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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巧打理

2010-10-09山西桂龙医药有限公司姚丽萍

财经界(学术版) 2010年11期
关键词:财政性财政拨款所得额

山西桂龙医药有限公司 姚丽萍

财政性资金巧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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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国家对一些行业、一些项目、一些方向扶持政策的加大,这些资金在账务处理应该依据什么,怎样更妥当,加之年终就要到了,涉税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就这些问题的打理从政策方面予以解读。

财政性资金 打理技巧 税收政策

作为企业,要有长远的发展战略规划,也要有相关的财务战略规划;作为欲做大的企业,更应从高处着眼学好相关政策,从小处着手处理好有关账务。在年终将至,如果企业有财政性资金的来源款项,应认真学习和把握其真正内涵,使其处理的洽到好处。关于财政性资金,从新所得税法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再到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09] 87号均作了精确的解释,现分别阐述如下。

财政性资金,根据财税[2008]151号的文件要求,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企业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此文件特别指出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也包括在其中,但是按有关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列入其中。针对财政性资金是否征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问题,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以上两个文件结合起来的准确应用,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方能较全面领会财政资金的精神,使财政资金实现价值最大化。

一、精准理解“财政性资金”的含义

1、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企业包括财政拨款在内的资金均为财政性资金;

2、仅有增值税并入直接减免应税收入,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能并入;

3、享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这三种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即先足额征收,再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其中部分的金额应当并入当年收入总额;

4、针对出口退税款这一块,是否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的问题,明确为不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因出口退税关键是“退”,此处应该认真把握退的是上一环节的进项税,切不能误认为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那是企业购进货物时已经负担的那部分;

5、计入企业当年应税收入的还应包括少数地方政府因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所需,而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的“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

二、财政性资金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财政性资金不仅仅是指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还包含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拨付的有关资金,而且,财政性资金也不仅限于税法所指的财政拨款,税法中所说的财政拨款只是财政性资金的一种。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其它另外规定外,确切的讲财政拨款应当是仅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而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必须认真区分和领会,认识不同,处理方法即不同。

三、财政性资金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作了特别说明,即企业取得了符合财税[2008]151号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的针对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即为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概括的讲:第一,财政性资金,去除属于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第二,就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三,把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以及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09]87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涉税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定。取得来源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另外,要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第一,企业应当提供资金拨付文件,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执行的有关条件

1、时间条件: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目前只有该期间取得的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因为只执行到2010年底,那如果是立项在先,如2010年,取得在后,如2011年,就不适用该政策;但如果是在此期间一次性取得全部所得的,2009年一次就取得2007年-2010年的全部所得,但是在2007年立项的资金,税法要求取得当年一次性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即使会计上做递延收益处理。

2、补贴的条件:强调了级别县级以上的各部门,不仅是财政部门。尤其注意的是对企业的上级拨款行为不属此规定。

3、具体条件:要求是同时具备财税[2009]87号文所提的三个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五、注意事项

1、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财政性资金超过期限未支出的后续规定。企业将符合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应当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的部分是指在5年 (即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并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

在年终结账之季,企业盘点一下自己本年度的收支盈亏是最基本的事了,除处理好日常生产经营所得及支出外,对于一些特殊账务的处理过程更应多加把控,往往对文件理解不深,就可能设置一个错误科目,作出错误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经营结果,比如财政性资金的处理方式就会影响企业的收益。

(责任编辑:何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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