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调查及分析
2010-10-10邱化蛟
何 超,邱化蛟
(湖南省农业厅科技教育处,湖南 长沙 410005)
植物新品种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农业发展主动权的关键,是推动农业发展最活跃的生产要素之一。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正在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七大专项任务之一。为全面了解湖南省品种权申请及授权的现状,掌握授权品种在开发及推广过程遇到的问题,以及推进育种创新,提升湖南省农业的竞争力,促进湖南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笔者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开展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调研,现将结果整理如下。
1 调研方法
1.1 调查问卷设计及回收
结合湖南省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实际情况,将调查问卷分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情况调查表(A表)和授权品种情况调查表(B表)两个表格。共发出A表41份和B表85份,回收有效问卷A表32份、B表78份,问卷回收率A表为78%,B表为92%。
1.2 调查对象的选择
调查2009年2月前湖南省所有获得授权的85个农业植物品种权,涉及19个品种权人,41个品种培育人。
2 调查结果分析
2.1 品种权人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湖南省科研单位是最主要的品种权人,科研单位的数量及获得的授权品种数量均占到了各自总数的一半以上,分别为57.9%和58.8%;其次为企业,数量占到了其总数的四分之一强,获得的授权品种接近其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为第一品种权人的授权品种有30个,湖南隆平种业为第一品种权人的授权品种有18个,两者合计的授权品种占全省总数的56.5%。
表1 品种权人及授权品种情况
根据调查数据,目前授权品种仅约占被调研品种培育人审定品种总数的38.8%,比例偏低。农业知识产权还包括商业机密、商标、农业专利等内容,根据调查数据,湖南省植物新品种主要采用品种权的保护方式,仅有极少部分同时采用了其他保护方式,如品种“R899”使用了专利保护,品种“E538”使用了商标保护等。
2.2 品种权申请情况调查分析
2.2.1 影响品种权申请的因素 问卷设计影响品种权申请的因素13项,可多选,排名如表2所示。影响品种权申请的前5位因素分别是:申请到授权时间间隔太长、维权比较困难、申请手续太麻烦、申请费用高、害怕申请过程中品种材料丢失,其中有4项是针对品种权审批程序的;其次维权困难已经成了影响品种权申请的极其重要的因素。此外,缺乏激励措施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申请积极性。
表2 影响品种权申请的因素
2.2.2 申请品种权的时间 78份有效的B表中,填写了申请时间的有58份。其中约有14%的新品种在进入品种审定程序前(品比前占8.6%,品比实验阶段占5.2%)申请保护,如岳4A;31%的新品种在审定期间(区域试验阶段占18.9%,生产试验阶段占12.1%)申请保护,如州恢217;55.2%的新品种在品种审定后才申请保护,如R899。结合上述对影响申请因素的分析以及授权品种比例较低的情况,可知品种培育人对新品种保护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意识亟待提高。
2.3 授权品种推广应用情况分析
2.3.1 总体推广情况 根据对湖南省69个授权品种推广情况的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其推广总面积已达0.24亿hm2,产生经济效益90.6亿元,品种权人获得的转让和许可费达2 018万元以上,我国授权品种的推广在全国种子市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国际种子联盟(ISF)最新数据显示,全球种子市场年销售额为365亿美元,我国市场年销售额居全球第二位,为40亿美元,约占11%,我国是世界农业大国,在世界种子市场占有重要地位。
通过对69个已授权品种的调查,新品种的推广开发方式可分为自主开发、转让、许可、自主开发+许可等4种类型,分别占43.5%、31.9%、14.5%和10.1%。许可的10个中独占许可7个,排他许可1个,普通许可2个。
自主开发和转让开发方式占到授权品种总数的75.4%,是最主要的开发方式。分析表明,湖南省获得品种权最多的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其70%的授权品种转让给隆平种业进行开发;其他科研单位获得的授权品种有40%左右自主开发,60%左右通过转让或许可等方式开发。企业对自己的授权品种一般是自主开发,其中隆平种业获得的授权品种67%是自主开发,还有33%是通过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进行推广。
许可和转让费的支付主要分为每年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方式。
在湖南省各授权品种中,培矮64S于2000年5月获得品种权,是获取授权最早、推广面积最大、获得经济效益最高的新品种,它属于光温敏核不育系,品种权人是湖南省杂交水稻研究中心,该品种主要采取自主开发的方式进行推广应用。此外,常德市农科所的常恢117,于2003年9月获得新品种权,属于强优恢复系。从表3可以看出,自主开发和转让两种方式的授权品种所推广的面积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相对比较高。2.3.2 授权前后销售价格变化情况 授权前后销售价格变化情况表明,有34个(占总数72.3%)新品种在授权后其销售价格上涨,剩下的27.7%持平。在价格升高的授权品种中,高10%的有9个,高15%的为6个,高20%的为15个,高30%的为4个;加权平均提价18%。如授权品种“898A”属于籼型水稻优质不育系,品种权人为湖南金健种业公司,获得授权后销售价格提高了30%。
表3 各种开发方式中前三名授权品种的情况
2.3.3 授权前后销售数量的变化 销售数量方面有效问卷42份。授权后,有30个品种销售量增加,占授权品种总数的71.4%,剩下的28.6%没有变化。2.3.4 品种培育人所得 从以上分析可知,大部分授权品种经济效益明显,但仅有18个授权品种的培育人在经济收入或提成方面填写了数据,占总数的23.1%;其中培育人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有3个,10~99万元的有11个,10万元以下的有4个。
品种培育人所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按每销售一公斤种子提成多少计算;二是按纯利进行提成,最高为8%;三是按销售收入进行提成,如3%、6%;四是按转让或许可费用提成,最高为30%。如岳恢9113获得经济效益达1 500万元,培育人提成10%共计150万元。
2.3.5 授权品种市场应用前景 在市场应用前景方面,有42个授权品种应用前景被认为很好,占总数72.4%,可见品种权人对自己的授权品种持有信心,这也是鼓励他们申请新品种保护的重要原因。应用前景一般的品种有16个,占27.6%。
2.3.6 推广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推广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调查共设计四个选项,可多选,有效数据为32份。资金不足和维权困难是在开发过程中遇到的最主要的两个问题,分别占53.1%和43.8%。超过半数的品种培育人认为开发推广过程中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无能力自主开发,填写该项的主要是科研单位的品种培育人,占此项总数(17个)的88%。还有43.8%的品种培育人认为侵权较多、维权比较困难,14份问卷中有11个科研单位的培育人填写了此项。这也与湖南省品种权人主要是科研单位有一定的关系。排第三的是不了解相关法律,不知如何维权,占12.5%,第四为缺乏开发手段和渠道,占6.3%。
授权品种被侵权情况分为严重、一般、较少和无侵权4种情况。从品种权被侵权方面(有效问卷60份)看,共有63.4%的授权品种受到过不同程度的侵权;其中被严重侵权的授权品种占16.7%,如ZR02、先恢207、Y优1号、培矮 64s等,均属于推广面积较大、应用较为广泛的新品种。一般侵权品种占26.7%。
3 加强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建议
3.1 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湖南省的品种培育人及相关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与品种权申请排名第一位的四川省相比,湖南省申请的品种权数量尚不及其获得的授权数量,两省的品种权申请工作存在较大差距,湖南省品种权授权数量仅排名全国第十位。因此,应不断加强宣传培训的力度,提高科研机构及育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是品种权人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育种单位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品种遗传资源,进行科技创新,培育更多优秀的有竞争力的植物新品种并获得国家授权。
3.2 加强品种权执法工作
从数据看,在影响品种权申请的主要因素中,品种权维权困难占到了65.6%;在授权品种推广开发过程中,认为“侵权较多,维权比较困难”占到了43.8%;共有63.4%的授权品种受到过侵权。因此,要不断加强品种权的行政执法、司法以及两者的有效衔接,尤其是在行政执法方面,应修改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规及配套规章,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及机制建设,促进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3.3 优化品种权申请及授权程序
品种权的审批环节被品种培育人认为是影响品种权申请的最主要因素。一方面,品种培育人要提高保护意识及能力,积极主动参与植物品种权的申请;另一方面,审批部门也应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周期,加强信息平台、测试指南、测试中心等的建设,促进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的信息共享,提高审批效率。
3.4 完善激励机制建设
目前对新品种保护的激励机制还不很健全。农业植物新品种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国家应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如对品种权申请费用的补贴、优秀授权品种的奖励、灵活融资机制等;鼓励发展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完善品种权交易机制,促进授权品种从科研单位向企业的转移应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高,并且授权品种的开发也主要是依靠企业的力量。要扶持和鼓励那些综合实力较强的国内种子企业,增强他们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我国种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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