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社会资本的外部性问题研究——以集安养参农民为例
2010-08-15杨海龙
杨海龙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一、微观社会资本的外部性问题
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于1980年最先在社会学中使用社会资本的概念,其后,科尔曼、林南、普特南、福山等均对社会资本的概念进行了阐释与拓展。奥斯特罗姆综合上述各相关学者的论述,将社会资本分为三个层次:微观层次、中观层次和宏观层次。宏观层次的社会资本是将社会资本与集体行动和公共政策等联系起来,中观层次的社会资本强调社会资本在组织内部的公共产品性质,微观层次的社会资本是指社会资本作为个人的“联系”。在微观社会资本视角下,伯特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朋友、同事和更普遍的联系,通过他们你得到了使用(其他形式)资本的机会”。[1]福山(Fukuyama)曾这样定义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就是促进两个或更多个人之间的合作的实际的非正式规范”。在中国社会的研究中,通常人们所理解的对自身有利的“关系”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社会资本定义的。[2]微观社会资本具有两个属性,一个是具有资本的基本属性即增殖性,能使拥有者获利;另一个是私有性,它存在于个体之间,带有私人物品的性质。
“外部性”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具体是指某一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对其他经济单位所施加的非市场性影响。非市场性是指一种活动所产生的成本或利益未能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而是无意识强加于他人。对其他经济单位而言,这种影响有正负之分。正外部性是:“某人或某企业的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好处,但该人或该企业却不能由此得到补偿。”负的外部性是指“产生负向外部影响的经济活动(称之为外部不经济)给其他经济单位带来消极影响,对他人施加了成本”[3]。
微观社会资本带有私人性质,是存在于个人之间的能获利的关系。但是这种能获利的私人关系又不是孤立存在的,是嵌入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而社会环境根据自身对象的不同也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那么社会资本的应用一定会或多或少的对环境的利益诉求施加影响。
在以往学者的研究中,对社会资本的外部性也有过探讨。社会学界较早谈到社会资本的外部性问题的学者是弗朗西斯·福山。在《社会资本、公民社会与发展》一文中,福山这样阐述:“负的外部性同样也大量地存在着。许多群体内部聚合的实现是以非群体成员的损失为基础的,这些非群体成员可能会受到群体成员的怀疑、敌视或仇恨。三 K党和黑手党在共享规范的基础上实现了合作目标,由此而拥有了社会资本,但是它们同样也对自己嵌入于其中的较大社会产生了大量的负的外部性。”[2]同福山不同,科尔曼是从社会资本的消极功能角度来阐述其外部性的。他认为,社会资本最明显的消极功能就是容易形成小群体,他们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牺牲整个集团的利益,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产生腐败行为。
从现存对社会资本的外部性问题研究上看,对中观层面的也就是对存在于组织中的社会资本研究较多,而对微观层面即私人层面社会资本的外部性研究较少;同时对社会资本负外部性研究较多,而对社会资本正外部性研究很难找到。在“差序格局”影响深重的中国社会,社会资本的集中体现往往反映在微观层面,即以个人为中心所形成的人际关系层面。中国人的行为选择一般要经过“感性选择这一环节才能实现”[4],同时中国人又是“强关系强效应”[5]的行为取向,这种强调关系与感性的行为选择一方面有利于正规制度空缺时期的社会运行,另一方面又会对正规制度的有效实施产生阻碍与破坏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对微观层面社会资本的外部性进行研究对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本文以吉林省集安市养参农民的制度外生存为例,阐述微观社会资本对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环境产生的不同影响。
二、社会资本外部性案例研究
本文选取的案例是吉林省集安市种植人参的农民。种植人参对土壤质量要求比较高,传统上集安市的参农一般采用毁林开荒的方式获取参地。但是大面积砍伐森林种植人参必然与水土保持相矛盾,大面积园参种植,已造成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威胁到东部山区的生态系统。特别是1998年全国遭遇特大洪灾后,国务院在很短时间内就出台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紧接着吉林省就采取了相应的行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工程管理,颁布《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核办法》。受养参用地的特殊性以及近年来国家林业政策的调整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传统的山地砍树种参方式受到了严格的限制。集安养参农民的传统生活方式被打破,很多参农被迫转换职业。但与此同时,部分参农利用自身及其他人的社会资本,违规获得了大量养参用地,给林地保护工程的实施人为的设定了障碍。在这里参农的社会资本表现为能帮助其获得低于审批价格的养参用地的亲戚朋友关系。这种关系是嵌入在当地社会环境中的,此环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水土保持上讲的社会总体利益,另一方面是没有社会资本的其他参农。这两个方面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前者是想方设法不让其开参地,后者是看能不能利用别人的亲戚使自己获得新参地,这样参农的微观社会资本相对前者而言是具有负外部性的,相对后者而言则是具有正外部性的。也就是说,微观社会资本存在环境中,环境利益诉求不同,其彰显的外部性也不同。
1.微观社会资本的负外部性。集安市近些年来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国土资源部门对人参用地管的比较紧,新参地的审批手续比较繁琐,审批费用也比较高。这种用地的现实形势曾经迫使大量参农职业发生转变,他们审批不到新的养参用地,只有转而从事其他行业。但某些个体由于其社会资本的存在,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利用社会资本使违规养参用地的监察政策出现漏洞。当前集安养参用地的管理包括正规参地的审批与违规参地的监察两个环节,经过调查发现,在这两个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前者程序明晰,相对比较完善不容易被破坏,后者由于涉及现场勘测,而养参现场一般又山高路远人迹罕至,勘测过程比较长,透明性难以保证,利用各种关系破坏有效监察比较方便。
个案1:小户参农崔某,男,45岁,家中三口人,年养参收入3万元左右。他家从1998年开始,不再申请新的养参用地,而是在其原有的参地周围违规扩展土地用来种植人参,他们甘愿接受违规参地的罚款。原因是每亩参地的审批大约要花费10000元左右,而他叔叔在当地人参用地监管部门工作,通过叔叔(微观社会资本)的关系,在违规用地核查过程中降低用地数目,同时降低罚款数额。事实上其3亩的违规参地只罚了5000余元。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从功能上讲,崔某的人际关系实现了社会资本的“获利”功能,帮助他获得了大于私人成本的收益。但这种微观社会资本的利用是嵌入在水土保持的大环境中的。从经济学上分析,崔某是个理性的经济人,他在应用社会资本的时候考虑了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并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但由于社会资本的参与,使其社会成本远远大于私人成本,即造成的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经济损失后果要远远大于其个人所获得的养参利益,这是外部不经济行为的直接表现也是微观社会资本负外部性的直接表现。
2.微观社会资本的正外部性。在上文个案中我们提到,崔某由于其微观社会资本的存在,使其获得了大量违规参地。问题是在现实中,这种不利于水土保持政策的违规获取参地行为并没有局限于崔某一个人,他的行为很快传导给深知其内情的邻里与朋友,随即他的做法被其他人效仿,这样就使其社会资本的私有性向公共性转化的趋势。即无论是谁,只要是他知道了崔某的违规获取参地方式,都能够以其行为为要挟,强迫崔某的亲戚在违规参地问题的监察上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崔某的私人社会资本(自己的亲属)就被大家搭了便车。
个案2:小户参农张某,男,37岁,小学文化,家中4口人。张某家的参地与个案1中崔某家的参地相邻。崔某取得新养参用地的方式影响了张某,他效仿崔某,也在自家参地周围开垦了一些地面。由于崔某用地方式的存在,使当地参地监管部门不敢对深知内情的张某按规定收取违规用地的相应款项。因为在2002年当地就发生过知晓内情的养参人员由于自家违规用地罚款相对过多,组织人员集体上访的事件,在当地产生了很大影响,还因此处分了几名监管工作人员。
“搭便车”或称为“免费搭乘”,通俗地讲,是指某些人或团体在不付出代价或付出极小代价的情况下从他人或社会获得收益的行为。崔某通过自己的亲戚(微观社会资本)获得了利益,这个社会资本本来是属于他与亲戚之间的,但这个社会资本的利用是嵌入在其他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环境群体中的,即他身边的其他参农也想违规获得参地。通过“要挟”式利用(即如果不按照崔某的程度罚款,张某就带领大家集体上访,告崔某亲戚的不良行为),这样相邻参农就通过强迫的方式搭了崔某社会资本的便车。从另一个角度看,能够被其他人“搭便车”的社会资本可以说对于其他人来说具有正外部性。当然这种由于利益诉求不同产生的不同外部性是相互矛盾的,正是崔某社会资本相对其他参农的正外部性使相对水土政策的负外部性呈扩大化发展。
三、小 结
微观社会资本不可能是单独存在的,它总是要置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社会资本在给拥有者带来利益的时候必然对也存在利益诉求的环境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有时是正功效的有时是负功效的。将微观社会资本与外部性相联系必能将社会资本问题研究引向深入。
[1] 高玲玲,黄志斌.社会资本的本质及来源[J].华东经济管理,2003(1).
[2] 弗朗西斯·福山.社会资本、公民社会与发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2).
[3] 任保平.西方经济学外部性理论及意义[N].中国财经报,2007-04-17(2).
[4] 刘少杰.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感性选择[J].江苏社会科学,2002(2).
[5] 边燕杰.经济体制、社会网络与职业流动[J].中国社会科学,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