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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市场矛盾关系研究

2010-10-14邢新田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0年9期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

■ 邢新田

(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 北京 100037)

矿业权市场矛盾关系研究

■ 邢新田

(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 北京 100037)

矿业权市场中,存在着十大矛盾关系,包括:矿业权出让者和受让者之间的矛盾,矿业权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矿业权市场管理者与矿业权人及中介机构之间的矛盾,矿业权国家投资人与社会投资人之间的矛盾,矿业权人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矛盾,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矛盾,探矿权出资人与地勘人之间的矛盾,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矛盾,矿业权人与勘查区域和矿区之间的矛盾,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和治理当地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在这些矛盾关系中,政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要抓住这个主要方面,必须规范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以促进矿业权市场的科学发展。

矿业权市场; 矛盾关系;矿业权人; 中介机构; 探矿权; 采矿权; 出资人; 政府

1 关于矿业权市场基础的矛盾关系

1.1 矿业权出让者与受让者之间的矛盾

矿业权出让者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是矿业权市场上的特殊民事主体;矿业权受让者是一般矿业权人,是矿业权市场一般民事主体。矿业权出让者与受让者之间的矛盾,是矿业权市场基础的一个主要矛盾。这对矛盾的交点实质上是供求关系,表现为出让者设置出让矿业权的数量、出让方式和价格,受让者购买欲望与购买能力。在这对矛盾中矿业权出让者是主动的,而矿业权受让者是被动的,要不要设置和让渡矿业权?以什么方式出让矿业权?如何有偿出让矿业权等,都是由矿产资源所有者说了算,这是由于占有权是由所有权决定的。因此,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矿业权出让者,因为矿业权市场基础是否坚实,是由出让者对矿业权设置、出让方式、价格是否符合地质工作规律、矿业开发规律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所规定的,当然矿业权受让者也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应以积极的态度向矿业权出让者反映客观情况,提出诉求和建议,以促进两者的和谐,实现矿业权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的平衡。

解决好这对矛盾的主要切入点,关键是出让者应充分明确出让矿业权目的和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矿业权出让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通过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形成矿产品去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其二是通过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实现矿业权设置和出让的目的,首先要遵循地质工作规律,设置好探矿权,主要选择以申请在先、招标、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探矿权,以合理的价格推进探矿权有偿取得,出让探矿权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勘查,鼓励找矿;在探矿权转化为采矿权后,坚持探矿活动与探矿成果的统一,在维护探矿权人权益基础上,再按规定出让采矿权。矿产资源从未知到已知、从勘查到开发、从矿山开采到矿产品流通销售、从矿产品销售到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连续过程,这才是从根本上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使矿产资源有效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矿业权人之所以要在市场竞争中竞得矿业权,其根本目的是运用自身的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寻找、发现、查明、开发矿产资源,要在依法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的同时,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1.2 矿业权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矛盾

这是继矿业权出让者与受让者矛盾之后,又一个矿业权市场基础的矛盾,它们彼此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行使矿业权公权力的正是矿业权出让者,而矿业权受让者正是矿业权的私权力。如果说矿业权出让者与受让者矛盾是矿业权市场的序幕,那么矿业权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矛盾则是矿业权市场第一幕,矿业权市场从这里开始了,它虽然是矿业权市场的基础,但矿业权公权力与私权力矛盾,贯穿于矿业权运作的全过程,在矿业权市场运作的全过程中,发挥着十分主要的作用。

矿业权市场是典型的垄断竞争市场,其垄断性主要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在其所有权上设置并让渡矿业权,实际上国家是矿业权市场上唯一的初始矿业权人,根据我国矿法法规规定,矿业权从设立、取得、行使、流转、终止直至注销,都由国家审批或审定,而且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许可证和地勘人的勘查资质都是行政许可事项,因此进入矿业权市场是受政府行政许可限制的;其竞争性主要是因为矿产勘查开发能力与资质等级不同,其勘查和开发的成果是不同的,特别是选择的不同的地勘人,其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的可用性是有明显质量差异的。由于矿业权市场上的国家垄断性,因此,在矿业权权利行使过程中要受到公权力的严格规制。而矿业权人行使矿产勘查开采的权利和合理的利益都要依法得到维护,按照用益物权的权利、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又是明显的私利。综合上述,矿业权实质上是带有浓厚公法色彩的私权,公权力与私权力显然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体。

这对矛盾的交点,一方面在于公权力执行的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是否符合地质工作规律、矿业开发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矿业勘查开发生产力;另一方面也在于公权力行使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否能依法行使公权力。因此,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公权力的合理性和行使的规范性。当然,矿业权人也必须提高法制观念和自身综合素质,讲究诚信,按国家要求和相关规定,依法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依法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 关于矿业权市场运行的矛盾关系

2.1 矿业权市场管理者与矿业权人及中介机构之间的矛盾

这是矿业权市场运行中的一个主要矛盾,是管与被管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支配着其它矛盾的存在和发展。矿业权市场主要是由其管理者、矿业权人和其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的,其管理者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矿业权市场实质上就是一个矿业权公正、公平交易和公平受益的大平台,大平台的主角是矿业权人和其中介机构,他们必须按共同的市场规则进行公平交易和公平受益。市场规则就是市场制度和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具有根本性,而市场规则的科学性、完善性和操作性主要是由市场管理者,即政府制定的,能否执行好,政府又有监督权和管理权。这对矛盾的交点是这个大平台搭建得能否牢固,在这个平台上实施的规则能否健全可行,这些都取决于市场管理者。因此,在这对矛盾中,市场管理者,即政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当然矿业权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要认真执行市场规则,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自觉接受市场管理者的监督与指导,也是十分重要的。

2.2 矿业权国家投资和社会投资人之间的矛盾

这是矿业权市场能否健康运行的第二个重要矛盾,这个矛盾关系的正确处理,对矿业权市场健康运行也是至关重要的。目前,矿业权的投资已呈现了国家投资(含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地勘单位投资、矿山企业投资、社会资金投资、境外投资等多元化投资渠道。在这些多元投资中实际可分为两大类别,主要国家投资与法人或自然人的社会投资。

在这个矛盾关系中,国家投资显然是这对矛盾体的主要方面。国家投资是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不是在于投资额的多少,而是在于国家在矿业权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和国家投资矿产勘查的目的及作用,国家投资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与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社会投资争矿业权和谋取利益,而是对矿产勘查的补偿性财政政策,是国家对矿产勘查开发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承担找矿风险,缩短找矿周期,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拉动商业地质工作,以尽快实现地质找矿突破,提高国内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以利于保障在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产品销售中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因此,这对矛盾的交点在于国家依据其投资的主要目的,健全和完善国家投资矿产勘查开发的运行机制,并注重规范自身行为,坚持维护国家投资和社会投资人的双重合法权益,以利于引导和调动多元化投资于矿产勘查开发的积极性。当然社会投资人之间是互利互惠、平等合作的关系。

2.3 矿业权人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矛盾

这是事关矿业权市场能否健康运行的又一个重要矛盾,矿业权人与相关中介机构都是矿业权市场的一般民事主体。矿业权人是矿业权市场主体,随着矿业权市场发展,矿业权人之间及矿业权人与其它相关权利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越来越广泛,并要通过更多的、市场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矿业权人对其中介机构的(如:矿业权信息服务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产勘查开发技术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提出了大量需求,矿业权相关中介机构已成为矿业权市场构成体系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作用主要是坚持依法为矿业权人有偿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与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起来。由此可见,在这对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矿业权中介机构。解决这对矛盾的主要途径是要求中介机构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坚持拓宽服务能力,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服务素质,保证服务质量,正确维护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3 关于矿业权市场科学发展中的矛盾关系

3.1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矛盾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统称矿业权人,都是矿业权市场的主体,因此,这是矿业权科学发展中的一个主要矛盾。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矿业权,它们之间既互相依存,又有原则区别。探矿权是利用地勘人的地学知识,在一定资金的支持下对客观矿产地质体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在没有发现和查明矿产资源之前,探矿活动提交的是信息与认识成果,只有寻找并探明出可供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探矿权才有了确定的标的物,才上升为用益物权,转化为采矿权,这对已知的矿产资源是加法。而采矿权是由探矿权转化而来,是探矿权的高级表现形式,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是探矿权科学发展的根本目的,以谋求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并以耗竭矿产资源转化为矿产品而谋取自身利益的,与此同时,实现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利益和服务于社会,这对矿产资源是减法。由此看来,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关系用通俗的话来说,是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关系,一般说来,没有探矿权就没有采矿权,因此,矛盾主要方面是探矿权人,解决这对矛盾的重要途径,既需要国家从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上,要有利于充分发挥探矿权人主观能动作用,也非常需要采矿权人充分考虑探矿活动的风险性和探矿权人付出的艰辛,在矿业开发收益中应充分补偿探矿权人,建立和完善探矿权人利益的补偿机制,反哺探矿权人,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激励探矿权人提高矿产勘查工作质量、研究程度和找矿成果。

3.2 探矿权出资人与地勘人之间的矛盾

这是矿业权市场科学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矛盾,也是探矿权自身发展的主要矛盾,现行矿法规定出资人为探矿权人,但由于矿产勘查的自身特性和工作规律,探矿权成果不是取决于投入资金多少(当然也有一定关系),主要取决于地勘人的技术素质、工作态度、找矿经验和对区域地质成矿条件的研究程度和认识程度。由于地勘人综合素质不同,往往是投入很大,血本无归者,比比皆是;而投入不多,收获甚丰者,亦不乏其例。因此,这对矛盾的重要方面是地勘人,地勘人是探矿活动不可取代的工作主体,探矿权成果是由地勘人科技劳动的主观能动性决定的。解决这对矛盾的主要途径,是国家应从矿法和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设计上,从探矿权人成果收益分配机制上,坚持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市场经济规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应公正对待地勘人,体现其主要价值,充分发挥地勘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地质生产力,这是探矿活动中第一主要的和最重要的,以便更多的探矿权转化为采矿权,从根本上繁荣矿业权市场,推进其科学发展。

4 关于矿业权产权与外部性的矛盾关系

4.1 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矛盾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但矿产地的所在地又在地方,这就有一个正确处理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矛盾关系,为矿业权人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国家要制定有利于矿产勘查开发、符合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开发规律要求的,正确界定和分配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相对统一政策,并加强中央政府的统一指导与监督,以防止地方政出多门,切实保障中央利益,保护好地方利益,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对矿产勘查和开发的有效支持和保障作用,这是矿业权市场消除外部性影响,促进科学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当然地方也必须从国家大局出发,保护好中央利益。

4.2 矿业权人与勘查区域和矿区周边居民之间的矛盾

这是事关矿业权市场科学发展,创造宽松外部环境的一个不可低估的重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矿业权人,大矛盾的解决则必须经由政府出台统一的、便于操作的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为矿业权人有章可循提供支撑。矿业权人只有坚持依法勘查、依法开发、按国家规定做好相关补偿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严格遵守群众纪律,认真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工作,并力所能及地为当地居民办实事,办好事,以取得当地居民的支持和理解,营造和谐勘查、和谐开发的氛围。和谐就是生产力,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解决矿业权市场外部性问题,创造宽松的矿产勘查开发的外部氛围。保证矿产勘查开发顺利进行。当然,当地居民也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矿产勘查开发的规定和政策,坚持依法依规提出相关要求,并从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全力支持矿产勘查开发,共同致力于提高国内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4.3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和治理当地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

这是矿业权产权利益与外部性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个重要矛盾,它事关矿业科学发展的大局。矛盾的主要方面当然是矿业权人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坚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矿产勘查开发中,把保护和治理当地生态环境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统筹勘查开发和环境保护,一要努力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二要对所损害的生态环境要按要求切实治理好;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按时缴纳环境治理基金等。为解决好这对矛盾,政府和社会要切实做好严格监督工作。

综上所述,在矿业权市场矛盾关系研究中,不难看出政府以矿业权市场的法规与政策的制定者、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勘查出资人等不同身份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了这个主要方面,必能规范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事实也正是如此,特别是我国矿业权市场较其它要素市场起步晚,问题多,只有政府搭好台,完善市场规则,并监督执行好,矿业权人和中介组织等这些演员才能一幕一幕地登台演戏,并不断出现高潮,这正如徐绍史部长在2009年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上把“摸清情况,完善制度,规范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作为进一步提高矿政管理水平的首要举措。

[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编辑部.不能用资本收益挤占资源收益——三议矿产资源、资产、资本[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23(3):1.

[2]邢新田.遵循三个基本规律促进矿产勘查发展[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23(3):7-9.

[3]毛泽东.矛盾论[A].马克思主义哲学著作选读[C].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

[4]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6.

[5]杨圣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出版社,2008.

[6]曼比.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M].北京:机械出版社,2003.

Study on the Contradictions of Mining Rights Market

XING Xin-tian
(Mineral Exploration Branch of China Mining Association, Beijing 100037)

The author mainly introduces the contradictions existed in the mining rights market, these ar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ransferor and transferee of mining right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ublic power and private right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manager of mining rights market and mine owners and intermediary,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owner of mineral exploration rights and the owner of mineral exploitation right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investors of mineral prospecting rights and the people who engaged in geological prospecting work;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central interest and local interest;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owner of mining rights and exploration areas and mining area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mineral exploration,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and the control of the loc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author further discusses that the government is the major aspects among these contradictions. Seizing the main aspects,we must standardize and give impetu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mining rights marke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scientif i c development.

mining right market; contradiction; the owner of mining rights; intermediary; mineral prospecting rights; investor;government

F407.1

B

1672-6995(2010)09-0017-04矿业权市场是一个复杂的事物,是一个矛盾集合体,它即有矿业权市场基础的矛盾关系,也有矿业权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关系,还有矿业权科学发展的矛盾关系,以及矿业权与外部性的矛盾关系。为推进矿业权市场的科学发展,需要运用对立统一法则研究矿业权市场中这些矛盾的发展,认识其内部运动规律,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寻求矛盾的斗争性,使其积极向同一性转化,以促进矿业权市场的科学发展。

2010-04-19

邢新田(1941-),男,河北省冀州市人,大学本科学历,教授级高工,曾任中国冶金地质勘查总局局长,现任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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