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金融市场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
2010-09-13许春燕
许春燕
(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院,北京市101149)
完善碳金融市场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
许春燕
(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院,北京市101149)
作为低碳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碳金融市场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关系会越来越紧密,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将不断拓展。在这一进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尽快出台《低碳经济促进法》;第二,坚持市场化运作,以市场机制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负外部性,促进我国实现低碳发展;第三,确保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公平合理;第四,确保碳排放监控体系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第五,保持开放性,加强国际合作。
低碳经济;碳排放权;碳金融市场
一、引言
尽管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未能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这次会议向全世界宣告:低碳经济已成为全球新的增长模式。2010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对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发展低碳经济,即发展“一个新的经济、技术和社会体系,与传统经济体系相比,在生产和消费中节省能源,减少碳排放,同时还能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势头”,①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转变高污染、高能耗、高碳排放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走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道路。
碳金融市场是碳排放权交易及与其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银行的绿色交易信贷及其他相关金融中介活动。我国是目前世界上第二位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预计2010年碳排放将占世界总量的22.3%,有望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1]与此相对应,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刚刚起步,国内虽然建立了数家区域间的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了有益的试验,但是如何借鉴国际经验构筑我国碳金融市场体系,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市场化运作,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目前完整构筑我国碳金融市场体系还存在着种种制约因素,但是从战略的角度看,研究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途径,无论是从提升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中的定价权和话语权方面,还是在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二、利用市场机制发展低碳经济的理论依据
碳排放②引起气候变化本质上是一个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问题。“当生产或消费对他人产生附带的成本或效益时,外部性(Externality)便产生了;也就是说,成本或收益附加于他人身上,而产生这种影响的人并没有因此而付出代价或报酬;更为确切地说,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2]经济增长引起气候变化就属于负外部性。
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的手段主要有政府强制型的直接控制与市场激励型的间接控制两种。直接控制的措施主要有禁止进入或者进行准入限制,而间接控制则是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直接控制,手段明确有效,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副作用。完全禁止的收益不太可能弥补其成本,而且往往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严重影响;准入限制也面临着如何确定准入门槛的问题,而且有可能出现寻租和腐败现象。间接控制的基本思路是让外部性内部化。在传统经济增长模式中,因环境被视为外生因素而非内生的资本要素,而使环境承受经济增长的负外部性。这造成了市场主体成本与收益的扭曲,导致了市场无效率或市场失灵。经济增长对环境造成的负外部性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其所依存的环境必将继续恶化,最终也将使经济的发展失去条件。[3]因此,运用市场机制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解决经济增长对环境造成的负外部性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产权理论也是碳金融交易的理论基础。科斯(Ronald Coase)认为,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以下特征:明确性、专有性、可转让性和可操作性。清晰的产权可以很好地解决外部不经济。只要交易界区清晰,交易成本就不存在,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传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所描述的市场机制就是充分有效的,经济当事人相互间的纠纷便可以通过一般的市场交易得到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也就解决了。[4]因此,完善碳金融市场产权制度,对环境和经济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建立碳金融市场,发现环境资本的价值,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一个较好切入点,是针对环境要素和负外部性进行金融创新,把排放在市场之外的温室气体纳入市场之内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从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三、对构筑我国碳金融体系的思考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尽管一些地方政府提出要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但目前我国的排放权交易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排放权交易从审核到交易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我国应首先明确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碳金融市场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管理、调控和监督。其次是在国家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法律及法规,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运作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
2.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步骤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可以分为碳排放权的现货市场和碳排放权的衍生市场。借鉴国外特别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成功经验,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形成可以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
第一阶段为试验期。第一,在部分区域对部分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限量与交易制试点,并制订国家分配方案,为在全国范围各行业间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积累经验。第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规模以上企业级的国家碳排放量数据库,为第二阶段在全国各行业间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奠定基础。第三,针对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项目占据主导地位的现状,允许相关企业购买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签发授予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碳减排信用(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来履行减排义务。第四,整合全国各地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建立全国性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所,推出标准化期货合约,并将碳排放权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对接。第五,成立独立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碳排放权结算中心),制定相关交割和结算规则,由其对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统一结算。第六,由国家设立一个碳排放权公益基金,用来支持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任何机构和个人可以以自愿的形式通过认购其基金份额来补偿其自身活动带来的碳排放量。
第二阶段是全国各行业间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将占全国碳排放量较大比例(如75%~90%)的行业(以下简称“限量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以限量与交易制的形式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并为其制订国家分配方案;对于“限量行业”的规模以下企业、非“限量行业”的企业和其他非企业法人机构,可以自愿以排放基准线与信用制形式纳入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可以择机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全部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对于“限量行业”的规模以下企业、非“限量行业”的企业、其他非企业法人机构和自然人,也可以通过自愿购买碳排放权公益基金的份额来补偿自身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参见图1)。第二,根据碳排放权市场发展的需要,适时推出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互换等其他类型的碳金融衍生品。第三,保持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开放性,加强与国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合作。加强与其他碳排放权市场的信息共享,择机允许国内减排主体以其他运作规范、发育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碳减排信用——如核证减排单位(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和欧洲排放单位(EU Allowances,EUAs)等——履行其部分比例的减排义务。
图1 我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体系
我国的碳排放权市场综合采用限量与交易制、排放基准线与信用制、排放补偿制三种交易制度,采取对碳排放存量进行总量控制、对碳排放增量进行碳排放强度减排以及鼓励自愿减排的原则。在第一阶段,相对于实现较大幅度的减排,更重要的是确保整个试点过程的可控性和经验的积累。为提供足够的确定性来影响相关企业的行为和为实施第二阶段安排作好充分准备,第一阶段的试验期应足够长,比如5~8年。在第二阶段,国家应在总结第一阶段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运行经验并结合国外相关市场的经验,健全碳排放权市场的制度体系,形成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的国家分配方案,完善碳排放权的形成、分配和交易机制,构建多层次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采用“走出去”和“引进来”的策略,择机允许国内机构参与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同时,在有管理和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国外机构参与国内碳排放权市场竞争,保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开放性,加强与国外碳排放权市场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
3.我国的碳减排信用
碳减排信用是指排放主体经特定的核查和核证程序获得签发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我国的碳减排信用为“通用温室气体减排单位”(General Emission Reduction Units,GERUs)。每一通用温室气体减排单位代表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碳减排信用的核查与核证应由独立有资质的专业机构(Qualified Operational Entity,QOE)来进行。专业机构向减排主体提供一套标准化的管理温室气体程序,来保证减排活动和交易体系的透明、严谨和完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对专业机构的认定、业务规范等制定统一流程。
此外,为推动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国家可以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对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产业的企业,可以对其碳减排活动结合产生的通用温室气体减排单位和碳减排强度进行一定补贴。
4.碳排放权结算体系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通过柜台交易市场或者交易所交易,由碳排放权结算中心进行交割和结算。法人机构和自然人可以根据需要在碳排放权结算中心开设唯一的结算账户。
在碳排放权现货市场,由碳排放权结算中心统筹负责结算与交割。为了实现对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在碳排放权现货市场不得进行卖空交易。在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由碳期货交易所制定结算与交割制度,碳排放权结算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结算与交割事务。
5.碳排放权市场的监控体系
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监督管理在于确保碳排放的总量目标和维护市场的交易规则。监管应主要通过对碳排放活动的监测、碳减排信用的审核和碳交易市场的运行三个环节来实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参与者是否遵守相关制度规则和履行义务、碳排放量数据的可靠性。
在我国建立起“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Measurable,Reportable,Verifiable,MRV)的碳排放监控体系,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重要的意义。“巴厘路线图”中首次提出在碳排放活动中引入“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理念,并将其应用于发达国家减排行动、有发达国家资金或技术支持的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动中。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可以提供单独或共同监测减排活动的方法,以达到最终的减排目标。我国应该在此规则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监控体系。
四、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建立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几点建议
作为低碳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碳金融市场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系会越来越紧密,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将不断拓展。在这一进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在发展低碳经济领域,我国尚未进行立法,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使相关的低碳经济活动有法可依,应尽快出台《低碳经济促进法》。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方面,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明确碳排放权市场体系,制定碳排放权分配和交易制度,碳减排信用的核查核证、签发、交易、结算制度以及碳排放权市场的监管制度。
2.坚持市场化运作
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明晰碳排放权的边界,将传统经济增长模式中外生的环境要素转变为内生的环境资本要素,以市场机制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负外部性,促进我国实现低碳发展。
3.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公平合理
在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为对我国总体的碳排放进行总量控制,采用限量与交易制的强制碳减排活动将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绝大多数碳排放量都由其产生,对采取限量与交易制进行强制减排的“限量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来说,对碳排放权配额进行分配的国家分配方案对其减排活动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国家分配方案对碳排放权的分配是否公平合理,不仅关系相关排放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对我国碳排放体系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可持续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4.碳排放监控体系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
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监管的重点在于确保碳排放的总量目标和维护交易市场的规则。在我国建立起“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碳排放监控体系,有利于碳减排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有利于增强减排活动参与方对减排活动和减排机制的信心,有利于深化国际社会间对碳减排活动的互信。
5.保持开放性,加强国际合作
全球气候变化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重大挑战,在共同应对这一挑战时需要各国保持开放性并加强合作。目前世界上碳排放权市场发展迅速,主要发达国家在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和发展碳期货市场方面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而我国的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体系还处于摸索阶段,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强同国外的交流,既有利于在参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体系,也有利于争夺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定价权,增强我国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话语权。
注释:
①参见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09年年报。
②由于二氧化碳是最常见也是对全球气候变化贡献最大的温室气体,因此习惯上常用“碳排放”来指代温室气体的排放。
[1]安国俊.发展碳金融市场助推低碳经济[J].金融时报,2010-04-03(6).
[2]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7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129.
[3]唐跃军,黎德福.环境资本、负外部性与碳金融创新[J].中国工业经济,2010(6):5-14.
[4]Ronald 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3(1):1-44.
责任编辑:林英泽
Abstract:A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mponents of low-carbon economic system,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carbon financial market and China's industrial restructure and the change of the patter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will be closer and closer.And the depth and width of this market will be expanded.During this process,we should,first,improve the related law and regulations and introduce the Law on the Improvement of Low-Carbon Economy;second,we should adhere to the operation of marketization,cope with the negative externality of weather changes with the help of market mechanism and promote the lowcarbon economic development;second,we should guarantee the distribution system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 to be fair and rational;fourth,we should guarante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arbon emission to be measurable,reportable and checkable; and fifth,we should maintain to be open and strengthen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Key words:low-carbon economy;carbon emission right;carbon financial market
Improve the Carbon Financial Market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ow-Carbon Economy in China
XUChun-yan
(Beijing Wuzi University,Beijing101149,China)
F832.5
A
1007-8266(2010)12-0058-04
许春燕(1962-),女,北京市人,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学、金融市场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