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指现象看约束原则的不足
2010-08-15张昱昱
张昱昱
(中南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从共指现象看约束原则的不足
张昱昱
(中南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共指现象是句法研究的重要课题。Noam Chomsky(1981)从“管辖与约束”的角度研究代词尤其是反身代词的照应,然而其单纯的句法分析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不同的研究方法继而被应用到揭示照应的意义和特征中,比如van Hoek(1997)从认知角度出发,基于可及理论提出“观念参照点”和“领地”的分析框架。共两大部分,通过举例分析约束原则,结合van Hoek的照应理论进一步阐述共指现象,指出前者的不足。
共指; 约束原则; 照应理论
Abstract:Co-reference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syntactic studies.Noam Chomsky(1981)explores co-reference of pronouns especially reflexive pronouns from the angle of“government and binding”,however,its pure syntactic analysis remains some problems. Therefore,different research approaches are applied to exposit meanings and attributes of co-reference,for example,van Hoek(1997), in terms of perception,proposes“conceptual reference point”and“dominion”to analyze co-reference based on the accessibility theory. This paper mainly consists of two parts further elaborates on co-reference with the benefit of binding principles and van Hoek's reference theory with an aid of some examples,and points out some deficiencies of the former.
Key words:co-reference; binding principles; reference theory
一、引言
共指现象是句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人们为了避免重复,习惯用代词、称谓和缩略语来指代前面提到的实体全称,这种现象称为共指现象。Noam Chomsky(1981)从管辖与约束的角度对代词尤其是反身代词的照应进行了研究,指出照应语必须受管辖语域的约束,照应词必须在约束范围内有先行词。由于先行词和指称代词的关系会因句子的不同而不同,单纯的句法分析碰到了一些难题,比如:为什么同样的句法结构会出现不同的共指现象等等。因此,从功能、语用、认知等角度的研究方法被应用到揭示照应的意义和特征。比如van Hoek(1997)从认知角度出发,以可及理论为基础提出“观念参照点conceptual reference point”和“领地dominion”的分析框架。本文通过对约束原则的分析,并结合van Hoek的照应理论进一步阐述共指现象,指出约束理论的不足。
二、Chomsky的约束原则
这一小节中我们将简单介绍一下各类名词词组共指关系的原则。
1.管辖语域 (governing category,简称 GC)[1](P148)
管辖语域的定义及附带条件:
A.当且仅当,α是包含β,β的主管成分及β的可及SUBJECT的最小语类时,α为β的管辖语域;
B.AGR与受它管辖的NP同标;
C.*[γi…βi…](表明β不可以与包含它的语类同标)
2.照应语的约束
反身代词相互代词都属于照应语。照应语必须有个与它同标的,而且统制它的成分作为其先行语。用术语来说,先行语约束照应语,照应语受约束。α与β同标,而α统制β,则α约束β。如果β是照应语,先行语α必须位于照应语β的管辖语域内,也就是说:照应语在管辖语域之内受约束[1](P152)。例:
(1)a.Weiwant[themjto criticize each otherj].
我们要他们互相批评。
b.*Weiwant[themjto criticize each otheri].
(2)a.[Weiwish each otherito be criticized.]
我们互相希望对方收到批评。
b.*[Weiwish each otherjto be criticized.]
(3)他自己去,不叫我去。
(1) (2)句中的括弧是each other的管辖语域。与eachother同标的成分是它的先行语。a句中先行语都在 GC内,所以都符合语法;b句中先行语都不在GC之内,所以都不符合语法。
3.代词的约束
代词恰恰相反,不能在管辖语域内受约束,但是可以在GC外受约束。也就是说:代词在管辖语域中是自由的[1](P154)。例:
(4)a.Weiwant[Mikejto criticize usi].
我们要迈克批评我们。
b.*Weiwant[Mikejto criticize himj].
我们要迈克批评他。(“他”要改为“他自己”才通顺)
(5)a.[Weiwish himjto be criticized.]
我们希望他受到批评。
b.*[Weiwish usito be criticized.]
*我们希望我们受到批评。 (第二个“我们”要改为“我们自己”才通顺)a句中的代词在加括弧的管辖语域中都自由,因此合格。而b句中的代词在 GC中受约束,所以不合格。
4.指称语的约束
指称语能直接起指称作用,例如Brad Pitt(布莱德·彼得),the dog(这条狗),the US President(美国总统)等等。他们不能受其它词语的约束。也就是说:指称语“完全自由”,与管辖语域无关[1](P156)。例:
(6)a.The manicriticized the manj.
这个人批评了这个人。(分指两个人)
(7)a.Johnisaid[the manjcriticized himi,k].
约翰说这个人批评了他。(“他”与“这个人”不同指)
b.Johnisaid[the manjcriticized the mank].
约翰说这个人批评了这个人。(分指两个人)
(7)b中the man既不能受管辖语域内的成分约束,又不能受GC外的John约束。
综上所述,可以组成三条约束原则 (Binding Theory)[1](P156)
A.约束第一原则 (Binding Principle A):照应语在管辖语域内受约束;
B.约束第二原则 (Binding Principle B):代词在管辖语域内是自由的;
C.约束第三原则 (Binding Principle C):指称语总是自由的。
5.约束原则中的问题
约束理论认为在管辖语域内,代名词是自由的而照应语受约束。
1)非显性主目
(8)a.*Theyitold[NPstories about themi].
b.Theyiheard[NPstories about themi].
这里出现了问题:a句因未遵循约束第二原则而不合格;而b句中代词them在管辖语域 (整个句子)中受到了约束,违反了Principle B,然而句子是正确的。两个结构相同的句子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细比较一下,两个句子的 storyteller不同。a句中的说故事者是they,而b句中的说故事者却另有其人 (这里考虑了语义)。让我们跟随乔姆斯基假设: NP内含一个隐性主语 (implicit subject,以下写成SU)。 (8)又可写成 (9):
(9)a.*Theyitold[NPSUistories about themi].
b.Theyiheard[NPSUjstories about themi].
a句中them在管辖语域 (NP)中受到约束,所以不合格;而b句them不受SU的约束,所以合格。
Story-teller的分析显然涉入了语义范畴。然而在1957年的《句法结构》里,乔姆斯基一口咬定,语法是不倚靠意义的[2](P68),他坚决主张“语法独立论”[2](P68)。但是到了 1965年写《句法理论的各方面》的时候,他有点彷徨了,说:“事实上不必假定说句法方面的考虑和语义方面的考虑可以截然分开”[2](P69)。也就是说我们考虑句子的内部关系,有时需要求助于语义信息。
此外,非显性主语的假设并不能解决下面这个问题:
(10)Theyiheard[NPstories about each otheri].
本来这句话是合格的,each other在 GC中受到约束,符合Principle A。如果也认为NP中隐含一个主语的话,那么:
(11)*Theyiheard[NPSUjstories about each otheri].
然而,与事实相反,这句话不合格。each other在 GC (NP)中不受约束,因此违反约束第一原则。对此乔姆斯基解释 道“presenceofthe implicitargumentassubjectis optional”[3](P256),也就是说,并不适合每个句子。
2)物主代词和照应语
考虑下面两个句子:
(12)a.The childrenilike[NPeach otheri's friends].
b.The childrenilike[NPtheiri/jfriends].
照理来说,“each other”和“The children”应该同指;“their”与“The children”不同指。与事实相反,b句中,当“their”与“The children”同指时,表现得像一个反身代词;不同指时,像一个代词。
让我们首先考虑一下两句的管辖语域。“each other”和“their”的主管成分都是“friends”。如果假设NP的specifier是主语,那么NP就是管辖语域。由此得知,a句违反Principle A;b句合格。假设二:管辖语域是整个句子。那么,a句合格,而b句不合格,两者不能同指。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 a句的成立需要句子作为管辖语域;而b句则需要NP作为管辖语域。对此,乔姆斯基在1986年对约束理论作了修正:“the binding theory domain of an NP is the domain containing a governor and a subject in which the NP COULD satisfy the binding theory.[3](P271)”。我们再来看看上面的例子。b句代词可能的GC是 NP。它包含了主管成分 (friends)和主语 (their in [Spec,NP]),并且也确实符合约束第二原则——代词在 GC内自由。而a句中作为可能的管辖语域NP,Principle A不能满足,所以它的GC是整个句子。由此看来,乔姆斯基的这个提议解释了 (12)中为什么照应语和代词处于相同的[Spec,NP]位置时会具有相同共指现象。
然而,不是所有的句型都如此:
(13)latin
Ioannesisororem suami/eiusj/*ividit.
Ioannesisister selfi's/hisj/*isaw.
‘Ioannes saw his sister.’[3](P275)
对比 (12)b.The childrenilike[theiri/jfriends],(13)中的代词不能与Ioannes同指。
6.小结
乔姆斯基对语言研究是大有贡献的。Lyons说:“他的议论我们可以赞同,也可以反驳,但是不能置之不理。[4](P14)”乔姆斯基提出了若干重大问题,虽然没有作出使人满意的答案。他的抱负很大,想要建立普遍语法 (Universal Grammar)。他并不以建立某一种语言的语法为最终目标,而要想出一套适用于各种语言的东西。他虽提出了一套理论和公式,可是体系还不完整,正在逐步修改补充。从以上例子可以得知,约束理论对共指现象的解释是几近成功的,但并不严密,有很多例外。乔姆斯基尽管作了一次又一次的修正,仍然不能使其统一以解释所有句子中的共指现象。这就告诉我们单从句法分析共指是不够的,应结合其它方面研究。
三、van Hoek的照应理论
Langacker(1999),van Hoek(1997)等人提出用语义、语用而不是句法结构来解释共指现象。
1.观念参照点
van Hoek(1997)反对对句子层面上的共指现象单纯地作结构上的解释;而强调对其进行语义上的分析。她的理论框架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是观念参照点 (conceptual reference point)和领地 (dominion)。一个观念结构包含一组感知的观念实体。认知主体通常先感知某个实体,然后再通过这个实体来对观念结构中其他实体进行定位或解释。这个被感知的实体被称为观念参照点 (简称参照点),而这个观念结构称为这个参照点的领地[5](P31)。在领地内,当参照点以高可及性标志出现时,如果该领地内另一个支撑对象以低可及性标志出现,那么这个指称对象不可能语参照点同指。例如:
(14)a.Johniloves hisimother.
b.*Heiloves Johni's mother.
关于可及性理论在此不赘述。在句子内部,显著性大致符合以下的语法关系等级体系:主语>直接宾语>间接宾语>旁语[6](P157)。(14)a中“John”是参照点,“his”的可及性高于“John”,因此可以与“John”同指;而b中“He”和“John”不同指,因为在“He loves John's mother”这个领地中,参照点“He”具有高可及性,“John”具有低可及性,而参照点不允许在它的领地内出现低可及性标志与其共指。
决定观念参照点的标准是什么呢?van Hoek[7](P58-59)认为有三个因素:首先是显著性 (prominence),即如果X在包含Y语境中具有显著性,则X比Y更有可能被选为参照点。在句子内部,主语具有最强的显著性,是主要的参照点,不允许在其领地内出现比它可及性更低的共指标志,如例 (14)。而直接宾语的显著性次于主语,不允许除主语外的共指词比它的可及性更低。因此,在以下例子中:
(15)a.She gave Johnihisipen.
b.*She gave himiJohni's pen.
a句中的“John”间接宾语,“his”是定语,间接宾语的显著性高于定语,也就是说,“John”成为参照点,要求作为定语的共指词的可及性更高,a符合要求,所以可以共指。b中间接宾语的可及性高于定语的可及性,因此两者无法实现共指。
如果用约束理论来分析的话,上面两个句子的管辖语域是整个句子。所以a句中“John”与“his”应该不共指;b句中“him”与“John”也不共指。然而,美国朋友会告诉我们,如果a句中“his”没有重读或伴随肢体语言以强调的话,“John”和“his”应该同指。这也可以证明乔姆斯基约束理论的郴周密性。
决定观念参照点的另一个因素是线形语序 (linear word order),即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如果X比Y先被感知, X比Y更有可能被定为参照点。如:
(16)a.Bettyiand herimother love playing badminton.
b.*Sheiand Bettyi's mother love playing badminton.
a中“Betty”和”her”可共指,b句中“She”为参照点,而“Betty”的可及性低于“She”,所以两者不能共指。如果用约束理论来分析a句的话,NP(Betty and her mother)是管辖语域,所以“Betty”和“her”不能同标,这违背了事实。
第三个重要因素是观念联系性 (conceptual connectivity),即两个名词性词语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如果它们参与了同一个观念结构,处在同一个领地之内,那么它们之间的观念联系行就高。当一个从另一个所处的领地中脱离出来时,两者的观念联系性就低。其中,一个领地的观念参照点也就无法对另一个领地内的名词性词语产生要求,而另一个领地内的名词性词语可能会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参照点。例如[6](P158):
(17)a.Kathleen Turnerifalls in love with T om Cruise in herilatest movie.
b.In herilatest movie,Kathleen Turnerifalls in love with T om Cruise.
c.*Sheifalls in love with T om Cruise in Kathleen Turneri's latest movie.
d.In Kathleen Turneri's latest movie,sheifalls in love with T om Cruise.
a,b,d中,“she”或“her”都可以同“Kathleen Turner”共指,c却不行。因为在句子c这个领地中,不可出现比参照点 (主语)可及性更低的指称词与其共指。同时,van Hoek将修饰语“in Kathleen Turner's(her)latest movie”称为过程-外部修饰语 (process-external modifier),因为我们无法从a中推出“Kathleen Turner falls in love with T om Cruise”,所以将c中的修饰语“in Kathleen Turner's latest movie”前置可以帮助它脱离领地“She falls in love with T om Cruise”,参照点“she”对“Kathleen Turner”失去了约束力,无法要求后者具有更高的可及性,所以d可以实现共指。
如果用约束原则来分析a、b、d夸,管辖语域是整个句子。因为a和b句中包含“her”的主管成分“latest movie”,以及可及主语“Kathleen Turner”,d句中包含“Kathleen Turner”的主管成分“latest movie”,和可及主语“She”。根据Principle B,代词在管辖语域内不能受到约束,所以都不能共指。然而一般情况下,语感告诉我们他们是同指的。
相反,如果一个修饰语是过程——内部的 (processinternal),那么,即使将其前置也不能使其脱离原来的领地。例如:
(18)a.In hisiapartment,!Johniplays cards.
b.*In Johni's apartment,heiplays cards.
从“John plays cards in his apartment”,我们可以推出“John plays cards”,所以“in his apartment”是过程——内部的。即使将修饰语“in his apartment”前置也无法令其从原来的领地中分离开去。因此,作为参照点的主语“John”或“he”将始终对修饰语中的共指词产生约束力。b中由于“John”的可及性低于“he”,所以两者无法共指。
用约束原则来分析a句,管辖语域是整个句子,所以“his”和“John”不能共指。我个人认为这句话中两者既可共指也可不共指。然而在“John plays cards in his apartment.”中,约束原则分析的结果是“John”和“his”不能同指,其实不然。
2.照应理论的应用
用照应理论来分析上文中 (12)b.The children like their friends.代词“their”可及性高于参照点“The children”,因此两者同指。而约束理论分析的结果是:The childrenilike[NPtheiri/jfriends]中,NP是管辖语域,“their”在内并不受约束,符合Principle B,所以无论“their”的下标是i还是j,都无妨,因此,既可与“The children”同指又可不同指。然而事实上,如果没有强调“their”,“The children”与“their”应该同指。
3.照应理论的不足
按照照应理论来分析 (8)a.*Theyitold[NPstories about themi],“them”作为“非强调代词”,其可及性高于参照点“They”的可及性,因为“they”属“强调代词”,因此可以同指。然而事实告诉我们“They”与“them”并不能同指。要表示相同指示,“them”须改为“themselves”。
另外,van Hoek认为确定观念参照点的3要素中,线性语序对参照点选择的影响较弱,比不上显著性和观念联系性的影响。然而她的理论模式是以英语为研究对象的,她所得出的结论也适用于汉语吗?实际上,有的汉语语言研究者[8-10]认为与英语相反,汉语中线性语序对参照点选择的影响较强,可以抵消显著性和观念联系性所产生的影响。
四、总结
乔姆斯基确实提出了一套理论,但他并没有用他的体系写成一本详尽的英语语法书,像别的语法家一样。他虽然大讲转换语法,可是那只是一种理论研究。他从来没说过,转换语法可以编成教材,像传统语法或其他学派的语法那样,拿来教英语还没入门的人。所以对乔姆斯基的学说,我们应该看到其正反两面,看到他的可取之处和不可取之处。
虽然van Hoek的照应理论有不完善的地方,但也能解释一些乔姆斯基约束理论分析不当的句子。更重要的是,van Hoek从认知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为我们的研究又指出了一条道路,让我们知道,光从句法角度,靠约束原则来分析共指是远远不够的。语法不能独立,而要与意义,语境共同起作用,分析句子既要考虑语序,又要考虑音群、音读和语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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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Deficiencies of Binding Principl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reference
ZHANG Yu-yu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128)
H043
A
1671-9743(2010)06-0088-04
2010-05-07
张昱昱 (1985-),女,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从事幽默翻译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