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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黄宗羲定律对当前税费改革的意义

2010-09-19

大众商务·下半月 2010年7期
关键词:意义

刘 喆

【摘 要】黄宗羲定律是对于中国历次税制改革的规律性概括,本文从其提出的积累莫返之害、所税非所出之害、田土无等第之害的三大危害出发,运用现代税制的思想去探究其形成的根源,并对现代的税制改革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黄宗羲定律;税费改革;意义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151-01

明末清初,有位伟大的思想家,他并未受过西方文明的思想启蒙,他的思想完全来自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他主张君主开明立宪制,加强平等因素,扩大社会对执政者的监督权力,有近代民主政治的思想特点。他提倡“无君”,批判现实社会之为君者“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实乃“为天下之大害”;他指出臣子的责任应是这样,“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他批评封建国家之法,称之乃“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但是他所研究的领域还不仅仅于此,他还是我国古代研究赋税制度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之一,他在税制上做出的研究,被现代学者秦晖总结为“黄宗羲定律”,其中的一些研究和评论堪称深刻,即使在今天看来也颇具价值。

1 古代历次税改的三大危害

在他的《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黄宗羲提到了关于古代历次税改的三个危害,即:积累莫返之害、所税非所出之害、田土无等第之害。

积累莫返之害,说的是历史上每次税费改革,如唐朝时的“两税法”、明朝时“一条鞭法”之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局限,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准,走向原先改革目的反面。

所税非所出之害,是说在汉、唐之前,人们交的税大多直接来自于自己所生产的,比如种田的农民交粮食,做纺织的工人交布帛,即使不能交足原物,也可以用钱来代替。而杨炎提出的两税法的一大弊病就是让原始的税源之物和钱完全等同了,这造成了税源难以核查,所出的钱和所应交的税不符的情况。

田无等第之害,指的是土地不分好坏都统一征税。在这种不分等级的土地税制下,扼杀的是贫等土地开垦的积极性,同时也造成了优等土地闲置的现象。

2 来自于现代税制设计的观点

现代税制设计的两大主要标准,其中之一是效率。税收的效率体现在税收征管的费用最小上面。纵观整个历史的税收制度,从三代的贡、助、彻,到魏晋的户、调,征管费用的增加来自于户。到了唐的租、庸、调后,税的名目增多,但实质上仍是以田和户为基础的,因此征管费用也略有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大。两税的改革,似乎让租、庸、调的繁杂征收消失了,大大简化了征管费用,实则将庸、调纳为租中,更有甚者,分类规定了土地、资财的等级,进行分类征收,虽然本着税收的合理负担原则,但是大大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而后推出的一条鞭法,其中将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的设想也没有遵循税收中效率的原则,在当时银两还不够充足的时候,让百姓们将粮食换做银两,这种做法无疑造成了在粮食和银两互换过程中的“额外负担”,没有最大程度的保住税收,因此是没有效率的。

另外一大税收的设计标准即为公平,它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负的多少是和人的纳税能力密切相关的,纳税能力高的多缴税,反之不然。虽然租庸调制、两税法以及后来的一条鞭法都极其注重税基的等级划分,但是有一点是它们共同欠缺的,就是对权贵征税份额的加重。对百姓的税制制定的严密完善,但是往往到了权贵的身上,不是减税就是免税。长此以往何以保证公平?这无非是在给权贵透露这样一个信号:我国家是站在你们这一边的,你们无须多交税。如果权贵土豪们再曲解一点,这句话就变成了:少交点税其实也是可以的。这也造成了拥有大量土地的权贵、富豪们在历次税改中不仅不交足自己的税额,反而变本加厉地偷税漏税转嫁税负给贫困者身上,从根源上破坏税制的恶果。除此之外,在公平这一领域,还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有证据表明,在现代税制的改革中,放慢向新税制转别的速度是较为合适的。这个过程称为转变公平。例如,如果宣布某种税制改革在它通过的纪念后才付诸实施,则其行为以旧税制为基础的人们,至少可以做一些调整以适应新税制。但是考究历史上的税改,并没有放慢速度的条件,每一次的税改无不是在一种强烈的外界压力下,所临时推出的策略,这种税改既没有时间也没有条件去进行验证和修缮,而是孤掷一注地被诏告天下,然后等待着天下的反响。不幸的是,短期内百姓们并没有完全领会税改的本质精神;更加不幸的是,豪强和贪官污吏总是反应地更快一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跟中央政府玩着一个又一个的把戏。

有一种很通俗的说法,即:上面的经是真经,都是下面这些歪嘴和尚把经念歪了。一般来说,中国每次的变法,其初衷没有不为百姓减负着想的,但是这些好的法条,怎么一到了下面的人手中,就半路夭折了呢?表面上是下层的官员不配合,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没有一个配套的路线图的机制,没有全方位的考虑到各层官员的利益博弈的问题。想把好的经念好,却没有把和尚安顿好,是万万行不通的。历次的税改,考虑最多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农民的个体利益,而忽视了中间一些很重要的人物的利益,即征税的中间环节人物的利益。这种忽视虽然并没有给他们的利益带来多少损失,但是却让国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王莽时期,中间官员的征税薪酬几乎为零,但是这种情况下反而刺激了他们海征暴敛的积极性,在中央一分钱没给的情况下,他们在民间大肆搜刮,反倒赚的盆满钵满。

3 对我国当前税改的借鉴

中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其中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以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尤为引人注目,因为这是三大最重要的税种,共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高达60%-70%。但是,税制改革是有“成本”的,因为它至少在短期内将减少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例如,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将不再包括在税基内,因而减少税收收入。在缺乏科学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的情况下,税制改革的推进也因此将受到来自于地方的阻力。目前出口退税改革中暴露的一个问题就是有些地方政府不愿负担退税。那么税制改革的“成本”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如何分配?

借鉴黄宗羲定律,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合理划分税种。可考虑增加地方稅收的主体税种,建立以财产税为主的地方税体系。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地方税体系大都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其税基比较稳定,不易偷逃税,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可考虑在适当的条件下,调整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择机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物业税、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

第二,尽快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在保证全国政令和税收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地方税中关系国家宏观调控和公众切身利益的税种,可考虑中央只负责制定税收基本法,而将部分政策调整权下放地方。

げ慰嘉南:

[1] 宋兴义,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走向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3)

[2] 任高飞、陈瑶瑶,当前结构性减税与税制改革问题探讨,财会研究(2010,7)

[3] 苗连营、吴礼宁,税制改革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学习论坛(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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