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审视
2010-08-15孟博宇
孟博宇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农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审视
孟博宇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通过对农村进行问卷调查,进而思考与分析了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状况。揭示出我国农村的发展过程中,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农村法治主体地位的缺失、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文化的冲突、司法制度存在缺陷、法律宣传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
农村法治建设;困境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问题。为解决三农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推进,农村法治化是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法治化,也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但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阻力。通过此次问卷调查,笔者认为农村社会的法治建设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一、农村法治主体地位缺失
在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较大。所以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在法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作为一个合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这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1]农民是中国法治主体的基础,农民的法治主体现状将严重影响着农村的法治进程。目前,我国农民的法治主体现状不容乐观,仍存在很多不足。表现为:
(一)法律信仰的危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2]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如果不被信仰,法治就无从谈起。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法律本身以及诸多执法、司法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农民对法律的无知、偏见,法律没有形成其应有的权威和信仰,而且还产生一种信仰危机。
1.农民对法律陌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各部门法律争相出台,我国已基本构建和完善了法律体系。但农民对大多数的法律、法规无从知晓,更不会主动掌握与运用。从笔者的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出,有约55%的村民表示不知道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约50%的村民对有关农民的基本法律如征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表示不了解,60%的村民对婚姻法的了解也仅限于婚姻年龄,对继承法的了解还停留在传统的道德观念上。
2.法律权威在农村丧失
法治的最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坚决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地位。从本次的调查数据来看,约有70%的村民认为,谁在法院有关系谁就会赢得诉讼,还有不少村民在谈论起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时,总是认为权力可以主宰法律。法律在权力者的面前总是显得苍白无力,如果与当权者发生冲突即使最后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利,这个维权的过程也是困难重重,必将付出极大的代价。
而且权力者也极为漠视农民的权利,甚至认为农民的权利可以通过自己的权力去肆意的干涉。一位村民曾因为一件小事被派出所拘留数天,可见有些当权者并没有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认为自己可以以权代法,任意践踏公民的自由而不受限制。法律屈服于权力,也必然导致法律权威的丧失。
(二)法律意识的淡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和评价的总称。一定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社会主体对于一定法律现象的价值评价。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3]所以任何一个民族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都是社会法律制度得以产生、运作和发展的必要的精神条件,是法律得以高效益实现的内在精神动力。而法律意识正是中国农村和中国农民最为匮乏的基本因素。我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关系之上的“礼俗社会”[4],谢遐龄先生也认同这样的观点,并断言“中国过去是伦理社会,现在是伦理社会,即使将来发展了,现代化了,依然是伦理社会。”[5]所以在过去和现在的中国社会依然有很深的伦理社会的积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本不存在作为现代法治基础的自由、民主、法律至上的观念。
由于传统观念、道德观念的影响以及现实法制状态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弊端的存在,使得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极为薄弱,此次的调查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只有2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到侵害时才会主动利用法律做武器,有约62%的村民选择私下解决或找人调解而尽量避免使用法律,甚至有约20%的村民认为法律对于自己的生活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无关,还有约50%的村民表示没有听说立法征求人民的意见。
二、现代法治观念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
作为本土的传统文化,儒家文化是中国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精神支柱,因此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法文化与现代的法治观念之间存在诸多矛盾。
(一)儒家文化崇尚“人治”而轻视“法治”
传统法文化中的“人治”思想与现代法治中的法律至上观念的存在冲突。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民主、法治的思想的传播,“人治”思想有所改观。但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重人治、轻法治”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在调查中,认为权大于法的村民占52%,认为法比权大的村民只占32%。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当权者的侵害时,他们大多会选择上访,寄希望于政府能够主持公道,寻求更大的权力来保护自己。极少有人会想到去法院提起诉讼,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实现正义。他们相信权力多过于相信法律。实践中也有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治”思想严重,以国家赋予自己手中的权力超越法律的界限。权力者的个人好恶和权力运作习惯对农民的命运和农村的前途仍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传统文化强调的是血缘关系和宗族群体
人们世代聚居,珍视“皇权”和“族权”,服从统治集团的要求。儒家思想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等级观念极为森严。作为国家的臣民,要做忠于皇帝的好臣子,做服从统治的“良民”和“顺民”,所以几千年来人们的意识中义务是主词,少有权利的奢望。即使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随着法治的民主思想的传播,在广大落后的农村依然以义务为本位。传统法文化中的权利意识缺失与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权利本位观念也发生了冲突。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忍为上”的厌讼心理结构与现代法治中诉讼意识存在冲突
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精神以追求秩序、和谐为理想,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更强调以血缘为纽带的亲情、人伦,在人际关系方面更多地追求和睦,加上家族组织的普遍存在,遇到法律上的纠纷就更多地依靠家规的制裁和家族的调解来解决,以尽量避免对簿公堂,在他们看来打官司是有损颜面的事情。这种思维意识一直延续到现在。累积了农民的“厌诉情绪”,无论是民事冲突和纠纷甚至是刑事案件,都尽量在宗族与宗族之间的内部解决,以无诉为有德。在本次调查数据上看,约有49%的农民认为维护农村良好秩序的是道德,只有18%的农民表示是法律。在走访过程中,大多数农民表示当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调解,可见他们习惯于用道德化、伦理化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律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敬而远之。[6]
三、司法制度的缺陷
美国著名法学家卡多佐曾指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最重要的是司法作用。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经常由于他人或行政机关、自治组织的侵权、违约而遭受侵害。要主张自己的权益有很多的方法,而司法应当是最后的也是最可靠的救济途径。但在我国广大农村司法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司法独立困难
在中国历史上,司法历来与行政合一。这一体制使后来中国的老百姓产生了一种极其错误的观念:司法与行政一体,法官对抗不了行政人员。这一观念不仅使司法在实现独立的路上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行政权力凌驾于司法之上,行政横加干涉司法工作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象在基层农村大行其道,表现为:基层法检无人身自主权,无财政决定权,这些权力集中到地方政府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受制于行政机关,司法独立很难实现。
(二)司法人情化现象泛滥
在调查中,有约69%的农民认为谁在法院有关系谁就能赢得诉讼,这就是社会上流传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往往首先想到的并不是以证据主张权利而是请客送礼,通过一些特殊手段赢得诉讼。甚至当事人聘请律师也不是看重律师的能力,而是其在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司法人情化滋生了司法腐败,即使是局部的腐败,也是正义之泉的污染,原因是:“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无视法律,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7]这种现象,不仅对社会正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且严重影响了法律在公众中的神圣地位,造成了司法形象的低迷不振。
(三)司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在我国《法官法》颁布之前,法律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其资格也与法学教育相脱离。这意味着即使未受过法学专业教育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法官,如我国早期的司法审判人员大多是专业军人组成的,其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都及其困乏。随着对法官任职资格的限制,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以及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法学人才进入司法系统,司法队伍的素质有所提高。但在基层法院这种状况并未得到很大的改善。基层法官在遇到案情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诉讼时,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与定性,也往往成为法官最为困惑的地方。这种状况,造成了基层法院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要的后果。
(四)司法救济成本较高
在调查中,只有25%的村民表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会提起诉讼,其余人都选择其它的解决途径。当问其原因时,大多都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顾虑:其一是担心司法不公;其二就是成本问题。提起诉讼就意味着首先准备一笔开支:诉讼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律师服务费、住宿费、饮食费等,这还不包括因耽误农活要承担断吃、断穿的风险。这些显然大大超出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法律宣传力度不够,普法徒具形式
在调查中,有66%的农民表示没有接受过法律宣传教育,也没有参加过普法活动。94%的农民认为政府应该在民众中多举办一些普法性质的活动。95%的村民认为学校应该开设法律知识课,希望自己的子孙能多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懂法守法的人。可见广大农民渴望学习法律,了解法律。但实践中,我们看到,农村的法律宣传工作做得并不好,以至于多数农民表示根本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其所谓的普法,形式呆板生硬,往往是简单地将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条在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的黑板上一写或在广播里一播了事,也不管是否有听众,有没有听懂;要么编个册子,到各村一发,也就不再管那些册子的命运如何了。就这样,一部法律,在其传播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认识与理解上的断层。再者,法律条文往往都是对普遍现象进行专业化的高度概括总结得来的,是语言的精华,如此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送法下乡”,又如何能使农民理解法律、接受法律呢?又如何能指望农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得到大的提高呢?
通过此次调查问卷发现在中国农村法治化的进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阻力。但农村法治建设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面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在发展中加以解决。只要我们走出农村法治实现的困境,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在不远的将来一定能进一步完善农村法治建设,进而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马新福.法理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256.
[2]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北京·生活·读书·亲知三联书店,1991.28.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61.
[4]马克斯·韦伯,王荣芬,译.儒家与道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32-33.
[5]谢瑕龄.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J].社会学研究,1996,(6).
[6]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J].法商研究,1997,(2).
[7]弗兰西斯·培根,何新,译.培根论人生[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