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诱惑侦查
2010-09-19张永存
张永存
【摘 要】诱惑侦查是一种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而在理论界又极具争议的侦查行为,本文概括了诱惑侦查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对诱惑侦查进行了整体的把握。
【关键词】诱惑侦查;合理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39-01
1 诱惑侦查概述
1.1 诱惑侦查的概念
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其他经依法授权的人员,通过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性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或者特意设计的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并据此提起刑事控诉的一种侦查手段。
1.2 诱惑侦查的法律特征
第一、诱惑侦查是在相对于侦查机关的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展开的一种法定的秘密侦查行为
第二、诱惑侦查是一种主动的侦查措施,侦查过程与犯罪人的作案过程同步,是特定人员,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诱使他人暴露犯罪或实施犯罪而主动采取的特殊手段。
第三、诱惑侦查具有一定的诱导性。其所采取的基本方法利益引诱,既有可能触动人类天性中的某种弱点,以至陷人入罪,也可能使潜在的犯罪人暴露真实的犯罪意图,实施预料中的犯罪行为。
2 诱惑侦查存在的理性分析
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对诱惑侦查在实践中的存在持比较折衷的态度,认为其有弊也有利,有存在的必要性。首先来说,诱惑侦查的使用对特定案件的侦破是有很大帮助的。在社会危害及其严重的案件,比如贩毒、涉黑等特定的案件中,侦查机关以诱使手段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进行控制,牺牲部分人的权益来换取社会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是道德和社会大众心理能够承受的,所以诱惑侦查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理论界将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学界的普遍观点认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是不具有合理性的,我们应当制止其使用;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则因为其并不会诱发无犯罪意图者犯罪,所以在实践中是可以考虑使用的。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同样不可忽略它的弊端以及可能打来的严重破坏人权的行为的,主要体现在带有欺骗性的诱惑行为对司法伦理和侦查正当性的威胁和挑战。人人都会有贪念,这就是其弱点,在平时可能并不会表现出来,但是如果受到利益鼓动则可能会爆发出犯罪的意图和冲动,尤其是在错误的认为获利远大于犯罪的成本时,如果利用人性的弱点而诱导其实施正常情况下可能并不会实施的犯罪,此种情形与诱使人犯罪,甚至制造犯罪并无区别。就此而论,也有学者认为诱惑侦查基本上在法律上应定性为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学上的共犯。再加上侦查机关的法定职责应当不是诱人犯罪、制造犯罪,而是制止犯罪,诱惑侦查的使用将会导致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甚至会产生怀疑。诱惑侦查背离了 诉讼实物和理论界,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公平正义价值,背离了 精神,有损于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违背了社会的价值标准。
3 诱惑侦查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3.1 司法审查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否则,绝对的权力必然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可以认为,侦查机关在诱惑侦查中享有的权力还是比较大的,而诱惑侦查又是具有很大争议性的侦查措施,因而各国对诱惑侦查的使用都规定了严格的制约措施。制约主要为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内部制约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而外部制约主要就是指司法审查,也就是权利的救济机制。对诱惑侦查规定通过司法审查来保证其正确实施,是防止诱惑侦查成为侦查机关任意行使权力的一种有效制约措施。侦查机关在实施诱惑侦查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与规则。被诱惑人在认为侦查机关诱惑侦查措施超过必要限度有违法嫌疑时可以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3.2 比例权衡原则
如果要进行诱惑侦查,前提必须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大量的线索和证据,并证明行为人确有犯罪嫌疑。相对性原则要求嫌疑人将要实施的犯罪的严重程度达到了采取诱惑侦查措施的程度,符合法益权衡理论,是牺牲了较小的法益而保全了较大的法益。必要性原则要求诱惑侦查的实施必须是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传统侦查手段收效甚微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而不能任意使用。
4 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
在国外发达国家,“机会提供型” 诱惑侦查是合法的,产生相对应的法律后果。相反,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则普遍认为是违法的,其所取得证据即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被告人可进行正当程序抗辩,一旦抗辩成功,被告人即被或宣告无罪或驳回公诉美国或对被诱惑者予以免予起。而对实施该侦查行为的侦查人员,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国做法不一。
げ慰嘉南:
[1]@杨志刚.美国诱惑侦查法理的新近 及启示[J].社会 研究,2005,(5).
[2]@龙宗智.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J].法學研究,2002,(4).
[3]@樊玲.“诱惑”的魅力与毒刺——从证据法角度浅析诱惑侦查 [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