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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亮点及理论反思

2010-08-15迪力夏提阿木提赵雪军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赔偿金责任法

迪力夏提·阿木提 ,赵雪军

(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新疆喀什 844000)

我国《侵权责任法》亮点及理论反思

迪力夏提·阿木提 ,赵雪军

(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新疆喀什 844000)

《侵权责任法》是在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提供全面救济的法,是一部保护民事权利的法,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趋于完善。在本文中,针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几个显著的特点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以期对侵权法的适用有一定益处。

侵权;侵权责任;同命同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12日颁布,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继物权法之后,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侵权责任法》的亮点分析

(一)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这里精神损害,既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1]226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经济赔偿也是一种途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因此可以诉求精神损害赔偿以进行救济和抚慰。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难以用金钱进行精确计算的,精神赔偿不是单纯的财产补偿,而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物质抚慰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精神权益的民事权利救济,同时也对侵权人彰显了一定的经济惩罚性,以示制裁和训诫。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兼容了抚慰性、补偿性和惩罚性,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精神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对人身权特别是精神权益受到损害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途径。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之前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侵权责任法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该条规定中,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凸显了人身权益的法益优先性。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2003年12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同时,《解释》第35条对有关概念内涵进行了明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考虑到现代社会人们择业观的变化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快,《解释》第30条实事求是地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基于此,在同一损害事件中分别来自城乡的几个受害人死亡后,就会发生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悬殊的情况,从而引发了“只因户籍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例如,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在重庆市某街道上,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名花季少女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沉浸在同样的悲痛中。不同的是,根据法院判决,遭遇该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的父母得到了20多万元的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农村,其父母获得的赔偿仅为5.8万余元。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区分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身份,以此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实际状况,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多人死亡案件中适用该司法解释,会造成农村与城镇的赔偿金相差甚远,显得非常不公平。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三)个人隐私权得以保护

隐私权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96网络隐私权不仅仅包括传统隐私权所包括的对私人事项、私生活享有的不受侵犯权,还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修改权、收集知悉权以及收益权,等等;网络隐私权的存在形式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隐私权中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的私人事项的保护,网络中的个人数据、私人信息、个人领域均成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畴。[3]173-176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它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产生。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成为我国立法上一大进步,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除了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提法也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相关理论反思

(一)应该严格界定严重精神损害

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但是何为“严重”,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严重精神损害”,是否依司法审判惯例按伤残等级来确定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这些问题《侵权责任法》均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自然对于“严重”的理解也要从严把握。对本条中“严重”的理解应该结合精神损害自身特性和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对于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会增加诉讼成本。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这是一个特别苛刻的标准。[4]27对于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应该考虑人格权益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身体、健康被侵害后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考虑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生命被侵害后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应该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具体规定为: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本身的无形性和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很难以单一标准直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上述因素加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二)予以明确同命同价的适用标准

从法律意义上讲,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的第一尊严,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存续权、生命安全权以及救济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5]515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带来的双重损害事实依法产生了双重救济权,一是死者本人的赔偿请求权:一是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正如杨立新先生论述道:“死者在死亡的间歇中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际上与死者近亲属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内容是同一的,因死者死亡,而并合成由死者近亲属一并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加害人,其负有的损害赔偿义务。实际上存在两个权利人,其中死者死亡后,还存在另外一个权利人,因而加害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并未发生变化,只是向仅存的受害人清偿赔偿义务而也。”[6]478-479对具体的生命价值的赔偿必然会而且应当因人而异,“同命不同价”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当的。“个体劳动能力的差异决定了收入差异,这是朴素的平等感情所不能掩盖的客观现实。依据死者劳动能力的价值作出对死者余命收入损失的判断怎么说也有相当的合理性。”[7]45-52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是对于上述规定中的“多人”如何进行界定?对于“相同数额”如何理解?如多人中既有农村户口又有城镇户口时赔偿数额究竟是就高还是就低?如多人中的被抚养人、被抚养人数量不一样,仍适用“同命同价”是否有违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关于本条中的“多人”应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本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同一事故中,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而造成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异,而实践中很有可能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两人死亡,但该两人中一个是农村居民而另一个是城镇居民,此两人死亡的情形也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条规定的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以“相同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具体数额,不区分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即不考虑死亡个体的实际差异,所有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获得的是相同的定额赔偿。

(三)进一步细化侵权责任的认定方法

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给出了更为明确的责任认定标准,但司法实践中,究竟网络发布的何种内容能够构成侵犯隐私权,还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在强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网络的自由度。《侵权责任法》详细列举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承担,但是,部分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上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的立法本意是考虑到劳动者本身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为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故规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损害后果是雇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雇员是否仍然不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关于雇主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替代责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雇员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对外部责任承担没有影响。《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此规定了追偿权,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雇员追偿。在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适用上,如果当事人之间对追偿权有约定,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进行追偿;如果当事人之间对追偿权没有约定,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涉及的,则雇主对雇员无权进行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的规定是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但是“惩罚性赔偿”具体如何确定,赔偿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具有“惩罚性”的性质,法律没有更细的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平衡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利益乃至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不宜过高。比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实际上,双倍赔偿应该能够起到威慑的作用,可以在实践中继续沿用。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涉及“当时的医疗水平”如何认定的问题,医疗水平的衡量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很大,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医疗设施、医疗场地等都会影响我们对“当时医疗水平”的判断,很难作出一个让医患双方都接受“当时医疗水平”的认定。诸如此类的具体适用标准,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准确判断。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同其他法律一样,难以穷尽一切可能性,并且由于受立法传统、立法技术以及法律规范的概括性原则等客观条件影响,仍存在诸多不足。“人类的立法者根本不可能有关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的所有结合方式的知识。”[8]128正确解释和适用侵权责任法,应该把握法律精神和实质,以维护公民的众多权利,维护应有的社会公平正义。

[1] 唐德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3] 梅绍祖.网络与隐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 赵秀文.美国侵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 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民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 姚辉,邱鹏.论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J].民商法学,人大复印资料,2006(12).

[8]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The Theoretical Reflection and Outstanding Features of Tort Liability Act

Di Li Xiati·Amu Ti,ZHAO Xue-jun

Tort Liability Act is a civil right law under which the victims will be offered overall relief when their private rights are suffered infringement.It indicates that the civil rights system is becoming perfect in our country.In this article,I will make preliminary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about several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in tort liability act so as to benefit from its application.

infringement;tort liability;equal life compensation

D923.8

A

1671-8275(2010)04-0014-03

2010-05-28

迪里夏提·阿木提(1972-),男,维吾尔族,新疆喀什人,新疆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学。赵雪军(1978-),女,甘肃武威人,新疆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责任编辑:石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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