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艺术品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2010-08-15黄金洪
刘 蔚, 黄金洪
(厦门理工学院文化传播系,福建厦门361024)
我国艺术品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刘 蔚, 黄金洪
(厦门理工学院文化传播系,福建厦门361024)
文章认为我国艺术品市场当前存在赝品泛滥、炒作成风两大突出问题的内因是艺术品买卖不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行为、艺术品资产价值与价格容易产生背离现象、艺术品市场信息难以对称和充分,外因是商业道德水准下降和市场管理法制不完善,进而提出打造权威鉴定评估机构,整肃专家队伍;建立市场信用管理机制,树立诚信典范;完善买卖法律法规建设,严惩违法行为;加大艺术鉴赏知识普及力度,倡导理性投资的相应对策。
艺术品; 市场; 问题; 成因; 对策
Abstract:This article holds that flooding counterfeits and hype are the two outstanding problems in Chinese art market.The internal causes for the problems are asfollows:non-entirely-rational behavior of brokers in art trade,easy deviation of art pricesfrom their value and the asymmetry and insufficiency of art market information;while the external of which is morality level.The article then suggests setting up authoritative appraisal and evaluation institution to neaten the team of experts,establishing market credit management mechanism,setting up models of honesty and credit,promoting popularity of art appreciation knowledge and initiating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for rational investments.
Key words:art; market; problems; causes; countermeasures
艺术品市场主要指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艺术摄影、工艺美术等艺术门类作品及古董买卖的交易场所。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艺术品消费越来越成为人们内在文化需求的外部显征。“盛世藏古董,乱世买黄金”,艺术品收藏与投资的热潮近年来一阵高过一阵。然而赝品泛滥、炒作成风已成为阻碍市场进一步发展的两大突出问题。认清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我国艺术品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
我国艺术品市场之所以存在赝品泛滥、炒作成风两大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内因
内因与艺术品市场具有与普通商品市场不同的独特特点密切相关。艺术品市场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独特的特点:
1.艺术品买卖不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行为
普通商品的消费动机相对比较单纯,比较理性。如日用品消费,主要就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求。艺术品的消费则有装饰、投资、收藏、荣誉、公关、学习和信仰等多重动机[1](P56)。其中,收藏、荣誉与信仰动机明显具有非理性的特征。首先,就收藏而言,由于收藏者大多注重艺术品本身独创的“稀缺”价值和审美价值,其购买行为往往表现为随机而发,一旦看上某件艺术品,可能会倾囊甚至变卖家业也在所不惜。如“金华新闻网”2006年12月26日报道的81岁老人邹一川,他从1987年开始收藏毛泽东像章。至2006年,在吃饭外 (衣服由子女提供),他把所有积蓄都花在收藏毛泽东像章上,共花费17多万元、收藏了3万多枚。他的收藏纯粹出于个人喜好,没有任何待价而沽的意图。所以,除了曾用之办过展览外,他人出再高的价钱也没出售过;其次,在荣誉方面,“很多富豪以天价购买艺术品,仅仅是为了证明他们热爱文化,热衷于文化事业,或者证明自己高贵的身份……有的投资人不完全是出于利己动机,也有可能是出于利他动机……而是要把它赠送给国家博物馆。”[2](P236)如著名收藏家、厦门心和艺术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铭超,在2006年10月7日的香港苏富比拍卖会上,以1.166亿港币的“天价”将绝世铜佛“明永乐鎏金铜释迦牟尼坐像”成功拍下,创下中国艺术品迄今为止世界拍卖最高纪录,结束了该佛像在海外飘零多年的历史。在2009年2月25日的法国巴黎佳士得拍卖会上,他又以3149.12万欧元竞买圆明园鼠首、兔首。尽管事后他表示不能付款,但其一系列行为的背后,荣誉动机的影子清晰可见;最后,建立在宗教基础上的信仰本身就是人们的一种非理性行为,因之而产生的艺术品买卖行为的非理性成分不难想像。
2.艺术品资产价值与价格容易产生背离现象
艺术品资产和普通商品资产相比,其价值与价格更容易产生背离现象。艺术品之所以为艺术品,就在于其创作过程中融入了创作者个人更多的审美情趣与工艺技艺,也在于其创作目的主要是用来满足人们某种审美需要这一特性。当然,用于买卖的艺术品在本质上和普通商品是一样的,都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由于艺术品的价值不是单纯地“由凝结在商品上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也不是遮蔽在艺术作品之后的创作活动决定,而是由社会人的价值认识决定。这是艺术品价值相较于一般劳动产品价值的根本区别之所在”[1](P71),使得艺术品具有与其消费动机相应的审美、投资、收藏、符号、宣传、教育、纪念等比普通商品复杂的多重价值,直接造成其不易估价、价值与价格容易背离的市场结果。如战国时期赵国的“和氏壁”,在其尚未被雕琢之前,它只是一块不为人所重的石头,而一旦被雕琢出来成为一件精美的玉器工艺品后,它就价值连城,难以估价了。此外,如前所述,由于艺术品买卖行为具有非理性的特点,艺术品市场的投资人在投资决策中往往受感情、心理偏好的影响较大,艺术品资产价值与价格发生背离现象就难免要大量存在。
3.艺术品市场信息难以对称和充分
艺术品市场和普通商品市场所需要的专业水准、知识经验大相径庭。如普通商品的家用电器,消费者只要掌握其使用的基本常识,了解市场上不同品牌的区别点及市场反应,就可以大致作出购买决定。艺术品则不同,因其含有创作者个人更多的审美趣味和工艺技艺,需要具备一定的艺术学识修养和市场经验才能对其真假优劣、价值高低作出准确判定。在当前艺术教育没有充分普及的情形下,要求买卖双方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不太可能的事。这使得艺术品市场信息难以以对称和充分的形式存在。在当前诚信缺失、法制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中,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充分助长了赝品泛滥和虚假炒作的气焰。同时,它也是粗制滥造品得以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有专家提出,直接从画家手里买画也是一个市场,这样的方式虽然避免了假画,但从作品质量上并不一定能够得到保证,因为要根据钱的多少来决定作品的质量,就是说随意性比较强。有时,即使你出了大钱也很难得到精品。”[3]
(二)外因
1.商业道德水准下降
我国是一个礼仪之邦,仁、义、礼、智、信等传统美德千年来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调节着人与人之间关系。“诚实”、“守信”一直是商人们所信奉的职业道德准绳。但是,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却日益下降。商业上的种种惟利是图、尔虞我诈行为,冲击着社会伦理底线。尽管在资本主义产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拜金主义思潮泛滥于欧美社会。但时至今日,为各国经济学家所大力推崇的市场经济,已是一种规则经济、信用经济。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在市场经济理论被引进之初,人们看到更多的只是其不良的一面,从而导致了“市场经济不讲道德”、“市场经济是拜金经济”的谬论一度叫嚣尘上。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发展市场经济就应该以普遍的道德下滑为代价。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商业道德走向沉沦是必然的结果,艺术品市场上的制假、售假、拍假和炒作等不良行为也应之风起潮生、汹涌澎湃。
2.市场管理法制不完善
市场管理法制的不完善,给予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艺术领域曾经一度繁荣,但是由于特殊的政治形势,艺术领域的法制建设却一直比较落后……改革开放后,我国艺术领域再度繁荣起来,艺术法规开始起步。”[4](P256)迄今主要下发、颁布与艺术品市场相关的管理行政文件、法规有:《关于加强国画展销、收售、出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79,文化部);《文化部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 (1980,国务院批转);《文化艺术品出国(境)和来华展览管理办法》(1990,文化部);《关于加强引进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管理的意见》(1992,文化部);《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1993,文化部、建设部);《关于加强美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关于加强美术品出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1993,文化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1994,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97,海关总署);《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规定》(1997,文化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国务院);《关于加强美术展览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1998,国务院);《艺术档案管理办法》(2002,国务院);《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修订)》(2004,文化部)等。此外,还先后制定、颁发了与艺术品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修订)》(2004)、《拍卖管理办法》(2005,商务部)等法律、法规。虽然已出台了上述共不下20种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但由于一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及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一部完善的艺术品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仍在期待中。
上述内外因互为表里,共同促成当前我国艺术品市场赝品泛滥、炒作成风两大突出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解决我国艺术品市场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打造权威鉴定评估机构,整肃专家队伍
针对问题成因中信息不对称、不充分与价值、价格容易背离的特点,成立一些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权威鉴定估价机构非常必要。在我国,长期以来,作为市场基础的鉴定、评估工作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使得赝品、劣作有恃无恐、大行其道。艺术品市场当前的信用危机迫切需要建立一些有效的法定评估鉴定机构。在市场迅猛发展的今天,公正而权威的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对于解决诚信经营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目前虽然已有各类官方、半官方和民间的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如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中华民族艺术珍品评审鉴定专家委员会、中国艺术品鉴定评估委员会、中国艺术品鉴定委员会、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品鉴定委员会、中国国际收藏艺术品鉴定评估委员会等,基本上囊括了我国艺术品各领域顶尖的鉴定专家和学者。但在公众的心目中,它们的权威性还不足以让人信服。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某些机构成立的目的就是图艺术品市场鉴定的高利润,其动机本身不纯;一是某些名列某机构专家成员名单的人员,经常打着机构的幌子,四处走穴、揽私活,甚至昧良心作假鉴定。因此,纠正不良动机、整肃专家队伍,是打造权威鉴定评估机构的基础工作。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协同物价部门制定出合理的鉴定评估收费制度,防止乱收费、滥收费行为发生;应督促各机构在给予专家成员相对丰厚的报酬之外,制定出更加严格的管理规则,严禁成员在机构掌控之外私下开展鉴定评估工作,一经发现,予以除名并在业界通报批评。只有这样,才能使鉴定评估真正做到“三公”,从而打造出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形象。之后,在全国设立各级分支机构,为艺术品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二)建立市场信用管理机制,树立诚信典范
在当前社会道德水准整体滑坡的环境下,加强传统美德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应是政府文化、宣传行政部门常年不懈的工作。2004年新出台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将企业的服务承诺、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记录在案,定期向社会公示”。我们知道,艺术品市场与工商、税务、文化行政等多个部门相关联。只有几个部门共同着手探讨建立起一整套可行的信用管理机制,才能达到消除各种虚假行为、促使诚信经营的目的。应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设立艺术品自愿登记和交易强制登记制度。利用互联网,建立可在网上输入和查询的数据库,将作品的图片、创作者、经营者和经营价格等信息进行登记;借鉴国外做法,要求经营者为每件艺术品建立相应档案。如当画家卖出一幅作品时,将作品的尺寸、画框、买卖时间、地点、价格、买卖双方的签名制成表格,加上作品照片,一份交与收藏家,一份画家自留。“当这幅作品再次转让时,再相应增添内容。这样,不管作品如何流通,都能跟踪追溯到源头。”[5]文化行政部门再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市场检查,一旦发现出售无登记或无相应档案的,予以严惩。这对于保障艺术品来源可靠性和及时对艺术品进行市场跟踪,对于监控艺术品市场、遏制恶意炒作和猖獗造假、售假行为必将发挥重大的作用。此外,也可以加强对艺术品经营企业和个人进行诚信经营监管,建立可供方便查询的信用档案,并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与考核。于每年年初或年底,根据上已过去一年的经营信用记录,评出“诚信经营示范店”、“诚信经营个人”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表彰、宣传,营造“诚信经营光荣、虚假经营可耻”的舆论氛围,树立诚信典范,引导市场形成诚实、信用的运行机制。
(三)完善买卖法律法规建设,严惩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是道德之外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一种行为准绳。在诚信缺失的市场环境中,文化行政部门不仅要着手重建诚信道德体系,更要在完善的法制建设中担起应尽的责任。可以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完善的法规,也可以以提案形式提请相关部门修订旧法或设立新法。我们知道,在艺术品市场领域,我国虽然已颁发了不下20个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但问题依然严重存在,法制建设的不足显而易见。有的不能发挥正当利益保护作用的法文条款,亟待完善。如《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根据这一条款,拍卖行如果想免除担保责任,只要在拍卖前事先声明不能保证拍品真伪,就能免去法定瑕疵担保责任。这一规定依照国际惯例,本身是合理的。由于艺术品市场存在信息难以对称和不充分的特点,要完全判断一件艺术品的真伪,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容易,有时甚至会存在很大争议。因此,要求拍卖行必须对拍品的真伪和品质承担完全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不现实的。但一些拍卖行却由此而滥用法律的免责规定,规避法定瑕疵说明义务,利用事先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利器,知假售假,非法牟利。在纠纷产生后,买方的正当权益无从得到保护,法律反而成了保护违法行为的恶法。诸如此类的法文条款应该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使之真正起到保护买卖双方正当权益的作用。如可在上述免责条文后补上“但拍后买方对拍品有疑议,并经过法定权威鉴定机构鉴定为假、劣或存疑品,买方可原样退还拍品,拍方应在已上交的交易税之外,全额退款”这一规定。这样,必然对拍卖行的知假、拍假行为起到震慑的效果;有的如炒作、假拍等操纵艺术品市场的违法行为,亟需制定相关的新法、新规予以制约。“要么从建立诚信社会的长远考虑,独立制定专门的反欺诈法,对商业领域的各种欺诈行为施以严厉制裁。或者参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反证券交易欺诈的规定,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艺术品经营领域特别是拍卖领域的反欺诈刑事制裁条款。以构筑起艺术品经营领域反欺诈的强大基石。”[5]
(四)加大艺术鉴赏知识普及力度,倡导理性投资
艺术鉴赏素质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养成的,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积累。在我国目前艺术教育欠发达的情形下,加大艺术鉴赏知识的普及力度,对于艺术品市场的去伪存真、促进其良性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组织文物部门、行业协会和权威专家鉴定机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艺术品鉴赏、收藏与投资方面知识的进修班、论坛与讲座,向社会大众普及艺术品鉴赏知识。在这方面,央视《百家讲坛》栏目已作出了表率。他们邀请北京观复博物馆馆长马未都先生主讲的系列讲座,由浅入深地阐述了收藏的文化意义、艺术价值、辩伪方法等内容,深受广大观众和艺术品收藏者的喜爱。与此同时,务必注意处理好普及知识与倡导理性投资的关系。不能将普及知识的论坛、讲座办成艺术品投资的宣传会、鼓动会,而将艺术品买卖非理性经济人行为煽动起来,给予炒作以广阔的市场空间。在这点上,一些媒体的已有做法就显得欠妥。如央视的《鉴宝》、《寻宝》和北京电视台的《天下收藏》等栏目,在普及收藏、辨伪知识方面,无疑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我们也不无遗憾地看到它们存在过分突出艺术品经济价值而忽略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倾向。因此,政府文化、宣传部门也应注意正确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在全社会营造理性投资氛围,努力引导艺术品市场又快又好发展。
总之,当前尽管我国艺术品市场存在着赝品泛滥和虚假炒作的突出问题,相信在认清其形成的各种内外因的基础上,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积极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必将为之进一步迅速、健康发展扫除障碍。
[1]李万康.艺术市场学概论 [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李怀亮.国际文化贸易教程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3]陈辉.假冒艺术品日益盛行淘宝收藏,您“悠”着点 [N].市场报,2006-07-03(04).
[4]陈 杰.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
[5]金向阳,朱淑清.艺术品市场诚信法律机制构建若干问题探讨[J].华东经济管理,2007,(8):70-72.
On the Causes of Problems in Chinese Art Market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Take
LIU Wei, HUANGJin-hong
(Cultural Communication Dept.,Xiam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Xiamen,Fujian 361024)
J022
A
1671-9743(2010)06-0073-03
2010-04-05
刘 蔚(1972-),男,福建厦门人,厦门理工学院文化传播系讲师,从事艺术美学与文化产业学方面的研究;
黄金洪(1971-),男,福建仙游人,厦门理工学院文化传播系副教授,硕士,从事方言学与文化产业学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