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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中华民国礼制》的局限性和进步性

2010-08-15阚玉香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礼制中华民国礼仪

阚玉香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湖北武汉 430415)

试评《中华民国礼制》的局限性和进步性

阚玉香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湖北武汉 430415)

1943年,在重庆北碚温泉召开的礼制讨论会制定的《中华民国礼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有些内容迷信、落后、繁琐,违背制礼的初衷与目的,具有等级思想等。但它也有一定的进步性:礼仪名目、仪节的简化和现代化,呈现与国际接轨的趋向,具有创新性、条理性等。

中华民国礼制;评价;局限性;进步性

抗战后期,国民政府注意到礼制建设的重要性,加速了制礼的进程。1943年 11月,戴季陶召集内政、外交、教育、宣传、铨叙、礼俗司、文官处等有关人员和各界名流专家,在重庆北碚温泉召开礼制讨论会,制定了《中华民国礼制》,会后将其收入会议记录——《北泉议礼录》中。

礼制讨论会及制礼成果,在当时引起了一些人士的关注,他们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提出自己对制礼的看法和建议,作出了不同的评价。有的持赞同态度,认为会议有举行的必要;有的持批判态度,否定此次会议的作用,批评国民党复兴礼学、制礼作乐的活动;有的是中间立场,从学术的角度就事论事。这除了反映其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外的差别外,有的还包含为其政治服务的倾向,以文章为武器,进行政治上的论战,评价难免有偏颇之处。

时至今日,重翻历史,应该如何看待这一历史事件呢?目前,史学界对这一领域进行研究的成果较少且不深入,有些论著涉及到对北泉议礼及其成果《中华民国礼制》的分析评价,但就评议而言,不够深入。作者仅仅是就某项礼仪作浅尝辄止的评价,并且大部分是对其中的婚礼、丧礼仪式作出评述,对其他的诸种礼仪则鲜有论及,评述或肯定或否定,缺乏深度。本文主要从进步性和局限性两个方面对礼制的内容进行评价,发表自己浅显的看法。

一、《中华民国礼制》的局限性

礼制讨论会是“一时耆彦多与其会”,与会人员中,有些因接受新式教育,受到西式风俗的影响,思想较为开化,也有些是接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教育,思想深处无法摆脱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制定礼仪时,不能接受新事物,或者从传承的角度保留一些已经落后的仪式。在制礼期间,负责人戴季陶钻研的是“三礼”和四史等书籍,仍然是希望从古礼中吸取养分,效法于古礼。推翻封建统治后建立的民国,很多礼仪还是受到封建因素的影响,虽然有革新的地方,但并不彻底,再加上当时的新生活运动提倡恢复民族固有文化的影响等种种原因,在《中华民国礼制》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有些内容迷信、落后、繁琐。1935年,国民党中央举行孙中山逝世十周年纪念会,会后到孙中山陵墓行谒陵礼,已是采用“献花圈”这种较西式、现代的做法。《中华民国礼制》“国祭”中规定谒国父陵的仪节却又不用“献花圈”,而用“上香”。“香”点燃后升腾起屡屡烟雾,起到传达讯息的作用,能引起先人的注意,达到世人与先人灵魂的沟通,这是一种思想较为迷信的表现。另外,为了表示祭礼的隆杀之分,在较为隆重的祭礼中还有“三献”之礼,即初献、亚献、终献,这说明《中华民国礼制》对一些迷信、繁琐的礼节未变革、简化。

中国古代丧葬礼俗中有“立丧主”的仪式,就是确定主丧人。民国时期民法规定,不再实行宗祧制度,故应取消“立丧主”的仪式,而《中华民国礼制》规定,“始丧,家属为死者净浴、易服、安置尸床,行礼举哀,立丧主。”[1](P2)可见,在其制定礼仪之时,忽视了法律的规定,把已经废弃的仪节重新施行,实无此必要。

其次,有些具体内容违背制礼的初衷与目的。《中华民国礼制草案》总纲中明确指出,“中华民国礼制之目的,在使人民明礼义,知廉耻,负责任,守纪律,提高革命精神,发扬民族道德,实行新生活,建设新中国。”由此可见,制礼是重在使人民的行为有所依据,蒋介石命令制礼也是有此目的的,“总裁鉴于民国风俗以及礼制罔不紊乱,婚丧喜庆无所适从。乃手令有关部院,本年度 (1943年)内必须完成婚丧喜庆之礼,俾民间参照遵行,”[2]说是如此,实际上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中华民国礼制》总纲中指出,以制礼对象分类,将礼分为国礼、民礼、国际礼三项。纵观《中华民国礼制》的内容,国礼内容多于民礼,而国际礼则更少,国礼的内容主要体现的是上下等级之间的关系,对于人民没有任何的意义。

最后,等级思想严重。《宾礼篇》中按职位等级将敬礼分为以下几类“一、三鞠躬——正式晋谒元首时行之。二、一鞠躬——晋谒高级长官及上级公务员时行之。三、互相一鞠躬——同级公务员相见时行之。……六、脱帽——颔首——平时高级长官对属员或于亲密之同事行之。”[1](P17)这说明等级不同行礼轻重是不同的,只有同级公务员且关系“极亲密之友好得行握手、脱帽、颔首礼”,民国初建时,即废除了清代的跪拜礼,行鞠躬礼,这是一大进步,只有在重要场合行三鞠躬礼,平时交际规定是一鞠躬,此处将鞠躬礼又按等级不同而分三鞠躬、一鞠躬、互行一鞠躬,仍是不平等的一种表现,透过礼仪中种种不平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中蕴含的等级思想。

二、《中华民国礼制》的进步性

《中华民国礼制》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它还是有值得肯定的地方,有一定的进步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礼仪名目、仪节的简化和现代化趋势。制礼的指导思想中注意到应对礼仪进行简化,以节省物力和时间,“礼者人情之节文,而生活之规律也。生活不离食衣住行育乐六事,故礼制亦不离食衣住行育乐六事……,际此科学与工业日以发达,世局更新,人事繁赜,则食衣住行育乐之制,不得不趋于简易。简以节省物力,易于节省时间也。”[1](P2)

《中华民国礼制》虽然沿袭了自古以来约定俗成的五礼分篇方法,但对五礼所包含的名目及仪节进行了简化。如《大清通礼》中“宾礼”的内容繁多不堪,包括外国朝贡、敕封外国、表谢、宗室外藩亲王相见、宗室外藩郡王相见、京师属官见长官、直省各种官职相见、士宾友弟子相见、受业弟子见师长、卑幼见尊长等。《中华民国礼制》中“宾礼”仅包括国际仪节、官吏仪节、学校礼节、国民仪节四个方面的内容。“宾礼”内容最显著的变化是加入了“国际仪节”,已经意识到了融入国际社会,与国际接轨,并且制定国际仪节的指导思想是“守平等之精神,履大同之途径,持之以简易,将之以朴实,文不必备,而意取乎诚”[1](P33),改变了对外国的看法,以平等态度对待各个国家,这是较为符合时代潮流的。

《中华民国礼制》婚礼中规定“婚姻以敬爱为本,不得议及财物。”[1](P33)这个规定道出了婚姻的真谛,具有移风易俗的作用,是值得注意的现代化倾向。民国时期仍然存在婚姻索财的现象,有些人议婚则“议金钱、争币帛”[3]。河北《怀安县志》载:“男家须先与女家议明财礼,方允其亲。”婚姻论财危害较大,可以导致农家更为贫困、婚嫁失时、家庭不和,是应该加以禁止的。

其次,对古礼既有继承,也有一定的创新。“中华民国之礼制,自有中华民国伟大历史为之根基。且中华日益进步,世界亦趋大同,则今兹礼制不可离中国固有之道德精神,然亦绝不止于因循习惯;不当背现代世界文明国家之共同趋向,然亦有独立创进之精神。”[1](P1)

“吉礼”历来是祭祀人鬼、天神和地神,正如《周礼》所言:“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示”。《中华民国礼制》中,“吉礼”除包括祭祀外,还有“纪念”,在礼书中规定纪念的仪节,以重发明创始之功,而不归之于祭祀则属首例。对有一定贡献的人或有一定意义的事举行纪念,可以增加人们对人物或事件的了解,从而有一定的感染和教育作用,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冠礼”是未成年和成年的界线,古代多行“冠礼”,民国时,已多被废除,对未成年的各个阶段尚无明确的礼仪加以规定。《中华民国礼制》十分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培养和教育,专有“抚幼”一章规定从出生到成年的礼仪。规定此内容的原因是:“敬冠事所以重礼,重礼所以为国本,盖民族生命之绵延,必先重视抚幼。孝弟忠顺之行立,而后可以为人。”[1](P19)抚幼各仪的规定使家长和未成年人能明了各个阶段的目标,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再次,吸收西方的礼仪,呈现与国际接轨的趋向。民国时期,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外交往日益频繁,中国人逐渐接受一些简便易行的西方礼仪。戴季陶也认识到与国际接轨的趋势,他说:“吾国自海通以来,国家既不能不成为国际间之一员,则国民亦不能不成为文明国民中之一人。固有之道德精神,自必须保持发扬,而一切人民公私生活之仪节,亦必须随世界文化之进展,而求其改良进步。”[4](P295)这使《中华民国礼制》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一些西方礼仪。

“握手礼”最初传入我国时,由于男女授受不亲、尊卑长幼有序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无法接受。民国初期政府在颁布礼制时对此未作硬性规定,只是声明社会愿行“握手礼”之处悉听尊便。后来,随着社会风气的日益开通和人们思想的逐渐开放,“握手礼”渐渐流行开来,《中华民国礼制》正式将握手礼载入官吏仪节,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增添了肃立、颔首和起立等新名目[5]。

中国古代婚礼实行的是六礼之仪,后来有所简化,但在婚礼仪式中,常有迷信、奢靡、粗俗等弊端。从 19世纪末开始,由于西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影响,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受到较大的冲击,思想较为开化的人物在结婚时多采用文明婚礼。《中华民国礼制》中婚礼仪节采用了较为西式的行礼方式,吸取了西式婚礼中的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傧相、读结婚证书、交换饰物、训词等形式。

《中华民国礼制》中吸取的西式礼仪虽然不多,但在政府制定的礼典能吸收西方的合理因素以变革传统的礼仪,已是难能可贵的,说明政府已经抛弃了夜郎自大的观念,能够将外国简洁的礼仪与本土的礼仪相结合,创造出中西结合的礼仪,这是值得肯定的,也为后来的礼仪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最后,《中华民国礼制》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条理性。从民国建立起,政府颁布了较多零散的礼制条文,但像《中华民国礼制》这样全面概括各方面礼节的成果是没有的。邓子琴在《中国风俗史》中指出:“比较民国初年与北泉议礼所立者,相距三十年,其社会变化甚为显著。北泉以系统、条理胜,然有时反觉取初年所定者为正也。”从此段话来看,他虽然对《中华民国礼制》的内容不满意,但对其条理性、系统性还是肯定的。杨志刚也认为,“‘北泉礼仪’对民国时期的礼仪进行了系统化、条理化的整理”[6](P250)。

[1]顾毓琇辑.北泉议礼录 [C].重庆:北泉图书馆印行,1944.

[2]《国立礼乐馆礼制谈话会记录》,全宗号五,案卷号12060。藏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3]民国《解县志》卷之四,礼俗略。

[4]戴季陶.学礼录[A].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试史料编纂委员会编.革命先烈先进诗文选集[C].

[5]仲富兰.图说中国百年社会生活变迁:礼仪·乡情·宗教[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

[6]杨志刚.中国礼仪制度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K206

A

1003-8078(2010)01-029-03

2009-11-13

阚玉香 (1982-),女,安徽砀山人,硕士,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讲师。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08q314。

责任编辑 周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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