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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

2010-08-15徐珍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11期
关键词:霍布斯罗尔斯正义

徐珍

(咸宁学院,湖北咸宁437100)

试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

徐珍

(咸宁学院,湖北咸宁437100)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以一种严密的逻辑形式展开的,“原初状态”是这一逻辑推理过程的逻辑起点,也是他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必然被选择而假设的一种人类的原初存在状态。因而正确理解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领会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逻辑关卡。本文试图从“原初状态”提出的重要性、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差异、“原初状态”在罗尔斯的正义论的推理中的重要意义三个方面来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做一个诠释。

罗尔斯;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最大最小值原则;正义原则

一、“原初状态”的提出及特征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罗尔斯的正义论指的是社会的正义问题,也就是说《正义论》中考察的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原则”,因而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正义的主要问题。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人们存在着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个人的先天禀赋(包括身体上的和精神上的)不同;二是每个人都处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如家庭环境)中,这种特定的社会环境会使其思想带有某种偏见;三是人们在社会上的地位是不同的,地位高的人在社会分配中享有相应的优势。这些特点也正是人们难以取得一致同意的困难,而作为一种适应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应该是“那些参加社会合作的人们通过一个共同行为,一起选择那些将安排基本的权利义务和决定社会利益值划分的原则”,即正义原则是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为了促进他们自身的利益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一直接受的原则。这种平等的最初状态,罗尔斯把它叫做“原初状态”,很显然“原初状态”只不过是罗尔斯的一种假说。

“原初状态”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起点。但“原初状态”并不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历史状态,当然也不是我们从字面意义上所能理解的人类文明之初的那种原初状况,它相应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但二者是有差别的。“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这一状态有如下一些特征:其一,在原初状态中“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上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她在先天的资质、能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也就是说原初状态中的每一个人能清楚地认识自己却无法认识自己同他人的关系,因而它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后作出的。这样就可以保证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不会考虑个人的自然机遇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既不会考虑因这些而得益也不会考虑因这些而受损,这样的选择当然是公平的。由原初状态的一般情况可以推出第二个特征;二是处在原处状态中的各方被设想为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原处状态中的各方必须是有理性的,他们了解自己,他有有关社会的基本知识,否则他就无法在了解别人的存在却无法知道别人与自己的关系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这里的相互冷淡并不意味着各方是利己主义者,因为他的意思并不是因为自己的利益而漠视他人的利益,甚至侵犯他人的利益,这里只意味着对他人的利益不感兴趣。这种相互冷淡的假设是基于罗尔斯的这样一种认识:“一种正义观不应当事先假设广泛的自然情感的纽带,”“在原初状态中假定相互冷淡是为了确保正义原则不致依赖太多的假设,”“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的结合达到了跟仁爱一样的结果,因为这种条件的结合迫使原初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考虑到别人的利益。”由原初状态中的人相互冷淡这一特点可推出原处状态的第三个特点;三是原初状态中的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符合最大最小原则。正如罗尔斯所说的,“原初状态把最大最小原则的这些特征显示得非常充分,可以缩到了极致,这一事实提供了支持正义两原则的极好例证。”罗尔斯对最大最小值规则做了通俗易懂的解释:“最大最小值规则告诉我们要按选择对象可能产生的最坏结果来排列选择对象的秩序,然后我们将采用这样一个选择对象,它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对象的最坏结果。”简洁地说“最大最小值”一词意味着“最大的最小值”,原初状态中的“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使每一个人对相互的知识几近于无,他不仅不能决定自己的社会地位也不能推测各种将可能出现的环境状况,因而他做出选择的首要原则是能保证自己的最基本利益,如果容许有差别原则的话,这一原则相对于差别原则具有优先性。

罗尔斯对正义原则作出这样推理严密的设计,是为了说明他的正义原则的被选择是自由然的、不可避免的。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假设的确不同于其他契约论者有关有关自然状态的假设,因而他所得出的结论也是独到的。

二、“原初状态”与霍布斯自然状态的比较

提到“原初状态”我们自然就会想到英国17世纪的著名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les,1588-1679)在《利維坦》中所提出的“自然状态”假设,要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有准确的认识,我认为将它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做一比较是有必要的。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认为人生而平等,享有天赋人权,因而为了自我保全,为了充分享有天赋人权,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利用自己的智慧守卫自己权利的疆土,由此可见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凶恶的,“人与人像狼与狼一样”,因而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为敌的战争状态,只是为了结束争斗才谋求和平缔结契约的。

(一)“自然状态”和“原初状态”的比较

1.两者都是一种假设,“原初状态”是罗尔斯为自己的两个正义原则创设的理论前提,或两个正义原则所产生的环境,用以说明两个正义原则的公平性和一致性;“自然状态”也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过程。霍布斯说:“也许有人认为这种时代和战争状态从未存在过,我相信绝不整个世界普遍出现这种状况。”

2.两者都属于西方政治哲学中契约主义范畴。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人人为敌永无安宁的状况而缔结契约。他们知道每个人都需要同样的安全保证,因而为了获得他人对自己权利的尊重而放弃天赋人权,把自己的权利托付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从而把大家的意志和人格统一为一个意志和人格,大家服从这一统一的人格的意识和判断。罗尔斯则把人们置于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下,他们的选择符合最大最小值原则,因而他们的选择过程实际是一种默契。

3.两者都是以人性论为基础。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人与人像狼与狼一样”,他显然是一个人性恶论者。罗尔斯虽然将原初状态中的人假设为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天赋,但他们是有理性的,他们必须根据自己的理性做出自己的选择,为自己考虑也为别人考虑,因而他们选择的结果符合最大最小值规则,这是一种接近于人性善的人性论。可见这两种假设都是以某种普遍的人性论为基础的。

(二)“原初状态”与“自然状态”的不同之处

1.两者都是以人性论为基础进行的假设,但对人性倾向的定位却不同。“原初状态”中的人是善的,然不以善作为选择正义原则的标准;“原初状态”中的人亦是“恶”的,也不以“恶”左右对正义原则的选择。因为善和恶都会给选择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罗尔斯不想因为这样使人们选择的环境过于复杂而影响了正义原则的公平性和确定性。他们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无知之幕后作出的,是在不知道自己的天赋,也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同时还对他人的利益没有兴趣的状况下作出的选择,这样的选择是不愿意进行放弃基本可得的而追求不可预测的更大利益的冒险的,因而他们必然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由此看来,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体现了人性善的特点但是“原初状态”却不是以人行善来假设的,而是以人性中立为基础的。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以及社会契约论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假设上的。这种人性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状态”中的人有强烈的占有欲,是极端自私的,人们的共同倾向是得其一思其二,这就是相互斗争的原因;一是人生而平等,享有同样的天赋人权,人类才智和能力的平等是引起争斗的另一个原因。他们享有平等自由,又享有同样的权利,可以想象他们为追求安全保障的为所欲为只能导致争斗和战争。

因此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建立在“人性中立”的基点上,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建立在“人性恶”基础上的。

2.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与罗尔斯的“社会公平协议”的差异。由于承认人性恶,“自然状态”必然是人人为敌的战争状态。理性告诫人们要寻求和平,人们逐渐发现了“自然法”,但是如果没有权利是人们必须遵守它的,“自然法”也不过是形同虚设,战争状态也必然依然如故。于是人们便订立契约,放弃自己的一部分天赋权利,把它交给某个人或集体,这就是国家,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than)的产生。霍布斯从“人性恶”的前提出发,经由“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利维坦”的逻辑链条,推演出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拥有无限权力,统治一切,管辖一切,力大无比的国家——利维坦。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在无知之幕后,必然拒绝功利主义,而选择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多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两个原则“应以词典式秩序排列,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显而易见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核心是平等。罗尔斯从“原初状态”出发,经过“原初状态——正义的环境(客观环境、主管环境、无知之幕)——正义的核心观念——正义原则的两个支柱”的逻辑推理,推导出正义的自由原则和正义的平等原则。这种政治哲学在最普遍的意义上指道这社会政体的公共选择,适合两个正义原则的必然不是霍布斯所赞同的贵族专制政体,二是完善的宪政民主政体。

通过“原初状态”与“自然状态”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原初状态”中“人性中立”或“人性冷淡”的独立性。这种假设正如罗尔斯本人所说,只是为了人们对正义原则的选择创设一种较为可观而又可以取得一致同意的环境,我认为他的这种初衷达到了。

三、原初状态与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正义原则

“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是恰当的最初状态(initial situation),这种状态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这个事实引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名称也就是说有理性的人在原初状态中选择了某种正义原则,那么这种正义原则就比其他的正义原则跟合理。问题是“原初状态”如何能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为什说原初状态的概念是“用于正义论目的的,有关这种选择状态的最可取得哲学解释?”

罗尔斯认为对原初状态的描述首先是基于这一点:“契约的一个起码标准是正义原则的选择要在某些条件下进行。”意思就是说原初状态只不过适合于公平的正义原则选择的条件。“我们要明白这只是为了使我们生动地觉察到那些限制条件——那些看来对正义原则的论证,因而对这些原则本身也是合理的限制条件。”那么这些条件是由什么决定的?又是如何形成的?

在要确定这些条件之前,我们应当对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做一个考查。作为一种适应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最少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公平的正义原则中任何人都不应因天赋或社会背景的关系而得益或受损;二是作为一种社会正义原则不应当剪裁得适合于某个人或某一类人的特殊情形;三是原则的选择没有受选择者特殊的爱好、志趣、和善恶观的影响。基于这三种情况,罗尔斯说,“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所有人都被剥夺了这种信息的状态。这种状态排除了偶然因素的察知。这样我们自然就自然达到了无知之幕的概念,只要我们在心里牢记他的意思是要表示对论证的限制,这个概念就不会引起任何困难。”

“无知之幕”还只是一个较含糊的概念,为了寻求对原初状态的最可取的描述,罗尔斯同时从两端进行推理,开始提出一些能为人所普遍享有的和很少偏颇的条件,然后看这些条件是否足以产生一些有意义的原则。这是一个动态的思考过程,有时提出的条件不够好,有时据此作出的有关正义原则的判断不合适。因而对两者要进行不断的修改。“通过这样的反复来回:有时改正契约环境的条件;有时又撤销我们的判断使之符合原则。”可见对原初状态的假设是在反思的平衡中达到的,因而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并不是出自于传统意义的自明性而是“一种许多想法的相互印正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这是令人信服的,因为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自明的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否则他就是一种神性的东西而我们知道它不是。

罗尔斯对原初状态做了合理的假设之后,开始对两个正义原则进行推导。我想他的思路大致是这样的:首先明确正义观论证的性质,提出可供原初状态的人选择的对象(即一些正义观);在明确选择对象之后必然要考虑他们将在什么环境中被选择。因此罗尔斯接着讨论了正义的环境。正义原则的选择环境包括主观环境和客观环境,实际上就是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罗尔斯认为选择正义观时,还应考虑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这些形式限制包括:第一,原则应当是一般性质的;第二,原则在应用中也须是普遍的;第三,限制条件是公开性的条件;第四个条件是:一种正当观必须对各种冲突的要求赋予一种次序。如果不考虑这些形式限制,那么原初状态的人选出的一些原则将难以形成一个能适应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合理体系。对正义观的选择是在原初状态的环境中,这种选择是符合最大最小值的。选择一种正义观源于这样一种认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般观念要求平等地分配所有的基本善,除非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将有利于每一个人。”无论什么人基于这一出发点的选择,都毫无办法专门为自己赢得利益,当然也没有任何理由让她接受特殊的不利。这就非常自然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任何人都要求把一种平等分配的原则接受为普遍遵守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最终原则。“如果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有一种不平等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都比最初的平等状况更好,为什么不允许这种不平等呢。”这实际上就是差别原则。如果正义论的一般观念并没有给允许什么样的不平等提出什么样的限制时,那么为这两个原则确立先后次序是必要的:即禁止基本自由与经济及社会利益之间的交换。这就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基本推理过程。

我们从“原初状态”这一假设的提出过程看,罗尔斯事先有有争议的一些基本判断,在此基础上再逐步确立正义观的条件。两者不断磨合,在反思的平衡中出现“原初状态”。再从原初状态出发推演出两个正义原则,这一论证过程似有循环论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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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342(2010)11-0014-03

201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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