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道德责任:补救,抑或追寻
2010-08-15周官平
周官平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 438000)
企业的道德责任:补救,抑或追寻
周官平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 438000)
市场经济即是法治经济的思想虽在我国已经确立,但法律作用本非万能,加之转轨时期经济立法的滞后,企业在获得巨大利益的时候却忽略了自身社会责任的承担,其发展往往以对社会、利益相关者的损害为代价。而当代国际社会兴起的企业道德责任理论的研究和应用,不仅可以有效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同时也可以让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的经营品格。
道德责任;企业文化;路径分析
企业道德责任理论产生于 19世纪的美国,兴起于 20世纪 70年代。1997年,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A I:Social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发起并联合欧美部分跨国公司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 SA 8000社会责任认证标准,这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工作条件,最终达到具备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1](P58)伴随着 SA8000在全球的发展,更多的企业相关者利益受到重视,这就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更要兼顾社会整体利益,承担来自社会的相应责任。我国对此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2006年 2月 22日在北京举行的首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论坛主题是“全球责任,共创和谐”。[2](P20-21)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提出和谐社会基本理论时指出,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加强企业的道德建设,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自觉调整企业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
一、企业道德责任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企业道德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都源于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对环境的污染、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等问题而引发的,学界时常将企业的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等同。但是企业的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确有差异。库柏指出:“企业道德责任必须是对人类福利有相对重要影响的企业责任,而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产生这样的影响。并且只有对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才受到道德上的谴责”。[2](P24-25)我国学者如郭金鸿教授也认为:“目前企业的道德责任是指社会成员及其组织基于一定的社会核心价值理念和企业独立人格而对企业的一种道德期待,以及企业在各种道德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后果。”[2](P24-25)这表明企业道德责任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差别,两者内涵并不相同,有必要对企业道德责任的确立进行必要性分析。
(一)基于传统道德文化产生的企业道德责任 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道德思想的确立则是由孔子整理《六经》开始,到汉朝传为《五经》,后来儒家又将《五经》发展为《十三经》,通过这些儒家经典学说,最终形成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伦理道德思想。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道德成为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早期的商品交换,虽然交易对象非常简单,而且极不确定,国家也没有专门的立法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但交易双方依靠道德、风俗和习惯等的约束,往往声誉好者更能取得交易的成功,由此产生了早期的道德责任,违反此责任就会导致道德上的失信而致利益的缺损。及至现在,道德对交易者的行为仍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二)基于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而产生企业道德责任 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在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与各种利益主体发生复杂的关系。而这些利益主体就是因为企业的行为能对其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关系人,包括企业内部的职工、股东和与企业有关联的消费者、合作者、债权人、社区、政府等等。企业无法脱离这些主体存在,因此,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注意兼顾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企业存在于由各种利益主体共同组成的关系网中,其最终利益是建立在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满足之上的,由此,便产生了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和责任。这些义务和责任是企业内外各种利益关系的综合反映,企业只有在追求兼顾双方、互惠互利的价值标准的前提下才能维系和谐的利益关系。
(三)基于社会契约的存在而产生企业道德责任 按照企业性质的契约论原理,契约是企业的出发点,而企业复杂关系的维系依赖于契约。契约可分为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正式契约是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定和强制性约束力,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合同等。而非正式的就是指没有强制性约束力的,如习惯、风俗、内部信仰等等依赖自身遵守的自发性契约。显性契约同正式契约相似,即能被人们看见的明确规定的契约形式,而隐性多是默示契约。[3](P36-37)作为企业的正式和显性契约形式包括与企业日常行为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 》、《合同法 》、《劳动法 》等等;而非正式和隐性契约则是诚信、公平、信誉等等。这些契约在维系企业和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整体规模和数量都有很大的提高,企业间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经济关系主要依赖于各种法律、法规、规范等显性契约的约束。这些约束是交易双方对现有条件进行分析判断后得出的,而由于理性的有限性,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本身并不完全。因此,在瞬息万变的今天,单纯依靠这些显性契约显然是不够的。我们必须通过企业加强自身的道德自律,加强诚信观念和责任意识,形成完善的企业自主文化从而全面地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和谐,诚信、公平、信誉等。
(四)基于经济全球化趋势而产生的企业道德责任 在经济全球化与企业经营国际化的今天,对企业道德责任的考察具有世界范围内的普适性。在这个意义上,企业道德责任并非只是评价企业道德高下的标准,而且也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中国企业刚刚走上国际化之路,就遭遇到了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检验标准,并由此决定是否允许中国企业进入其市场。由企业社会责任形成的市场门槛,不能归于国际贸易摩擦的一般内容,而是具有进一步更严格的贸易禁止含义。即使到发展中国家去投资设厂,进行经济贸易活动,也会受到当地社会特别是国际社会的严密监督,不负社会责任也照样名声不佳,甚至被逐出市场。可以看到,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国际化潮流。[4]日本松下集团总裁松下幸之助就将企业利益与社会公正列为一组共生概念,并将这组概念一并融入到企业的内部文化中,其认为:一个企业能否肩负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会的义务与责任,是企业发展的“共生”条件。[5](P151)而松下集团的成功也证明了其理念的可行性。
二、我国企业道德责任缺失的实证分析
P·普拉利在其著作《商业伦理》中用最低限度的标准来划分企业道德责任,即 (1)对消费者的关心;(2)对环境的关心;(3)对员工最低工作条件的关心。[6](P98-99)这三项基本道德责任即企业的最基本核心道德责任,也是企业应该自行遵守的基本准则。当代企业对社会的影响日深,这种影响也需要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我国企业权利义务失衡,规避法律、漠视企业应有的道德责任的问题却日益凸显,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对道德责任的认识偏差 首先,企业对道德责任的范围认识不清。虽然,道德责任最初起源于企业的慈善行为,但是现代企业道德责任范围已大大拓展。企业在社会和国家需要时无偿提供帮助,这是一个企业良好道德的体现,但这显然不是企业道德责任的全部。尽管企业也强调产品的质量,但是如果真正认识到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履行对员工、消费者、社会的承诺,那中国就不会出现类似“毒奶粉”的产品质量问题了。其次,企业对道德责任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很多企业只注重眼前利益,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最低底线,而认为坚持道德标准必将增加生产成本,提高生产难度,不利于竞争,但在越来越注重信誉、软实力、企业文化内涵的今天,这样的认识显然不利于企业的做强做大,更遑论参与全球的经济竞争。
(二)企业道德责任确立缺乏制度保障 企业道德责任本质上属于软法责任,而非强行法责任,只要企业没有违反现行法律的强行规制,企业一般不会被强制承担不利后果,这就导致很多企业无视产品质量,破坏自然环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发生,企业将发展的代价转嫁给社会。由于对经济规律了解还不充分,我国现行经济法律多是通过事件催生法律的补丁式的方式形成,使得全国性经济立法严重滞后,加之利益本位的大量存在,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得企业违背道德责任的行为愈演愈烈,但却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依据。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对企业的道德责任也予以了一定关注,但现行法律对积极遵守道德规范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表彰和奖励,使得企业对于道德责任的遵守没有激励机制。没有激励机制,而又与企业的盈利性相违背,企业自然不会长久、主动地去遵循它。
(三)政府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监督管理者,对企业的行为应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的生产、销售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允进行。但从实际情况看,政府的督导作用只是流于形式。典型的例子就是政府发放的“免检”牌照,现在我们的政府在企业的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就如同企业牌子上打的“免检”产品一样,能免则免!而获得“免检”这个殊荣给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一种荣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是一种“保护伞”。[7](P9)政府在监管过程中职能的虚化,导致最终受害的还是普通老百姓。三鹿奶粉在案件发生初期,很多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过奶粉的问题,但都没有得到重视,有的甚至连回应都没有。企业道德责任的失范,政府监管职能的缺位是重要原因之一。
三、企业道德责任实现的路径分析
(一)塑造优秀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深层内涵,每个成功企业都有属于自己的文化。它包括企业的氛围、企业的价值观、信仰及其实践,以及人们对企业的情感,企业现有的成员对企业的历史传统和现状的认同程度等等,有的学者则将企业文化直接称作企业道德伦理文化。[8](P18)管理者非凡的经营才华是一个企业发展必须的,但它无法形成一个企业的文化,企业还必须以一定的道德伦理和积极的价值取向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并将这种高尚的道德追求体现于企业利益相关者,获得企业内外的认同。
基于企业类型不同,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不同的企业可能选择不同的企业文化,而企业文化的内核理应而且必须具有一定的伦理道德准则。海尔总裁张瑞敏在接手严重亏损的青岛电冰箱总厂时,就提出要塑造企业的品牌文化,海尔的神话证明了张瑞敏的企业文化战略是成功的。企业道德特性是在其过去的习惯性行为中,在特定的组织机构和行为模式中形成。[9](P243)企业的道德特性使其在经营决策时充分考虑企业内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不但是反映企业道德责任理念的一面镜子,更是鼓励和促使企业履行道德责任的内部力量。通过企业文化对企业的作用使企业和员工形成一种责任感和自豪感,自觉去执行企业的道德责任。另一方面,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也会使企业得到社会的认同,从而为企业赢得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更是如此,中国企业在国外因为社会责任感的欠缺屡遭驱逐就是有力反证。
(二)强调道德责任的法律化 法律有软法与强行法之分。将企业的道德责任上升为强行法,强制企业实施,对于经济现状、企业遵守而言,确实勉为其难,但是这并不妨碍将某些道德责任通过软法的形式,约束企业行为,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治给人们的是一个更开放、更文明、更有序的社会形态。同时,道德却存在着标准模糊性,执行依靠自觉性,道德地域性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企业的道德责任作为责任的一种形式,违背它的底线也应承担一定的后果。由此,企业道德责任的实现还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宣称:“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10](P57-58)道德的法律化过程不仅仅是将一些道德原则纳入到法律体系中,还需要法律对道德准则的高度承认和融合。具体到我国,应充分吸收我国传统道德思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我国的具有地域特色的企业道德责任,这不单单是实现法律的自洽星河共生性,更是一次伟大的法律创新过程。
我国目前已经将企业的道德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纳入法律体系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的不是交易双方的平等性,而是明显倾向保护在交易中处于劣势的消费者一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类的法律已经对企业的行为给出了一个参照标准。[11]而新近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强调了企业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这同时也将企业的道德责任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强化。同时,立法者还应该考虑对遵守和积极履行道德责任的行为进行激励,对企业合符道德的行为予以政策支持和荣誉奖励。通过这两方面,达致企业道德责任的实现。
(三)突出政府的监管职能 如前所述,政府监管不力也是造成我国现在企业道德责任缺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政府的监管和执行力度也是实现企业道德责任的有效途径。对于那些无视社会公德,违反企业或商家本应遵守的道德标准的行为必须按照既定的准则予以处罚,以在全社会树立政府监管的权威,形成政府监管的公信力,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降低其信用度。这是用道德的方法来针对其不道德行为,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公共媒体来降低其商业信誉度,引导消费者选择企业或商家消费;(2)设立专门投诉机构。针对企业不道德行为进行专门管制,对消费者或企业的投诉经查证属实对相关企业和商家采取返还不当得利以及一定程度罚款的惩罚;(3)加大查处惩罚力度。对于违反道德责任的商家进行民事、行政甚至对企业主进行刑事方面的惩罚,以威慑不良企业,不论企业创造了多大的经济价值,也不管企业为当地做出多大贡献,一旦触犯道德责任的“雷池”就会受到严厉惩罚;而对于在执行道德责任情况良好的企业要进行奖励,如减税、对企业主进行一定物质奖励、提高其社会声誉等等,让企业和商家明白“小胜靠智,大胜靠德”的道理。(4)加强舆论监督。良性社会给人以善的引导,不良社会则给人以恶的激励。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也会传导给企业,左右企业的行为和决策。而现代媒体的发达可以成为企业道德责任的监督和追究,从而为政府监管职能的实现提供信息和依据,并通过舆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
企业道德责任体系的构建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综合素质的体现。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体,也是组成市场的元素,企业行为直接影响着我国市场的安定和国家经济的安全。我国当前应该注重在崇尚法治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伦理道德理论的研究和运用,特别注重我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作用,而不是重复西方式发展的老路。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我们既要将企业的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同时在道德层面也使企业真正担负起自身的社会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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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3-8078(2010)01-023-04
2009-12-07
周官平 (1975-),男,四川乐山人,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助教。
责任编辑 周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