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中短刑犯①的特点与改造对策
2010-08-15刘英斌
刘英斌,谢 了
(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四川成都 610043)
未成年犯中短刑犯①的特点与改造对策
刘英斌,谢 了
(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四川成都 610043)
未成年犯中的短刑犯在服刑前缺乏约束,游荡社会,造成在服刑过程中呈现出态度散漫、自觉改造较难、急功近利、改造积极性差的新特点。我们必须在重新认识短刑犯特点的基础上,正视短刑犯教育改造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增强刑事奖励的时效性,重新审视我们对短刑犯的教育改造手段和方法。
未成年犯;短刑犯;改造对策
在长期教育改造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将大量的精力放在了对长刑犯和危顽犯的教育改造上,往往因“年龄小、罪行轻、刑期短、改造压力不大”等原因,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和放松了对短刑犯的教育改造,导致对短刑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仍然停留在“收得下、管得住、不出事”的低水平层面上。
近年来,随着押犯结构的变化,短刑犯呈逐年上升趋势,从四川某未成年犯管教所目前的收押情况统计看,短刑犯的收押总数从 2005年的 52.1%上升到 2009年的 57.1%,短刑犯已经成为押犯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们教育改造工作的主要对象。特别是随着“首要标准”的贯彻落实,原有的改造模式和教育方法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严格监管的高压态势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力;既往的行政、刑事奖励不能发挥最大的激励作用;习艺劳动因其不能以刑事奖励作为最终目标已不是最佳的改造手段,反而成了对短刑犯实施“惩罚”的代名词。更值得我们警惕的是,短刑犯的重新犯罪率呈上升的趋势。因此,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特点,提高对未成年短刑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已成为我们教育改造工作的当务之急。下面结合我们对 109名短刑期的未成年犯的调查加以分析。
一、短刑犯在服刑前的成长经历和生活状态
(一)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大,从小缺乏约束,游荡社会
据我们调查,短刑犯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大,大多短刑犯服刑之前的生活,是一种在家庭、学校、社会之间游离的状态。
在调查对象中,虽然家庭健全的 99人,达到了总数的90%,但是生活在农村的 81人,占到了 74%,并且家庭主要经济收入依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的 73人,达到 67%。能常年与父母生活的仅 32人,占调查对象的 29%;偶尔能与父母一起生活的 26人,占 24%;而常年不与父母生活的 51人,占到了 47%。其中 61%的人仅仅因为不想上学就离开了学校。可见家庭对他们除了定时或不定时地给予生活来源和零花钱外,基本失去了正常的管束能力。换言之,当前的未成年短刑犯主要以留守儿童为主,而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和管束早已是社会的难点和热点。
在缺乏家庭管束最需要学校教育的时候,他们过早地离开了学校,导致学校教育的缺失。据调查,短刑犯服刑前失学的 101人,占 93%。更令人痛心的是,失学 3年以上的有70人,占到了 64%。我们不难想象十二三岁的孩子既没有家庭的管束又没有学校的教育,就这样任其在社会闲耍游荡的后果。最终只会造成他们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没有正确的社会规范意识和道德评判标准,一切言行只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和享乐。
(二)教育缺失,劣迹斑斑
未成年人在摆脱了家庭、学校、社会的约束的同时也失去了受到教育和引导的机会。在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没有任何信仰的条件下,为了满足享乐或生存的需要,他们可以做出任何举动而只考虑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和愿望。调查发现短刑犯在服刑之前大多已经是劣迹斑斑了。主要表现在:
1.沉迷网络。调查的 109人中,无一例外都有沉迷上网的经历,经常上网的 81人,达到了 74%,且有 92%的人是在网吧上网。在此我们无意去指责网络会造成犯罪,但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没有任何约束的未成年人在没有任何监管的网吧里毫无限制地上网,最终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2.违法犯罪。经过调查,短刑犯中服刑前没有劣迹行为的仅有 8人,不足 1%。经常发生越轨行为或者以小偷小摸、以大欺小、巧取豪夺获取主要经济来源的 32人。在服刑前就受到过刑罚惩罚或行政处罚的 50人,达到了 46%。83人曾因各种劣迹被当地的公安机关传唤或留置,占到了76%。有的甚至从 10岁开始就多次进出派出所。
二、短刑犯的心理及行为特点
在前面调查统计的基础上,我们结合长期的工作实践对短刑犯的心理及行为特点进行分析。
(一)态度散漫,行为恶习较深
短刑犯在其人生成长的黄金时段失去了家庭的管束和学校的教育,本应在这一时段养成的良好的生活习惯没有养成,取而代之的是缺乏约束和散漫的行为态度。由于较长时间的游荡生活,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卫生习惯差,惧怕纪律约束。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利益,最低限度地受到惩罚,短刑犯往往都沾染了小偷小摸、偷奸耍滑、撒谎欺诈、好吃懒做等不良习气。更严重的是他们的这些恶习并非是由于环境的迫使而被动产生的,而是在长期的游荡生活中形成和巩固下来的。实践中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对他们的行为表现的矫正,而忽略了对他们心理基础和认知基础的矫治,往往造成未成年短刑犯的行为养成难度大且极易反复。
(二)是非不明,自我意识膨胀
短刑犯由于处在被家庭、学校和社会抛弃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没有人告诉他们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电影电视中的黑帮老大、江湖混混成了他们的偶像。他们的一切言行只对自己感官负责而不需要对他人负责,更不用对社会公德甚至法律负责。正是在这样的畸形的自我评价的心理阴影下,朦胧中形成了他们畸形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完成了他们的“社会化”过程。在社会底层的游荡过程中他们看到的、听到的、感受到的都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特别是每一次从越轨行为中得到好处而又能逃脱惩罚,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心理定势。
(三)适应机制强,自觉改造较难
短刑犯在游荡社会时由于年龄小,身单力薄,处于弱势状态,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为了自身更好地生存,往往练就了较强的适应机制。一旦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就能迅速调整自己的态度和言行以适应新的环境和条件,而将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加以隐藏,层层设防和加固。所以,未成年短刑犯在服刑初期就能较快形成既能符合监管要求又不刺激内心的心理平衡机制,表现出适应改造环境,积极投入改造的言行和态度。这往往就给我们造成了“短刑犯好管,改得快”的错觉,从而得出“短刑犯改造压力不大”的错误判断。
(四)急功近利,难以形成持久的改造积极性
短刑犯的成长经历和生活状态,决定了他们的一切自觉行为都具有极强的现实功利性。从犯罪动机和类型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71%的人是以侵占财物为目的,并且有87%的人是采用的抢劫、盗窃、抢夺等最直接、收效快的手段。在实践中我们感到最头疼的就是短刑犯的劳动态度不端正、劳动改造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其实就是因为短刑犯在习艺劳动中不能满足减刑的最现实、最直接的功利需求。
三、对短刑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为了实现“首要标准”的目标,我们必须不断加强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的水平,降低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重新认识短刑犯特点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我们对短刑犯的教育改造手段和方法。
(一)转变观念,正视短刑犯教育改造的复杂性与艰巨性
真正认识到短刑犯不好改造,而是他们用伪装逃避了改造,更重要的是我们也因其“不生事”而默许了其逃避改造。要提高教育改造的水平,我们只有通过执法、管理、教育、习艺等等手段,不断向其施加压力,加剧其外在条件与其内心平衡的冲突,再辅之以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直到其建立新的适应社会要求的心理平衡。
(二)强化执法,增强刑事奖励的时效性
前文提到减刑对短刑犯的激励作用不大,其主要原因是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当短刑犯达到减刑条件和考核分要求再经过呈报审理程序后,其刑期几乎已满,减刑已无实际意义。因此,我们应改进工作方法,在符合减刑条件的基础上,将过去一季度呈报一次减刑改为每个月呈报减刑。这极大地缩短了呈报审理的周期,也增加了短刑犯获得减刑的几率,两年以内的短刑犯就都有了减刑的机会;极大地增强刑事奖励的时效性,更有利于调动短刑犯的改造积极性。
(三)改变方法,重新界定,对罪犯分类管理
对未成年犯实行分类分级时,不能仅仅依据其刑期的长短,而应采取灵活机动的方式。一是将短刑犯的现实改造表现作为重要的依据,再严格依照分级兑现处遇,让短刑犯今天的改造表现决定其明天的处遇。二是不断用积极愉悦的体验强化其良好的改造表现,直至符合社会的要求。三是可以不要求所有的短刑犯都必须参加习艺劳动,而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参加劳动,但是,必须给予参加劳动和不参加劳动的短刑犯以有明显的较大区别的法律和行政处遇,让自愿参加劳动的短刑犯受到明显的愉悦的刺激,当劳动成为短刑犯的需要的时候,积极的劳动态度就形成了。
总之,我们只有不断地探索和掌握未成年犯中短刑犯的新特点,并根据这些新的特点,创新和改变我们的行刑理念、管理方式和教育改造手段,才能不断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Abstract:The short-term prisoners in juvenile prisoners lack restraint,loaf in the society before being in prison,which creates some new characteristics that their manner is sloppy,transfor mation is difficult;they are eager for quick success,the reform desire is bad.On the foundation of knowing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short-term violates,we must face up the complexity and the difficulty of educ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short-term violates,enhance effectiveness of criminal activity reward,reconsider the transfor mation method on short-term prisoner.
Key words:juvenile prisoner;short-term prisoner;transfor mation countermeasures
(责任编辑 连春亮)
Characteristics and Transformation Measures of the Short-term Prisoner in Juvenile Prisoners
LIU Ying-bin;XIE Liao
(Chengdu Juvenile PrisonerDetention Facility,Chengdu,Sichuan 610043)
DF87
A
1672-2663(2010)02-0017-02
2010-03-08
刘英斌 (1960-),男,黑龙江肇东人,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政委;谢了 (1971-),男,四川内江人,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管区长。
① 本文所述的未成年犯中的短刑犯是指收押的原判刑期在三年以下的未成年犯,文中简称短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