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之我见
2010-10-09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张静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 张静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小金库”多用于单位职工个人福利、补助、奖金以及超标准、超范围解决单位办公费用等“灰色支出”,而且相当一部分用于满足少部分人的利益,进行送礼、行贿、挥霍、因私消费甚至贪污私分等“黑色支出”。党中央对“小金库”的治理非常重视,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共开展了12次全国性的清理“小金库”工作,但“小金库”仍然存在,且花样翻新、屡禁不止。笔者以为在“小金库”治理工作中要重长效、重制度化建设。从源头上防止和在查处后的处罚惩戒落实上,要加大力度,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一、提高对“小金库”危害性的思想认识
现实中人们对“小金库”的理解是“小金库”一般不会被发现,只要是为单位办事或发给了职工,不装入个人腰包,就不算有大错,即使发现了,只要把资金拿出来就完了,最多再罚点款。这种思想不仅是普通干部职工,包括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都有这样的认识。这样单位的资金就被从账内转到账外,实现了由“大公”化“小公”的第一步。管理比较好的单位,“小金库”有专人保管,有内部账本,收支清楚,而有的单位,“小金库”没有管理制度,知情范围小,缺乏透明度,单位有关负责人在乱支滥用的过程中,化公为私的主观故意与日俱增,由“小胆”养成“大胆”,由“小贪”养成“大贪”的案例比比皆是。“小金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小金库”治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继续深化制度改革
首先,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绝不能自设收费项目,把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之中,且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收入直达(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方式收取,截断“小金库”的主要资金来源。
其次,要扩大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广到基层预算单位,确保预算资金专款专用。将财政资金全部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达到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再次,要强化预算管理,在建立完整、准确的机构、人员编制、车辆编制等基础信息库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定额标准,合理核定基本支出。同时加强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严把项目支出预算关。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防止预算单位人为操作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在国有资产管理上,行政事业单位往往存在“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对国有资产没有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的问题非常普遍,有的甚至连管理制度都没有,对违法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处理处罚轻微,对一些空闲的办公用房、闲置土地等资产,未实行集中管理等都是构成“小金库”存在的客观原因。要切断这条资金来源渠道,必须进一步加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建立从资产购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监控体系。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规范资产处置,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
四、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要增强法律观念,充分认识“小金库”小利大弊,小福大祸的特性。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按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向税务、财政、审计等监督机关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权责明确的岗位,合理安排人事,坚持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减少弄虚作假的机会。单位还应该严格要求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坚决杜绝越权行为,对金额重大的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严肃内审工作,提高内审质量,使内审真正发挥作用,内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五、加快“小金库”治理立法工作
通过立法对此种变相贪污行为加以严惩。必须以此来提高设立“小金库”的违法成本。目前,私设“小金库”仅属于一般的违纪违规行为,并不违法,对责任人的追究也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实际处理中还常常存在“重经济处罚,轻责任追究”的现象,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追究个人责任,导致“小金库”治理只重清查,不重处理,处理起来,也只是将“小金库”资金转入账内、上缴财政或追缴没收了事,这样的“小金库”清查往往产生不了震慑力,起不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因此,在“小金库”的治理工作中,应加强对“小金库”查出后的惩戒力度,“小金库”一经查实,就必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参与其中的其他人员,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绝不能让这些人白白拿走国家财产还逍遥法外。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小金库”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比例,加大对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如属于经济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