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会计工作对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支持
2010-08-15张娆
○张娆
(东北财经大学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 辽宁 大连 116025)
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同年,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国资委的《监管通知》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提出具体监管要求:一是认真组织清理工作;二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三是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四是切实有效管控风险;五是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六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七是依法追究损失责任。出台《监管通知》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中央企业对已经开展的所有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包含通过银行购买的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全面彻底清理;要求企业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企业已经开展或拟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提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切实有效管控风险;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与国资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明确管理责任,对违规经营或发生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的《若干意见》要求企业切实加强投资管理,审慎从事套期保值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杜绝金融衍生品投机行为。
在目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金融衍生工具处于风口浪尖,对其监管也是重中之重。研读《监管通知》和《若干意见》不难发现,文件的执行需要会计工作作出密切的配合,下面将从三方面谈会计如何辅助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进行。
一、套期保值还是投机行为的确认——从会计角度认定
1、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
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是投机获利或套期保值。投机获利是说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要求很少甚至没有初始净投资,具有财务杠杆的作用,往往可以收到以小博大的效果,这种低成本高收效的模式能够极大地吸引投机者,使很多人甘冒风险。套期保值是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我国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出现问题源自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危机使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幅度超出一般人的预期,导致与大宗商品价格挂钩的衍生品亏损严重,包括国航、东航、深南电、江西铜业等在内的多家上市公司接连爆出衍生品交易巨亏的消息。而在巨亏企业中,很多都是采用与对冲现货市场风险相反的方式进行投资,前期获取了诱人的收益,但后期却不得不面临巨大的风险,投机带来的风险无法控制。
2、管理层对待金融衍生业务的态度
从管理层发布的监管金融衍生业务的文件可以看出,管理层非常审慎地对待金融衍生业务,既不是一棍子打死、彻底摒弃,也不是纵容企业任意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层对企业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是支持的,但是对于企业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机是严格制止的。但在目前,非常现实的问题是很多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稳定企业收益、对冲风险和争取国际市场经营和竞争的功能无法正确运用,导致无法使用套期保值策略锁定风险;或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的投机心理,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导致风险失控造成损失,甚至出现了中信泰富之类以套期保值之名行投机之实造成巨额亏损的现象。
3、会计确认辅助管理层监管金融衍生业务
想要做到监管,首先需要对金融衍生业务的开展是为了套期保值还是投机进行认定。会计上认可套期保值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确认风险暴露的性质,包括利率风险、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为上述风险暴露的情况可以进行套期保值;二是套期有效性认定,即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抵销被套期项目产生的损失是高度有效的,认定套期有效性非常重要,这是界定套期保值或投机的重要一步,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关键条款分析法、相关分析法、频率分析法和抵销的金融衍生工具价值变动计量等;三是套期证明文件,要求在实施套期开始(如签署金融衍生工具合约时)就提供套期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包括套期工具的认定、被套期风险的认定、实施该套期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战略、支持管理者预期套期高度有效的证据和衡量套期有效性的过程。从会计的角度对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品种、规模和时间都做了控制和管理,并且确定企业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审慎地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确定企业选择与其经营密切相关的、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二、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的计量——会计选择
只对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进行确认是不够的,会计还必须对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工具进行计量。选择何种计量属性,是一个已经解决了而现在又重新出现了的难题。
1、计量属性的困惑
事实上,国际会计准则和众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都形成了认可,并认为公允价值的运用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的,公允价值符合经济收益概念、全面收益概念、现金流量制和市场价格会计假设(谢诗芬、戴子礼)。以公允价值计量为投资者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提供更大便利,也使得以现金流折现估值法(DCF)的应用更具可操作性。公允价值是人们眼中的“宠儿”。然而,金融危机来了,一切都发生了改变,公允价值计价法成为很多人眼中的“金融危机推手”。因为国外很多企业已经面临在市场大跌和市场定价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价法导致金融机构过分对资产按市价减计,从而使市场陷入交易价格下跌,接着是资产减计、核减资本金,然后恐慌性抛售,最后导致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之中,因而对加重金融危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对金融衍生业务监管时,会计提供的计价采用何种计量属性才更有利呢?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我国新准则的规定基本上是统一的,逐级适用三个层次:第一,存在活跃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根据市场报价确定公允价值;第二,不存在活跃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可参考同类产品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者采用有客观参考支持的价值模型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三,不存在活跃市场交易,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需要管理层根据主观判断和市场假设建立估值模型以确定公允价值。
2、对金融衍生业务会计计量的选择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我国新准则确定方式选择计量金额,应该是比较清晰的。目前引起争议的地方就是曾经是存在活跃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现在没有了活跃市场交易、不具备流动性,导致一些种类的资产已没有市场可以作为计量参考,比如标售利率型证券(ARS)和AIG持有的信用违约互换,就需要估值,从而导致准确性打折扣和不被认可。那么,针对我国企业现在应用金融衍生业务的情况,按顺序选择计量金额是必须要执行的,针对没有活跃市场的金融衍生业务,应披露原始价值、实时的公允价值和估价不同的计量属性,会计提供资料,具体如何使用,可以由信息使用者来抉择。
三、表内披露还是表外报告的选择——会计均应提供
1、表内规范披露
在目前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对于企业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的披露应该是从重、从细、从快、从准。表内披露和表外报告都要重视,给监管层和会计信息使用者以足够的信息量。在表内提供企业拥有的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额,并且按照套期会计的要求确认相应的损益,这一项在已发布的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
2、表外充分披露
在表外附注中要披露企业在报告日所持有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类别,如金融期货、期权和互换等以及企业持有该项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资产还是金融负债。在表外附注中还要详细说明企业在报告日持有每一项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即是为了套期保值还是为了投机,这一点对于现阶段我国管理层管控企业的金融衍生业务是非常必要的。确认了持有金融衍生工具是为了套期保值后,还要继续披露持有该项金融衍生工具的背景和策略,被套期项目的具体情况,套期保值有效性是如何评价的,在套期保值期间以及套期保值中止时可能采用的会计政策等。表外应提供衍生金融工具有用的计量基础,对能在市场上取得公允价值的,提供有效运行的市场中金融工具的报价或比较数据;难以在市场上取得公允价值的,可以通过各种估价模型或方法对公允价值进行估计,同时,对估价方法加以说明,包括运用该方法的重要假设等;对于无法取得公允价值或因管理者的目的而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的,应列明事实并披露与该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相关的信息,如账面价值、实际利率、到期日等。在表外可以提供市场价格预测信息,对于企业在报告日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应揭示其市场价格在未来的可能变化并提示其在未来可能引起现金流量波动的风险。
另外,还要提供有的放矢的风险披露(如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重要商品价格变动风险、市场风险和公允价值风险等)以及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手段(如交易的授权和内控制度等),使报表使用者能够合理地评价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程序。公司可以考虑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报告,以满足不同用户的不同需要。频率较高的简短报告可能比频率较低的长报告更好,对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单独建立月报、季报也是非常可取的,甚至在风险加剧、价值变动非常频繁、可能产生重大损失之时,以周报的形式对外报送也是非常必要的。
[1]李享、杜鑫:滥用金融衍生品的危害及防范措施探讨——从次贷危机谈起[J].当代经济,2010(1).
[2]吴杨、林艳:金融危机与公允价值存亡问题若干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09(8).
[3]谢诗芬、戴子礼: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21世纪财务变革的重要前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9).