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民工城市劳动力市场地位变迁研究

2010-09-13田松青

中国流通经济 2010年12期
关键词:国家机关企事业户口

田松青

(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北京市100089)

农民工城市劳动力市场地位变迁研究

田松青

(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北京市100089)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取消了一系列对农民工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加大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但是,农村户口劳动力和城镇户口劳动力的工资决定机制仍然存在差别,农民工依然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部门分割不但没有弥合,反而有扩大的趋势,这说明基于户口差别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仍有扩大的趋势。也就是说,虽然针对农民工的外生性制度有了很大改进,但现实的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改善。这要求我们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考虑内生性制度变迁的渐进性以及与外生性制度变迁相比的滞后性。

农民工;就业部门分割;户口;次级劳动力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方法

农民工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主要表现为工资水平低下,多在非正规部门就业,或在正规部门非标准就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一度实施的禁止和限制农民进城就业政策有关。本文通过相关的实证分析,探讨近年来随着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的改善,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是否有所改善,并对其原因作出解释。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人口研究中心(The Carolina Population Center at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美国国家营养与食物安全研究所(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Nutrition and Food Safety)和中国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The Chinese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所作的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ina Health and Nutrition Survey,CHNS)中的社区调查数据与成人调查数据,其中1997年的数据源于社区调查数据,2006年的数据源于成人调查数据。为了验证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地位和政策演进的关系,本文选取1997年和2006年的数据进行分析。

二、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判断

1.在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职业聚集

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中规定,招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要经过劳动服务机构核准。而此后,许多省市都规定了对招用外地农村劳动力的行业、工种限制,而允许外地农民工进入的大都集中在一些脏、苦、累的行业和工种。现实中农民工的就业状况也大抵如此,与政策规定具有一致性。据调查,农民工就业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服务业和加工制造业,比重分别达到33.21%、29.88%和14.69%,个体户的比例较小,只占3.09%。[1]从这三大行业内部来看,农民工从事的也是技术含量较低、劳动强度较大、劳动条件较差的一些工种。比如,从服务业来看,农民工大部分从事的是保安、保姆、家政保洁以及餐饮服务等职业技术含量比较低的职业;建筑业和制造业的大部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

李强在北京所作的职业声望调查显示,排在后10位的都是农民工所从事的典型职业;[2]李春玲根据全国12个省市区所作的调查获得了对81个职业的声望排名,并将其划分为7个声望等级群体,其中处在第六等级的是无需专业特长的劳作性工人(纺织工人、矿工、农民工等)、商业服务业员工、农业劳动者和小个体户等,处在第七等级的是三轮车夫、搬运工和保姆,[3]第六等级和第七等级中的其他职业也是农民工从事的主要职业。和城市劳动力相比,农民工的职业地位确实相对较低,国家政策控制在其中确实发挥了作用。

根据中国健康和营养调查数据,在11个职业中,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主要在非技术工人或(非)熟练工人(普通工人、伐木工等)、服务行业人员(管家、厨师、服务员、看门人、理发员、售货员、洗衣工、保洁员)和技术工人或熟练工人(工段长、班组长、工艺工人等),其中非技术工人占到30%~40%之间。1997年,农村户口劳动力的职业为非技术或非熟练工人的比例为39.5%,服务行业人员(厨师、服务员、看门人、理发员、售货员、洗衣工、保育员)的比例为13%;城镇户口劳动力在这两种职业中的比例为20.5%和11.4%。2006年,农村户口劳动力的职业为非技术或非熟练工人的比例是36.6%,服务行业人员(厨师、服务员、看门人、理发员、售货员、洗衣工、保育员)的比例为17.5%;城镇户口劳动力在这两种职业中的比例为14.3%和12.0%。

从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职业区别可以看出,农民工多从事社会地位低下的职业。由此可以认为,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基于不同户口的分割。

2.农民工与城镇工就业单位性质与报酬基本情况比较

农民进城就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微观经营机制改革及其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出现的。由于政策控制,不仅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的行业工种等受到限制,而且大多数是在原有体制外的非公有制部门就业,原有的公有制部门很少向农民工开放。而非公有制部门相对公有制部门工作稳定性比较差,劳动报酬少,劳动条件不好,与公有制部门的劳动就业状况有很大区别。用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划分更容易说明这个问题。对非正规部门的定义有很多,但笔者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规制的放松和经济生产方式的变化,就业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不仅非正规组织中的就业属于非正规就业,而且传统正规组织中的非正规就业(或称非标准就业)也越来越多。如果可以按照组织中大多数就业的正规与否来判断一个组织属于正规组织还是非正规组织,则笔者认为,所谓正规组织和非正规组织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而是可以按照就业稳定性、工资水平进行连续性排列。根据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原始调查资料将就业单位划分如下:第一类为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第二类为小集体(乡镇企业),第三类为大集体(省市县所有企业),第四类为三资企业,第五类为私营个体企业。这种划分基本可以判断一个单位就业正规性的高低(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总体来说就业正规化程度较高,相比较而言,工资和工作稳定性都比较高;三资企业工资比较高,但工作稳定性较差;大集体企业工作稳定性较高,但工资相对于三资企业和国有单位较低;私营、个体和小集体单位工资和工作稳定性都比较差。而农民工就业大多集中在正规化程度较低的私营、个体和小集体单位,其他正规化程度较高的单位则很少向他们开放,或他们缺乏有效的进入途径。

图1 不同类型单位就业正规性

通过运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进行简单的描述性分析,可以看出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在就业、劳动报酬以及相关人力资本等特征方面的差异。大部分农民工是在相对非正规部门就业,或在正规部门非正规(非标准)就业。

首先,从就业单位的性质来看,农村户口劳动力就业的岗位分布,在1997年按就业比例多少依次为私营、个体企业、小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大集体和三资企业,而2006年为私营、个体企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小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大集体。从分布比例的变化中可以明确看出,在私营、个体企业中就业的比例在逐年增加,从1997年的33.88%增加到2006年的67.36%;在小集体中就业的人数在逐年减少,从1997年的39.79%减少到2006年的11.34%;在大集体中就业的人数也有明显的下降趋势,从1997年的8.43%减少到2006年的2.44%;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就业的比例每年有所波动,但整体变化不是很大。而城镇户口劳动者的就业主要集中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4年的比例都在60%以上,变化不是很大,但在私营、个体单位的就业比例有了较大提高,从1997年的8.3%增加到了2006年的22.13%。从这些变化可以看出,农民工就业有向相对非正规部门聚集的趋势。

其次,从工资差异可以看出,农村户口劳动力即使是在相对正规的部门,也是游离在正规部门的正规就业之外。2006年农村户口劳动力和城市户口劳动力小时平均工资差异为4.12元,相差76.03%。其中,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农村户口劳动力的平均小时工资为5.81元,而城市户口劳动力为10.97元,相差88.81%;在三资企业中前者的平均小时工资为5.52元,后者为8.27元,相差49.82%;在私营和个体企业中,前者平均小时工资为4.27元,后者为5.89元,相差37.94%;在小集体单位中,前者平均小时工资为4.9元,后者为5.52元,相差82.26%;在大集体单位中,前者平均小时工资为4.1元,后者为5.58元,相差36.1%。1997年,农村户口劳动力的平均小时工资为2.78元,城镇户口劳动力的平均小时工资为2.73元,农村户口劳动力比城市户口劳动力高5%。其中,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前者的工资要低于后者,在私营个体企业要低40.48%;在大集体和小集体单位中,前者工资要高于后者,在大集体单位要高26.20%,在其他性质的单位则相差比较小。

从总的趋势来看,1997~2006年,农村户口劳动力和城市户口劳动力的工资差距明显拉大。而收入差距增加来自两方面:一方面,农民工聚集的部门特别是私营个体企业工资增长缓慢;另一方面,在同一性质单位内,农村户口劳动力的工资增长缓慢。

导致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工资差距增大有可能是人力资本等个人特征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通过运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不同户口劳动力的人力资本特征存在差别,但直观来看,这并不足以解释他们工资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别。在属于人力资本特征的受教育年限和工作年限两个变量中,农村户口劳动力都低于城市户口劳动力,其中受教育年限有较大的差异,且有扩大的趋势。从1997年到2006年,农村户口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从8.31年增加到8.82年,增加了0.51年,而城镇户口劳动力的受教育年限则从1997年的10.19年增加到11.59年,增加了1.4年。

三、估计工资方程

分析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的工资差异,还需要对各种就业岗位的农村户口劳动力和城镇户口劳动力的工资方程分别进行估计。工资方程如下:

其中,log(income)为小时收入的自然对数,f为居住在城市的虚拟变量(农村为参照组),e为受教育年限(接受正规教育的年限),y为工作经验,y2为工作经验平方项,t为女性虚拟变量(男性为参照组),m为在婚虚拟变量(不在婚为参照组),ε为随机误差项。回归结果见表1至表4。

两个年份的回归结果表明,不论是农村户口劳动力还是城镇户口劳动力,绝大多数的系数符号符合预期,除三资企业外大多数在统计结果上是显著的,调整后的R2大小也比较合理。两个年份中,女性对两种户口类型劳动者工资的影响基本都为负,且大都显著,说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女性的工资收入低于男性。城镇户口劳动力中,就业单位的公有制性质越明显,或者说单位越属于正规部门,教育回报率越低。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劳动力市场发育还不太完善,原有体制外单位工资决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而对农村户口劳动力而言,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回报率最高,然后依次是私营个体企业、小集体单位、大集体单位和三资企业。说明对于农村户口劳动力而言,即使在原有体制内单位就业,其工资决定的市场化程度也较高,这也说明他们即使在体制内单位就业,其工资决定也不同于体制内的正式员工,也就是说,他们即使在体制内的正规部门就业,也属于非标准就业。

1997年的回归结果表明,受教育年限除农村户口中的三资企业和小集体单位外,在其他类型中符号都为正,且除三资企业和农村户口中的大集体单位外都显著。说明对大部分的单位而言,受教育程度越高,工资收入越高。2006年的回归结果表明,对于受教育年限的回报率,农村户口劳动力从高到低依次为小集体、私营个体企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和大集体,城镇户口劳动力从高到低依次为大集体、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个体企业、三资企业和小集体。

表1 1997年农村户口劳动力就业岗位工资方程估计结果

表2 1997年城镇户口劳动力就业岗位工资方程估计结果

表3 2006年农村户口劳动力就业岗位工资方程估计结果

表4 2006年城镇户口劳动力就业岗位工资方程估计结果

四、结论

第一,从1997年到2006年,对于农村户口劳动力在小集体单位、私营个体单位、三资企业的,教育回报率有所上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大集体单位就业的教育回报率有所下降,且受居住地影响的程度提高,即居住在城市的更容易进入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城镇户口劳动力而言,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大集体单位、私营个体单位、三资企业就业的教育回报率上升,在小集体单位就业的教育回报率下降,其中在大集体单位、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教育回报率分别由2.17%和1.51%上升到11%和9.98%,分别上升了8.83%和8.47%。这也说明原有正规部门中的正规就业,其工资决定的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

第二,从1997年和2006年的对比可以看出,在9年间,农村户口劳动力越是在非正规单位就业,其教育回报率越是呈上升的趋势,而越是在正规单位就业,其回报率反呈下降趋势;对城市劳动力而言,越是正规单位其教育回报率越呈上升趋势,越是非正规单位其教育回报率或者上升很小或者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村单位劳动力在正规部门特别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大集体单位就业,其工资决定和城市户口劳动力是不一致的,而在非正规单位有趋于一致的倾向。这也说明农村户口劳动力和城镇户口劳动力在正规部门就业,其工资决定存在不同,还进一步说明了农村户口劳动力和城镇户口劳动力在就业部门中仍然存在分割,农民工依然集中在正规部门非标准就业和在非正规部门就业。

第三,从1997年到2006年,农村户口劳动力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的比例都有所下降,而在私营企业就业的比例大幅度上升,这和我国企业改革历程相关。随着国有和集体单位的减少,在这些单位就业的比例也会下降。但城镇户口劳动力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比例从90.25%下降到74.82%,而农村户口劳动力则从63.46%下降到29.14%。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户口劳动力和城镇户口劳动力在就业单位之间的分割并没有弱化,反而有强化的趋势。

自从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取消了一系列对农民工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加大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但从1997年和2006年的相关数据对比中可以发现,农村户口劳动力和城镇户口劳动力的工资决定机制仍然存在差别,就业部门分割不但没有弥合,反而有扩大趋势,这也说明基于户口差别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并没有弥合反而有扩大的趋势。虽然针对农民工的外生性制度有了很大改进,但现实的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并没有很快得到改善,这提醒我们要考虑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考虑内生性制度变迁的渐进性以及与外生性制度变迁相比的滞后性。

[1]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114.

[2]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3.

[3]李春玲.当代中国社会的声望分层——职业声望与社会经济地位指数测量[DB/OL].中国社会学网,http//:www.sociology.cass. cn,2010-10-23.

责任编辑:林英泽

Abstract:Since the 21st century,though we have already eliminated some limitations on the employment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and given more support in rural migrant workers protection,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with the management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such as the different salary determination mechanism for rural labors and urban labors,the secondary labor market the rural migrant workers in,the still segmented labor market.It means that the segmentation of the labor market that is based on the difference of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is not in the trend of diminishing but the trend of expanding.So,in the process of 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we should fully consider the route dependence of the 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 and the graduation and hysteresis of the internal 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

Key words:migrant worker;labor market segmentation;household registration;secondary labor

Changes of the Status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in the Urban Labor Market

TIANSong-qing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100089,China)

F120.3

A

1007-8266(2010)12-0066-04

田松青(1977-),女,山西省昔阳县人,首都师范大学教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经济学和农民工就业。

猜你喜欢

国家机关企事业户口
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责任要素及功能分析
大数据时代人力资源管理变革方向研究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9年7月9日)
给失管无名道路上“户口”
浅谈企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人力资源经济管理
户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做优做强工会企事业的几点思考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就业歧视的十年观察
宪法审查与宪法解释的关联性——国家机关提请权框架下的展开
八类“黑户”可登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