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研究

2010-09-15伍中信彭屹松

统计与决策 2010年23期
关键词:财产权利财产性财产权

伍中信,彭屹松

(湖南大学 会计学院,长沙 410079)

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研究

伍中信,彭屹松

(湖南大学 会计学院,长沙 410079)

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人通过行使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能而获得的相应收益。文章试图用现代财权流理论分析建国以来城乡居民财产性权利的演变过程,指出居民财产性收入低位徘徊和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原因不在于市场经济的问题,而是在于政府财产性权利过大与居民财产性权利过小的矛盾,为了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就应该改变当前的权力关系,扩大居民的财产权利。

居民;财产性收入;财权;财产权利;对策

1 居民财产权利的分析框架——从诺斯悖论谈起

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诺斯关于国家理论有个著名的诺斯悖论: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是构成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另外,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

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导致无效的产权和经济衰落。因此,在讨论产权时,一个国家的政府要力图避免两种极端情形:一个极端是“无序”,即法律和秩序都处于崩溃的状态。另一个极端是“掠夺”,它来自于政府的侵占,政府作为产权保护的提供者往往会走上这个极端,它意味着政府创设的制度结构不会让人有积极性从事生产活动。为此,我们在分析我国政府介入居民财产权利管制时,提出“财产权利可能性边界”(Rights Possibility Frontier,简写为RPF)(如图1所示)这一概念来说明财产权利的设计和选择问题。图中向下倾斜的45°直线显示了一定程度的私有财产权与国有控股财产权下的社会总成本,曲线RPF代表国有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之间的权利转移或流动。

图1 财产权利可能性边界

图示蕴含了一个最普通不过的制度均衡问题,即政府在控制私有财产权和扩大私有财产权之间的权衡。我们认为,存在四种财产权控制战略,可以表示为权利可能性边界上的四个点,分别代表私有财产权、集体财产权、国有参股财产权和国有控股财产权。依国家权利的介入程度由轻至重排序。向下倾斜的45°直线与权利可能性边界的切点就是一个社会或社会中某部门的有效财产权利选择。下文试图用这个框架来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与居民财产权利的权利可能性边界,并以此为基准来分析60年来我国居民财产权利变革的基本轨迹。

2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居民财产权利的演进

2.1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居民的财产权利

这一时期为了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早日建成完整的工业体系,我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为了解决资金严重短缺的矛盾,全体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利被国家剥夺,城市居民对房产只有居住权而无其他财产处分权,而农村居民,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所以,城乡居民除了养家糊口外,几无财产性收入,更谈不上有私有财产权。这一时期通过政府专制来控制私人财产权所导致的社会无序成本,就会产生更少的社会损失,因而权利可能性曲线比较陡峭,符合效率的选择点(图1的切点)在45°直线的左上方,此时在RPF曲线左上端,增加国有财产权,即从私有财产权点流向集体财产权点,比较快速地接近切点;而在曲线右下端增加私有财产权,即从国有控股财产权点流向国有参股财产权点,比较缓慢地接近切点。这说明此时增加私有财产权会更多增加整个社会的总成本,而增加国有财产权会减少社会的总成本。

2.2 改革开放后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1992年)中国居民的财产权利

这一时期国家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允许农村居民用自留地建房。但是,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在转移农村财富。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家通过对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和合同定购,农业累计为工业发展提供资本原始积累达8700多亿元,造成原始的城乡差距。20世纪90年代以后,虽然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定价,但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购销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同时,由于国家取消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农民生产成本实际上是增加的。这一时期,部分城镇居民有一小部分财产性收入,但也只是来源于工资收入结余利息,私有财产权也只是简单表现为储蓄权。而广大的农村居民还是几无财产性收入。以至于在1993年前,我们找不到国家统计局关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统计,可见,此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是多么的微不足道,又何谈财产权利呢!这一时期权利可能性曲线稍许平缓,但符合效率的选择点(图1的切点)还在45°直线的左上方,增加居民私有财产权较增加国有财产权还是会更多增加整个社会的总成本。

2.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1992年)到现在

国家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而绝对量呈现增长趋势,财产性收入总量从1993年的211.84亿元增长为2007年的3002.34亿元,增长近14.17倍。其中城镇居民除2002年外,绝对量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农村居民除1997年外,同样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尤其是2005~2007年呈现增长速度加快趋势;但相对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仍较低,且低幅徘徊的趋向明显,至2006年仍低于1995年的水平。

为什么会出现低幅徘徊呢?我们不妨先看看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占个人收入总量比例的比较,这能够较确切地反映居民财产性收入状况,我国城乡居民自1993年以来财产性收入占个人收入总量的情况为(见表1)。

数据说明我国城乡居民的个人财产性收入绝对量在大多数年份实现了持续性增长,但相对量伴随个人收入的持续增长而远远小于个人收入绝对量的增长速度,甚至有些年份还出现居民财产性收入总量降低的情况。

究其原因,恐怕还是居民财产权利没有扩张所致。十几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居民的收入增长明显,但是居民的财产权利增加有多少呢?城镇居民除依靠储蓄取得利息外,增加了投资股票、债券取得股息、红利,还有靠投资房产取得增值或租金。而即使是这些财产权利,也是被现行法律法规所限制的。比如说银行对居民收取名目繁多的手续费,对城镇居民的房产转让权及收益权做出种种限制等。

表1 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占个人收入总量的比例 (单位:元)

农村居民除了靠微薄存款利息外,有的就是土地承包的内部流转权、农机服务费收取权等。近年来我国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较以前有持续稳定的增长,但在整个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重一直到没有提高,反有下降趋势(见表2)。

表2 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比较 (单位:元)

统计数据表明,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非常明显。这恐怕还是归结于自1992年以来的改革根本没有涉及提高农村居民的私人财产权,此轮改革较成功的是初步建立了资本市场和城市房地产市场,但都与城镇居民私人财产权利有关,与农村居民的私人财产权无关。

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对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财产权进行了严格的管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农地用途的管制,二是对农民宅基地用途的管制。对于农地和宅基地用途的管制,只要符合国家利益(例如保证粮食安全)就是理所当然的,但从农民的权益性财产转变为财富的角度看,显然这一系列用途管制大大缩小了农民占有土地的现实和潜在的升值空间和兑现的可能,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因而这是不公平的发展。以农村宅基地为例,与城镇住房制度相反,现有的法律所采取的原则是一户一宅,法律禁止把宅基地转让给市民,在一个村庄中并不存在对宅基地的市场需求,如果农户仅可以将房屋转让给本集体内的农户,由于在目前的法律下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有条件成为受让人农户的数量将会非常少,在几乎没有市场需求的情况下供给价格必然极低,农民即使迁移至城镇定居,也只能让房屋闲置或是以极低的价格出卖。现有法律对农民在处理房屋及其房屋下面的宅基地方面的权利限制过于严格,其结果是农民不动产的流转价格难以反映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掩盖了真实的市场需求价格。制度扭曲下的价格实质上是二元土地制度对农民财产权的一种变相剥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以后,市场是调节居民收入的主要有效手段,尤其是对于市场经济前中国居民收入比较平均的国情,加强国有财产权并不会减少私有财产权扩大带来的无序成本。这时权利可能性曲线变得比较平坦,符合效率的选择点(图1的切点)在45°直线的右下方,此时在RPF曲线左上端,增加国有财产权,即从私有财产权点流向集体财产权点,比较缓慢地接近切点;而在曲线右下端增加私有财产权,即从国有控股财产权点流向国有参股财产权点,比较快速地接近切点。这说明此时增加私有财产权会减少整个社会的总成本,而增加国有财产权会增加社会的总成本。也就是增加私有财产权较增加国有财产权会减少整个社会的总成本。

3 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财务对策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低位徘徊的主要原因是政府管制太多,国有财产权利侵占私有财产权过多所致。那么,我们要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就要改变当前的权力关系,减少政府管制,降低国有财产权利,提高居民的私有财产权利,还权于民。为此,需要实施以下财务对策:

3.1 合理界定居民的个人财产

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源泉是个人财产。如何界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财产,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对我们具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而未来社会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但是“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对于马克思的这一思想,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应当在现实条件下包括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和体现于劳动者自身的生产要素的个人所有制两部分。因此,属于居民财产的不仅仅是一般含义的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应当包括属于劳动者自身的生产要素,这与前述定义财产的第三种类别是一致的。居民作为劳动者付出属于个人自身的生产要素获得的收入,既是公有制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收入,也同样具有财产性收入的因素(只是在统计方法上列为劳动经营收入)。如高科技人员的专利收入,高校教师兼职参与企业管理而获得的“外快”等。

3.2 保护居民私人财产权利

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其前提是对财产的占有,必须高度重视个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加大对居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确保居民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我国宪法修正案中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规定落到了实处,其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坚持平等保护物权,特别是像保护国家、集体的物权那样平等保护私人物权是保护居民私人财产权利的基石。

政府将部分国有财产权转化为居民私有权后,还要为居民的私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当前,要保持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防范通货膨胀和失业,在高通货膨胀下,会使得居民一些财产性收入具有很大的风险,人们多年的积蓄就会产生负增长的可能。2008年以来,面对物价大幅上涨,广东各地均大幅提高了居民工资,使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上半年广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93.6元,同比增长10.8%,比去年同期加快2.5个百分点。但扣除价格因素,上半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仅增长3.8%。因此,保持稳定的宏观经济,是增加群众的财产性收入机会的基础。另外,要保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加强金融领域的诚信建设,保证更多居民投资安全,为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提供制度保障。

3.3 提高城镇居民私人财产权利

城镇居民在我国一般来说分布在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其财产性收入占据整个财产性收入的约三分之二,但是财产性收入只占整个收入的约2%。目前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集中在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近几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占全部财产性收入的一半多,是第一项财产性收入。从1998年城镇住房市场化后,城镇居民的住房财产权利增加。人们可以花钱买下房子,获得了居住权、出让权以及收益权(包括增值、租金等经济利益)。以往城镇居民只有居住权,其实对于房子而言,收益权(或说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包括出售权)比实物权更重要。显然,针对房产交易征收营业税、契税、增值税是对收益权的直接摄取,如果征税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给房产所有者提供“补偿”,就是对其私人财产权的侵占;对房产出售权的限制也就是对其控制权的限制,这会直接影响房产所有人的财产价值,因此也是对私人财产权的间接摄取。2002~2007年政府宏观调控房产,既征收高额房产增值税,又限制房产的自由销售,根本没有达到普通居民想看到的房价下跌,而是愈涨愈烈,房价居高不下,直至房地产泡沫胀破,居民没钱买卖房屋,房屋大量空置,政府又不得不放弃公权对私权的侵占,通过降税降息以使房地产市场升温。

作为我国城镇居民第二项收入来源的资本市场,居民要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就必须要有合适的金融工具。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股票和基金占主导地位,相比发达国家居民,投资渠道和理财产品比较单一。而在美国,除了股市和自主投资实业之外,债券、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市场都非常发达,美国居民不仅可以进入股票市场投资,还可以进入债券、信托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投资理财;同时,各市场中的金融理财产品非常丰富,比如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土地信托等。

除了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政府还应当引导城镇居民进行创业投资,放开对许多行业的准入门槛,改善民间创业空间。如不少高校、中学为扩张而大力举债,为还银行高额贷款息而陷入财务危机,为什么不能让教职工作为投资人参与学校建设呢?一方面教职工可以获取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学校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可以降低,从而可以增加教职工劳务性收入,这不形成了两全其美的良性循环吗?十七大报告所说的创造条件增加收入,应该允许城镇居民拥有这种私人财产权吧!

3.4 提高农村居民私人财产权利

现阶段应该提高农村居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也就是明晰土地产权。家庭联产承包制曾给农村居民带来了可观的财产性收入,缩小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这说明,应该让农村居民个人的责任感尽量发挥,给他们更多的土地财产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都视土地为国有或集体所有,使得土地所有权虚置。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征用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征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由于农民土地产权的不完整,实际上形成一种政府垄断土地市场的交易价格,农民在土地价格形成中并没有太多的发言权,只是垄断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制度缺陷客观上造成了农民土地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也没有获得应当享有的土地增值收益。只有明确界定农村土地的个人所有权范围,并赋予农民相应的私人财产权能,让农户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使农民真正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在农民外出就业、举家搬迁的情况下,允许其所拥有的土地、住宅使用权流转和变现,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把主要精力放在土地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上,主要扮演服务者、监管者和仲裁者的角色;规范集体(乡镇、村或村小组)享有对农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使其主要扮演农民土地权益维护者的角色,明确农民土地产权的范围和国家公共利益的边界,才能将土地使用效益用到极致。

[1]Calo miris Charles,Indira Rajaraman.The Role of ROSCAs:Lumpy Durables or Event Insurance?[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1998,56.

[2]Djankov S,E Glaeser,R La Porta,F Lopez- de- Silanes,A Shleifer.The New Compara-tive Economics[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z,2003,(12).

[3]KaufMann Daniel,AartKraay,Massimo Mastruzzi.Governance Matters IV:Governance Indicators for 1996-2004[C].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Series No.3630,2005.

[4]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5]伍中信,田昆儒.产权理论与中国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7]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陈志武.国有制压抑个人财富增长[J].经营管理者,2008,(1).

[9]曾国安.论工业化过程中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自然因素与制度因素[J].经济评论,2007(3).

[10]陈家泽.土地资本化的制度障碍与改革路径[J].财经科学,2008,(3).

[11]夏锋.千户农民对农村公共服务现状的看法[J].农业经济问题,2008,(5)

[12]李荣山.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发展的比较分析及实现路径[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8,(4).

(责任编辑/易永生)

F014.4

A

1002-6487(2010)23-0128-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BJY012)

伍中信(1966-),男,湖南祁东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产权财务与会计

彭屹松(1973-),男,湖南新化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权财务会计。

猜你喜欢

财产权利财产性财产权
农村财产性收益扶贫 为精准扶贫开辟新路
证券期货行情信息保护的数据财产权视角初探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探析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农民财产权利实现问题探讨
论职务犯罪案件初查中到案询问制度
浅谈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盗窃财产性利益
受保护的财产,才是财产
1949年以前商务印书馆股东财产权分析
新时期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