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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群合作收益合理分配与共生关系的持续探讨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

2010-10-12高莉莉张士杰

关键词:分工协作集体利益城市群

高莉莉,丁 华,张士杰

(1.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2.安徽财经大学 统计与应用数学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城市群合作收益合理分配与共生关系的持续探讨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

高莉莉1,丁 华2,张士杰1

(1.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2.安徽财经大学 统计与应用数学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随着经济的发展,区域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城市群间的合作也越发频繁。本文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说明合作收益的分配状况直接影响到协作关系能否持续。合作收益如果能够得到合理分配,能做到分配上的平等待人,则合作关系可以持续,将实现城市群的共生;合作收益如果不能合理分配,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理性的经济主体将选择放弃合作,合作共生体将瓦解。

城市群;收益分配;共生;福利经济学

姚士谋(2006)认为城市群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相当数量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和不同等级规模的城市,依托一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以一个或两个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作为地区经济的核心,借助于综合运输网的通达性,发生与发展着纯属个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城市集合体。[1]城市群的形成过程是城市之间关系越来越密切的过程,一个协调发展的城市群可以使生产要素和产业结构不同的各等级城市承担不同的经济功能,实现单个城市无法达到的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城市只有顺应区域经济整合发展的要求,在城市群中找到自己的定位,把单个城市融入到城市群发展的整体构架中,才能在发展中共享收益。对同处于一个区域的城市而言,相互间的竞争不可避免,但更重要的是合作。要解决好城市之间的分工协作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处理好合作收益的分配问题,合作收益是否合理分配会影响到合作关系能否持续。

一、集体利益及集体利益分配理论

将集体利益与地域标准结合起来研究的第一位学者是德国学者Leuthold,他在1884年的《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提出了集体利益的“地域基础理论”,即集体利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个地域空间就是以地区来划分,并且多以国家的行政区划为单位。地区内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集体利益。相对应的,地区内少数人的利益则称之为个别利益。Leuthold这种理论指明了区域间进行有效合作的基础是集体利益。

曾军平(2006)指出集体利益的基础是一定成员范围内共同的获利机会,集体利益就是与该获利机会相对应的社会状态的“理想类型”:在资源配置上实现了帕累托效率且在利益分配上做到了平等待人的社会状态类型。[2]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之后收益的公平合理分配本就是福利经济学讨论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两个基本条件。因此曾军平在文中界定的集体利益指的是均衡的,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集体利益。

结合以上的两个界定,我们可以认为:区域研究时集体利益是指在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内,区域主体利用某一共同获利的机会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上合作创造出收益,并且该合作收益在区域主体间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分配。下面我们分别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和收益的公平合理分配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在集体利益的实现方面,要保证效率。保证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准则是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原则。一种社会状态如果说是帕累托最优的,那就意味着:在社会上要增进某一个人的福利必须以损害其他人的福利为代价。帕累托原理表明:对于某个人来说,如果社会状态A优于社会状态B,但对其他所有的人来说,状态A与状态B至少一样,那么,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状态A优于状态B;状态A相对于状态B来说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就是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状态。一般而言,在一个合作体范围内,如果资源配置实现了帕累托最优,则意味着集体的利益在整体上实现了最大化。

(二)在利益的分配方面,要注意公平。利益分配要能够平等地兼顾冲突各方的利益。一种利益分配方式是否公平,我们可以采用可逆性检验来检验,正如帕累托改进能够检验资源配置是否实现帕累托效率那样。一般地,如果说某一种社会状态所代表的利益在结构上为集体所占有,其充要条件是该社会状态所对应的利益分配方式(实现利益所需要的成本分摊和利益实现后的收益分享)应该是平等待人的。如果该社会状态所对应的利益分配不是平等待人的,则说明有些个体的利益没有实现。既然这些个体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而集体又是由相关的个体组合而成的,所实现的利益就不能说是集体的。在利益给定的情况下,分配总是存在一个你多我少的问题,利益分配的好坏只有合理性,没有最大化,而最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就是平等待人。

因此,要保证集体利益实现,就不仅仅要注重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率条件,同时还要注重集体利益分配的结构条件,更何况集体收益是否实现合理分配对合作集体能够继续维持这种合作关系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城市群收益合理分配与分工的延续

(一)斯密的分工理论与城市群间的合作

根据斯密的分工理论,分工协作因为劳动熟练程度提高、时间浪费减少、创新发明等多方面的原因是能够产生额外收益的,城市群间的分工协作也同样能够产生倍增的收益。而城市群间能否实现共生,分工协作状态能否持续下去则取决于分工所产生的收益是否得到合理的分配。

收益合理分配是维持和巩固分工协作关系的根本保证。城市群间分工协作,各尽所能发挥自己的优势能实现整体收益最大化,但单个城市又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想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当然更不愿意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就涉及到城市群间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如果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就会使现有的合作关系得到巩固和加强。反之就会损害城市群间的合作关系,影响整体效率和绩效,甚至导致整个合作关系的瓦解。

收益合理分配是激励成员城市群相互协助的动力。从城市群内部来讲,如果成员城市的努力得到公正的回报,则成员城市会维持现有合作关系,反之则可能采取不合作的态度甚至是蓄意破坏。

收益合理分配还能提高城市群的整体效率和绩效。集体收益合理分配能维持和巩固城市的合作关系,会提高集体的运作效率,使集体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当城市群获得更多收益时,分配给成员城市的收益相应地更多,成员城市就会更加合作,更加努力贡献自己的能力,这是一个良性的循环。

(二)理性人假设与城市群间的合作

我们运用个体主义的分析方法来进行分析,假设每个参与的城市都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主体,能独立进行决策。在经济学的假设里面,理性的经济人每做一项决策之前都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预期合作收益低于预期合作成本,则不会选择合作行为,协作关系很难持续,很难实现共生。

个体参与集体行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我们概括为个体理性条件和集体理性条件。具体而言:

1.个体理性条件,即任意个体在分配时所得到的利益不应该比单干少。若某一方分配的收益小于其独立完成项目的收益,显然其从自身收益出发,将不会接受这样的收益分配方案,因此一个合理的收益分配方案应满足:

其中:γi为第i个局中人不与任何人合作时所能获得的收益。

2.集体理性条件,即分工协作之后的整体收益要大于所有个体未分工协作时的收益之和,即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得到满足,个体才愿意分工协作并维持这种合作关系。如果集体中某个个体获得的收益少于参加集体之前所获得的收益,或认为集体的收益分配不公平,那么个体就不再愿意与其它个体进行合作,或者退出分工协作体,或者破坏分工合作关系,这都会降低集体合作的效率,损害整个集体的收益。相反,如果个体觉得集体的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即使短期内个体获得的收益不高于未加入集体之前获得的收益,但预期未来会增加或得到补充,也会愿意与其它个体进行合作。

总之,收益的合理分配有利于集体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持和巩固集体合作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减少集体的损失和资源浪费,有利于实现城市群的共生。

三、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合作城市群的共生实现

福利经济学是经济学家从最大化原则出发,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予以社会评价的经济学分支。伯格森、萨缪尔森等人先后对社会福利函数进行了论述,他们根据假定存在的社会福利函数作出一组表示社会偏好的社会无差异曲线,并根据契约曲线得到效用可能性边界,认为社会无差异曲线和效用可能性边界的切点代表受到限制的社会福利的最大值,这里我们利用社会福利曲线来分析城市群间合理分配收益的必要性。

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将合作的参与者假定为只有两个城市A和B,可以运用萨缪尔森意义上的共同产品集团来说明城市合作。如果城市A和B决定修建一个灯塔来方便两个区域的渔民,与灯塔给两个区域渔民带来利益的这一共同受益机会相对应,在两个合作城市间存在着多种可能的受益状态。如图1所示:

图1:分工协作收益变化图

其中UA和UB分别表示区域A和B的福利水平,曲线C1D1表示合作之前两个区域的总福利水平可能达到的帕累托效率边界,曲线C2D2表示经过分工合作后两个区域的总福利水平可能达到的帕累托效率边界。帕累托效率边界上任意一点都代表了一种分配状态,除了与纵轴的交点C1、C2,与横轴的交点D1、D2这种极端的分配状态外,其他分配情况都是存在可能的。假设未合作时初始的分配均衡点为E1(E1为效用可能性边界与社会无差异曲线的切点),对应A、B的福利水平分别为UA1和UB1,分工合作之后的收益显然要比单干时的收益要高,从图形上来看,表现为帕累托效率边界由C1D1移动到了C2D2,假设此时的分配均衡点为E2,对应A、B的福利水平分别为UA2和UB2。可见,通过分工合作获得的集体收益,如果能得到合理地分配,合作体参与各方都能获得更高的福利水平。[5]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如果某项活动导致的收益大于成本,这项活动就是可行的。换句话说,在收益分配合理的情况下,分工合作体是能够持续下去,是能够实现共生的。

相反地,如果收益不能够实现合理地分配,那么分工合作关系就有可能不能持续。如图2所示:

图2:分工协作收益变化图

如上图所示,虽然分工合作之后所获得的收益比之前要高,帕累托效率边界由C1D1移动到了C2D2,假设此时的分配均衡点为 E’2,对应 A、B 的福利水平分别为 U’A2和 U’B2。 跟之前的均衡状态E1相比,虽然A的福利水平由UA1明显提高到U’A2,但是参与者B在参与分工协作之后福利水平反而由UB1下降到了U’B2,作为理性的主体,面对这样的分配状态,如果未来预期分配状况仍是如此,那么该主体肯定不会再进行下一轮的合作,会退出分工合作体,分工合作关系将不会再持续。

图2表示的是比较极端的情况,分工合作的两个主体一个收益增加,一个收益减少,收益分配绝对不平等。但可能更多的是参与分工的两个主体收益都是增加的,只是二者增加的幅度不一样,或者二者所分配的增加收益与其成本付出是不一致的,这两种情况也叫做收益的不合理分配,如果不能得到一定的利益转移或利益补偿,那么参与者也不会参与到下一期的合作中去。

从上面的模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分工能够带来收益的增加,但是如果收益分配不合理,将会直接影响到分工合作关系能否持续。因而,在城市群之间进行合作时,能否合理分配收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在考虑城市群合作问题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设计一个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有一个良好的收益分配机制做保障,能促进合作关系的持续,实现生物学上的共生。反之如果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将会影响到合作效果。但是每一个参与主体都是要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可能会发生冲突,这个时候可能就需要上级政府进行干预调节。

(注: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BJL036)、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kj2010b004)和安徽财经大学青年科研项目(ackyq0909zd)的阶段性成果)

[1]姚士谋.中国城市群[M].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6.5.

[2]曾军平.集体利益:一种理论假说[J].财经研究,2006,(9):69-78.

[3]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安虎森,邹璇.相邻城市竞争、合作与双赢机制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2007,(8).

[5]朱道才,李刚,周加来.集体利益、自组织治理与区域协调发展[J].经济问题探索,2008,(3).

[6]曾军平.个人主义、利益分配与集体利益的实现条件[J].财经研究,2008,(1).

[7]李刚,周加来.共生理论视角下的区域合作研究——以成渝综合试验区为例[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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