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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预审工作中的犯罪嫌疑人激励机制

2010-08-15徐锐利

关键词:坦白立功讯问

谢 菲,徐锐利

(1.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520;2.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成都610051)

论侦查预审工作中的犯罪嫌疑人激励机制

谢 菲1,徐锐利2

(1.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520;2.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成都610051)

我国《刑事讼诉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我国现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侦政策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加之侦查内部缺乏激励犯罪嫌疑人的配套制度,使得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时本能地选择抗拒。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节约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活动效率,就必须构建相应的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激励机制。

侦查;犯罪嫌疑人;激励机制

一、犯罪嫌疑人激励机制的内涵

激励,即激发、鼓励之意,就是调动人的热情和积极性。按照管理学的定义,激励就是管理主体(激励主体)通过运用某种手段和方式,让管理客体(激励客体)在心理上处于紧张状态,积极行动起来,付出更多的智慧和精力,奋发努力,以实现激励主体所期望的目标。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机制就是保证系统运动有序的程序和力量的总和。在管理学看来,所谓机制就是指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及其运动原理和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1]。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激励机制就是为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在分析犯罪嫌疑人需求与动机的基础上,通过刑侦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管理方式方法的优化组合,所形成的能够激励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主动讲明案件事实的相对固定化、规范化的一系列制度与工作规范的总和。

二、犯罪嫌疑人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的支持不足

首先,我国《刑法》等相关刑事法律法规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激励不足。例如,在对犯罪嫌疑人坦白、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处理上,我国《刑法》规定仅在“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余均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2]。从上面可以看出,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坦白、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处理上要求是很高的,一般情况下仅能获得“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法律规定标准的过高和过于原则导致在侦查活动中很少有犯罪嫌疑人能够达到重大立功的标准,而法条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款较多,导致在审判阶段法官可对此条款的使用进行取舍,这样就使得侦查阶段讯问人员“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很难得到兑现,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供述案件事实的积极性。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律法规中对讯问活动规定比较笼统简单,比如有关讯问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要素,法律并没有作任何规定,实践中则完全由侦查人员掌握和决定[3]。此外在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律师帮助等方面也存在许多有待完善之处。

(二)侦查机关内部相关考核制度落后

犯罪嫌疑人的激励机制最终都要落实到侦查机关的相关侦查考核制度上。没有一个公正科学的侦查考核制度,一切激励机制都将成为空中楼阁。目前,公安机关对侦查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存在表面化、形式化、随意性很大的问题,而且考核标准笼统、考核等级少,造成考核结果的可信程度很低[4]。目前在对侦查人员的绩效考核中,侦破案件的数量、时间、案件种类是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尤其在重大案件上,惯用“限期破案”。如此一来,侦查人员为了获得既得利益或者不使自己既得利益遭受损失,便片面追求破案的效率,不惜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和进行刑讯逼供[5]。

(三)侦查机关内部激励机制存在缺陷

首先,激励对象局限于少数人。在不少侦查机关,先进典型一旦树立,往往在较长时间内各种荣誉、奖励集于一身,形成多者越多、少者恒少。激励过分集中在少数人身上,而且倾向于领导身上,形成“下面人工作,上面人受奖”的现象,这样不利于调动广大讯问人员的积极性;先进典型本身可能也会因为受奖过多而对奖励产生“麻木”情绪,或产生思维定式,取得成绩就等着“回报”,如得不到则会怨声载道,影响工作积极性。

其次,激励的方式有限。传统的讯问人员激励在内容上主要表现发放荣誉证书(精神层面)和发放奖金(物质层面)。但由于公安机关的行政机构属性,使得警察管理层在实施激励的时候不可能参照企业管理的高额物质激励办法,物质激励在警察激励措施中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手段。再加上警察管理层存在好人主义、平均主义思想,使得物质奖励上存在奖低奖少和平均发放现象,从而使物质激励逐渐沦为保健因素,发挥不出应有的激励作用。同时,在精神激励方面,各种荣誉虽然是精神激励高层次的体现,但因没有与工资、晋升等因素挂钩,体现不出其应有的价值,传统精神激励的作用正在逐步弱化[6]。

(四)讯问人员存在认识误区

目前许多侦查人员认为自己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都应该主动交代案件事实。还有侦查人员认为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不会说真话,只有在各种措施甚至是“非常规手段”的逼迫下才能讲真话。这就导致在讯问工作中有些讯问人员高高在上,将犯罪分子作为“阶下囚”看待,动辄喝斥甚至随意谩骂,侮辱其人格;有些讯问人员不能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与犯罪心理,只是一味加强讯问力度,直至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供述案件真相。

三、犯罪嫌疑人激励机制的实现途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

第一,在法律法规中对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等情节进行细化,减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款,代之以更细化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款,并将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予以明确细分,使犯罪嫌疑人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更加了解,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供述问题,提高侦查效率,同时可以有效防止此条款在审判阶段的滥用。

第二,在刑法中增加“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并进行细化。目前法律中尚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坦白情节的规定,坦白仅属于司法实践中“酌定量刑情节”,并不能必然的引起程序上的“从轻”、“减轻”后果。这样就容易出现犯罪嫌疑人坦白后并没有在量刑时予以从轻的情况,或者已经在量刑上予以从轻但是因为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导致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感受到“坦白从宽”给予的“实惠”,这种情况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在“交代与不交代都一样”的心理下选择抗拒到底或者在庭审中翻供。

第三,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的诉讼权利进行细分。目前法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视同仁”,即无论是否供述问题都拥有所有诉讼权利。建议应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分为基本诉讼权利和非基本诉讼权利两部分,对于基本诉讼权利侦查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对于非基本诉讼权利,侦查人员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在侦查活动中灵活掌握,对于不能如实供述相关案情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决定限制其某些非基本讼诉权利,以激励犯罪嫌疑人如实提供有关案件真实情况,促使犯罪嫌疑人履行“如实回答提问”的义务。

(二)完善侦查机关内部相关考核制度

第一,健全考核的规章制度,克服各自为政的现象,建立统一的侦查人员考核体系。侦查人员的绩效考核是一个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作。目前对侦查单位的考核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由各单位自行制定考核办法和指标,这样就使得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制定随意性较大、易受领导意志的左右。因此,公安部等最高领导机关应根据侦查工作的自身工作特点确立统一科学的考核体系。

第二,完善侦查人员考核指标,将促使犯罪嫌疑人坦白、自首、立功直至重大立功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综观整个侦查工作,犯罪嫌疑人坦白、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出现是与侦查人员艰苦的脑力与体力劳动分不开的,既然是侦查人员努力的结果,那么在考核成绩中有所体现就是理所应当的;犯罪嫌疑人坦白、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出现有利于案件侦破,节约了侦查资源,降低了侦查成本,侦查人员应该受到鼓励;犯罪嫌疑人坦白、自首、立功等行为说明侦查人员在一定程度改造了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这无论是对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还是对刑罚教育功能的实现,以及对以后该类犯罪的预防和侦破都是有益的,应在考核中有所体现。反观目前对侦查人员的绩效考核,侦破案件的数量、时间、案件种类仍是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尤其在重大案件上,仍然惯用“限期破案”。这不仅使侦查人员缺乏激励犯罪嫌疑人坦白的动力,而且容易在破案期限的压力下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方式制造冤假错案。因此应发挥考核指标的导向功能,将犯罪嫌疑人坦白、自首、立功直至重大立功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鼓励侦查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犯罪嫌疑人坦白、自首、立功。

(三)创新讯问人员激励机制

在物质激励方面,侦查机关内部要建立适合讯问人员的奖金制度,使讯问人员每年度可能获得的奖金收入等于或高于其年度基本工资收入,使奖金能够充分弥补计时工资在分配方式上的不足,成为讯问人员基本工资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目前讯问人员的绩效考评指标主要是破案数指标,这种片面化的评价指标可能导致讯问人员为了破案而进行非法讯问。因此,科学的考评指标应该以讯问效率为中心,综合破案数、破案方法,并充分考虑讯问时间成本、讯问错误成本,如能使讯问对象坦白、自首、立功或举报他人犯罪的,都应该作为考核的指标,以鼓励讯问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讯问效率。

在精神激励方面,要丰富激励的形式和内容。《人民警察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奖励手段单一,仅有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几种形式,而且标准较高,不能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应创新精神激励手段,如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侦查人员可以在机关内部内部授以“刑侦专家”、“讯问专家”等终身荣誉称号,对业绩突出的基层民警,可模仿以个人姓名命名社区警务室的形式,在办公室中开辟以侦查人员名字命名的讯问室等形式,充分调动广大普通讯问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现行体制下侦查部门机构级别较低,讯问人员由于受机构级别等规定的限制,职务难以提升,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完善职级体系,在职务难以晋升的情况下晋升级别,并通过级别的晋升提高讯问人员的工资待遇,从而拓宽讯问人员的激励渠道[7]。

(四)提高侦查人员在工作中的“激励意识”和“激励水平”

首先,善用道德激励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侦查人员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心理。悔罪心理是人的不良心理、行为得以改善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除了少数穷凶极恶的恶性犯罪案件中的惯犯,大多数初次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因一时情绪激动等原因或者工作失误而犯罪,犯罪动机并不牢固,看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时,常常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悔罪感。但应该看到,初犯的这种悔罪感是不稳定和不彻底的,有时只是一时的情感表现,很多人的悔罪心理很快会被犯罪成功后的“成就感”、“快感”所替代。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提高对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的洞察力,能及时捕捉到这种心理活动的轨迹,抓住时机,准确突破,促使其悔恨心理外化为实际悔过行为,及时获取证据与口供,防止其在悔罪心理的消逝后的翻供。其次,要灵活运用心理同情,减轻犯罪嫌疑人心理的道德压力。心理同情,实质是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一个从道德上为其犯罪行为开脱的理由,或尽量减小其犯罪行为的道德责任,使犯罪嫌疑人感到自己在道德上所应负的责任要小于案件事实本身表明的责任,从而在消除或减轻内心的道义自责的情况下供述犯罪行为[8]。讯问人员应根据具体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灵活采取不同方法提供心理同情。可以通过同情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可以通过降低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道德严重程度的评价来减轻讯问对象的罪责感;可以在道德上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寻找开脱的理由来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可以通过指责引起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的人或事情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

其次,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激励策略。在侦查中侦查人员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经历等特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细分,抓住犯罪嫌疑人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激励策略。依据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根据犯罪经历的不同可以将犯罪人分为两大类:一是初犯和偶犯;二是惯犯和累犯[9]。初犯一般是由于过于强烈的心理生理需要使得犯罪欲望升级,但同时又良心未泯,紧张恐惧心理较强,抗拒意志薄弱,对于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需要更多地从道德激励资源上入手,鼓励诱导犯罪嫌疑人的道德感慢慢得到复苏,内疚、自责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就犯罪事实作为较为客观的供述。偶犯一般是冲动强烈、意志力较为薄弱但同时权利欲望较强(外在表现为自尊心较强)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侦查讯问人员需要从权利激励资源上打开缺口,权利上的鼓励和约束能让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对于惯犯和累犯,侦查讯问人员在对他们采取一般道德激励的同时,要利用他们害怕罪证的特点,从外围入手,更多地激励讯问人员通过合法手段来获取除口供以外其他的证据,让此类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最后自愿作出供述[10]。

四、结语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激励的逻辑起点是犯罪嫌疑人需求的存在。因此了解犯罪嫌疑人的需求,引导其形成供述动机,是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激励机制的主要方式。因此,我们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侦查机关内部相关配套考核制度,提高侦查人员的“激励意识”和“激励水平”,尽最大可能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事实,提高侦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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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IncentiveM echan ism for Suspects π Voluntary Confession in Investigative Process

XIE Fei1,XU Rui-li2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of China”provides that the suspect has the obligation to answer investigators’question truthfully.But our current Policy of“Leniency to Confessors,Severity to Resisters”is too principle and operability is not strong,coupled with the internal investigation lack of incentive mechanis m supporting the suspect whcih makes criminal suspects choose resistance instinctively when they accept investigation.In this case,in order to save resources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investigative activities,the appropriate incentive mechanis m for suspects’voluntary confession must be constructed.

investigation;suspects;incentive mechanis m

DF793.7

A

1008-7966(2010)12-0117-03

2010-10-25

谢菲(1978-),女,重庆合川人,研究室主任;徐锐利(1973-),男,四川泸州人,反贪局干警。

[责任编辑:王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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