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应解决好的问题
2010-08-15□任丽
□任 丽
(河南省水利厅豫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监理部河南省驻马店市河道管理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施工合同是项目法人和施工承包商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设任务过程,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风险而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管理是从合同生效到合同终止履约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的过程,包括合同的履行、合同变更、合同的分包与转让、合同的争议与解决、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的基本任务之一。合同条款是合同有关各方的行为准则,在实行监理的形势下,合同各方协调一致地工作,履行各自职责,进行有效合作,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以合同规定为准则,以高尚的职业道德管理合同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要遵守国家以及地方的各种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业道德,以合同规定为准则,既要维护项目法人的利益,也要尊重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恪守合同,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方针,检查监督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正确处理好双方的关系,保证合同目标的顺利完成。不能由于受雇于项目法人,而不顾合同规定,对承包人苛刻监督、拖欠工程价款,这将会严重影响合同的实施和工程进展,最终造成工程总工期的延误和工程质量低劣,而受损失最大的是国家和项目法人。
二、认真研究、熟知和恪守合同条款
合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任务之一,负有解释条款的义务,所以要全面正确和公正地理解合同条款。首先合同文件要完整、准确、力求条文严谨和明确,防止任何疏忽、遗漏和错误。更不能人为地将设计深度不够和建设条件不清的风险、不可预见和不可防范的风险、业主风险、承包人的风险等推给对方承担。其次,熟知各条款的确定原则和正确含义,掌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划分原则,争议和索赔处理方法和程序,熟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解释合同文件各部分优先次序等,这对运用和执行合同是十分重要的。再之,依据合同规定进行合同管理,并依此对合同双方进行服务和协调,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在合同实施工程中,监理工程师做出决定之前,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依据科学数据和事实,并运用合同规定处理具体合同事实,防止片面,更不能把合同监理和管理职能片面理解为施工指挥职能,也不能以自身的工作经验去代替承包人的施工措施。
三、必须在合同履约现场实施合同管理
监理工程师要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检查、调查收集三控制的基本信息、基本资料,作为核实合同执行情况、处理合同具体事务、索赔、争议或提交仲裁的重要基础资料。如在完成实物工程量核实问题上,由于记录不详细,核实不准确,甚至漏记施工期某实物尺寸,将会失去处理索赔和争议的依据,导致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处于不利地位,也不能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合同管理。这就要求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长期和施工周期相应的现场管理机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管理的连续性,才能确保投资、工期、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四、注意解决合同履约阶段易忽视的几个细节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注意书函来往,变更不及时或没有变更、缺少沟通、需要签字确认的没有签字确认、追诉过了时效、重视证据(资料)不够等,容易出现一些细节问题,因处理不及时或者不能正确处理而引起争议,导致双方利益损失。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要注意解决这些问题,要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既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也是监督履约的一种手段;要增强及时变更的意识,促使更好地履行合同和合同目标的实现;要加强沟通协调,减少分歧和争议,使合同在良好的环境中运行;要加强签字确认,对工地现场发生的事实签字确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更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要提示合同双方对工地现场发生的事实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合同诉求;要高度重视原始资料的收集与积累,为处理合同争议提供有效的证据。
五、根据实际及时变更施工承包合同,减少合同索赔和争议
水利工程施工中,由于土建规模大,工期长,受天文、地理、地质诸多条件的影响,前期施工一般在地下或水下,开挖深度和范围大,难度高,再者主观上对施工区的勘察深度不够,对地质钻探和土壤调查不够,易引起施工现场条件变化,从而引起设计变更。这时,监理工程师就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协调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进行合同变更,在合同的时限内,对某些条款做出修改、补充或增加新的条款,以适应客观事物的变化。同时监理工程师必须防止过分强调技术、设计的可行性和先进性,忽视其合同的经济、管理和总体目标。
六、端正合同索赔态度,友好解决争议
目前,在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中,很少出现合同索赔和合同争议,这是目前合同管理中不正常的现象之一。究其原因,无论是项目法人还是承包商都怕提出合同索赔,一方面项目法人感觉索赔是个贬义词,被承包商提出索赔是丢人的事,面子上过不去,失去了权威性。另一方面承包商认为,提出了索赔不但得罪了项目法人,还得不到应得到的赔偿,影响双方友好合作关系。其实这两种看法都是错误的,都没有把索赔提高到合同管理的高度来认识。索赔反索赔、合同争议是普遍的正常的合同管理工作,是合同条件赋予双方的权力。在合同管理中,经常会在合同条款的解释、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工程计量与支付等方面出现争议,引起索赔。这些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将会影响工程项目合同双方的协作关系,影响工程进度,严重的会终止合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争议解决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友好解决,二是仲裁,三是诉讼。这三种途径优先选用友好解决。监理工程师在协调争议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认真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依据合同及实测得数据,通过图表工具认真分析,找出合理的工期和合理的赔偿,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耐心细致地工作,以期友好解决合同双方的争议和索赔。
七、正确灵活运用合同条款,切实解决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供应
对于一个综合工程或系统工程,跨行业、跨专业,极易出现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
如豫江大堤综合整治项目是河南省对口援建地震灾区四川省江油市的一项以防洪为主的,包括生态修复工程、滨河景观工程的综合整治工程。涉及内容为防洪、市政、园林、生态景观、雕塑、照明等,该工程涉及不同行业。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工程款计量与支付针对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单元工程才能计量与支付。而在市政园林工程中采用的清单计价,其综合单价中包括分类分项所有子项,某一单元工程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样不利于计量与支付,造成资金供应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如铺装工程综合单价中包括:素土夯实和碎石垫层、素混凝土垫层浇筑、砂浆找平层、石材铺装等,一个单元工程的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进行计量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占压资金较多,过程不能计量与支付,资金供应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工程款支付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的原则内,监理组织业主、承包商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采取分工序按比例进行结算,每完成一个工序经验收合格可以计量和支付一定比例的综合单价款。从而正确灵活地运用了合同条款,保障了资金供应,切实解决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金问题。
总之,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业主满意为准则,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从而较好地实现三大目标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