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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条件

2010-09-19胡娟玲

大众商务·下半月 2010年7期
关键词:时间性共同犯罪有效性

胡娟玲

【摘 要】:共同犯罪的时间点能否提前到共谋阶段,共同犯罪中后行为人行为是否及于先行为人,以及对于中止有效性的判断,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予以论述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68-01

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导致了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也复杂难辨。本文拟对共同犯罪的中止特征加以界定,以便在实务中界定共同犯罪的中止。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要在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上符合规定。对于共同犯罪而言,也应符合这三个要素。

1 时间性要素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我国通说认为犯罪过程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的全过程。但在日本学界,有关于共谋共同正犯的规定,将犯罪过程提前到犯意的表示阶段。那么,对于共同犯罪来说,是否应将犯罪提前到预备前阶段呢?笔者认为,不应将共同犯罪的预备时间提前。在共谋阶段,只是犯意的表示,刑罚处罚的是行为,而非意思。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其危害性非常大,但这不是将犯罪界点提前的充足理由。另外,如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其共谋实施犯罪的行为,会依据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或者刑法总则中的教唆犯的规定来处罚。

在此,应注意一个问题,即对于犯罪阶段而言,后行为人的犯罪停止形态是否会影响到先行为人的犯罪形态(此处的先行后行是相较于犯罪停止形态的先后而言)?举例来说,在其他犯罪者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者犯罪既遂的情形下,行為人是否还能成立犯罪中止?有论者认为,在其他犯罪人犯罪未遂或者犯罪既遂的情形下,行为人是不可能成立中止的。笔者认为此处值得商榷。在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则全体既遂,其他犯罪人犯罪已达既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作为共同犯罪的一份子,自然成立犯罪既遂。但在犯罪未遂的场合,由于未遂发生于犯罪实行着手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这个阶段在不同的犯罪中时间的长短是不同的。那么,在部分犯罪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遂时,其他行为人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形下,自愿停止了犯罪,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自然成立中止。典型例子,就是停止重复侵害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在存在部分犯罪行为人停止犯罪的情况下,后行犯罪人的行为一般来说,应及于先行停止犯罪的人,例外规定就是停止重复侵害行为。

2 自动性的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中止,必须自动停止犯罪,即行为人自认为可以将犯罪完成的情况下,基于行为人笔者的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刑法理论界,对于行为人的“基于笔者意志”的判定标准,有不同的学说。归纳起来说,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观说,即对于中止自动性认定,要考虑行为人笔者的认识;行为者所认识到的事实,是否足以对犯罪停止动机的形成产生影响。德国学者弗兰克的著名公式:“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就是主观性判定标准的具体体现。二是限定主观说,指行为人仅仅依照自己绝对不能再、也绝对不再实行犯罪的强烈意志而停止犯罪,即依照否定自己行为价值的规范意识而中止时,才成立中止犯。限定主观说强调中止在伦理上的正当性,将中止的动机限于广义的后悔意思,对于因惶恐而停止犯罪的,依主观说成立中止,而依限定主观说则不成立中止。限定主观说将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和责任减少说完全挂钩。因为根据行为人是否具备广义后悔的意思,的确可以看出行为人存在价值非难的责任逐步减少的意思。三是客观说,即对于中止是否成立,必须依据社会一般经验进行客观的判断。

3 有效性的认定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并非一人,故行为人放弃犯罪的行为,不必然成立犯罪中止。那么,对于共同犯罪而言,中止的有效性如何界定呢?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意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第二,共同犯罪行为虽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就与共同犯罪之间脱离了联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第三,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可成立犯罪中止。第四,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的先前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立。第五,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销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第六,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应当同时从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中止理论入手,找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中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差异。在共同犯罪实行结束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只有积极成功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应分别考察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不同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认定。

现概括对以上观点予以评述。第一种观点,过于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而忽视了共同犯罪是由一个个行为人的行为结合起来的,对于每个单独个体的行为忽略不计,与刑法的谦益性特征和刑法的预防功能以及教育功能都是相左的。故不应采纳。第二种观点,是对第一种观点的矫正,但矫枉过正,过于强调每个共犯人行为的个体性,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同样也不可取。在第三种观点中,共犯行为对犯罪的影响,应从其加入到犯罪那一刻就开始,而第三种观点等于是说,如果共犯者参与了犯罪,其中止效力只以其能力为限,超出其能力范围则不论。此种观点未注意到犯罪是一个有联系的整体,过于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第四种观点只是注意到行为人行为与犯罪结果的联系,未关注行为人的行为对整个犯罪的影响。第五种观点兼顾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和个别性,也很好的注意到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笔者赞同此观点。而第六种观点笔者认为仍然是过于强调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故不可取。

げ慰嘉南:

[1] 陈兴良 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2] (日)大[XC塚.tif,JZ]仁 刑法概说(总论)【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3] 林亚刚 论犯罪中止的若干争议问题【J】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

[4] 张基建 论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中止理论之完善【J】郑州大学学报2008年1月

[5] 赵新彬 论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与中止【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12月

[6] 蔡晚栓 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问题研究【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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