家政工作是在家庭中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隐形性,而且每户需要家政工的数量非常少,大部分工人为女性,个体的力量过于薄弱。家政工人一旦受到权益上的侵害,维护起来比较困难。家政工人势单力薄,成为劳资双方明显的弱势一方,想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真是“难于上青天”。

家政工人的工作环境比较特殊(大部分在雇主的家庭之中),与雇主本人和雇主家庭成员的关系处理也必须小心谨慎。对于家政工而言,雇主的行为是相对没有预期和底线的,很多雇主能在实际行动上尊重家政工人,往往是出于个人素质和对于家政服务的期望,但更多的行为是出于雇主的主观性判断,并没有量化标准。所以,家政工人所获得的非经济层面的待遇也是千差万别的。没有相关法律从劳资双方的角度对这种雇佣关系进行约束,很多雇主以为给家政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但他们并不了解,很多时候家政工需要的可能更多的是人性方面的关怀。一些不道德的雇主拖欠家政工人工资的恶劣行为,甚至是虐待家政工人和侵犯其人权的行为仍然存在。有社会公德和关注家政工权益的人更加寄希望于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来保护家政工,推行相关措施限制雇主的不正当行为。

家政工人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方面,法律地位无法得到保证,社会价值难以得到肯定,家政工人的社会身份是比较卑微的。在很多人眼里,家政服务并不是一份体面的职业。另一方面,在我国很多大中型城市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劳动者很多都是下岗职工,或者是来自城乡结合部,城市附近的乡镇,甚至来自于更远的劳动力相对富余而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工。家政服务也是低难度高强度工作的代名词之一。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和职业培训,身份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家政工人整体素质水平有待提高。

争取实现家政工人的体面劳动

今年,对于家政工的体面劳动是非常重要的一年。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2008年3月的会议上将有关的家政工人体面劳动的议题,列入国际劳工大会第 99届会议(2010年)的议程。在今年6月2日召开的第99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劳动的议题开始进行讨论。各个国家的政府、工人、雇主代表将要对该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以便按照制订国际劳工标准的程序,通过一项国际劳工公约和相应的建议书。

为此,首先要对“家政工人”和“家庭工作”进行界定。就国际劳工大会讨论的标准而言,“家庭工作”一词应指,在一个家庭或为一个家庭在雇佣关系的范畴之内从事的工作;“家庭工人”一词应指,为获得报酬而从事的家庭劳动的任何人。在我国一般将“家庭工人”习惯称为“家政工”,将“家庭工作”习惯称为“家政服务”。其实质性内容并无大异。

关于对该主题制订国际劳工公约的必要性,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由于“认识到家庭工作处在一种特殊的条件下,因此希望能用专门适用于家庭工人的标准来补充一般性的标准,以便使家庭工人充分享有其权利”。把家庭工人的问题摆在一个特殊的位置,这是有利于为家政工人的体面劳动创造有利条件的。“每一个成员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家庭工人享有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即:结社自由和有效的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性劳动;有效地禁止童工劳动和消除在就业和职业领域的歧视现象。”这是与国际劳工组织于1999年提出的“体面劳动”相呼应的。家政工人的体面劳动是体面劳动计划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体面劳动的四个基本目标(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和社会对话)在这一标准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关于对家政工人权益的保护,如劳动保护、防止雇主虐待、劳动环境、劳动时间、工资报酬等方面,讨论议案提出了较为具体并具有可行性的措施。

例如,在劳动时间方面就有如下的要求,第一,每个成员国应确保家庭工人享有正常的工作时间、加班补贴、每日和每周休息时间以及带薪休假,这些待遇不得低于适用于其他工作收入者的待遇。第二,每周休息,应至少连续休息 24小时。第三,如果家庭工人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而且要随时听候一个家庭做出的工作安排和吩咐(通常被称作为等候)的期间,则这一期间应被认为是工作时间,且这一工作时间的长度应由国家的法律、集体协商或其国家的惯例来确定。规定最高工时和休息时间,有利于家政工人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这是基本的劳动权利得到保证的表现。

面对越来越汹涌的全球劳动力流动,相关讨论也对这一现象进行约束和规制:“成员国应考虑采取更多的措施,确实有效地保护移民家庭工人的权利,例如对将雇用移民家庭工人的家庭进行核实的制度;开发一项紧急蔽护所网络;用有关工人能懂的语言提供相关的信息。移民家庭工人原籍国的成员国,在家庭工人出国前,应向他们提供有关他们享有权利的信息、建立法律援助基金、社会服务以及专门的领事服务和其他任何适当的措施,以支持有效地保护家庭工人的权利。”“考虑到工作的要求以及家庭工人的文化、宗教和社会的需求,协议双方应确定每周固定休息一天。”不同地区的劳动者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尊重劳动者是避免产生歧视的途径之一。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国际劳工组织在讨论中除了要求采取措施,以确保家庭工人享有结社自由和承认集体谈判权利之外,还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以便加强家庭工人的组织能力,有效地保护其成员的利益;消除立法方面或是行政管理的限制以及其他障碍。

此外,对于家政工人心理上的理解和支持也是非常必要的。国际劳工组织强调的是三方,即政府、工人和雇主三方在同一个平台上就某一劳动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协商,来寻找最佳解决办法。就国家而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家政工人劳动力市场,消除对家政工人的歧视;规范雇主的雇用行为,减少乃至杜绝对家政工人的虐待和侵犯。对雇主而言,应该选择合法的家政公司和家政工人,用市场优胜劣汰的方式整体提高家政服务公司的水平;雇主要善待家政工人,不论是家中已经雇用的家政工人还是家政工人社会群体。对于家政工人而言,应当将自己的诉求以合理的方式表达出来,而不是一味忍耐退让,甚至用放弃工作来委曲求全。要真正实现家政工人的体面劳动,不仅要完善其劳动权利,还要给予其关怀,用一种相互尊重的态度对待家政工人和家政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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