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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常见问题及对策

2010-08-15朱红刚石志远秦雪梅永城市水利局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0年4期
关键词:会议纪要承包人条款

□朱红刚 □石志远 □秦雪梅(永城市水利局)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日趋完善,建筑工程与合同密不可分,因此必须重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从招投标、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履行直到终止。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合同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相关部门必须统一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管理,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中止和终止。因此,要求合同管理人员熟知合同的全部条款,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受到损失。本文就近年来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签订阶段常见的问题

1.合同主体不合格。即合同当事人不具备与工程相应的资质和法人资格,或其资质过期,或其未经年审,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2.合同文字不严谨。就是合同内容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必须使用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3.合同条款不完备。就是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签订时不严谨。有些合同只注重技术条款的要求,而忽略违约时的纠正措施和赔偿条款。

4.只有从合同而没有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会议纪要、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5.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一些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实质也属无效合同。

6.对于涉外合同文本的疑问,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真实含义,堵塞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7.未填写委托书,或委托事项填写不全、不清、不细、不具体,致使工程责任不好判定。因此,必须全面、正确、详细填写委托书。

8.承包人的义务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易追究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的义务填写时是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9.当事人各自选择有利于自己一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双方应协商确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10.会议纪要或补充合同最后只签字而忽略了盖章。一定要在会议纪要或补充合同上签字并盖章,需要时可以公证。

11.承包人会尽力减少违约责任事项,或尽量减弱违约责任程度,或减少违约责任额。发包人则一定要将承包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写全面、写明确、写具体。

12.在合同条款笼统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增补工程事项。发包人应将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要求及各种细节补齐,质量条款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防止因条款笼统而使工程质量等出现问题不易追究。

(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该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2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地履行和目标的实现。合同变更的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办法,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忽视,结果遭受损失。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应当主张的权利却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抗辩权,但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6.应当重视证据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

二、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1.选择优秀工作人员上岗。企、事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单位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人才。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

2.组织好在职学习。可以根据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的,布置学习任务;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听讲座;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学习。同时还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3.企、事业单位要进行智力投资。将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选送到有关院校深造,使之成为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

4.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应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立即调岗或辞退。

(二)建立和健全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和健全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构成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对合同管理体系必须进行动态控制,及时调整,不断完善。

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是指企、事业单位要自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使合同管理覆盖到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项目经理部应设合同管理岗。项目负责人应当起到合同评审、履约监督的作用。

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一是指企、事业单位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二是指企、事业单位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

在提高企、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水平的同时,全社会还必须要营造一个“守合同、重信用”的氛围。使得签订的合同履约率达到100%,这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靠合同双方方方面面的配合,是对合同管理的最高要求,容不得半点马虎,否则,就会给合同双方带来损失。只有堵塞由于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水平、业务水平特别是责任心而产生的漏洞,才能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才能减少合同的纠纷,才能提高社会的诚信程度,使得合同双方在轻松的环境里愉快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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