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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性

2010-09-06陕西省定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段志萍

中国科技产业 2010年10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产地检疫

■ 陕西省定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胡 瑞 段志萍

浅谈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性

■ 陕西省定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胡 瑞 段志萍

动物产地检疫,顾名思义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离产地前的检疫,即是通常说的到场、到户、到指定地点的检疫,是动物检疫监督的第一道关口和重要环节。

动物产地检疫也是一项维护养殖业和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工作,因此,国家将越来越重视产地检疫,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的工作将任重道远。

一、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律定位和相关问题

1.动物产地检疫的性质和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实施检疫工作是代表国家的执法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法律依据是《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主体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此规定确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的检疫执法主体,具有排他性,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之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没有资格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3.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执行者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产地检疫的执行者是官方兽医。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4.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了产地检疫的受检者即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三条明确了动物的种类和动物产品的类别,不是任何动物和动物产品都要开展产地检疫。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鸡、鸭、鹅、鸽等,以及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特种经济、观赏、演艺、伴侣、水生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动物产品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动物源性产品

5.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对象

《动物防疫法》所指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对象是法定的需要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6.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程序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对产地检疫工作实行申报检疫制度,即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及产品之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该机构接到检疫申请后,应按规定时间派官方兽医对所申报的动物及其产品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合格者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动物产地检疫的社会作用

一是可以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通过执法手段,切断运输、屠宰、加工、储藏和交易等环节,防止动物疫病蔓延;三是防止人畜共患疫病在人间的流行;四是将动物疫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局限化;五是及时发现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迹象,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其消除;六是通过产地检疫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生活必需品时,还可给予身心的愉悦;七是可以借助检疫工作加快推进动物养殖周边环境的环保工作,净化空气,促进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等,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目前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

1.执法不严谨不规范

动物产地检疫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卫生安全,然而部分工作人员对法律精神不精通,责任吃不透,对条文断章取义;还有的只顾简单罚款,依法处理程序不到位,做不到查根追源和依法检疫处理等,以致执法不彻底事件时有发生。

2.检疫工作难度不断增加

当前各地产地检疫受检者主要是生猪和家禽,由于养殖地域、养殖场分布的差异,散养所占比例和交通便利程度不一,检疫人员数量和报检点布控的差异,加上各地各类农业经纪人逐年增加,对此类人员监管缺乏有效机制,报检制度执行程度不一,使总体产地检疫难度加大,严重影响动物卫生执法形象和经济社会效益。

3.缺少科学预见性

产地检疫工作可以讲是一种高危险工种,主要表现在专业危害、执法危险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以,执法人员要有极强的防范危害的洞察力和敏锐的政治判断力。而就当前我国动物卫生执法现状来看,在这方面存在欠缺,缺乏科学预见性,以至于不断发生被动执法事件,主要靠上级文件的推动开展工作。

三、当前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应抓的重点

1.强化兽医公共卫生知识培训

各地应面对现有执法人员,重点展开兽医知识、公共卫生常识的在职教育,采用短期培训和长期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抓住常见疫病和对畜禽危害较大的疫病、人畜共患疾病、寄生虫病等的检疫诊断要点,从疾病的流行病学和对公共卫生的危害找准掌握点,抓住国内国际动物疫病流行态势,优化区县级执法人员低中高人员比例,努力提高从业专业水平,提升执法档次。

2.深入开展执法技术交流,做到彻底执法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一种复杂的行政工作,既带有专业常识,又带有执法技巧,因此各地应经常展开技术交流,选择典型案例,认真剖析,吸取经验,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讲课,强化政治责任和敏锐性,做到依法检疫、程序到位、处置得当彻底;聘请兽医咨询专家,做到科学判断、程序规范;还可以根据各地实际聘请法律和兽医顾问,应对法律纠纷和技术瓶颈。

3.广泛宣传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律依据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因此各地应在法律宣传上做足文章,方法要灵活,方式要多样。在各项制度,如申报制度等还没有真正做到家喻户晓的情况下,努力使法律成方圆,在“兽医日”基础上,呼吁国家成立《动物防疫法》宣传日,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真正对公共卫生安全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防止动物传染病危害人类,保证养殖业稳步发展。

4.规范检疫操作程序

各地根据养殖实际,要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操作过程规范化程度,合理布局报检点,公布报检电话,强化到场到点实施操作,检疫法定对象要到位,操作过程要科学化,做到个人防护和整体消毒相结合,临床诊断和实验室监测相结合,对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置。

5.加快官方兽医的认证,积极和国际接轨

官方兽医是产地检疫工作的主力军,目前我国的官方兽医认证工作正在起步阶段,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进程,尽快和国际接轨,增强产地检疫的法律地位,提高外部形象,树立检疫威力,在开展动物疫病防控,维护人类生存安全方面撑起一边天。

6.建立动物产地检疫信息化管理,努力和动物标志可追溯制度接轨

动物产地检疫信息化管理是一项覆盖面较广的基础性工作,应努力推进电子化检疫信息管理构建,逐步淘汰目前纸质档案,依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保存。各地可根据情况,成立动物产地检疫信息化传送中心,设立乡镇报检点传送服务终端,努力和动物标志可追溯制度接轨,真正起到从养殖场地到餐桌的安全管理作用。

7.互通信息,促进发展

动物卫生检疫机构应积极和动物疫病控制机构以及卫生部门监督机构经常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打破部门利益局限,特别是发生人畜共患疾病时,以争取其支持,合力打造防护屏障,为公共卫生安全作贡献。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它既要承担疫病防控工作,还要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更要保证食品安全,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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