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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方法论

2010-09-07丁凯

浙江经济 2010年24期
关键词:体制转型政府

文/丁凯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方法论

文/丁凯

转变发展方式和一个地区的经济结构息息相关,这决定了发展方式必须有不同的实现形式

方法在于科学统筹

一是要统筹好长远和当前的关系。既要看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复杂的过程,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又要意识到“十二五”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十分关键的时期,进一步增强转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国际比较看,近代以市场化为基础的工业革命直接导致了发展方式的转变,美、德等发达国家分别从18世纪中期和19世纪中期开始,花了约上百年完成了转变。工业化开始后,发达国家都经过了一个以扩大要素投入量为主的粗放型经济增长阶段,其向现代集约型发展方式的转变也都经历了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这说明,转变发展方式需要一系列经济条件的积累,需要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当前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正在发生一系列带有转折性、阶段性特征的新变化,中国在“十二五”期间能否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型和改革,对后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经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

二是要统筹好整体和局部的关系。既要认识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国际和区域竞争中抢占制高点、争创新优势的重要意义,又要防止把转变发展方式不切实际地“一刀切”。就整体而言,发展方式的当务之急是推进“三个转变”,使服务业成为主要带动力、消费成为主要拉动力、全要素生产率成为主要贡献率。但转变发展方式和一个地区的经济结构息息相关,这决定了发展方式必须有不同的实现形式。比如,经济发展水平处于领先地位的长三角和珠三角,抢占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显得尤其迫切。这些先行地区,哪怕放慢发展速度,给结构调整留出空间,都是非常必要的。而对于个别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如何立足自身的比较优势,通过发展特色支柱产业,在承接产业梯度转移进程中,不断做大经济总量,也是发展必须抓好的重大任务。

三是要统筹好传统和现代的关系。既要大力发展现代产业,提升产业竞争力,又要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近年来,长三角和珠三角“电荒”、“油荒”、“民工荒”接踵而至,土地、劳动力、能源配置等要素供给严重不足,这迫使产业结构调整的因素从原来的资本和劳动投入转向技术要素投入,使得科技创新、内生增长成为主动力。在新经济时代,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高度融合,产业结构升级淘汰的不再是所谓“夕阳产业”,而只是“夕阳技术”。需要强调的是,在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过程中,帮助衰退产业有秩序地调整,有规则地收缩、退出,对于避免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实现结构优化升级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基础在于体制机制

历史上看,任何国家的经济增长都经历过一个技术水平不高、依靠自然资源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的所谓“粗放型增长”阶段。可问题在于,为什么有些国家就完成了发展方式这个“转变”,而有些国家却反而陷入增长“陷阱”呢?有人认为,这是缺乏拥有核心技术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力资源,但战后日本、德国的崛起,就是建立在缺乏技术、人才的废墟之上。有人认为,这是特定发展阶段的必然问题,根据国际经验,在人均1000美元的阶段,产业结构会呈现“重型化”,从而不可避免导致了其对资源的严重依赖。但是现代经济发展和发展经济学并没有证实这种理论,倒是前些年部分地区据此所走的重型化道路,反而距离发展方式转变目标越来越远。其实,区别就在于保障发展动力的体制机制不同。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市场在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但“十一五”规划中曾经提出“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的思路在实施中效果并不理想,这里有结构调整涉及的矛盾和关系复杂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旧有体制机制的惯性依然,表现为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化。从实践来看,我国经济反复出现的周期性过热,直接原因就是各级政府保留着过多的资源配置权力和对企业微观经济决策的干预权力。如果资源配置体制机制仍然把把数量扩张作为主要目标,一些与传统工业化道路相配套的体制机制仍然没有得到系统的清理,可以想象,政府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缺位”和“越位”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转变发展方式的思想共识也就无法在微观层面找到落脚点。

关键在于政府转型

有一个问题常被人们提及,为什么转变发展方式这么难?一个经常比较的例子,就是苏联在制定第九个五年计划(1971-1975)时,确定了实现增长方式从粗放为主向集约为主的转变。但直到1991年苏联解体,这个转变也没有实现。问题就出在资源配置的体制上。所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在体制。而体制转变的关键,又在政府。一个有效率的体制,必定是一个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转型的体制。

向有限政府转型,是指从计划经济或命令经济中全能的政府向权力和职能有限的政府转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要尽量用总量手段,即使用行政手段举行个别干预时,也应当与价格等手段相配合。除非市场失灵,而且政府干预确有效率,否则政府不应干预市场交易活动和企业微观决策。我们常常看到,政府出面规范市场,原来是想降低交易成本,结果演变为部门利益的扩张,行政审批代替了法制规范,交易成本反而上升。诚如施莱弗等经济学家所说,“当政府也是理性经济人同时又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时,政府干预的成本有可能超过‘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损失”。

向服务政府转型,是指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供公共产品上。为什么一些附加值低、盈利率也低的简单制造业在我国发展迅速,而相反的服务业发展缓慢呢?在制度不完善的社会里,服务类行业更容易发展缓慢和停滞不前。而制度和机制,就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基础内容。

向法治政府转型,是指要把政府行为纳入宪政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一般而言,市场有三种自由:财产自由、契约自由和营业自由。国家的干预不能侵害这些自由。这里,政府权力还保留着两个特区:“宏观调控”和“整顿市场秩序”。前者“不让你进你就进不了”,后者“让你关你就得关”。这些都需要在法律层面加以规范。为什么我们产业的关键技术自给率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原因就在于产权保护和专利制度的缺位。

30年的实践说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性趋势,有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中的作用,是推动改革开放的动力源泉和基本保障。可以说,发展方式转变的主要挑战不是来自经济社会本身,其成功与否的关键就取决于政府转型的突破与否。

(作者为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广东省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转变发展方式,不仅有赖于土地、劳动、资本要素的质量提升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更有赖于这些资源如何配置的体制机制,这是支持发展方式转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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