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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文化相对论的现实意义——读《人类学与现代生活》有感

2010-08-15李红香

怀化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种族人类学民族

李红香

(贵州大学人文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一、博厄斯生平简介及其相关研究

知人需知其事,论书须知其人。《人类学与现代生活》的作者弗朗兹·博厄斯 (Franz·Boas,1858-1942)是人类学历史学派的创始人[1](P47),他所提出的“文化相对论”、“历史特殊论”如重棒一般给当时盛行的民族中心主义和种族歧视以沉重打击,颠覆了进化论和传播学派的传统地位。他的研究无论基于学理还是实践层面都是了不起的革新,奠定了他在美国和国际人类学界的崇高地位,被誉为“美国人类学之父”和20世纪最伟大的人类学家之一[2](P20)。

一位伟大学者的诞生有其偶然,亦有其必然。博厄斯的大成就与其出身和时代背景密切相关。1858年博厄斯出生于普鲁士威斯特伐利亚州明登市一个富有的犹太商人的家庭,当时离1848年革命已去十年,但博厄斯的家仍是“以1848年革命理想为生活动力”[3](P45),虽然他的父亲在情感上有对犹太教仪式的热忱,但并未影响到他作为一个知识分子的自由,家里自由的空气对他的未来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博厄斯最初对自然科学感兴趣,1881年获基尔大学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有关水的颜色的研究使其对人类的主观性产生了强烈兴趣[4](P69)。1886年对不列颠哥伦比亚的夸扣特尔人和其他部落进行的研究使其很快发现文化对认识的决定作用,从而促成了他人生的重大转向,其后他就专注这一研究直至生命最后一刻。

“博厄斯是富于创见而且著作宏富的学者,早期著作有《孩子的成长》、《中部爱斯基摩人》、《夸扣特尔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与秘密结社》、《美国印第安人手册》”等。1911年他又出版了《原始人的心智》(又译为《原始人的心灵》)一书,此书从标题看去虽似有进化论和男性主义的倾向,但实为反对美国和全世界的早期种族主义的力作。他在书中指出“‘白种人’在智力人并不高于其他种族,而只是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并列举事实说明许多民族都对世界文明的起源做出了贡献”[5](P111)。晚期重要著作除了《人类学与现代生活》(1928)外,还有《潜山神话学》、《人类学通讯》、《文化和种族》、《原始艺术》 (1927)、《普通人类学》 (合著,1938)、《种族,语言和文化》(1940)等[6]。他的一些著作被作为世界名著影响深远,如《原始艺术》一书几十年来成为人类学家和艺术史家的必读之作。他在这本书中指出想要找到文化发展中某些源远流长的共同点是不可能的,具体的历史只有在一个具体的文化区里面可进行研究。

综观博厄斯的著作,无论是在体质人类学、描述与理论语言学方面,还是在人种学、民俗和艺术等方面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一共通点,他始终反对种族主义、沙文主义和殖民主义[2](P20)。坚持平等地看待各民族的文化,认为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每种文化又是各个社会和民族独特的产物,并从科学上论证了种族平等和民族平等的思想。他拒绝承认传统的权威,文化相对论正是他反对“欧洲中心主义”和“白人种族优越论”的核心观点。他的这些思想犹如太阳光,具有跨越时空的永恒力量,至今仍闪烁着耀眼的光芒。

二、博厄斯的“文化相对论”与现实世界

《人类学与现代生活》是弗朗兹·博厄斯的代表作之一,该书立足于文化具体观的系统认识基础上,高扬文化相对论的旗帜,深刻揭示了种族主义、民族主义的本质及社会危害。为了系统探讨文化相对论及现实意义,笔者在概述博厄斯生平简介及其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剖析了《人类学与现代生活》中的文化相对论,以及现实意义。

1.《人类学与现代生活》中的文化相对论

《人类学与现代生活》全书共分九章,作者“以人类学的眼光,从不同角度讨论了诸如种族、民族主义,……文化和社会上的一些被曲解的问题[6](P3)。”其中文化相对论观点在本书中表现得甚为突出。他认为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每一种文化又是各个社会和民族的独特产物,拒绝承认“欧洲中心主义”和“白人种族优越论”的传统权威观点。在该书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重点讨论种族主义、民族主义的基础上,就暗含了这一思想。他认为种族、民族并无优劣之分,文明人与原始人之间的差异只是表面现象,各种文化发展的水平不同并不是由于生理原因,而是缘于社会原因和历史条件,“世界上并没有文化高低之分”。

为了进一步具体论述他的文化相对论观点,弗朗兹·博厄斯在书中分析了种族主义和民族主义实质。认为种族主义是把生物的差别社会化,以生物的差异来论人的高低,是身体方面的社会性歧视。而民族主义则是把民族文化的差别妖魔化,以自己的文化价值标准去评判其它民族文化,视自己的文化高人一等,是精神文化方面的社会性歧视。弗朗兹·博厄斯比较了欧洲、亚洲、美洲等地人种与文化差异,发现“在所有的其他种族当中,很大一部分人具有白种人所具有的平均智能”,因此认为“在种族文明化的过程中,历史事件比种族所起到的作用更为显著。从而各种族所取得的成就并不能作为一个种族比另一个种族更具有才智的依据。”如在《原始人的心智》一书中,弗朗兹·博厄斯运用实证资料,严密而科学的逻辑论证,有力地批驳了白种人生来就在智力上比其他人种优越的谬论。他说,“文明人以其所取得的惊人成就而自豪,从而鄙视人类大家庭中其他比他低下的成员。……发展阶段的差异并不证明一个人由于遗传而在生理结构上比另一个低一等。”进而指出,对各民族文化发展水平和速度产生影响的是历史条件,而绝不是种族能力上的差异。因此弗朗兹·博厄斯在《人类学与现代生活》一书中对文化相对主义思想作了这样的阐述,他说,“只要我们突破现代文明的局限,去看别的文明,就会发现争取最大利益的困难加大了。中非黑人,澳大利亚人、爱斯基摩人和中国人的社会理想与我们的非常不同,他们赋予人类行为的价值观是不可比较的,如一个民族认为好的常常被另一个认为是坏的。”接着又说,“对普遍化社会形态的科学研究要求调查者从建立于自身文化之上的种种标准中解脱出来。只有在每种文化自身的基础上深入每种文化,深入每个民族的思想,并把在人类各个部分发现的文化价值列入我们总的客观研究范围,客观的、严格科学的研究才有可能[7](P131)。”

由此可见就弗朗兹·博厄斯言,种族与文化的关系本来是无关的,因为文化的分布并不是随着种族血统而发生的[6](P37)。如果社会划分是以种族发生标志,那么种族类型间的差距程度就是导致种族群体和种族冲突的一个重要因素[6](P48)。对此弗朗兹·博厄斯以美国种族隔离、歧视黑人的不合理性制度;美国以及世界其它各国的法律尽管取消了种族隔离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种族隔阂并没有消除,许多事实的变相不平等等众多例子,加以说明之。他认为文化价值是不能以自己的文化为标准,去衡量别的民族和他们的文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事务与活动的,即不同的文化背景有着不同的价值和功能,任何一种文化只能从该文化的内部去研究,加强对文明差异的了解,这样群体就越平等,越和谐[7](P43)。这一观点对当前处理世界种族冲突以及建构和谐的社会关系有着积极意义。

而对于民族主义,他首先论述了“nationality”、“nation”、“nationalism”的概念差异。他认为“nation”通常指的是一个政治实体,一个国家,“nationality”指的是国籍或是属于一个群体的人们,而nationalism(民族主义)被用来表示团结的情感,以及作为公民为国家的利益而献身的情感,也被用来指一个民族的渴望。在这里作者所用的民族概念是宽泛的,它是指称拥有共同文化、共同语言而不考虑其政治派别的群体[7](P51)。他认为,“语言和民族常被视为一致的,因为我们能感觉到,使用同一语言的人群中,谁都能发现最宽泛领域的自由活动。这样就产生了民族实体存在的感情。尽管如此,无论任何个体、任何群体都不能确确实实代表这一民族”[7](P58),而自认为自己是本民族某一文化的真正代表者也是错误的,因为每一个民族可能包括许多不同种族的个体,“一个虚拟的共同文化和共同种族起源不过是依语言的关系而假定的,它通过哲学研究而被发现,但与现代文化毫不相关”,“现代强权国家的发展是强烈的民族主义发展的条件。如果一个国家不被构想成为一个能巩固和发展国家抱负的组织,世族就永远不可能成为一种驱使的基础。”“经济利益和文化接触会打破一个国家,并产生新的民族,美国和英国的破裂证明了这一点”,“民族理念一直是创造性力量,通过扩展个人活动领域,使权力有可能发展。并通过设立明确理想来扩大合作的群众数量。”作者认为民族主义所表现出来的情感,实际上是对他国思想方式的一种攻击性的偏执,极其强调注重本国的价值和利益,这显然是无视全人类利益的极端自私的民族主义、国家主义情感,他认为这是人类和平与发展的严重障碍[7](P36)。

应当指出,这种对于其他文化的公允评价,事实上是很难做到的,自己的价值标准总会在研究问题中产生折射。但是文化相对论的提出,一定程度揭示和防范了依据我们自身的文化价值观念来对别的文化价值作出判断的做法。就此而论,文化相对论确实为解决现实世界所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对话平台。

2.文化相对论与现实世界

弗朗兹·博厄斯的文化相对论,尽管早在八十一年前就已提出,但在当今世界仍然影响巨大。今天世界呈开放性、多元性方向发展,但在“民族—国家” (nation-state)的框架下,在民族利益、国家利益至上的情感下,由于民族中心主义、文化中心主义所引起民族冲突、民族战争仍然存在。对于这些问题,弗朗兹·博厄斯在他的《人类学与现代社会》一书中从文化相对论的角度,也作出了超越时代的回答。

由于不同民族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及其文化,因此在现实世界中必然表现出诸多差异,在种族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推动下,进而就会作出危害人类的事情来,那么我们就应该建立一套对话机制,以减少这样的冲突。弗朗兹·博厄斯在《人类学与现代社会》第三章关于“种族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论说,他认为在民族国家中,作为一个国家政府,应该多强调他的同质性,而不是他的差异性,种族之间要多增加交往,促进其团结合作,“由此,则可以推翻所谓的‘本能的’种族憎恶的论断。”进而成功的建立了不依据种族原理来划分社会群体,在坚持团结的原则下将群体组成为一个整体,达到文化合作的目的[7](P49)。

为了达到文化合作的目的,弗朗兹·博厄斯认为文化是既定的,是无需改变的或不可改变的,而外界条件的强烈影响可以造成人类文化的差异,如果我们掌握了这一生命成长规律,那就可运用教育的途径适时加以改变,并创造更适宜人类成长的条件。但在教育的过程中,“政府应多倾向于强调国家的同质性”。而不应该过分注重地本族和本国家利益的培养,如果那样将会形成一批没有自己思想主见、丧失道德判断、不能明辨是非、正义与否的服务于某一国的工具,进而在他们干着践踏他人生命、危害整个人类社会时,却还自认为是解放他人、维护国家至高荣誉,所有这些都值得我们每一个个体和社会思考,甚至全人类思考,因为它将影响我们人类未来的走向。

此外,当今世界的主体是和平与发展,但亦充斥着强权与霸权,许多强势民族和国家私利为中心,把自己的文化价值标准强加于人,以自己的利益为纲,打着维护所有民族、国家和全人类利益的幌子,行的是为本族、本国利益而强奸他族、他国民意和民利的勾当,今天我们全人类如果要更好生存下去,那就要共同遏制这种有悖全人类的自私行为,而首先可行的就是改变人类自私的固本价值观和自我中心主义,实质就是抛却我们的文化中心主义,高扬文化的相对论,尊重他者的文化观、价值观。只有这样,世界上无论大国,还是小国积极主动的去构建和睦共处的族际关系,以推动自身的发展。也就能使国家的要求和国际的义务相符,进而减少民族之间的冲突,达到人类社会社会的和平稳定。因此可见,弗朗兹·博厄斯在他的《人类学与现代社会》一书中,所提出的文化相对论是超越时代的,为现代社会增加了解,缓解危机提供了对话机制。

就我国而言,弗朗兹·博厄斯的文化相对论观点,自传入中国开始,也引起了中国学界的高度关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等,进而在我国内部也出现有忽视民族文化相对论的观点。如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国家权力的空前壮大,深入到社会最底层的,各民族的习惯法有的消亡了,有的即使没有完全消亡,其功能亦大大削弱了,有效范围或作用也逐渐缩小。这也是不符合弗朗兹·博厄斯文化相对论的,文化相对论认为,人类文化并无高低之分,一切文化价值都是相对的,各民族文化都是在特定的环境中创造、生成的,是对特定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适应及改造。对于文化的享有者来说,每一种文化都具有独特性和充分的价值。我们应当用它的价值体系来加以评价,因而谈不上进步与落后[8]。当然民族习惯法亦是一个民族整体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各个民族的法律没有高下之分、先进和落后之别。特别是现在,出现以经济作为衡量省与省之间发展程度的高低,忽视文化相对论的存在,在我国也此起彼伏。因此如何用好文化相对论的观点,对于我们进一步分析国外内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以及建构我国和谐的民族关系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小结

总之,弗朗兹·博厄斯的文化相对论观点,目前不论在国外还在国内皆影响深远,引起了学界的高度重视。我国著名学者王建民先生对此曾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博厄斯的文化相对论能平等地看待各民族的文化,(是)具有进步意义 (的)。这也是在今天的中国,特别是知识界中应当加以更多的关注。尽管中国社会及其生活于其中的学者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种族中心主义,但也应看到,文化中心主义的意识在我国由来已久,并根深蒂固。人们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国内各民族排列在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序列中,在民族之间努力划分出先进和落后,将从文字到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都拟构成一个以自我想像的进步阶梯”。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研读《人类学与现代生活》一书是具有进步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1]庄孔韶.人类学概论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杨庭硕,罗康隆,潘盛之.民族文化与生境 [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3][美]杰里·D.穆尔著.欧阳敏等译.人类学家的文化见解[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4]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文化研究的历史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5][英]阿兰·巴纳德著.王建民等译.人类学历史与理论 [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6]魏 忠.美国人类学家博厄斯 [EB/OL].http://gov.people.com.cn/BIG5/46728/84059/84063/7072218.html,2008.

[7][美]弗朗兹·博厄斯著.刘莎等译.人类学与现代生活 [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8]杨方泉.民族习惯法回潮的困境及其出路——以青海藏区“赔命价”为例 [J].中山大学学报,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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