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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收入确认标准变化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及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

2010-10-09上海铁路局财务处朱丽平

财经界(学术版) 2010年1期
关键词:控制权百分比劳务

上海铁路局财务处 朱丽平

收入的确认是财务报告系统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同时又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对于公司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收入的重要性是长期存在且公认的。一般而言,会计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它要求以权利与义务发生的时间作为收入或者费用确认的时间。

一、现行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分别对收入的认定和计量进行了具体明确,其确认收入建构的基础是以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临界点,这与国际会计准则《ISA11-建造合同》和《ISA18-收入》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总的来说,对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的建造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对不满足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条件的遵循谨慎性原则,采取成本补偿方式核算。

对建造合同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计量最大的优点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为对于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进行重大工程施工的企业,例如建筑工程、大型船舶等,一般是期限长,往往要经过数个会计期间才能完成,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照完工进度比例确认收入和费用,能及时提供与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信息,使会计各期的信息更具可比性。

在对建造合同采取何种核算方式的问题上,美国的规定是可以选择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合同完成法两种方法的一种。有些国家由于更倾向于“稳健原则”,主张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均采用合同完成法,不按照工程进度,等到工程完工再确认收益。

二、统一收入准则的必要性以及国际趋同的目标

对企业来讲,业务涉及的范围跨越各个领域,需要根据准则的规定将一揽子收入分解成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会计人员利用职业判断。尤其是对于多要素复杂的合同,则依据不同的标准来判断收入确认的时点就较为困难。而且,对收入的确认相关各方并未形成一致的原则,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又需要一个易懂的、健全的且一致的标准来提高收入确认的可比性和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收入的可理解性。

2002年10月,IASB与FASB将‘收入确认”联合项目的目标定为明确收入确认原则,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制定一项适用于所有行业和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准则,通过减少企业所使用的准则数量来简化财务报表的编制,提高收人在企业与地域间的可比性。

三、对执行准则过程中相关问题的修订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影响

2008年7月3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在房地产项目建造收入确认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并就如何确定某一房地产协议是适用《ISA11-建造合同》还是《ISA18-收入》提供了指南,并说明了各相应情况下收入确认的时间。

紧跟着,财政部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适用准则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从以上解释公告透露出来的信息表明,某些主体将由现行的在一个建造过程中逐步确认收入的做法,改变为在某一个时刻(完工时或交付时)确认收入。

2008年12月,FASB与IASB就收入确认问题联合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 《Preliminary Views on Revenue Recognition in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关于与客户签订合同中收入确认的初步观点)。该稿立足于制定单一、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模型,并通过提供清晰指引和简化准则来提高收入确认的可比性和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收入的可理

四、未来的单一收入确认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及会计核算可能产生的影响

解性。讨论稿的原则:

1.Contract-based revenue recognition principle:基于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进行收入确认——具体的说,是基于主体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的中净头寸(Net position)的增加(由于主体履行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进行收入的确认;

2.Identification of performance obligations:将提供商品及提供劳务视为向客户转让资产,履约义务则是与客户签订一项转让该资产的合约承诺;如果在不同时间向客户转让承诺资产(商品或劳务),则应对履约义务进行单独核算;

3.Satisfaction of performance obligations:在客户获得对承诺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从而该资产已成为客户的资产时,针对每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4.Measurement of performance obligations:基于相关商品或劳务的相关单独售价将初始时的交易价格分配至履约义务。

该讨论稿传达出来的信息是:收入的确认是由合同资产和负债的改变所导致的直接的、必须的结果。合同中涉及的权利应定义为企业的资产,合同中涉及的义务应定义为企业的负债,只要企业持仓净额(net position)的增加是来自以权利为基础的资产或履行义务时产生的负债,收入就应该被确认。确认收入的时点由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变为客户取得对相关资产的控制权时。这种强化“资产-负债”的做法与之前IASB持续推进资产负债表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

按照现行的IFRS及国内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可以分期确认收入(这种确认收入的方法笔者认为是利润表观点的表现,它强调某一时期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以及经营成果在损益表上的体现)。如果按照未来的收入确认方式,由于客户在建造期间并未控制资产的主体,则根据上述讨论建议,该类收入可能只有在建造期结束才确认收入,这种理论导向是对以往收入确认的标准(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核心)的彻底颠覆,建造合同中的完工百分比法的收入确认前提也将不复存在,当然它带来的变化不止于建造合同方面。对于承担建造合同的企业来说,要到客户取得资产控制权时才确认营业收入,实际建造的各个会计期间都没有营业收入,支出项目都记录在存货、预收账户里,等到工程完成、客户取得资产控制权后,才将全部成本与全部收入配比,确定工程项目的已实现盈利。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确认不能实现的利润的危险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由于各会计期间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对不可预见的成本或可能发生的损失不需要作大量的估计或调整,所产生的会计信息较为稳健,符合谨慎性原则;其次,可以有效遏制建筑类公司对收入和利润肆无忌惮随心所欲的调节,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但是,针对第三点原则根据每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如何界定资产控制权的取得将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是回归到法定所有权还是其他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对于建造合同的客户方来说,根据原准则是按照工程结算进度逐步增加资产(“在建工程”科目)的,但根据该讨论稿未取得控制权的项目不能确认为本企业资产,还有随之而来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在建工程转固时点问题,资产定义和固定资产、借款费用准则都可能需要作相应的修改。另外对建造企业来说,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于税务方面。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建造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完工时或进行结算时才确定应税收入。企业应当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对跨年度的特殊劳务确认收入和扣除进行纳税,保证跨纳税年度的收入在不同纳税年度得到及时确认,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待客户取得资产控制权时一次确认收入的做法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会产生大量的递延所得税项。不仅如此,相关成本如何分期在税前扣除也是一个实际操作中的难点,涉及到大量税收核定方面的内容,同时也将加大企业税收调整成本。其次,这种收入确认方法是对以往强调的权责发生制的一种背离,特别是将会计利润集中到控制权转移时一次确认,使得会计收益在各会计期间波动较大,在报表可比性方面大打折扣,企业可能需要大量的表外披露来表述合同履行的程度及影响。根据安永国际会计公司的一项调查,美国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信息量自1972年以来平均每年以31%的速度增长,而同期附注的增长速度则达75%,而在国内,无论是企业一方还是信息使用者一方都对表外披露的程度重视不够。监管方除对上市公司的表外披露有限制性规定以外,对其他企业则缺乏强制性规定。在这种环境下,企业仅仅通过表外披露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各方对建造合同实施进程及影响充分理解的需求,需要有关部门制订一套较为规范的表外信息披露制度,对某些重大信息要强制披露,以保证表外信息的决策有用性,降低信息使用者的判断风险。

美国前SEC主席Authur·Levit t曾说:“按良好会计准则产生的财务报告,要使应在本期报告的事项,既不提前,也不滞后;不提过多预防意外的准备;不确认递延损失;公司的经营业绩实际上在各年是起伏不定的,财务报告不应进行所谓的 ‘平滑’;不人为地粉饰一个似乎前后一致的、稳定发展的假象”。尽管收入新准则的推出会导致很多不同的声音,但是只要相关各方都在上述这个大的框架内,努力消除目前不同准则之间收入确认不一致的问题,从而提高收入确认的可比性和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收入的可理解性这个目标应该是可以实现的。

[1]叶正虹 汪泓 《盈余管理之 阿喀琉斯之踵-收入确认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完善》《经济论坛》.2009(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2008

[3]Bruce·Pounder《收入确认的新看法》

[4]德勤中国网站对 《关于与客户签订合同中收入确认的初步观点》的解释说明 2009年1月

[5]张惊辰 《施工企业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收入的探讨》《财经界》.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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