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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法

2010-08-15董万程

关键词:法学案件教学法

董万程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论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法

董万程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新的法学课程和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法律诊所教学方法的特点在于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教师指导学生直接办理案件,其具体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个案分析教学法等多种,应用法律诊所教学方法时应注意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应进行平等式对话,建立稳定的案件来源,尽力寻求多方司法协调和资金援助。

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实践能力

法律诊所是从国外引进时间不长、当前在我国积极推广的一门法学实践课程,也是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了解其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分析其教学方法的特点,探究其具体的教学方法和实践中注意的问题,对于提高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水平,增强培养学生法学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方法的产生

法律诊所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的产生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民权运动促使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重视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使人们认识到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的重要性。学生们自发地为生活穷困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他们为涉及民事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缺乏法律知识的人们提供法律咨询。学生们自发的行为并没有教师的指导和任何机构的帮助。在这一过程中,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认识到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他们开始更多地考虑法律教育在这解决这些问题时应起的作用。他们认为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基于以上思考,法学院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它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与法律职业技能的距离,从而巩固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职业能力,最终使学生获得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双方面的提高。这种教学方法的主要内容是,首先,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代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学生与指导教师密切合作,教师为学生提供资讯并指导其作出决定。但是,大部分的代理工作将由学生自己来完成,教师将对学生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次,学生在诊所中所作的是真正的律师工作,他写诉状、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写信、打电话、去法院阅卷、与对方律师或当事人谈判,并向当事人提出行为建议。最后,由老师或其他有关人员对学生的工作学习作出考评、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核定成绩,完成预定学分。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法律诊所教育已经走出美国,成为欧洲、非洲和亚洲等诸多国家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现在的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注册的120多所法律院校均必须开设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1]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因为能适应生动变化的法律实践对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能适应为社会培养所需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而受到中国法学教育界的关注。中国部分高校教师在经过充分地探索、研究与论证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于2000年9月试点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此种教学模式进行教学。从2006年开始,全国各地的主要法学院系开始普及推广法律诊所课程,到2009年3月我国已有87所大学或法学院加入到了这支队伍之中。

二、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方法的特点

(一)使用真实的背景材料,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的是真实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

法律诊所中学生接触的都是真实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它能使学生身临其境,真正在实践中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掌握基本实践操作技能和了解司法制度体系,并进而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提高处理真实案件的能力,掌握解决现实纠纷的方法。[2]

(二)教学内容突出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性

在诊所法律教育教学中,通常是教师设置一个教学主题,学生通过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方式来丰富其内容,最终师生共同配合实现教学意图,完成教学目标。教室和社会都是学生的课堂,课堂上更多的是学生的声音,学生和教师面对面地进行真正平等意义上的对话和交流。[3]由于课堂教学紧紧围绕着解决同学手中承办案件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因此学生会以更主动、更积极的态度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学生在代理真实的案件中,以准律师的身份与那些在学校中不会碰到也无法想象的各种不同类型的人打交道,并解决所遇到的各种意外,有利于学生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的提高。

(三)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直接办理案件

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真实案件的当事人代理,所学到的不仅是法律,而是整个律师工作的过程。因为法律知识只能使人们从理论上理解律师的工作,而要获得必要的技能,学生必须从实际工作中取得。在现实案件的代理中,学生不仅获得了练习技能的机会,而且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了解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运作方式,直接感受法律工作者的真实工作状态,这些都是在其他法学课堂上难以涉及的,同时,在现实案例的代理过程中,学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由此必然引发他们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思考,这无疑对他们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是大有帮助的。

(四)对学生的评价方法具有独特性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对学生的评价往往是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为标准,而目前我们的考试中更多地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十分不利于法学学生以后从事法律工作。而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评价方式有很多种,包括指导老师对学生的评价、学生对学生的评价、学生的自我评价等。评价可以书面进行,也可以口头进行,可以是一对一单独进行,也可以在课堂教学时集体进行。集中反馈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经常采用的方式,评价和反馈可以帮助学生养成审视和反思自己的理论和行为的良好习惯,集中反馈更可以扩大学生的学习机会,是一个相互学习的过程,评价和反馈使得“从经验中学习法律”的理念得到更好的实现。

三、法律诊所课程教学的具体方法

诊所法学课程是一般由课堂教学和实案指导两部分构成,二者的教学内容有所不同,据此应适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课堂教学包括法律实务经验和技巧的讲授和案件模拟训练,讲授法律实务经验和技巧主要采用提问式教学法和互动式教学法,而案件模拟训练采用模拟训练教学法,实案指导部分主要采用个案分析教学法和对谈式教学法,下面就这五种主要教学方法作具体分析。

(一)提问式教学法

提问式教学法是教师有针对性的选择实务问题,或者在教学实践中碰到问题时,老师不断提出问题,不断地追问,引出各种可能性,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有关因素及其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使学生掌握的知识更为牢靠、更加深入,并通过这种思考和分析,学到法律思维的方法,获取各种技能,并使其综合素质得到锻炼和提高,同时又直接为学生的法律咨询和法律谈判打下基础,这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步骤一般为提出问题,暴露新问题,澄清思路,寻找答案,最终解决问题[4]。

(二)模拟训练教学法

模拟训练教学法是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种方式,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件进行课程分析和讨论。在课堂上,学生模拟律师所面临的诸多情况,例如:庭审辩护、上诉辩护、谈判调解、非诉讼和解,参与仲裁及会见接待等等。在这些课程中,教师通过给学生讲述案例或提供阅读材料,由学生站在不同角度上去分析、理解或就不同的角色进行扮演,并通过思辩、激发灵感,提出创造性的观点,最后,由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在模拟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会频繁地提出作为一名律师所必须面对的诸多复杂的问题,让学生独立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对谈式教学法

对谈式教学法是以学生与指导教师就办案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一对一的谈话讨论,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的一种诊所教学方法。其特点有二:一是对谈的话题不限,有些可能是学生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实体问题,也有些可能是遇到的程序性问题,还有可能是与办案相关的心理问题、社会问题、人际关系问题等等,总之,只要是学生认为对案件解决有帮助的话题都可能拿来与指导教师探讨;二是对谈的场所、时间、方式不限,学生遇到问题随时随地会找老师商量探讨,既可以在学校,在课堂上,也可以在家里,在路边;既可以是电话交谈,也可以是面对面交谈,还可以发电子邮件进行笔谈;谈话时间可长可短,以能够帮助学生解决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为限。通常这类谈话是以学生叙述事实,陈述所遇到的问题为开始,接下来指导老师会用启有、引导性语言让学生谈出自己解决该问题的思路和方法。[5]

(四)互动式教学法

互动方法,是法律诊所教学的根本方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学校与社会的互动,教学与科研的互动。学生通过真实的案件参与社会活动,在社会中接受教育,在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学习法律。学生通过自己积极主动地服务社会弱势群体,运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实现自身价值。学生和教师在真实的社会中,研究和讨论现实社会中的问题,理论与实践结合,增强了科学研究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二是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俗话说,教学相长,从自身经历中学习,从经验中学习,不仅仅是一种学习方法,而且是一种教育方法。在诊所教育中,学生的客户是当事人,教师的客户是学生。学生向当事人负责,教师向学生负责;三是学生之间的互动。同伴相互学习、同行间的学习、团队成员间的学习,是诊所教育中倡导和推动的重要的学习环节。学生通过互动方法,认识法律职业中组织与管理活动的重要性,这对法律职业内部的自治,对形成健全的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具有积极的作用。

(五)个案分析教学法

个案分析教学法在诊所课堂上的应用很广泛,可以是对诊所教学和法律援助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发动学生进行课堂讨论;也可以是为诊所学生手中代理的真实案件寻求解决的最佳途径所进行的诊所课堂讨论;还可以是就案件背后的法律理念、法律关系进行的学术性诊所课堂讨论。个案分析讨论法的应用带有很强的针对性,往往是身为某一具体案件承办人的诊所学生,在办案过程中遇到难题或阻力后,向诊所全体教师和学生的求助。通常诊所教师可能的选择有两种:一种是请全体诊所学生们共同讨论提交的个案,出主意、想办法、研究对策、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另一种是请有关专家和诊所教师与承办案件的学生共同讨论,即所谓专家会诊,研究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四、应用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应实行“平等对话式”的“临床”指导,使学生在与当事人接触,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独立承办案件

在传统教学方法中,课堂上存在着内在的不平等,即老师讲学生听,老师处于主动地位,学生总是处于被动接受的角色。而在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中,是学生亲自接触案件,更具有发言权;老师的指点只能是作为“听者”的发言,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传授:不存在共同的标准衡量双方的正确与否,也不必追求对同一问题的共同见解;老师和学生都处于独立的地位,对学生的观点不要轻易做出“好”与“不”,“对”与“错”的判断,让学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创造能力。

(二)建立稳定的案件来源渠道

应用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首先要有源源不断的案件,否则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诊所课程尤其是实案指导课程就难以为继。就案源而言,除了法律援助中心外,还可与妇联、妇女援助中心、团委等部门建立联系,为需要帮助的妇女和未成年人提供免费法律救援。此外,还可以进一步拓宽视野,与法院、检察院沟通,为需要法律服务但无支付能力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助。这样既可以为社会服务,同时案源也有了保证。

(三)寻求多方司法协助和资金援助

法律诊所学生学习的场所遍及社会的各个部门,因而学生在办理案件的期间,需要各个司法单位甚至学生取证所涉及的单位给予学生应尽的帮助。由于办案经费的限制,学生代理的多为本地案件,因而只要法学院做好与本地司法机关的联系工作,即可为法律诊所增添许多便利条件。当然资金短缺也是诊所教育目前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在诊所法律教育尚未广泛取得和其他理论课程同等的地位时,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发展不仅要依靠福特基金会的援助,更要争取到高校法学院和学校的支持。此外,由于诊所法律援助的公益性质,还可以适当接受一些社会的捐助,以扩充诊所教育经费的来源。

(注:本文为海南大学2008年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成果之一,项目名称: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方法研究,项目编号:hdjy0821)

[1]姜素红.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初探[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05-11,4(6):109.

[2]谢明.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探讨[J].文教资料,2006-01(下):127.

[3]潘文军.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和特点[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08,(170):22.

[4]邓佑成,张亚能,张晓明.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建构[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03,17(3):114.

[5]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法律出版社,2002-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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