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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知识讲座

2010-08-15向子钧

湖北植保 2010年5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转基因新品种

1、农作物转基因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哪个部门核发?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19条规定:“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2)在指定的区域内种植;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转基因抗虫棉能抗哪些虫?

转基因抗虫棉是采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的一种棉花。它是经过转入外源抗虫基因(大多为 Bt抗虫基因)的棉花品种,目前在湖北省市场上能够销售的转基因抗虫棉仅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家审定适合长江流域(包括我省在内)种植的中棉所29,另一种是通过湖北省审定并推广的鄂抗虫棉1号(商品名称:GK19)。但这些抗虫棉均只能抗棉铃虫、棉红铃虫等鳞翅目害虫。

3、转基因种子从试验到取得生物安全证书需要哪些程序?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3、15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1)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2)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进行的中规模试验。

(3)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转基因种子市场时有哪些职权?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48条、52条规定,种子管理人员拥有以下几种职权:

(1)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2)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3)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4)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5)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6)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5、消费者在购买转基因种子时应注意什么?

消费者购买使用转基因种子时,首先要看清包装袋上的标识是否齐全,特别是有没有注明“转基因种子”的标识;其次应到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合法种子经营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处购买;第三,要保留购种发票,保存种子包装袋,以备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索赔。

6、擅自标注“抗虫”内容应承担什么责任?

本不属于转基因抗虫种子,但采取夸大效果的形式,在标签上擅自标注“抗虫”内容,并对外广告宣传(包括海报、横幅等宣传资料)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种子法》第35条、37条规定,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合。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否则就属于假种子。

(2)根据《种子法》第5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或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由工商机关依照《广告法》进行处罚。

7、弄虚作假转基因种子的证明文书应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或文件的,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5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未经批准生产转基因种子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6.哪些作物品种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种子法》第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种子法》第74条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1~2种农作物。”据此规定,农业部确定了马铃薯、油菜为主要农作物,湖北省农业厅确定了西瓜、花生为主要农作物,即5+2+2=9种主要农作物。这9种作物品种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9、新品种保护有什么意义?

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尤其是育种工作者的地位和待遇,有利于育种者全身心地投入到育种工作中去。育种人员不必再为育种经费和种子经营煞费苦心,只要将其培育的新品种在法律保护下进行有偿转让或合作经营,就可以达到创收的目的,从而多出成果,快出成果,提高培育新品种的效率。

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在我国育种行业中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这个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育种家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励育种者积极投入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从而培育出更多更好的优良品种。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者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这样,育种者不仅可以收回自己已经投入的育种资本,而且还可以将这部分资本再投入到新的植物品种的培育工作中去,同时还可以吸引社会投资用于育种事业。由此往复,可以使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从而使那些能够培育出大量优良品种的单位得以更好的发展,使那些在育种上无所作为的育种单位自行解体转向。

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种子生产经营部门在相应的法律制度保护下进行正常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出现低劣品种的滥繁或假冒种子的销售,用户、种子生产经营部门和育种者均可以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而诉诸法律。

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品种交流合作。

10、哪些情形不能用于新品种的命名?

(1)仅以数字组成的,如5216。

(2)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3)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如中国1号、日本3号。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如宜昌甜橙、襄樊小麦、夏威夷西瓜等。

(5)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如UPOV、FAO、国徽、红十字等。

(6)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如特秆小麦、大穗水稻、付氏油菜、李氏玉米等。

(7)属于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8)夸大宣传的,如吨粮稻、千斤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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