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稳健性原则在会计中的运用
2010-10-09清远大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超
清远大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李超
稳健性原则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合理预测可能会发生的损失或费用,而不应该过高地预测可能发生的收入或资产的价值,就是不高估资产和收益,算足损失和费用。按照现在的发展趋势,稳健性原则正在逐渐成为一项国际惯例,但是又因为其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主观随意性从而影响到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反省和沉思,出现了对其加以合理利用,又力避陋习、谨慎采用的折中调和的基本趋势。
我国对于稳健性原则是否适用及应该怎么处理问题上,长久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着很大的分歧。我国尽管将其作为一般性原则,但在实际问题的运用上仍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这有待于日后颁布的新准则加以完善和规范。
一、对稳健性原则本质的理解
稳健性原则又叫谨慎性原则。由于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在会计实务处理上将遇到很多的风险,比如:企业持续经营中的期限变动、市场上的物价变动、固定资产的可使用年限、或有损失或收益等。这些风险必然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需要会计人员在面对不确定因素时,应当做出合理正确的估计判断。会计实务估计的标准是指在会计核算中要做到:不能过高地估计资产或收益,不能过低地估计负债或损失;尽快地确认费用或损失,尽可能低地确认收益。
稳健性原则是建立在市场中不确定因素基础上的,由于过多难辨真伪的信息错综复杂的出现在现代市场经济之中,人们根本无法对其进行精确无误的判断,因而与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随着风险的不断增加,人们就会去寻找一种能够降低或抵御这种风险的有效方法,而现代会计准则中稳健性原则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药。因此,稳健性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必然能够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已经成为了企业经营的晴雨表,市场的多变性使企业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经营风险也越来越大。所以在我国会计制度中规定会计核算要进行“八项准备”的计提。会计人员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给企业带来的各种风险,并在会计核算中遵循稳健性原则,具体运用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或有事项的处理
对于或有事项的处理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在符合条件时确认或有负债而不确认可能的或有资产。也就是说对于或有资产这种有利因素最大限度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对于或有负债在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金额能够很可靠的计量时确认为一项负债,否则,在报表里进行披露。
(二)坏账准备的处理
在会计核算中对于应收款项应该提取必要的坏账准备金,我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都属于计提的范围。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每期估计的坏账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体现了稳健性原则。
(三)存货的处理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对存货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做出了规定。根据存货准则的规定,我国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存货进行计价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稳健性原则的合理运用。在会计期间结束时,会计人员必须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照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如果由于存货遭到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不可收回的部分,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举例来说,当会计期间结束时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照成本计价;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照可变现净值计价。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四)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处理减值准备的处理
我国新准则中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增加了相关规定。一项无形资产的可使用寿命有可能会很久,当然也有可能很短暂,这就是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就意味着必须运用稳健性原则进行相关的减值测试。在进行这种测试时,会计人员一定要执行严格的程序,不然很有可能使其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反映出资产的价值。
(五)短期投资的处理
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投资,如购入的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股票、债券等。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应该在会计期间结束时对短期投资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量。根据稳健性原则,使用这种方法会计人员只是确认市价的下跌损失,而不确认市价的上涨收益,在目前证券市场频繁变动并且不规则的情况下,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真实稳健。
鉴于稳健性原则对企业的保护作用,所以在企业会计实务核算中,要合理地应用稳健性原则来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加大企业经营安全系数。
三、如何正确应用稳健性原则
经济活动中不确定性的存在决定了稳健性原则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其在会计核算应用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否认,而作为稳健性原则自身的局限性和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却难以从根本上避免,然而我们却可以采取必要对策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控制,使其优点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将其自身存在的问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一)完善相关法规体系,缓解与其他原则之间矛盾的对策
在稳健性原则与其他原则出现矛盾时就要运用重要性原则进行考虑。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保证尽可能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前提下,必须根据一项会计核算内容是否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来决定对其进行核算的精确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在会计报表上予以单独反映。与其他会计原则在顺序的使用上就要根据真实情况来进行合理地确定。例如在会计核算中稳健性原则应用与重要性原则产生冲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如果某项或有事项的金额不是很大时,我们就可以先考虑重要性原则,而无须应用稳健性原则;而如果其金额较大时,就要在不违背重要性原则的情况下应用好稳健性原则,而且这样处理也并不会使他们之间产生矛盾。
(二)加强稳健性原则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
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稳健性原则相关条款的规范程度,尽快制定和实施各种具体会计准则。在财政部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规定:(1)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2)企业对外报送季报、半年报时均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并披露。(3)每年末企业应该以资产存在减值的迹象作为进行减值测试的必要条件。采用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作为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并将投资报酬率上升作为出现减值的判断标准之一。(4)新增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末都必须进行测试。这些规定使得资产减值准备的操作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三)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任何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在会计核算中的贯彻和应用都无法离开会计行为的主体—会计人员。由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可选择性”的范围越来越大,这就使得会计从业人员在应用稳健性原则时一定要把握好“度”。适当合理的使用稳健性原则,才可以做到真实地反映企业目前的资产运营状况,有效地实现资本的保全,否则就很有可能会成为企业控制利润的工具。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能否应用好会计政策的关键,所以必须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比如提高从业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进行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培养实事求是、诚信为本的作风,从而达到提升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目的。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健性原则将会得到更加科学的应用和发展,在保护企业、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的基础上,为市场提供相应配套的保障措施,并在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尤其在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不太健全、配套措施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更应发挥其作用。
[1]纪爱梅.刍议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会计中正确运用 [J].会计之友,2006(4):6-7.
[2]李建新.浅析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 [J].财政金融,2006(2):14.
[3]郝忠伟.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及得出的启示 [J].会计师,2006(3):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