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反倾销现状与思考
2010-08-15□文/张蕾
□文/张 蕾
一、倾销与反倾销
贸易保护主义是在对外贸易中实行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保护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商品进出口积极加以干预,利用各种措施限制商品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生产,使之免受国外商品竞争;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鼓励扩大出口。保护贸易政策,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所保护的对象、目的和手段不同。反倾销即是保护贸易政策下的一种工具。
(一)倾销。现今在实践中应用的反倾销协议为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反倾销协议”,此协议于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这一新的反倾销协议由3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根据该协议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而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在出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1、从动机方面看倾销
(1)技术性倾销。即以开拓海外市场、需求锐减和赚取外汇等理由而把出口价定得很低。这一类倾销行为的动机可以称为需求拉动,对出口商来说多属被动,由于初始生产规模定得较高,不开拓海外市场便满足不了盈亏平衡,需求锐减迫不得已而薄利多销,赚取外汇往往会以牺牲局部利益或暂时利益为代价。
(2)垄断性倾销。即降低价格以使进口国的竞争对手破产这一类倾销行为的动机可以称为强行扩张,对出口商来说多属主动行为,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先低价打垮竞争对手,而后再达到在他国市场垄断的目的。
2、从使用方法方面看倾销
(1)价格倾销。就是采用降低价格,甚至是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向进口国家销售商品,以占领市场实现垄断的行为。
(2)数量倾销。是指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的某项产品出口数量猛烈地增加,以致对进口国工业可能产生实质性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行为。
(二)反倾销概述。反倾销是一国对进口的倾销产品实施的惩罚措施。时至今日,反倾销已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用的工具。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有越来越频繁使用这一措施的趋势。国际反倾销法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在实践中不断修改与完善,形成了今天WTO多边协议下的《反倾销协议》,成为各国进行反倾销立法的依据。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第一,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具体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二、我国对外反倾销现状
随着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出台,自1997年中国对进口产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截止2007年6月,中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137起。所涉及的行业有造纸、冶金、化工、化纤行业的20多种产品。涉及美国、韩国、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它有效抑制了国外倾销产品的不正当竞争,维护了我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秩序和相关企业的效益。
(一)我国对外反倾销现状
1、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集中在化工、钢铁等原材料性产品。我国对外反倾销涉案产品类型相当集中,主要涉及化工、化纤行业的基础化工产品,其次为钢铁、造纸、光纤。涉案产品在行业分布上有一个突出特征,即所属行业均为国内产业集中度(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该行业特征使得这些行业的企业载体其反倾销诉讼时,即有“集体行动”的便利,也有足够的反倾销动力。
2、我国对外反倾销诉讼所针对的国家相对集中。1995~2005年我国对韩国发起了最多的立案调查,有27起,占我国立案调查总数的20%,其次是日本和美国,分别为26起和22起,占比分别为19.3%和16.3%,三个成员总计达到我国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55.6%。我国同样对韩国实施了数量最多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有18起,占我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总数的23.4%,其次是日本和美国,分别为14起和11起,占比分别为18.2%和14.3%,三个成员总计达到我国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总数的55.8%。
3、在肯定性终裁案件中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普遍不高。从反倾销裁决结果来看,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和国际上一些国家对华反倾销的税率相比是偏小的。除了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等几个少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少数商品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其税率上限达144%外,其余各案反倾销税税率都没有超过100%,最终裁定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不到40%,低于国际平均反倾销税水平。
4、反倾销案件从立案到终裁的时间偏长。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反倾销案件短的可在14个月(420天)内作出终裁,长的可在20个月内作出终裁。例如,从1995~2005年我国已经作出反倾销终裁的25种具体产品(共计77起最终反倾销措施)上考察,有20种产品的从立案到终裁的时间是18个月,说明绝大多数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从立案到终裁的时间是偏长的。
(二)倾销带来的负面影响。1、冲击甚至挤垮我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企业;2、阻碍了我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企业的新建和发展;3、抑制了我国生产相似产品产业的经济增长;4、增加了中国企业对进口的依赖性。
三、国外对我国进行倾销原因分析
1、对进口贸易的管制力度不够。改革了进口管理体制,从1994年起,中央政府已不再编制中央外汇进口指令性计划和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指导性计划,同时大范围地减少了进口商品计划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简化了进口手续;关税大幅度下调;外汇管制较以前松动了许多。
2、我国反倾销立法及其他相关立法滞后和不完全。直到1997年3月25日我国才由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但该《条例》还很不完善。2001年12月10日和11日国务院分别公布了经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新的反倾销条例弥补了以前《条例》的不足。但新反倾销条例仍只是一个行政法规,法律效率层次仍然较低。
3、我国企业进行反倾销面临的难题。反倾销申请资格的严格和反倾销程序的复杂性,使国内企业反倾销面临着一些困难。一是反倾销申请难。只有生产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大部分或全部的生产者或有关组织才能申请。而在目前国内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且归不同行业部门和地方管理情况下,要几个甚至数百个企业组织起来共同提起反倾销申请,困难较大;二是举证难。反倾销必须有外国商品倾销和给我国企业造成损害的证据,让申请人自行调查倾销商品的数量、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都十分困难;三是应诉难。反倾销诉讼涉及面广,诉讼金额大,持续时间长,是不少国内企业难以承受的。
四、我国应对国外倾销的对策
1、加强我国反倾销法立法及其他相关条例法规。一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对外国跨国公司在华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尤其是限制性竞争行为、价格转移行为及时加以补充,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行政处罚权;二是要及时制定《反补贴法》等相关法律。某些外国商品倾销往往接受了出口国政府补贴,这些受补贴的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将产生与倾销同样的损害后果,因此我们还应及时制定《反补贴法》。
2、健全政府和商会在反倾销中的组织协调能力。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关于反倾销有关具体规定,明确国内企业反倾销权利和义务。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要帮助国内企业了解反倾销法,以便为国内的反倾销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报。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反倾销工作的重视与管理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建立一套必要的流程,尽快协调和衔接好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等几个涉及反倾销调查部门的工作,并加强有关部门人员的配备与培训,为反倾销调查及应诉提供一个顺畅有效的工作环境,畅通企业反倾销的诉讼渠道,加强反倾销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我国企业应在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及其他受委托组织的协调下参加反倾销的起诉和应诉,并建立和健全信息反馈机制。
3、增强抵御倾销损害能力,完善产业预警机制。由于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极其隐蔽,又在动态变化中,当意识到损害时,企业可能已经倒闭或者错过了最佳的投诉时机。因此,产业必须建立预警机制,降低遭受倾销损害的可能性。目前,我国已经在汽车、钢铁、化肥三个行业建立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现在应将产业预警机构推广到更多的产业,特别是我国进口产品数量较大的相关国内产业。通过产业预警系统和有关信息反馈,跟踪监测进口商品价格以及国内相关产业的产出价格、利润等指标的变动,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使产业保护工作更具前瞻性,以达到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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