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2010-08-15谭花蓉
谭花蓉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谭花蓉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在当今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女大学生遭遇的就业歧视、就业难问题已成为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和谐现象和因素。其普遍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一项值得高度重视和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笔者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从社会的文化根源、用人单位的经济成本、政府的政策法规和高校女生的自身因素等几方面分析了女大学生性别歧视的成因,并从社会、政府、用人单位和女大学生自身因素等方面对营造和谐的大学生就业市场环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就业歧视;女大学生;经济学;和谐社会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在严峻的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现象愈来愈严重。近年来高校女生的比例不断上升,但在跨出校门就业的过程中遭受性别歧视的现象却屡见不鲜。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高校女生比例已达44%,基本撑起了校园“半边天”。[1]然而,尽管众所公认,女大学生在校学习认真刻苦,自我约束力强,成绩也比男生更优秀,但就业的机会远低于男生。国内某大学最近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约有70%以上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遭受了性别歧视。在歧视情况排名中,政府机关居于首位,其次是事业单位,第三是国有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62个定点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2]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于2009年6月13日发表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招聘中基于性别的歧视依然严重,平均每4个女性被调查者就有1个因自己的性别而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调查还显示,学历高的女性求职被拒率也呈升高的态势。[3]女大学生就业的实现程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引起社会各界、人大代表及妇女代表的普遍关注,消除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已成为一项值得高度重视和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探讨、分析和解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对女大学生就业乃至全社会女性就业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消除性别歧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性别歧视是劳动力市场司空见惯的现象,在国外就有悠久的历史,而在我国现阶段尤为普遍。性别歧视顾名思义是指女性拥有与男性同等的能力、教育、培训和经历,但在雇用、职业选择、提升、工资率和工作条件等方面却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就业机会的不均等性和就业竞争的不公平性两个方面。如不少女大学生迫于就业形势压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范于公司“3~5年不得生育”的苛刻条件等等。这些就业机会不均等性、就业竞争不公平性等问题更显著地体现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受损。女大学生遭遇就业性别歧视不仅会影响到女性群体的可持续发展,也会影响整个社会文明化的程度。歧视性用人单位由于偏见,未能雇用工资低廉而有技术和能力女员工,不仅提高了生产的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平原则,造成人力资本的浪费,使劳动力资源不能实现优化配置,最终就束缚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男女两性平等协调发展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前提。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就业决策主流,加速制定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应是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如何消除性别歧视,充分发挥女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重大问题。
二、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及原因分析
(一)社会现实因素——劳动力供大于求,女性就业保护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是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产生的客观外因。中国是人口大国,长期以来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在现阶段我国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的大背景下,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为用人单位人为地提高就业门槛,设置性别限制,实行性别歧视,提供了前提条件。随着高校年年扩招,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迈进的步伐加快,大学生不再是稀缺资源,在人才市场激烈竞争中,女大学毕业生更是处于劣势,成为相对弱势群体。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女性的就业权利虽有相关的保障,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女性就业保护制度不健全。首先是立法不具体,针对性不强,在法律实践中可操作性较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而我国虽然也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法律中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但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方面,这些条文缺乏惩罚力度,操作性不强,很难指导实际中发生的问题,对性别歧视未能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虽然新公布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等因素歧视劳动者,但由于就业中性别歧视的隐蔽性,无法具体明确构成就业歧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用人单位实行性别歧视有恃无恐。其次是执法不严厉。法律贯彻执行不到位,处罚方式轻微,歧视行为收益高于成本,缺乏足够的严厉性,不足以形成有效的惩戒威慑力,无法对就业性别歧视构成真正的打击,也因此无法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女大学生保障自身权益的武器。
(二)经济因素——用人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规避女大学生的自然附着成本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用人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产生的内在动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都把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目标,把能创造更多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就业者作为选择对象。将成本与效益进行比较,不难得出女大学生的“性价比”低于男大学生的结果。因为女大学生比男大学生要增加额外的自然附着成本。用人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规避女大学生自然附着成本,导致他们甚至宁愿雇佣能力较差的男生,也不愿雇佣较优秀的女生,这是女大学生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直接原因。附着成本首先表现为生育及相关成本。女大学生工作不久便会面临结婚生子的现实问题,用人单位需要为此付出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承担岗位空缺填补成本等;另外还需支付其由于生育问题导致工作中断时间较长,知识陈旧、工作生疏、能力下降造成的生产效益损失。另一方面,从预期劳动生产率看,由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分工模式的影响,女性必然承担着大量的家务劳动,势必会导致女性精力的分散,导致女性在工作中的发展潜力低于男性,使得用人单位认为女性的预期劳动生产率低于男性;再次,从转岗培训成本来看,传统的社会职业的定位观认为女大学生适合于从事具体事务性的、与语言和形象思维有关的工作,而新型企业一般青睐于有相关专业基础、肯钻研和有创新精神的员工。假如企业选用女大学生并将她们转到科技含量高的岗位,势必要支付昂贵的转岗培训成本。[1]此外,女性的预期寿命一般比男性长,但一般女性员工要比男性员工提前5年退休,这就意味着雇用女员工较之雇用男员工会增加额外福利成本的支出,增加企业成本支出。以上种种经济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人才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即利润最大化,必然理性地选择男大学生,而拒绝使用女大学生。
(三)历史因素——传统社会文化观念对女性传统角色的偏见产生的不利影响
行为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拉宾指出,追求公平性的心理已在很多市场中起了作用,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中。[4]性别歧视行为的浓重传统文化背景、社会约定俗成等特点,决定了其经济利益上即使是非理性的选择,而实际市场中又难以规避,并且持续久远。我国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封建观念至今还一定程度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传统分工模式对女性的角色定位,限定了女性外出就业,造成对女性深层的歧视。目前大学生就业方面“要男不要女”的现象与中国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不无关系。人大代表谭琳指出:“妇女就业与再就业难,固然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矛盾密切相关,但传统的社会观念对许多人,特别是相关决策者和管理者仍有相当大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1]社会对女性传统角色的偏见以及生理特点的负面评价,用人单位也往往会把雇用女性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进行夸大,这些都加剧了妇女就业竞争中的不利处境。
4.从高校女生自身因素看就业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问题也有来自女大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传统性别角色的分工,使得社会对女性产生了一定的偏见,部分女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在当前激烈的择业竞争中,不少女大学生给自己设置了心理障碍,缺乏竞争意识,畏惧拒绝和挫折,不愿意去面对、去竞争,顾虑重重,错失良机,对于工作缺少豪情壮志和事业心,这也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女大学生时存在的深层顾虑。很多女生自身给自己一个较低的定位,形成了一种社会性别自我歧视,她们在自我否定中放弃了开发自身潜能的努力;有些女毕业生好高鹜远,就业期望值过高,就业观念不现实,认为自己受的是高等教育,一开始就将目光锁定在公务员、金融机构等稳定且待遇较优的岗位上,并且缺乏从眼前做起、从基层做起,迎接挑战的准备;有些女大学生仍旧存在着依赖心理,依赖父母,依赖男友,缺乏自主意识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思想不够成熟,并且对未来保有不切实际的浪漫幻想,没有做好就业准备,或者说还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这些无疑都是女大学毕业生面临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因。
三、营造和谐的女大学生就业市场环境的对策建议
()加快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前提条件
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经济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对解决妇女的就业难题极为有利。我国目前经济虽发展较快,但第三产业发展滞后,仍处于对女性就业客观需求较小的阶段。我国目前就业形势严峻,就业机会紧缺是用人单位歧视女大学生就业的前提条件。[5]因而,要消除性别歧视,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难题,最关键问题和前提条件就是要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创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从根本上消除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产生的根源。
(二)加大正确的性别文化宣传,转变用人理念是消解性别歧视的重要源头
女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源在于用人观念。传统文化中的性别差异深深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要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性别差异观念。在这一过程中,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大众传媒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高校,应充分利用自己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创新教育体制和就业引导体制。在对女大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她们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就业中心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分析力度,组织专为女大学生服务的供需见面会,降低女大学生的“搜寻成本”,切实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率。在宣传两性性别平等文化时,传媒还要加大对成功女性的宣传,公正评价女大学生的工作能力,树立良好的女大学生形象,增加积极舆论的熏陶。刚走出校园的女大学生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好学的精神,与男性相比,女性天性细腻、心灵手巧更能适应现代技术操作的需要;女性善于人际交流,易与他人合作、责任心强的特质,都是一种职场优势。用人单位要转变用人观念,客观认识女性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给女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政府加强立法工作,直接干预是消解性别歧视最直接的手段
就业是民生之本,政府应该负主要责任。市场经济是追求效率的,公平问题应由政府解决。保证男女就业平等,仅靠市场机制的调节难于做到。[5]处理性别歧视最直接的手段是通过政府直接的干预。对女大学生就业中面临的困境,政府和全社会应该有所作为,尤其是在消除性别歧视方面,政府充分发挥行政手段的作用。首先,应建立健全妇女就业保障制度和生育基金补偿制度。当前女大学生就业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生育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影响。女大学生都是潜在的孕妇和母亲,自然要结婚、怀孕、生子。女性为社会承担了生儿育女的责任,为人类的繁衍和文明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女性的生育是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和牺牲。因此,用人单位成本过大的问题完全由企业来承担,甚至让女性个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其增加的成本应该得到社会的补偿。加快健全和完善妇女生育保障制度,将生育成本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专项基金补偿妇女生育成本可以消除用人单位的顾虑,减轻企业成本负担。为消除对女大学生性别歧视,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促进生育健康、保障母子生活提供有力制度保证。其次,要完善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只有尽快出台有关就业平等方面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遏制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不平等对待,加强对就业领域性别歧视现象的执法监察。相关立法不仅要具体化,而且要有针对性。如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进行细化,具体规定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惩罚和赔偿制度,明确惩罚和赔偿措施。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确立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原则及政府部门的职责。为女性劳动权利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女大学生反性别歧视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只有明确法律责任,建立监管机构,惩戒歧视行为,才能真正建立良好的就业市场机制,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
(四)高校女生自立自强,提高自身素质是消解性别歧视最根本的途径
在知识经济时代,单一的人才不再受到欢迎。用人单位乐于吸纳专业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女大学生作为就业的弱势群体,更应该具备这方面的优势。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女大学生应顺应时代的要求,正视性别歧视问题,消除心理上的自我歧视,树立大众化的就业观,要有足够的自信心和竞争意识,自立自强,不断地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及高水平的实际工作能力,在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优势,从自己可以改变的方面入手,摆正心态,提高技能,用过硬的能力为自己在就业时赢得一份话语权。以优秀的表现证明自身的价值,改变社会及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不正确认识。正如国家职业指导师蒋爱丽指出的:“当我们不能改变市场的时候,就尝试改变自己。”[5]作为女大学生,应注意不断地完善自己,苦练内功,加强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摈弃传统观念的束缚,降低就业期望值,提高就业竞争力,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不断磨练自己,树立必胜的信心,实现人生价值,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小结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业公平与经济利益是一个难以协调的矛盾。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就业公平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我国现阶段女大学毕业生就业歧视现象产生不是孤立的、偶然的,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问题,需要来自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法律、舆论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关心和努力,社会应为两性平等竞争营造良好的人才市场环境,确立性别平等、就业公平的社会文化环境;国家应当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平等的就业机会,通过立法对女性从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加速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建立生育保障机制,由企业和个人合理分担生育费用,减轻企业所承担的生育成本;学校应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充分发挥其指导功能。另外,企业应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在国家政策引导下,为缓解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贡献力量。
[1]黄红.消除性别歧视,构建和谐社会——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探析[EB/OL].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网站,http://www.sdx.js.cn/art/2009/1/ 8/art_34_5607.html.2009-01-08.
[2]曾祥萍.调查显示:国内近7成女大学生求职遭歧视[EB/OL].中国教育新闻网,http://www.eol.cn//t20090303_362388_1.shtml.2009-03-03.
[3]刘凯玲.破除就业性别歧视关键在法律执行力[N].工人日报,2009-06-15.
[4]伊兰伯格·史密斯.现代劳动经济学(第6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莫文秀.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及对策[J].人民论坛,2004,(6):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