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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漱溟乡村建设运动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启示*

2010-10-18鞠忠美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5期
关键词:梁漱溟学长道德

鞠忠美

(山东教育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系,山东济南 250013)

梁漱溟乡村建设运动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启示*

鞠忠美

(山东教育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系,山东济南 250013)

20世纪 20—30年代,以梁漱溟为主的乡村建设派在山东邹平进行乡村建设实验运动的过程中,以恢复中国传统道德为主要内容,以道德建设为重点进行乡村建设,对乡村建设运动产生了双重影响,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一定的启迪。

道德;法律;乡村建设运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0世纪 20—30年代,在乡村建设运动逐渐兴起与发展的过程中,梁漱溟也在山东邹平积极地推行乡村改良运动:推行县政改革,建立乡学村学,希望通过中国文化传统的复兴,实现乡村社会的复兴,进而复兴中国。他积极地宣传中国传统文化,宣传中国传统道德规范,倡导乡村居民践行传统道德规范。

一、以道德建设为重点开展乡村建设

梁漱溟在乡村建设运动过程中,非常重视中国传统道德的重建。从乡村组织的重建,到组织人员的选拔和活动的开展,都是围绕发扬中国传统道德而展开的。

首先,改变乡村社会原有的组织结构体系,建立了“政教合一”的村学乡学。乡学村学包括两个系统:文化运动团体系统和政治组织系统。(见下表)其中,属于政治组织系统的校董会和常务学董负责具体日常事务的管理,但属于文化运动团体系统的学长对学董进行监督、教育,以此实现“寓政于教”。

乡校组织与当时官方地方自治组织比较表①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二),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第362页。

其次,以道德为主要标准选拔乡村组织管理人员。乡村组织的管理人员均由学董会推荐。按照梁漱溟的设想,不论是学长还是常务学董 (又称理事)的选拔标准主要是他们的品德。学长是“村中或乡中品德最高的人”,②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一),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第66页,第692页。“由各该学董会依该区民众群情所归,推举齿德并茂者一人,经县政府礼聘为各该学学长”。③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一),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第66页,第692页。理事的选拔条件,除了注重实际工作能力以外,还特别注重他们的道德、威望。村学学董主要选拔本村中有知识、有威望的人士。乡学学董分为当然学董和聘任学董。当然学董由本乡各村村理事及未设立村学的各村村长担任。聘任学董来自于本乡中“资望素孚,热心公益”人士。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为了取得乡村社会中有知识、有威望人士的支持,乡村建设运动者采取了举办训练班和登门拜访的措施,并聘请他们充当乡农学校的校董、乡学村学的学长以及乡理事村理事。

第三,乡学村学管理人员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主要依靠其本身的道德威望,教导、引导乡村民众。学长依靠其自身所具有的威望及其本身的道德情操,发挥监督教育学董 (理事)和学众作用。常务学董对乡村事务的管辖是依靠其威望和才能通过对学众的规戒和教育完成的。常务学董要尊敬学长、礼待教员、规劝民众参与乡村事务的讨论,并负责实施讨论的结果。重视道德的规范作用,通过教育的途径实现对乡村民众的领导,是梁漱溟乡村建设的主要方式。所以,在乡村建设过程中,梁漱溟并没有制定维系乡村组织、调整乡村社会成员关系的法律,只是制定了《村学乡学须知》。《须知》编写的主要目的,是要使乡村民众了解乡村建设的意义和方法,了解乡学村学。并在乡村社会形成一种新的礼俗,以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从而在乡村形成一个“礼俗相交”的社会。《须知》主要是说明作为乡学村学中的各个成员所应做的事务,作为学众“遵规约,守秩序;要知敬长睦邻;要知道尊敬学长;要接受学长的训饬;要知道信任理事;要知道爱惜理事”。①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五),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第452-453页,第450页。作为学长、学董也主要是通过其自身的威望实现对乡民的领导,从而使“乡党之间要有长幼之序,相亲相敬之礼”。②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五),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第452-453页,第450页。由于《须知》只是规定了乡学村学中的各个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说明违反了规定或没有履行义务时应该如何处理,即没有保证《须知》执行的强制力量。由于没有强制力量特别是国家强制力的保证,《须知》的贯彻情形可想而知了。

二、强调道德作用对乡村建设运动的双重影响

以梁漱溟为主的乡村建设派在乡村建设过程中,以道德作为乡村组织的维系纽带,作为调节乡村民众行为的主要规范,充分利用了乡村社会中有声望、有知识的人,利用他们宣传乡村建设运动的意义和方法,组织乡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乡村民众对乡村建设运动的怀疑,对乡村建设派的排斥。

首先,强调中国传统道德的规范调节作用,符合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实际,有利于减少乡村建设的阻力。梁漱溟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主要是以礼俗为维系手段的。所以,要进行乡村建设,就要恢复乡村社会传统的风俗习惯,即乡村社会传统的“礼”。同时,梁漱溟认为,近代中国日益衰败,乡村社会遭到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村社会传统风俗习惯的被破坏。因为风俗习惯遭到破坏,导致乡村社会的衰败,所以,梁漱溟认为进行乡村建设就要恢复乡村社会传统习俗,经过乡村建设后所建立的乡村社会也应该是一个以传统习俗来维持的社会。

其次,主张以道德为主要手段维系乡村社会,符合梁漱溟进行乡村建设的目的。梁漱溟进行乡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乡村社会的复兴。而乡村社会的复兴要靠农民自觉意识的提高。只有农民自觉地有组织地去干,才能实现乡村社会的复兴。所以,梁漱溟进行乡村建设,就是要实现农民的自觉,“让团体里面的每个分子对团体生活都渐为有力地参加”,③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一),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第641页,第668页,第660页,第660页。从而形成“大家齐心学好向上求进步”的良好乡村社会风气。④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一),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9年,第64页 66 0 0。什么是向上求进步呢?梁漱溟认为,人生向上“就是不以享福为念,而惧自己所作所为有失于理”。⑤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一),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第641页,第668页,第660 660。即:每个人由于害怕、担心自己的行为违背了道德的要求,就会自觉地按照道德的要求去做,从而有助于乡村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如何实现人生向上呢?梁漱溟认为需要有贤者、智者的指点。“人生之理不假外求,就存乎人类自有的理性。理性虽自有,每借一个更有理性的人,即所谓‘有道’之指点而得醒悟开发。故人生向上必尚贤尊师”。⑥中国文 化书院学 术委员会:《梁 漱溟全集 》(一),山东人 民出版 社 1989年版,第641页,第668页,第660页,第660页。贤者、智者凭借其所具有的较高的道德和知识,以教育的方式,去激发乡村民众参与乡村管理的热情,进而推动建设国家的激情,这是梁漱溟推进乡村建设的美好设想。所以,梁漱溟在乡村建设过程中选拔乡村管理人员的主要标准是道德。有道德、有威望人士以伦理道德教化民众、规范民众的行为,使人民形成参与乡村建设的自觉行为。

第三,强调道德在乡村社会的作用,是世人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进行反思的表现。近代中国历史既是外国列强侵略中国、中国人民反抗外国侵略的过程,同时又是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变的进程。这一进程包括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中国古代传统封建法律逐渐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律转变。中国传统的以儒学伦理——“礼”为核心的法律观念逐渐被更新,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逐渐被引入。从清末法制改革到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确立,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过程基本完成。这时,一些人开始对中国近代法制建设进行反思,提倡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重视中国传统文化的作用。梁漱溟乡村建设运动中对道德作用的重视,可以说就是这一现象的反映。

在乡村建设过程中,强调道德的作用,而忽视法的作用,使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在运行过程中缺少了法律的维护。法律与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行为规范。从静态的角度来看,法律与道德的不同表现在治理理念、内容和作用时间等方面,其中主要表现在维持规范的方式和力量方面。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的力量,使人们自觉地调节自身的行为,使其符合社会规范。道德强调的是自律。而法是通过明确条文的形式,通过外在的强制力量,使人们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法律强调的是他律。由于法律有国家强制的保证,使法在保证行为规范的实施过程中作用更为明显。从动态的角度来看,传统中国虽是一个重“礼”的社会,但并不忽视法的作用。商朝时,有《汤刑》、《汤誓》、《汤诰》;秦朝统一后,依照各国法律制定了《秦律》;汉朝以后,逐渐出现了引礼入法、礼法合流的现象。唐朝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礼法结合完成并达到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峰。自此以后,直至清末,维系等级社会的礼制规范,诸如八议制度,上请制度,减、赎、免官等制度,就构成了中国封建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在中国传统社会,既重视道德的规范作用,也重视法的规范作用。梁漱溟在进行乡村建设过程中,由于只注重道德的自律作用,而没有注重发挥法律的他律作用,使乡村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措施缺乏法律的保护,缺乏强制力的保障,最终难逃失败。

三、对新农村建设的一点思考

梁漱溟乡村建设运动虽然失败了,但他的有些做法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仍然有一定的启迪、借鉴。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要重视道德的规范力。相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现在的农民与外界的联系越来越多。但由于经济、交通等方面的限制,农村的人口流动性相对于城市仍然较小。所以,相对于城市,现代农村社会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再加上农民教育水平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等因素,相对于法律规范,道德在农村更具有普遍、深厚、广泛的影响,仍是调节人民行为、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最主要规范。所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根据农村社会的这一特点,应时而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重视道德的规范力。

第二,要发挥教育的推动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在人,取决于农民素质的高低。加强对农民大众的教育,努力建设一支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农民队伍,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前提。

第三,要利用外来的支持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农村,同时新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城市。由于地理、交通、通信、教育、政治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农村的发展状况总体上落后于城市。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变农村相对落后的状况,就要注重利用外部力量,从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统筹、协调抓好城乡发展。

第四,要注重法制的约束力。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需要广大农民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提高用法能力,需要法律的力量来保障。同时,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两种规范,二者在调整的内容、方式、作用等方面各有不同,道德强调的是人的自律意识,而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除了依靠高素质农民的自律,还需要有法律来规范农民的行为,推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道德建设与依法治村的统一,坚持激发内力与注入外力的统一,坚持城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统一,切实做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共建、共有、共享。

(责任编辑:艳红)

C9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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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0]05—0171—03

2010-02-26

鞠忠美,山东教育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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