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朝鲜二度核试验透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缺陷
2010-08-15黄莉娜
黄莉娜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 430034)
从朝鲜二度核试验透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缺陷
黄莉娜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 430034)
继2006年10月9日朝鲜宣布进行了首次核试验后,2009年5月25日,朝鲜突然宣布“成功进行第二次核试验”,不计后果地挑战国际社会。朝核危机彰显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不足。虽然该条约在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法制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条约也存在某些概念模糊不清、对非核武器缔约国的歧视、退出条款限制不够、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权限等问题。要真正实现全面彻底防核扩散的目标,国际社会需要努力地对条约做出合理的修订和完善,倡导以条约为基础的多边合作。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无核国家;核裁军;核不扩散
一、导论
继2006年10月9日朝鲜宣布进行了首次核试验后,2009年5月25日,在威胁重启核试验计划数周后,朝鲜突然宣布“成功进行第二次核试验”,不计后果地挑战国际社会。近几年来,朝核危机沸沸扬扬,一时剑拔弩张,一时斡旋和谈,让全世界都随之跌宕起伏。从一定意义上说,朝核危机的最终目的是想借助核武器保障国家安全;危机的根源在于美国的强权政治与单边主义;危机的表现在于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背离;斗争的焦点亦着眼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下的义务。朝核危机彰显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不足,必须重新检讨该条约并加以完善,否则,只能是扬汤止沸。
(一)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主要内容
所谓国际核不扩散体制,指的是美国及其盟国在两极对峙的时代“为减缓核武器制造能力的扩散,并把核技术可能造成的使局势动荡的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而做出的“一系列具有控制性的国际安排”。[1]其框架主要由三个条约组成:(1)《不扩散核武器条约》(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NPT)。该条约1968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70年生效,1995年得以无条件无限期延长。它既标志着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初步确立,同时也是其核心组成部分。条约的目的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2)《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由于印度等国拒绝参加,加上美国参议院拒绝批准,该条约事实上已经瓦解。(3)《裁减战略核武器条约》(START)。它是美国与前苏联分期裁减双方战略核武器的国际性公约。此外,还包括其他相关国际条约和相应的国际核查机构,主要有“桑戈委员会”①"桑戈委员会"于1971年成立,其宗旨是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3条第2款,制定向未参加该条约的无核国家出口核材料、设备和技术的控制条件和程序。该委员会制定了核出口控制"触发清单",规定出口清单项目须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截止到2008年委员会已有36个成员国。中国于1997年10月16日正式加入桑戈委员会,并积极参加了桑戈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伦敦俱乐部”②1975年,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和苏联等7个主要核出口国于在伦敦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加强和完善核不扩散的政策和措施及敏感核材料和设备的出口控制等问题,并通过了《核转让准则》和《触发清单》,外界称其为"伦敦俱乐部",又称"核供应国集团"(Nuclear SuppliersGroup'NSG)。该集团是一个由拥有核供应能力的国家组成的多国出口控制机制。其宗旨是通过加强核出口管制,防止敏感物项出口到未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截止到2008年8月该集团已有45个成员国。中国于2004年5月28日加入该集团。。
(二)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基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又称“防止核扩散条约”或“核不扩散条约”。20世纪60年代,随着苏联和美国加紧进行核试验,完善核武器,世界上反对核扩散的舆论日益强烈。美苏为了保住他们的核优势,乘机推动签订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谈判,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68年7月1日分别在华盛顿、莫斯科、伦敦开放签字,当时有59个国家签约加入。1970年3月5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正式生效,有效期25年。根据条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每5年举行一次审议大会,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该条约的宗旨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1995年4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审议大会,经过近一个月的激烈辩论,会议决定无限期延长这个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文共有11个条款,其对有核国和无核国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义务。条约的第1条规定了有核国的义务,第2条规定了无核国的义务,第3条规定了缔约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监督及保障制度的义务,第4条和第5条规定了缔约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第6条为有核缔约国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的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第7条到第11条分别规定了无核区的概念、每5年召开一次审查条约实施情况的缔约国会议、修改条约的程序以及缔约国退出条约权利等内容。其中第10条特别规定了缔约国退出的权利。
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积极意义
综观《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该条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和贡献:
第一,《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把世界上的国家区分为“有核武器国家”与“无核武器国家”两类,并对两类国家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在该条约下,有核缔约国承担了“不输出”、“不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法定义务,无核缔约国则承担了“不制造”、“不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法定义务。为了明确“有核国”与“无核国”间的界限,该条约第9条第3款特别规定,“有核武器国家系指1967年1月1日之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换言之,在条约下的有核国与无核国的地位是固定化的,任何在此特定时间前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不论在什么时候参加条约,它只能是无核国,只能承担无核国的义务。如此规定的唯一目的就是将无核国的非核化地位永久化,以此来限制核武器的“横向扩散”。应该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阻止无核国跨入“核门槛”上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以无核国身份参加该条约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原苏联解体后所形成的许多“有核小国”,诸如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都选择了销毁其所持核武器而转变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无核缔约国的立场。
第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要求缔约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其核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求无核缔约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保障措施协定,并在此保障措施下接受核查,以防止其核能的和平利用转化为核武器。在签订《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当时,在国际范围内原子能的和平利用——主要是原子能发电已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无核国在利用核能发电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核废料,从这些核废料中可以提取钚,而钚恰恰是制造核武器的重要材料之一。[2]为了确保《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得到履行,尤其是为了确保无核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材料及设施真正用于“和平目的”,防止其从核废料中提取钚,并专用于“军事目的”,当然也为了防止无核国暗渡陈仓从别国获取用于“军事目的”的核材料及核设施,必须建立有效的国际核查和监督机制。《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把核查和监督的使命交给了国际原子能机构。
第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禁止缔约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活动,并保证无核缔约国获得核能和平利用的利益。无核国签订或参加该条约,自愿承担非核化义务的动因之一就是想通过订立或参加条约来分享有核国和平利用核能的利益。无核国不希望发展核武器,但也不愿意因此而失去和平利用核能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机会。1967年,当时西德外交部长勃朗特就特别申明:“应在不扩散条约中包含一项以保障无核武器国家在适当条件下分享有核武器国家从军事核计划中获得的经验和专有技术。”因此,条约中也包含了有核国与无核国间加强核能和平利用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民用核技术、情报的国际交流的原则性内容。
总之,虽然《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只有11个条文构成,但是它在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法制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一,它构建了全球范围内逐步实现直至最终全面彻底消除核武器的一个承上启下的法律基础。其二,它首次使有核缔约国负有国际法律义务,即不得向任何无核缔约国直接或间接转让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并且不帮助无核国制造核武器。其三,它首次使无核缔约国负有保证义务,即不研制、不接受和不谋求获取核武器。其四,它建立了监督机制,即将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框架之内。
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存在的问题
(一)《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存在的问题
尽管国际社会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作用和地位赞誉有加,但该条约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的军用和民用核技术之间存在重叠,核不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之间存在矛盾
民用核技术和用以生产武器的裂变材料核技术之间存在较大重叠。任何核计划都包括生产武器的裂变材料核技术。与生产此种材料密切相关的燃料循环阶段是浓缩和再加工阶段。然而,按照目前条约第4条的解释,各缔约国并不被禁止拥有浓缩或再加工技术,甚至武器核材料,只要该技术和材料是“为和平用途”并与条约“第1条和第2条相一致”。军用和民用核技术之间的重叠对核不扩散机制构成的最大威胁恐怕是:国家在和平利用核武器的掩盖下可轻松获取与生产武器有关的裂变材料或技术,从而大大增加了国际防核扩散的广度和难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所达成的“核契约”中有一个基本契约(basic bargain),这就是:作为不获取核武器的回报,无核国家得到了有核国家的一项明确承诺——向它们提供适于发展核能工业的核技术并戒除核武器发明创造的垂直攀升。[3]而实际情况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有核国家对无核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限制非常苛刻,漠视广大发展中国家为和平利用核能加强技术援助与国际合作的呼吁,并依据亲疏采取双重标准。因此,国际核不扩散体制面临的另一挑战是:如何完善双重技术及两用材料领域出口制度建设,铸剑为犁,以保证既能有效进行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又避免敏感技术和材料被用于开发核武器。在第一次朝核危机中,朝鲜就反复提及美国拖延建设轻水反应堆导致朝鲜能源供应困难,并声称重启核设施是为了解决能源供应问题。
2.《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对非核武器缔约国存在歧视
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规定,只有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可以拥有核武器,同样是主权国家,而其它的国家却被剥夺了发展核武器的权利。因此有人将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称为两极体制。维持这样的体制,实际上就是维持在核武器问题上的不平等与不公正。条约这种固有的对非核武器缔约国的歧视使得一些国家,比如朝鲜不愿意履行条约义务。
另外,条约对无核国家规定的义务明确具体,但对核国家规定的义务却笼统模糊,难以构成对核国家的压力。
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对退出条款限制不够
条约第10条第1款规定:“每个缔约国如果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该国应在提出前三个月将此事项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这项通知应包括关于该国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声明。”
上述规定表明:一方面,退出该条约是每一个缔约国的主权权利;另一方面,打算退出的缔约国应符合一定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要件。其中的实质要件是:必须有“非常事件(extraordinary events)”的存在,而且此等“非常事件”危及其“国家最高利益(supreme interests of its country)”,即二者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其中的程序要件是:必须提前三个月将其退出的决定分别通知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理会。
从表面上看,条约在维护缔约国的国家主权,与《联合国宪章》所坚持的国际主权原则一致,但实际上,该规定不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因为一个有研制核武器倾向的国家一旦获得了必要的材料或技术,就会随意退出该条约并迅速建立核爆炸。《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制约核扩散的国际法机制的核心,担负着制约核扩散的重要职责。这样一个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条约必须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应该限制缔约国单方解约或退出。否则,一旦一个缔约国具备了制造核武器的能力就可以以国家利益为由轻松退出条约,使条约成为一纸空文。
另外,何为“非常事件”,何为“国家最高利益”,判断二者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标准等问题,该条约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或者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而是将这一关键性问题的断定权赋予给了各缔约国自身。朝鲜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原则上讲,朝鲜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行使其主权权利,朝鲜的退出并没有违反该条约的原则性和实质性规则。因此,即使国际社会怀疑这些实质条件的存在或朝鲜“断定”的正确性,这也不影响朝鲜的退出行为在条约法上的合法性,而只能说明该条约关于退出事项的规定本身存在明显的漏洞或缺陷。
更为严重的是,缔约国家一旦被发现违约,或者一个无核的缔约国家以和平利用核能的幌子秘密非法地获取了核武器后宣布退出条约,条约本身对此无能为力,只有诉诸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措施。
4.《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存在着“可选择性”接受的漏洞,且未规定核查措施,使其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查各缔约国违背其核不扩散义务的主要工具是保障措施协定,这在条约的第3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条约第3条要求各非核武器缔约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定协议,“专为核查本国是否履行了依本条约所负之义务,以期防止核能自和平用途移作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器械之用”。
虽然条约借助联合国于1957年成立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担负为条约所规定的无核国家和平利用核能进行核查的任务,但IAEA的功能和效率都有严重的局限。依据保障措施协议,各缔约国必须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报告他们的核设施和核材料。然而,保障协议并没有为IAEA提供任何有效的核查机制。事实证明,IAEA还远远难以完成监测和发现无核国家秘密发展核武器的计划,更不要说发现非国家实体(例如恐怖主义集团)非法获取武器的秘密行动或地下网络组织的非法核交易。
5.《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面临严重信任危机,审议大会作用不大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8条第3款规定:“本条约生效后五年,应于瑞士日内瓦召开缔约国会议,检讨本条约之运用施行,以确保前文宗旨及条约规定均在实现中。嗣后每隔五年,经过半数缔约国向保管国政府提出请求,得再召开会议,其目标同前,仍为检讨本条约之运用施行。”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所有的缔约国遵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然而,2005年5月第七届条约审议大会无果而终。与会各方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保障措施、消极安全保证和无核区等传统议题上,以及控制核燃料循环、确保附加议定书的普遍性及核查标准、加强条约的作用和重新解释退约条款等新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没有达成任何共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石和核心,大会的失败无疑使国际社会失去了一次推动核裁军、加强防核扩散全球努力的重要机会,极大地削弱了条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对以该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核不扩散体系造成重大冲击。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指出:“我们正逐渐陷入这样一种境地,核不扩散制度受到侵害可能会变得无法挽回,从而导致核武扩散一发不可收拾。”[4]
(二)朝鲜二度核试验,彰显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不足
2006年10月9日,朝鲜宣布进行了首次核试验后,立即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随后联合国安理会15个成员国一致通过了关于朝鲜核试验问题的第1718号决议。这份决议案要求朝方放弃核武器和核计划,立即无条件重返六方会谈。朝鲜核试验违背了朝鲜有关实现半岛无核化目标的承诺,损害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权威性。
正如上文所述,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规定,只有在“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才被承认为合法的核武器国家,而当时符合这一规定的国家仅有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尽管这一规定对那些想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似乎不太公平,但条约明确要求核武器国家必须进行不可逆的核裁军。在国际法中,这个条约是平衡的:一方面,防止核扩散;另一方面,进行核裁军。
然而,尽管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针对朝方核、导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领域采取制裁措施,朝方依然一意孤行。就在2009年5月25日,在威胁重启核试验计划数周后,朝鲜突然宣布“成功进行第二次核试验”,这是不计后果地挑战国际社会。应该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作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核心,在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及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曾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成员国的朝鲜选择了退出条约,并二度进行核试验。朝鲜的这些举动损害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权威性,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固有缺陷的集中体现。
四、完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加强核不扩散的国际合作
(一)《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发展和完善
1.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4条的作用
必须严格区分核技术、核材料、核设备的“和平利用”与“军事利用”的界限,鼓励、支持、资助无核国发展核的“和平利用”,并建立有效的、有权威的原子能监督机构以确保所有的核活动属于“和平利用”的范畴。
此外,《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可以规定核材料、核设施、核设备或有关核技术的出口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非核武器缔约国将核资源用于其他非和平目的则会受到严厉的制裁。制裁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与违约国的核合作。尚若停止核合作仍无法解决有关问题,则要求违约国将所有的核资源返还给供应国。
2.修正《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歧视性以及不公正性
条约前3条规定了无核国家禁止发展核武器,但并没有禁止有核国家继续发展核武器。这个规定是具有歧视性的,用有的学者的话说,条约只禁止核武器的横向扩散却不禁止纵向扩散。这是一个该修正的地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应该充分限制有核国家发展核武器的方向和速度,并要有核国家做出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的承诺,这样才能增强无核国家的安全感。
3.完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退出机制
首先,条约可以增加规定:凡是正在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调查的国家不得行使退约权。当然,核查后如果没有发现任何违约证据,有关国家则可以开始启动退约程序。
其次,条约应对所谓“危及国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做出明确的规定或列举。
最后,条约除要求退约国事先将退约事项通知给条约所有其他缔约国,还应要求其必须参加协商程序以寻求退约以外的办法来解决有关问题。这有助于维持条约的完整性。
4.加强安理会在制约核扩散中的作用
1992年1月,联合国安理会宣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同时,安理会成员“承诺尽力阻止与该武器研制有关的技术的传播,并为此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是安理会实施《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下的制裁措施的法定条件。《联合国宪章》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宗旨和“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的含义必定包括禁止核试验。通过将核扩散等同于“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安理会实际上是在警告那些潜在的核扩散者:安理会本身经合法授权可以制裁任何核扩散活动,而无论该活动是否违反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或任何其他法律文件。
5.重建审议大会
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谈判和公开签署期间,审查大会在获取阻止核军备竞赛措施以及核裁军方面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尽管条约2005年的审议大会最终没有达成一个决议,但它是必要的。审查大会是各缔约国交换意见的重要场所。大会期间缔约国提出的想法、建议覆盖了条约的一切领域,比如核裁军、国际核保障、国际核合作、核武器自由区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条约“保持活力”的“安全阀”。条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会的运作。[5]但笔者以为,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由每一届审议大会的主要官员组成的年大会及其专门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召集特别会议,以处理危及条约效力和权威的紧急情势。专门机构的主席和有关成员应被赋予足够的权力处理大会闭会期间面临的各种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8条第2款规定,“通过本条约任何修正案必须有全体缔约国过半数之可决票,包括本条约所有核武器缔约国及于分发修正案时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之所有其他缔约国之可决票在内”。换句话说,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每一个理事国对条约的修正案享有否决权。而截止到2007年,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已达到35个,[6]要想通过条约的一项修正案绝非易事。基于此笔者以为,不妨可以尝试通过一项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以对核不扩散体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变更。因为安理会决议的通过仅需要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其中应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而这较之条约修改所要求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所有理事国的可决票要容易得多。
(二)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营造防核扩散的国际环境
在集体安全的框架里,加强国际社会的团结合作和共同努力,是解决核扩散问题唯一正确和有效的途径。仅仅通过保护核材料和加强核查,控制燃料循环和加速裁军努力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其他国家的配合,单凭自己或少数国家的力量是难以实现防扩散的目标。
1.加强区域合作来制约核扩散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4条第2款规定:“本条约全体缔约国担允利便并有权参加尽量充分交换有关核能和平使用之设备、材料及科学与技术情报。凡能参加此项交换之缔约国亦应合作无间,独自或会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促成核能和平使用之进一步发展,尤应在非核武器缔约国领域内促成此项发展,并适当顾及世界各发展中区域之需要。”条约中“领域”和“区域”的使用实际上暗示了在防核扩散方面会优先考虑区域合作。
核问题因为核武器的巨大威力从而影响着一定区域内的安全与稳定,区域内的国家之间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会针对核问题进行相互之间的磋商和谈判,形成一定的机制,一般表现为一定的区域性的组织或条约。区域国际组织因其解决本区域问题的灵活性及方便性从而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它的形式也趋向于多样化,不像其他国际组织那样必须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这种区域组织可以为解决本区域的事情而随时形成,如为了解决朝鲜核问题而成立的六方会谈也是一个小型的区域国际组织。随着国际问题趋于复杂和繁琐,一定区域国家联系不断加强,区域内部的对话会不断的增加,区域型的国际组织也会不断增加,并在制约核扩散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7]
2.加强全球合作来制约核扩散
核问题不仅影响着一定区域内的安全与稳定,更是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全。特别是,一旦恐怖分子掌握了生化甚至核技术,则后果更加不堪设想。因此,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制约核扩散必须依靠全球合作。“尽管大量的工作可以而且必须由单个国家来做,……但是全球化的工具同样可以由恐怖分子使用,其结果便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单边努力都是不够的。”[8]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也建议所有的国家建立多边合作,以控制核燃料循环的敏感部分。[9]
此外,全球合作还具有低成本、高效益的优势。例如,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促进这种多边核合作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联合国秘书长在2004年高级别专家组有关“威胁、挑战和发展”的报告中即阐述了这一观点。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也在核领域从事一些大项目,即所谓的“特殊资金”(SpecialFund)项目,国际原子能机构是其执行机构。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该基金获取技术援助,而发达国家也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资金以便于联合国发展计划署应对将来有关技术援助和大规模项目方面的要求。世界银行一直以来都在赞助核项目,认为这会给经济带来长期或短期的好处。银行的特殊项目部专门负责寻找和发展满足银行条件的核力项目。
[1]张业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与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前景[J].国外社会科学情况,1995(3):38.
[2]余先予主编.国际法律大辞典[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187.
[3]陈须隆.核不扩散机制透析——国际安全机制的一个案例研究[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8):37.
[4]IAEA Director General Dr.Mohamed ElBaradei.Seven Steps to Raise World Security[J].Financial Times,2005(2).
[5]Chamundeeswari Kuppuswamy.Is the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treaty shaking at its foundations?Stock taking after the 2005 NPT review conference[J].Journal of Conflict&Security Law,2006,11(1):146.
[6]http://www.iaea.org/About/Policy/Board/index.html,Members of the Board in 2006-07 include Cuba,India,Libya,Pakistan,and Syria.Id.
[7]李英,王棣.制约核扩散的国际法机制[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7(6):36.
[8]Jay M.Vogelson.Multinational Approaches toEradicating International Terrorism[J].the International Lawyer,2002,36:69.
[9]Mohamed Elbaradei,supra note 17.
【责任编校:王 欢】
On the Deficiency of"Treaty on the Nom-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from North Korea's Nuclear Tests Twice
Huang Lina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Wuhan 430034,China)
Following the October 9th,2006 for the first time North Korea's announcement of nuclear tests,on May 25th,2009,NorthKorea suddenly announced that"the successof asecondnucleartest",challengingthe internationalcommunity recklessly.North Korea's nuclear crisis demonstrates the deficiency of"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NPT)".The NPT has epoch-making significance in comprehensive and thorough nuclear disarmament and the world peace and safety maintenance.However,due to some inherent problems,such as some slurred concepts,discrimination against"non-nuclear nations",the quit of the member,the investigation purview of the IAEA,the NPT needs to revise and develop and call on the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NPT;non-nuclear nations;nuclear disarmament;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D993.8
A
16732391(2010)01—0068—06
20090621
黄莉娜(1979),女,武汉大学法学院2007级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